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医疗事故罪
2014江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医疗事故罪
2014江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医疗事故罪一、概念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危害公共卫生罪]医疗事故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医疗事故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医疗事故罪一、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料心大意,马虎草率。
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护理人员打错针、发错药,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成立本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可以参照这一规定。
此外,对于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的,或者造成严重毁容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3、本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医疗责任事故,应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4、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指出了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医疗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我国刑法只将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医务人员”,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包括:药剂人员、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医疗科学技术人员[1]。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并非只有上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后勤工作的人是否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从事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然而,医疗活动也是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因此,他们负有配合医疗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假如他们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就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例如,某市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中说,一个男孩在家不慎摔倒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大出血,要求医院立刻安排医务人员急救出诊,而接到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见正在下雨,便私下商量等雨停了再去,雨停后,司机和医务人员赶到时,小孩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医务人员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负有及时出车救助该小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司机的行为已经与小孩的死有了直接的联系,因此,司机也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案例实录黎某的女儿晓晓回家过节,因腹痛、呕吐到所在城市某著名医院看病,当班医生张某未进行有关的必要检测,便诊断为急性胃炎。
张某为晓晓开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
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声称可以把药量加大点,那样孩子第二天就不用再去打针了。
在输液过程中,晓晓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家属几次要求张某停止输液,正忙着打电话的张某都未予理会。
后来,见晓晓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
虽然当时晓晓很难受,但张某依然让其回家。
晓晓回家后不久,就出现了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等症状。
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晓晓死亡。
后经鉴定,晓晓为肾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晓晓的家人申请了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
晓晓的家人欲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张某。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律师分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的构成来讲,分为四个方面:(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即并不是故意要害病人,但往往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3)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做应该做的行为;(4)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本案中,当班医生张某在治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加大药量,又在诊疗过程中接打电话,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就诊人晓晓死亡的严重事实,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或故意疏忽,造成患者伤残、死亡等后果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在刑法中,医疗事故罪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罪行,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有所区别。
以下将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惩罚性质和司法适用等方面来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医护人员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如进行手术、注射药物等。
2. 后果:患者的死亡、伤残等后果必须是由医护人员的过失或故意疏忽造成的。
3. 过失或故意:过失是指医护人员由于疏忽或不注意,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意是指医护人员明知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但仍然故意进行。
4. 因果关系:医护人员的行为和患者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医护人员的行为是患者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惩罚性质医疗事故罪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罪行,其惩罚性质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有所不同。
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但故意实施该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主观意图明确、行为有预谋。
2. 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不谨慎或技术不当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
过失伤害罪的特征是主观上没有故意、预谋,但有过失的行为。
3.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既包括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也包括过失伤害罪的特征。
与故意伤害罪相比,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故意不是直接伤害他人,而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导致他人伤害的行为;与过失伤害罪相比,医疗事故罪对医护人员的职业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要求更高。
三、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一方面,医疗事故罪需要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和伦理道德标准进行评判,对司法机关来说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医护人员的过失程度、个人能力水平、患者的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而这些因素的界定和权衡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医疗事故罪
第四节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一、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卫生刑事诉讼的概念:
卫生犯罪与刑事诉讼是指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查明案
件事实,应用《刑法》解决被告 人是否有卫生犯罪和是否应受刑
事处罚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
判活动。
卫生刑事诉讼的主体:
侦查阶段
公诉阶段
审判阶段
收集证据
2个月内 侦查完毕
对侦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审查
决定起诉 或不起诉进行审判 起诉源自询问被告、 质证、辩论、进 行判决
卫生刑事诉讼的辩护和代理:
被告在刑事诉讼中
可以自己辩护,还可
以委托1——2名辩护 人为其辩护。
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参加人
一、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二、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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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 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 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 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 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 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 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 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 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 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 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 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 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 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2014年云南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精选题
1 某法院在判决书中以侵占罪判处行为人3年有期徒刑,根据抢劫罪判处行为人10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
这12年有期徒刑属于( )。
A.法定刑B.宣告刑C.执行刑D.宣告刑和执行刑2 下列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为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C.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3 某丙参加了由境外组织所成立的某恐怖组织,并积极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在新疆某地策划了汽车爆炸,导致数人死亡。
对某丙应以何罪处罚?( )A.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进行数罪并罚C.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进行从一重处罚D.爆炸罪和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4 甲是某国立名牌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
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受贿罪5 甲于某日清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以5000元卖给乙。
甲的行为构成( )。
A.遗弃罪B.拐骗儿童罪C.诈骗罪D.拐卖儿童罪6 甲伪造了一份乙向甲借款24万元的借据,并仿冒乙的签名,用私刻的乙的印章在借据上盖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24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该伪造的借据及其复印件,法院据此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24万元。
发生医疗事故罪该如何定罪
发生医疗事故罪该如何定罪发生医疗事故罪该如何定罪医疗事故是导致我国医患关系不断恶化的关系之一,医疗事故其实就是指因为医护人员的失误或者由于其他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问题导致患者越加的严重或者死亡,那么医疗事故罪该如何定罪呢,将在下面的文中为你具体讲解。
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
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
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
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
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1. 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方面: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犯罪形态医疗事故罪分为以下几种形态:(1)一般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重大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如下:(1)一般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大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免罪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诉讼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 证据认定在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是关键。
应当充分收集、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2.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或护理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案例属于刑事案件,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事故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2015年,某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在进行手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经调查发现,医生在手术中违反了操作规程,未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操作,致使手术器械受到污染,最终导致患者感染并死亡。
该医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一名儿科医生在治疗患儿时,误诊为普通感冒,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导致患儿病情恶化并危及生命。
经鉴定,患儿患有严重的呼吸道感染疾病,医生的误诊和治疗不当直接导致了患儿的病情加重。
该医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整形手术时,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注射材料,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甚至出现了永久性的身体伤害。
经调查,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责任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直接损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来说,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是防范医疗事故罪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罪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和家属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同时,加强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学习和了解,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医疗安全的关注度,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能够更好地预防和避免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渎职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渎职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选项中,属于渎职罪的是()。
A.贪污罪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C.医疗事故罪D.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
其中,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医疗事故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害了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属于渎职罪。
2.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的是()。
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答案】A【解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题中,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致使犯罪嫌疑人张三潜逃,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D两项,乙和丁的行为都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项,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答案】D【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六条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关于医疗事故罪法律知识医务人员觉得陌生而遥远的“医疗事故罪”似乎纷至沓来,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而许多医务人员对于“医疗事故罪”不甚了解,以至诚惶诚恐,不知所措。
作为一名医事法领域的研究者,本文希望能为医务人员解开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谜团,普及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是“不速之客”吗?有医生认为,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进入大陆,是令人厌恶的“不速之客”来访。
实际上,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绝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在大陆,1979年至1997年之间此类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病患死伤的往往会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79刑法称之为“过失杀人”)等追究刑事责任,1997《刑法典》后统一以“医疗事故罪”追责。
二、司法独立不容干涉对于有医生呼吁“强烈呼吁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和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协商,停止这种可能对中国的医学事业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做法,让医疗纠纷回归‘民事诉讼’”。
坦率地说,这种呼吁有些荒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早已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企图通过“中国医师协会”与最高法、最高检的协商来避免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其本质是谋求一种“医师特权”,是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干涉。
这种做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会被贻笑大方。
三、医疗事故罪该存在吗?医疗界否定医疗事故罪的理由大致有:1、医学仍存在诸多未知领域,人体的复杂性和医学的不确定性决定治疗效果的差异显著,出现严重不良后果常常难以避免,科以刑责,难免苛刻;2、医务人员培养殊为不易,因一时疏忽就丧失执业资格,坐牢服刑,对个人难言公平,也令社会丧失医疗资源;3、过失医疗行为入刑会给医疗从业者造成心理恐惧,在工作中束手束脚,过度检查难以避免并阻碍医科学发展,也令准备进入医疗行业者犹豫不决;4、医疗行为本身极具风险性,出现不良后果,用民事赔偿足以解决问题,不应处以刑罚。
论医疗事故罪
论医疗事故罪【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只有通过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认定等问题的全面研究,才能在实务中更好的处理有关本罪的案件。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认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国家的正常医疗秩序。
由于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个人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故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该是主要客体,国家的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次要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是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即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是采取积极的,即作为的形式。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对确定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2. 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结果本罪系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本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3.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不难的,但有些情况下,往往需要借助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确定。
在许多医疗事故案件中,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
分析这类事故时,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真正的直接原因,弄清各行为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确定各行为人应负的责任。
[1](三)主体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程度的卫生专业技术知识,经国家特别批准直接从事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的诊疗、护理、药剂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事故罪
• 本案中两名婴儿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导致该机械性窒息的原因有两方面,第一是胸腹部 受压,这是主要原因;第二,呼吸道部分堵塞,这是次要原因。
• 3、某农民因手部外伤后感染,自带青霉素到医疗站,要求乡村医生给予注射,医师叫其作
皮试,患者说:“我刚才用过青霉素,不用皮试,出了问题我承担”因而未作皮试便肌肉注 射青霉素80万单位。5分钟后,患者大汗淋漓,颜面苍白、四肢抽搐、牙关紧闭、继而意识
• 某乡卫生院的医师曹某,大学毕业,并有20余年的临床经验,再给一妇女做腹部囊中摘除手 术时,违反规章制度,在所谓的“家庭手术台”行术,术前不做必要的准备,自信医术高明, 手术蛮有把握,结果误将肠壁疝当囊肿摘除,把横结肠从中截断,升结肠动脉损伤,腹腔积 血2000ML以上,造成患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案发后,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中查明,王某从1990年起一直在本 县行医。2002年12月12日经考试合格,由省卫生厅颁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但未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王某在2000年至2003年经县卫生局批准,在该县开了一家个体诊所, 并由县卫生局颁发了《个体开业临时行医许可证》,该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元月至12月,但 发证日期为当年的12月。关于王某的情况是属于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法院与检察院 有不同观点。
• 2、婴儿室值班护士给两名出生4天的新生儿喂奶,其中一男婴吃完奶后啼哭不止,再喂还哭,护 士嫌婴儿哭吵,即将起翻过身来,俯卧姿势放在床上。喂完其他婴儿后,又有一女婴哭吵不止, 护士自言自语:“你也趴过来吧”,顺手将其同样翻过身来。此时为凌晨2时30分。此后护士就去 忙其他工作,直至3时15分,护士才想起此时,忙回床前查看,将两婴儿面色青紫,呼吸停止。立 即给予吸氧,口对口人工呼吸,并报告值班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第一,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第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根据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医师和护士。
根据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护士是指按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也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师。
第三,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
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1982年4月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
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
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
这种严重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违背一般医学常规;(2)采取的方法是明显容易造成病人伤害的,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或者是医学界明确禁止的方法。
(3)这种行为在当事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发生。
第四,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一、概述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而此前对这类犯罪都是依照1979年的《刑法》第187条以玩忽职守罪予以处罚。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再划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行政法规与刑法有机联系,针对这一新罪名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
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
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等形式的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真题卷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把这个答案选出,并将答题卡相应题号后的选项涂黑。
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及法定刑的规定完全一样,如果甲于1996年5月8日故意杀害一人,于2008年10月8日被审判。
对甲的判决()A.应当引用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文B.应当引用1997年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文C.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哪部刑法的条文D.应当由法官决定适用哪部刑法的条文2.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刘某,醉酒后情绪激动,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用酒瓶将服务员左臂砸断,当现场群众围捕他时,刘某因受惊吓精神病发作。
据此,刘某应当()A.负刑事责任B.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C.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某公司职员甲、乙、丙多次商议盗窃本公司仓库的电脑配件。
某晚结束加班后,三人留下准备行窃,甲惧怕被抓,便借口胃痛留在办公室,乙、丙二人前去,乙留在仓库外望风,丙盗窃得手后刚出库房门即被保安抓获。
此案中()A.甲、乙、丙的行为是盗窃既遂B.甲的行为是盗窃中止C.乙的行为是盗窃预备D.丙的行为是盗窃未遂4.甲跟踪仇人陶某到某珠宝店,当陶某弯腰时,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棍,猛击陶某头部致其重伤。
事后查明,陶某当时正在窃取商店内一贵重商品。
甲的行为属于()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故意伤害D.防卫挑拨5.想象竞合犯是指()A.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B.行为人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与犯罪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的犯罪C.行为人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D.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后果的犯罪6.甲盗得乙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和商务手机一部,甲发现手机内存有1000多个客户的电话号码,遂打电话让乙以8000元来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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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医疗事故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
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
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