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纳诉纽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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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洛克诉纽约州人民, 198U.S.45(1905)

洛克诉纽约州人民, 198U.S.45(1905)

美国最高法院洛克诉纽约州人民, 198U.S.45(1905)讨论在1905年2月23日, 24日。

决定在1905年4月17日。

佩卡姆法官,在听取在先的事实后,提交给法院的观点:起诉书中,在其中可以看到,指控原告错误地违反了1987年法律,被称为纽约州劳动法,的第415章的第8条的第110款,在其中,他不正当地和非法地要求并允许为他工作的雇员,一星期工作超过60多个小时。

没有什么任何意见被发表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在最高法院或者是州上诉法院,其解释这部分,在其中使用“要求”这个词,作为有关任何体力,其被用于获得作为一名雇员的劳动。

据估计,这个词的意思无非是要求而起源于这种劳动的自愿合同,其超过法律中规定的数小时。

这里没有任何借口在任何主张中,法规的目的是为适合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劳动的情况。

所有的意见认为,这里没有真正的区别,就这个被关注的问题而言,在“需要”和“允许”这两个词之间。

法规的授权是,即“没有雇员应要求或允许的工作”,是实质上相当于一个规定,“没有雇员应该订立合同或同意的工作”,其超过10个小时每天; 并且没有规定提供对于特殊的紧急情况,法规是在所有案件具有强制性。

这不是一个法令仅仅调整小时数,其应构成法定工作日,但绝对禁止对于雇主在任何情况下允许,超过10个小时的工作在他的企业里。

这名雇员可能希望赚取外块,其将增加他的工作量超过了法定[ 198U.S.45,53]的时间,但这一法规禁止雇主允许雇员去赚外块。

法规必然地干涉了雇主和雇员间的合同的权利,其涉及到工作时间数,在其中后者可能在面包店的雇主手下劳动。

在有关他的事业中订立合同的普遍的权利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其受联邦宪法的第14修正案所保护。

哈哥瑞诉路易斯安那州,165 U.S. 578 , 41 L. ed. 832, 17 S up. Ct. Rep. 427.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州都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下。

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在许多方面,本案的意见代表建立联邦政府的最后一项步骤。

问题涉及国会设立银行的权力,似乎无足轻重,但更大的问题在于宪法解释的核心,并且争论至今。

1791年,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弥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部分财政计划是提议让国会设立一个美国银行,以作为国家的中心银行。

国务卿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反对此项意见,理由是宪法并不特别给予国会这种权力,而且在被限制的政府之下,国会只有被明确赋予之权力。

汉弥尔顿响应时认为国会拥有全部权力,宪法中特别拒绝给予之权力除外,甚至,宪法第一条“必要”且“适当”的条款规定应对被赋予的权力做广泛的解释。

华盛顿总统支持汉弥尔顿,而银行获得了20年的许可证。

1811年许可证到期,而杰佛逊支持者并未更新。

接着发生1812年战争,麦迪逊总统了解政府需要中央银行的帮忙。

1816年,在他的建议下,国会创立了第2个美国银行(BUS),并快速在全美开设分行。

许多地方与州设银行渴望遵从投机政策,憎恨美国银行谨慎小心的财政政策,必且要求立法机关限制美国银行的运作。

马里兰州将对银行征税,而美国银行巴尔的摩分行出纳员詹姆斯麦卡洛克(James McCulloch)拒绝交税,问题则延伸至法庭。

几乎没有人期待法庭将设立银行视为违宪;问题在于相对于联邦权力,州权力已扩张。

在解释适当国家文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不止认可银行的合宪性,也赞成宪法对联邦政府权力之广义解释,因此替出现在南北战争后的现代民族国家而铺路。

虽然一直有人不同意马歇尔的看法,这已获得不只是随后的法庭还有美国人民的大多数赞同。

For further reading: Bray Hammond, Banks and Politics in America -- From the Revolution to the Civil War (1957); G. Edward White, The Marshall Court and Cultural Change, 1815-1835 (1988); Gerald Gunther, ed., John Marshall's Defense of McCulloch v. Maryland (1969); Samuel J. Konefsky, John Marshall and Alexander Hamilton: Architects of the Constitution (1964).--------------------------------------------------------------------------------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送交判决书。

【推荐下载】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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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年)”,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在美国的宪法史上,「洛克纳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阶段。

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

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

主流宪法评论人士认爲,「洛克纳时代」是背离合众国宪法传统正轨的一段弯路。

甚至连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由论文联盟LWlm收集整理。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够历久弥坚,并且爲其他宪政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或是教训。

一、1905年的洛克纳案「洛克纳时代」的说法源於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v.NewYork,198U.S.45)案中作出的判决。

法院以54的投票认定纽约州规定面包坊工人日最高工时的立法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

多数派的大法官认定,契约自由受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州立法机构的法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理由不够充分。

在肯定契约自由作爲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多数派法官也承认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州立法的规制,前提是州立法机构对其治安权的正当行使。

洛克纳是一家烤面包房的经营者,他因爲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被控违反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法院要求他要麽立刻缴纳50美元的罚款,要麽就要在监狱里待上最多50天,直到全数缴纳罚款爲止。

洛克纳不服两级法院的轻罪判决,一直将自己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终於得以胜诉,并成功推翻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

联邦主权与州主权的迷思——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的政治修辞及其法律陷阱

联邦主权与州主权的迷思——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的政治修辞及其法律陷阱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① [ 汉密尔顿等: 美〕 《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 , 商务印书馆 1 7 9 年版, 9 第一篇, 页。 第3
5 2
联邦主权与州主权的迷思
幸, 然也是全人类的不幸, 自 因为它或许证明人类只能“ 永远注定要依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 组织。因此, ” 在独立战争背景下制定的《 邦联条款》 在无法继续维持邦联的政治权威时, 北美十三州并没 有出现战国七雄争霸的局面, 而是召开制宪会议来制定一部新宪法, 并通过宪法来建构出一个国家。但 是, 作为现代民 族国家体系的一部分, 美国在建国初期一直被主权间题所困扰, 即国家主权究竟落实在 哪儿, 联邦党人认为联邦主权应当建立在全体人民之上, 由此不受州主权的牵制; 反联邦党人认为, 联邦 主权建立在州主权之上, 它必须基于州主权的同意。他们的争论直接关系到美国后来的政治命运。
关键词 联邦主权 马歇尔 宪法解释
一、 联邦党人的政治雄心
美国建国初年, 汉密尔顿就美国立宪建国提出了雄心勃勃的政治宣言: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 “ 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 好的政府, 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 组织。 如果这句话不无道理, 那末我们也许可以理所当然地把我们所面临的紧要关头当做是应该作出
这项决定的时刻; 此看来, 由 假使我们选错自 己将要扮演的角色, 那就应当 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①这 ” 段话已经明白无误地指出, 美国立宪建国不仅是解决美国当年面临的政治问题, 而且是要解决西方历史 上一直困扰着西方政治思想家们的一个问题, 即良好的政体如何解决强有力的政府与公民自由的冲突
问题。这个问题由于雅典与罗马两种政治形式而变得异常尖锐: 雅典城邦能够保护公民自由, 却无力抵 御外族的人侵; 罗马帝国强大足够抵御外力, 但最后会侵害公民自由。也许是由于罗马帝国的教训 , 孟

2022-2023学年北京市顺义区高二(上)期末历史试卷(含答案解析)

2022-2023学年北京市顺义区高二(上)期末历史试卷(含答案解析)

2022-2023学年北京市顺义区高二(上)期末历史试卷1. 历史解释是以史料为依据,以历史理解为基础,对历史事物进行理性分析和评判的能力。

基于下列史料可以得出的历史解释是()A. 封建亲戚,以藩屏周B. 王室衰微,诸侯争霸C. 宗法破坏,贵族内讧D. 汉承秦制,郡国并行2. 元朝起初在南方主要港口设七个市舶司,后来合并为泉州、庆元、广州三处。

还制定市舶法则,规定由市舶司审批出海贸易的船只、人员、货物,发给公验、公凭。

对外国商船载货进口,依例抽分,返航时由市舶司发给公验、公凭。

这表明元朝()A. 实行闭关锁国政策B. 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 促进经济文化交流D. 阻碍商品经济发展3. 明朝规定“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勿得与官”,此规定的意义是()①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②有利于统治者选拔人才③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④造成世家大族操控政权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④4. 《建始县志》记载:“邑境山多田少,居民倍增,稻谷不足以给,则于山上种包谷、洋芋、荞麦、燕麦或蕨蒿之类。

深林剪伐殆尽,巨阜危峰,一望皆包谷也。

”材料佐证了清代()A. 玉米的传入解决了当地人的温饱问题B. 山地适合种植玉米取代了其它农作物C. 人口急剧增长导致商品经济迅速发展D. 大量开垦山林荒地自然环境受到冲击5. 《中华文明史》中写道:作为一场运动,百日维新短命而败,但作为一场更广阔意义上的社会文化运动,自有其成功之处。

这里的“成功之处”主要是()A. 民族危机日益严重B. 思想启蒙作用明显C. 君主专制不断加强D. 儒家思想地位动摇6. 观察下列图文材料,导致我国外交成就取得的因素有()①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②外交政策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③一贯坚持对抗、不结盟的政策④建国以来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④7. 新航路开辟后,世界商业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下列表述符合史实的是()A. 欧洲贸易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B. 意大利的商业城市国际贸易地位上升C. 1531年阿姆斯特丹出现了百货公司D. 1852年世界最早的商品交易所出现8. 从下表国家机构的组成看,该国的政体是()A. 贵族共和制B. 君主专制C. 君主立宪制D. 民主共和制9. 下列史实与结论,其对应正确的是()A. AB. BC. CD. D10. 观察英国生铁产量示意图,导致该趋势出现的原因有()①煤炭的大量开采②市场的不断扩大③冶炼技术的进步④电力的广泛使用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③④D. ①②④11. 1858年是伦敦泰晤士河的“奇臭年”,就连河边议会大厦的窗户上也不得不挂起一条条浸过消毒水的被单,原本清澈宜人的“母亲河”变成了奇臭无比的“污水河”。

纽约州雪茄烟案

纽约州雪茄烟案

/falvm/app/book/f_extractchapter.jsp?TID=2008051215003540632368 7:1885年,纽约州最高法院在审理合租公寓雪茄烟案时,打破惯例,运用正当程序条款否决了一项禁止在三户以上房客共同租用的住房的楼上生产雪茄烟的州立法,发展了实质性正当程序。

这对最高法院采纳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概念具有直接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思想正是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该案的判决者强调“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的为了获得成功和生存而进行的不断竞争”。

他们认为,即使这种竞争也会使某些人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甚至生存下去的权利,政府也不能干预。

因为这种干预会干扰“社会机构的正常调节,往往打乱了精密复杂的工业机器,在试图消除一种弊端的同时引起大量的恶果”。

最后,最高法院在审理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897年)和洛克纳诉纽约州案(1905年)时,最终接受了实质性正当程序。

洛克纳案与前述合租公寓雪茄烟案一样,是以斯宾塞的哲学为依据而作出的。

最高法院对该案判决中说,公民有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行为的自由,只要他不干涉别人从事同样行为的自由。

因此,纽约州规定面包工人的最高工作时限的立法不是对治安权的公平、合理、恰当的行使,而是对个人权利的无理的、不必要的和专横的干预。

/tangwjyingmeizhengdangchengxu.htm: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的最早产生,是在纽约州最高法院所判的1885年"合租公寓雪茄烟案"中。

在该案中,州最高法院运用正当程序条款否决了一项禁止在三户以上的房客共同租用的公寓中生产雪茄烟的法案。

因为,该案蛮横地剥夺了他的财产和部分人身自由。

这是在州法院最早出现的相关判例。

在联邦法院最早出现的相关判例,是1897年的"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娜州案"。

在该案中,路州通过一个法案,规定个人不得对本州内的财产与州外海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创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创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其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权、三重审查标准、选择性吸收理论、推翻先例和创造新的公民权利等五个方面。

原爵主义和非原旨主义都会达至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原旨主义具有天然的民主合法性,有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会以原旨主义来掩饰它们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创造性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性的一面也有消极性的一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曾经也将永远具有创造性,只有如此它才能为宪法提供与时俱进的新意义。

关键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创造性一、引言立宪机关通过制定宪法赋予宪法文本以意义,宪法适用机关通过解释宪法将宪法文本的意义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

在这一看似简单的宪法实现的过程中,表面上适用于具体案件中的宪法文本的意义是宪法适用机关将立宪机关所赋予宪法文本的意义进行解释而传递下来的。

实际上随着制宪时间渐行渐远,适用到具体案件中的宪法文本的意义与当初制宪机关所赋予宪法文本的意义的差别也越来越大,也即宪法适用机关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

究其原因,大致有四:首先,宪法适用机关具有自主意志,主观上并不能完全复制立宪机关的意图;其次,宪法文本具有极强的概括性、抽象性和开放性,因此在将其适用到具体的宪法案件的过程中,作为宪法文本与宪法案件之间的桥梁的宪法适用机关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空间;再次,立宪机关对未来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对于未来的很多问题宪法文本并不能事先做出规定,因此,当宪法漏洞出现的时候,基于裁判义务宪法适用机关必须要通过宪法解释创造出具体的规则来解决宪法纠纷;最后,法律文本一经制定,即具有滞后性,宪法文本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宪法文本的意义也会随之改变。

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己经得到了一些国内学者的认同。

比如,韩大元、张翔认为宪法只有具有强韧的生命力,保持为一种“活法”(living law),方能体现其现实性价值,而具有主观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正是这种现实性价值的基本手段之一[1]。

美国雇佣作品制度历史疏解

美国雇佣作品制度历史疏解

美国雇佣作品制度历史疏解曹亦果【摘要】美国雇佣作品制度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从最初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发展到目前雇主享有雇佣作品的著作权.雇佣作品制度的变革反映了美国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同特色.梳理美国雇佣作品制度的历史,总结其发展经验,有助于我国雇佣作品制度的研究.【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9页(P41-49)【关键词】雇佣作品;作者;权利归属【作者】曹亦果【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世界著作权法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作者权利变更史,每个时代的变革都是围以作者权利的变化为基础所展开。

著作权法设立的初衷是鼓励作者的创造和作品的传播,以推动世界不断进步和发展。

简言之,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结为三大类:什么是著作权,谁是作者,作者所享有的权利。

可以看出,作者以及作者的权利是著作权法的重中之重。

作者权利的保护是著作权法的立法之本。

我国目前没有雇佣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分别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做了相关的规定。

每逢著作权法修改,学界和实务界都会就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但是讨论大都无疾而终。

究其原因是该制度在我国设立的过程中,出于囊括各种雇佣作品类型的立法目的,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对不同法系的国家的规定只进行简单的杂糅,未能很好地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

我国要改变目前的立法困境,必须着眼于职务作品制度的发展历史,梳理总结历史发展规律,剖析每次变革背后的诱因,然后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移植和利用。

美国雇佣作品制度的演变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其现有的法律规定又是雇佣作品制度科学化和体系化的代表,美国雇佣作品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十分重要的立法借鉴样本。

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在推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立法的改进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1. 米兰德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判定州法禁止在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违反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保障。

2. 布朗诉教育局案:判定种族隔离违反宪法平等保障。

3.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确认同性婚姻是宪法保障下的基本权利。

4. 奥伯格菲尔德诉霍奇斯案:判定根据性别进行招聘歧视违反平等保障。

5. 美国诉尼克松案:裁定总统没有权利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

6. 布克诉加恩斯案:确认胎儿的权利只到到足月出生前。

7. 汉密尔顿诉雷托案:裁定宪法规定的“商议同仁”权利不适用于民间合同争议。

8. 菲尔德诉威斯康星州案:认定抗议者的特定表达形式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9. 美国诉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案:确认总统在司法程序中没有特权。

10. 美国诉弗格森案:明确职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的待遇差异是种族歧视的证据。

(完整版)洛克纳诉纽约州

(完整版)洛克纳诉纽约州

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 ner v New York)[案件背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里,合同自由原则在州法院中发展起来了。

这种观念是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证的自由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

它主要被应用于雇佣关系。

最高法院在1897年的一个非劳动关系(non-labor)案件中首先承认了此项原则(Allgeyer v Lousiana)。

第二年,在一个7票对2票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忽略了这个案件并且支持犹它州关于作为一种适当保护健康的手段而限定矿工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Holden v Hardly)。

但是在七年后,法院在洛克纳案件中推翻了自己的观点,该矿工案例的事实和结果被证明为是一个特例。

该州已经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法院对于这项法律4票赞成5票反对。

霍姆斯严责多数意见的经济偏好而强烈地反对这项司法判决,而哈兰则代表其他的异议者勇敢地以现实生活的论据向多数人提出异议。

[判决书节选]大法官佩克汉姆(Peckham )宣布法院判决如下:这个法律必然干涉了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了雇员在雇主的面包店里的工作时间。

对于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是由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

(Allgeyer v Louisiana, 165, US, 578 )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都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购买或出卖劳动力的权利是该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权的一部分,除非存在排除该项权利的情形。

然而,在联邦各州的主权之中存在着某些也许可以模糊地称之为治安权( police powers)的权力,法院尚未试图对这些权力予以确切的描述和限定。

这些权力,(尽管)被泛泛地谈及并且目前没有任何企图对其予以更具体的限定,但这些权力涉及公众的安全、健康、道德和普遍福利。

美国历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优秀范文5篇]

美国历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优秀范文5篇]

美国历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美国历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美国历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 2015-09-10 博联教育“公平、公正、真理”是美国司法的宗旨,但历史上还是有一些冤假错案。

不妨让我们盘点一下美国史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

文/Cristen Conger 译/chunfengqiushui| 10、1994年辛普森谋杀案(O.J.Simpson Murder Trial)指控:谋杀妮科尔•布朗和隆•高曼(Nicole Brown and Ron Goldman)请求:无罪判决:无罪这起关于前海斯曼奖(Heisman Trophy)获得者、国家橄榄球联盟(NFL)明星后卫欧•杰•辛普森(Oreutnol GanmesSympson)谋杀案纠结了美国民众数月。

电视节目的开头就是1994年6月17日警方追捕驾着一辆白色福特小马吉普车在洛杉矶公路上逃窜的辛普森。

这个案件在美国引起的震动是空前的,不仅因为辛普森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更因为这个案件的戏剧性发展,17日追捕辛普森时,全美三大电视网ABC、CBS、CNN同时终止了一切节目的播放,全部焦点集中在辛普森遭到警方追捕的全过程。

辛普森于1985年与妮科尔•布朗(NicoleBrown)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辛普森与妮科尔因为激烈的冲突而不得不以婚姻的破裂而告终,但辛普森始终不肯放弃她。

1994年6月11日,辛普森与妮科尔参加了其女儿在洛杉矶的比赛,接着便分开了。

布朗与朋友一起去用餐,辛普森收拾行李准备飞往芝加哥。

第二天早晨,邻居发现妮科尔•布朗和其男友隆•高曼被谋杀于高曼在洛杉矶的寓所外。

所欲证据看起来都指向辛普森。

1994年6月30日,开始预审,7月7日,经预审辩论,法官裁决:“现存证据已经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

”1994年7月22日,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在美国建国之初,汉密尔顿出任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

上任之后他即着手一项规模庞大的财政计划,他建议国会发行国债、保护关税以巩固联邦之财政基础;奖励工商及资本的发展;设立国家银行,以协助处理有关政府的金融财政问题。

汉密尔顿的建议普遍地遭到州权派的批评,其中最引起争论的则是国家银行的设置问题。

但是,1791年2月,国会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关于国会有权通过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的原则通过了建立合众国银行的法案。

华盛顿在征询内阁成员的意见之后签署了这一法案。

1791年第一国家银行得以成立,期限20年。

第一国家银行在存在期间,对于稳定国家的财政以及维护工商业的利益等各方面均有良好的表现,贡献突出。

1811年,第一国家银行的执照的有效期限20年届满,联邦派要求颁发新的执照,但是由州权派控制的国会拒绝了这一要求,于是第一国家银行停业。

之后各州纷纷设立银行并大量发行纸币。

由于大多数州银行经营不善,且各州发行的纸币之币值参差不齐,导致了工商业的极度混乱和困难。

同时由于缺乏一个国家银行的统一协调运作,联邦的财政和金融在1812年——1814年对英国战争期间发生严重的危机,联邦政府资金匮乏,备战不利。

尤其重要的是各州银行发行纸币从根本上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规定:禁止各州铸造货币及发行纸币。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成立国家银行的呼声又起,而且许多州权派议员改变了他们最初的观点。

于是1815年1月,国会又通过了一个国家银行法案,但是这一法案却被麦迪逊总统以违宪为由而否决。

后来由于国家金融统一问题紧迫以及财政经济吃紧,麦迪逊总统改变了态度,并于1815年年底在给国会的国情咨文中提出,建议国会制定一个国家银行法。

于是国家第二银行法于1816年4月得以顺利通过,并得到总统签署。

第二国家银行于1816年夏天依法设立,但是,在南部各州及西部各州却没有受到欢迎,甚至遭到敌视。

后来由于该银行管理经营不善,它既未能抑制当时的投机趋势,又未能改善国家的财政金融状况,化解危机,反而使无数银行与企业倒闭,并造成大量的失业。

洛克勒诉纽约州doc

洛克勒诉纽约州doc

洛克勒诉纽约州纽约州的劳动法第110条,规定了面包店工人的最高工时:“在饼干、面包或蛋糕店,任何职员不得被要求或允许每星期工作超过60小时,或每天超过10小时”。

洛克勒因被指控违反了州劳动法,而被罚款50美元。

在州法院败诉后,他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主张纽约州的限制工时法律,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契约自由”。

虽然法院承认州政府具有广泛的“治安权力”(police power),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道德或福利,它并不把纯粹调节工时的劳工法规视为健康法,因而州法超出了其治安权力的范围。

派克海姆(J. Peckham)代表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判决州法违宪。

多数意见认为,缔结契约的权利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受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当然,各州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管制权,以保护数额的安全、健康、道德和福利,并禁止缔结某些标的违法的合同。

例如在1898年的案例中,犹他州规定地下矿井劳动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而这项法律被判决合理有效。

然而,各州的治安权力是有限度的,因为任何法律都可以宣称是为了维护健康、安全和道德,从而不受宪法控制。

因此,法院有必要探询所宣称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在本案,法院必须考察是否有必要规定烤面包行业的工作时间?和手工业相比,烤面包行业是否存在任何特殊性?规定工时的合法目的何在?犹他州宣称是为了面包师的健康,但是多数意见认为法案作为手段和公共健康目标只有很遥远的联系。

事实上,该法案已经规定了烤面包的卫生条件,包括水箱、排水、卫生间和烘烤房隔离,因而工时限制似乎没有必要。

况且如果允许立法保护面包师,那么也必须允许立法禁止医生、教授、律师、艺术家从事脑力劳动,而这时荒唐的。

州所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通过提高面包师的健康来提高面包的公共卫生,而多数意见认为这是无稽之谈,并因而认为法案的真实目的并不是健康或卫生。

在本案,州政府必须证明工作时间限制对于保护公众和雇员健康是必要的;假如没有这种限制,公众和雇员健康将受到严重损害,但州政府却未能提供这种证明。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一、美国法的历史沿革美国法的形成与英国法有着最直接的渊源。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形成是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按照自身的需要有选择的对普通法进行的取舍。

从大的法律结构和理论背景上来说,它属于普通法的系统,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美国法又有其特别之处。

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

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判词: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

判词: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

[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制定了一项法律,对未经州议会成立的所有州内银行或银行分支征收15000美元的年税。

唯一符合这一描述特征的是合众国银行,其地方出纳员麦考洛克(J.W. McCulloch)拒绝支付州税。

马里兰州成功地在其自己的法院起诉麦考洛克,对其未能服从州法获得了立法规定的处罚。

]马歇尔首席法官[传达了意见][第一个问题][1]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主权州拒绝承认由联邦立法机构制订的法律责任,原告则辩称该州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无效。

我们将考虑我国宪法中至为关键的部分,并对宪法所标志的联邦和其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冲突给予意见;它可能在根本上影响政府运作。

在接触这类问题时,任何审判庭都会具有一种深沉的责任感。

但问题必须获得平和解决,否则它只能成为立法机构互为敌视的源泉,并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事态。

如果问题应获得和平解决,那么只有本庭才能作出决定。

我国宪法把这项重要责任,交给了合众国的最高法院。

[2] 第一个问题是:国会是否有权成立银行?[3] 确实,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尚待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受这个国家早先对其争议的影响。

现在受到挑战的原则,在我国的历史开端就被引入;它受到被许多届议会的连续承认,并已为司法机构在特别敏感的案件中所决定,被作为规定不可置疑的义务之法律。

[4] 不可否认,在比这更漫长与完全的默认之后,大胆放肆的篡权可能受到抵制。

但可以想见,对于一个有疑问的问题,人类理智可能停滞,而人类的判断可能悬而不决;这一问题的决定所涉及的并不是自由的伟大原则,而是那些都同样是人民代表的权力之调整。

如果这一问题不被政府实践所解决,那么它也理应从该实践中获得相当深刻的印象。

宪法被立法行为刻意制定,对其信心已产生巨大的财富;对宪法的阐述不应被轻易忽视。

[5] 根据现行宪法,第一届国会行使了现受争议的权力。

成立美国银行的法案,并未突然袭击一个天真轻信的立法机构,或在未受注意时“瞒天过海”而获得通过。

它的原则获得其支持者的彻底理解,并受到具有同样热诚和能力的反对者之抵制。

3.6-1-1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

3.6-1-1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一、案件背景181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设立了合众国第二银行,该举措收到了各州地方小银行的反对,使得许多州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限制银行国家银行的权力。

1818年2月,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一个法案,对本州内所有非经马里兰州议会颁发执照的银行和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征税。

但合众国第二银行在马里兰州的分支机构拒不纳税。

于是,马里兰州就到当地巴尔特摩县法院起诉合众国第二银行马里兰州办事处的营业员麦卡洛克。

县法院判原告胜诉,并发出令状要求被告支付税款。

被告上诉到马里兰州上诉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

于是,被告又通过再审令状(writ of error)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经典名言我们认为有必要将这个联盟变成一个有效的政府,它不仅拥有重大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要直接作用于人民。

……合众国的政府显然真正是人民的政府。

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合众国政府都是来自人民,其权力由人民授予,直接对人民行使,并且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行使。

合众国政府的权力尽管受到了限制,合众国政府在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内是至高无上的。

这可以说是有合众国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

它是所有人(all)的政府;它的权力由所有人一致授予的;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的利益而运作。

宪法的性质要求它仅仅划定一些重大的结构框架,规定一些重要的目标,至于这些目标的具体细微构成,则由这些目标本身的性质演绎而来。

……我们永远不要忘记,这是一部我们正在解释的宪法。

只要目标是合法的,在宪法范围之内,则所有适当的、显然合乎该目的而未被禁止的、与宪法文字和精神一致的手段,都是合乎宪法的。

征税权就包含着破坏权。

三、判决书节选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读法庭判决:在这个我们要决定的案件中,被告是一个主权州,它否认合众国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具有约束力,而本案的原告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质疑这个州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案的有效性。

我们这里要考虑的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中最有趣的和最关键的部分;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该宪法中所划定的合众国政府和构成其成员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出现了冲突;而且我们这里要给出的意见可能在根本上将会影响政府的重大运作措施。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前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难产,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政治前途竟然系于佛罗里达州的区区几百张选票!为此,双方打得不可开交,还好不是在白宫门前舞枪弄棒,而是在法院上唇枪舌剑。

双方几经过招,最后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后者一锤定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机。

由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来解决选票统计的纷争,进而决定了总统宝座的归属,这多少是美国民主的尴尬。

不过,在嘲笑美国民主制度“不民主”的同时,人们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美国法治的完善和对法院权威的尊重。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判决后,戈尔优雅地承认失败:“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

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

”一对远在大洋彼岸隔岸观火、欣赏美国大选悲喜剧的中国读者来说,印象最深的可能不是布什和戈尔的较劲,而是最终由最高法院来定夺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样,平时不显山露水的美国最高法院也开始进入中国读者的视野。

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我们可能无法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权威。

美国法院哪儿来的这么大的权力?它何以能够获得被万民景仰、连总统都得让它三分的权威?它又以什么形式来展示、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权威?的确,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中,似乎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力和权威。

这一权力来自它对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它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它的权威来自它的基本公正、来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

20世纪美国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1907年的一次演说中曾感慨到:“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

”说这番话时他是纽约州州长,后来,他破天荒地两度出任最高法院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更是亲自体会到了这句话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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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 v New York)[案件背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里,合同自由原则在州法院中发展起来了。

这种观念是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证的自由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

它主要被应用于雇佣关系。

最高法院在1897年的一个非劳动关系(non-labor)案件中首先承认了此项原则(Allgeyer v Lousiana)。

第二年,在一个7票对2票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忽略了这个案件并且支持犹它州关于作为一种适当保护健康的手段而限定矿工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Holden v Hardly)。

但是在七年后,法院在洛克纳案件中推翻了自己的观点,该矿工案例的事实和结果被证明为是一个特例。

该州已经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

法院对于这项法律4票赞成5票反对。

霍姆斯严责多数意见的经济偏好而强烈地反对这项司法判决,而哈兰则代表其他的异议者勇敢地以现实生活的论据向多数人提出异议。

[判决书节选]大法官佩克汉姆(Peckham)宣布法院判决如下:这个法律必然干涉了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了雇员在雇主的面包店里的工作时间。

对于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是由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

(Allgeyer v Louisiana, 165, US, 578)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任何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都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购买或出卖劳动力的权利是该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权的一部分,除非存在排除该项权利的情形。

然而,在联邦各州的主权之中存在着某些也许可以模糊地称之为治安权(police powers)的权力,法院尚未试图对这些权力予以确切的描述和限定。

这些权力,(尽管)被泛泛地谈及并且目前没有任何企图对其予以更具体的限定,但这些权力涉及公众的安全、健康、道德和普遍福利。

上述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行使就基于这些合理条件的限制,而这些条件是州在行使管理权时可以强加的限制,并且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也不是用来干预这些限制条件的。

因此,州有权阻止个人签订某类合同,并且联邦宪法并未对签订这类合同提供任何保护。

如果对于一项合同,州有权通过治安权的合法行使而予以禁止,那么第十四条修正案并不阻止对其予以禁止。

合同违反联邦或州的制定法,或者一项合同是出租其财产以实现不道德的目的,或者为任何其他违法行为,则该项合同就无法归入个人自由或合同自由而获得联邦宪法的保护。

基于上述理由,州如果在运用其治安权的过程中,以立法的方式通过一项法案,该法案严格限制劳动的权利或者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关于他们谋生方式合同的权利,在这个时候,决定哪项权利优先就变得极为重要——是个人自己选择劳动时间的劳动权利,还是州限制个人劳动或限制个人签订超过州定劳动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诸多完全可以看作是对上述两种权利进行选择的案件中,本院已经承认了州拥有治安权并支持其运作。

这样的案件原告基于这些制定法侵犯了联邦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的理由,主张它们是无效的,最高法院在决定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已经受到性质上属于自由主义的规则(rules of a very liberal nature)的引导,在许多情形下,适用这些规则导致了支持被攻击的州立制定法的有效性。

在本院支持州立法的诸多案例中,最近的一个就是Holden v. Hardy(1898)案。

在该案中,法院对于尤他州立法通过的一个法案的规定就作了这种考虑,该法案限定所有地下煤矿或者地下作业中的雇用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生命和财产处于即刻危险的紧急状态除外。

”该法案被认定是州政府有效地行使其治安权。

这样的法案坚持采矿、熔炼以及类似性质的劳动雇用使得州政府可以合理地和适当地对其进行干预以防止雇员完全被雇主所定的有关劳动的规则所约束。

随后引用的是尤他州最高法院法官写的判决意见:“本案中所讨论的法律局限于保护这一阶层的人民:他们从事地下采矿、冶炼和其他筛选和打磨矿石的工作。

该法仅仅适用于这些阶层:由于雇用而屈从于伴随地下采矿、冶炼和筛选和打磨矿石的产生的特殊条件和影响。

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讨论和决定立法机关是否能够确定其他雇用劳动中的劳动时间。

”因此,Holden v. Hardy案中不适用于我们目前所要讨论的案件。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对州治安权的有效行使应当有所限制。

否则,第十四条修正案就是没有效果,而且州立法机关也就具有了不受约束的权力,任何州立法都足以说是为了保证人民的道德、健康和安全。

治安权的主张就会成为纯粹的借口。

因此,每一个提交到本院的涉及运用治安权的立法并且寻求联邦宪法保护的案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这是州政府合理地、适当地行使其治安权,还是不合理地、不必要地和恣意地干涉个体对其人身自由的权利,或者干涉个体签订对供养他自己和家人所适当而必要的劳动合同的权利?当然,劳动合同的自由权包括了双方,一方有权购买劳动,另一方有权出售劳动。

这并不是一个以法院的判断来取代立法机关的判断的问题。

如果一项法律属于州的权力范围,它就是有效的,尽管法院的判断可能与该项立法完全相反。

但是问题仍然存在:这项法律是否在该州的治安权之内?而这个问题必须由法院予以回答。

这项法律作为劳动法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简单而明了,也许三言两语就可以把它打发了。

在面包师这一职业中,并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理由通过确定工作时间的方式来干涉个人自由权或合同自由的权利。

我们都不主张:面包师作为一个阶层在智力和能力上逊色于从事其他行业或体力劳动的人,或者如果没有州的保护,他们就没有能力主张他们的权利和照顾他们自己,尽管州的保护干涉了他们做出判断和行动的独立性。

他们决不是州的被监护人。

单纯从劳动法上看,不考虑健康问题,我们认为像眼前的这个法律既不涉及安全问题和道德问题,也不涉及公共福利问题,而且公共利益并不会因此受到一定点影响。

如果这样的法律应被遵守,那么我们也把该法律看作是从事面包师职业的个人健康的法律,它仅仅影响到从事这个职业的个人,而与不涉及其他任何公共部分。

干净而卫生的面包并不基于面包师每天仅仅工作十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十小时。

基于这个理由,对劳动时间的限制并不在治安权的权限之内。

问题在于这两种权力或权利何者优先——州制定该项法律的权力还是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契约自由的权利。

仅仅主张所讨论的问题(只不过在很小的程度上)涉及到了公众健康并不必然导致该法律的有效性。

一个法律干涉了一个人的控制自己人身自由和签订劳动合同自由这些一般权利,如果这个法律还希望有效,那么具有更为直接的关系,也就是作为手段对于目的的关系,而且这个目的本身必须是适当的和合法的。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治安权的行使已经超出其权限。

根据我们的判断,并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让我们认为这个健康法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或从事面包师行业的个人健康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如果这项制定法是有效的,如果基于此作出了一个判决,拒绝给予在联邦宪法条款的保护下雇主和雇员就后者的劳动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权利,那么这种性质的立法似乎变得为所欲为。

我们认为:毫无疑问,面包师这一行业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对健康具有很大危害的行业,以至于要授权立法机关干涉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的个人劳动权利和合同自由权利。

通过对所有行业和职业的统计数据的考察,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面包师这一行业并不象一些行业那样有益健康,但它仍然比另一些行业要更有益健康。

在通常的观念里,我们并不认为面包师是一个有害健康的行业。

一些职业比其他职业更有益健康。

但是如果仅仅基于某一职业并不绝对地和完全地有益健康这一事实而授予立法机关进行立法,那么我们认为没有职业可以不受立法权的监督或控制。

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稳妥地断言:几乎所有的职业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健康。

不幸的是,劳动,哪怕是任何部门中的劳动,都带着有害健康的种子。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由此要受到立法者多数(legislative majorities)的控制?没有任何行业、任何职业、任何的谋生手段能够逃脱这种无所不在的权力,立法机关限制所有这些雇用行业的劳动时间的法律都将会有效,尽管这些限制可能严重地削弱了劳动者养活自己和家人的能力。

在我们大城市,许多建筑物中每天的光照时间很少,这些建筑物被从事银行、证券、律师、地产和许多其他行业的人们所占据,也许可能说,在人工光源下工作超过一定的时间是有害健康的,因此,他们在这种地方办公就有害于健康。

具有慈父般智慧的立法机构就一定有权对这些事项进行立法以限制这些劳动的时间,如果立法机构行使这种权力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的话,它就足够的理由说这种立法意在保护公众健康,说这是健康法,因此不能受到法院的质疑。

遵循同样的辩论逻辑,人们还可以主张说,州政府治理下的人口应当强壮雄健强健是州的利益所在,因此,按照州的治安权而制定的让人民健康的任何立法,作为健康法一定是有效的。

如果这种主张是有效的,而且这种立法由此是正当的,那么就可以说联邦宪法保护人身自由权和契约自由免受不当干涉是虚幻的,无论在哪些领域,这种干涉的法律都会寻求在治安权的有效行使中获得正当性。

……不仅雇员的工作时间应当受到规制,就是雇主的工作时间也应当受到规制。

而且医生、律师、科学家,所有的职业人士和运动员和艺术家,都应当禁止延长操练时间而耗神费力,以免州的战斗力受到损害。

我们之所以提到这些极端的例子,就是因为这种主张是极端的。

我们不相信坚持这种法律的看法是健全的。

相反,我们认为,这种法律尽管假定以治安权的行使而通过的,尽管与公众健康或者所提到的雇员的健康有关,但却不属于治安权的范围,是无效的。

这种法律不属于健康法这个概念的正当含义,而是对个人(包括雇主和雇员)缔结他们认为最好的劳动合同的权利的非法干预。

我们这里审查的这类性质的制定法限定了有理解力且成熟的人运用自己的劳动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对这种制定法性质的审查表明:它们对个人权利的干预纯属于多管闲事,即使声称这项法规的通过基于治安权的行使和保护权利被干预者的身体健康,它们也无法免于责难,除非就这些立法本身存在一些公平且合理的理由以说明如果不缩减工作时间,就会对公众或雇员的健康造成实质性的危险(material danger)。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很明显对于那些权利受到立法干预的个人而言,他们的合同自由如同个人自由权一样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并且州的立法机关无权限制在联邦宪法中提及的他们的权利。

所有州政府能够正确地去做的就在于针对制作面包的行为,这些在该法律的其他条款中已经规定了,这些内容涉及到了对制作面包的房屋的监督,比如要求装备合适的盥洗室和厕所并与面包烘烤房分开,提供合适的排水装置,房屋应当由排气管道并进行粉刷,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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