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宜春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难点释疑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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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14周岁的中学生王某属于(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确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故本题答案选B。

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物权法定原则B.过错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情事变更原则正确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故本题答案选C。

3.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

A.原权利和救济权B.既得权和期待权C.绝对权和相对权D.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故本题答案选D。

4.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关系B.师徒关系C.同学关系D.夫妻关系正确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夫妻关系。

故本题答案选D。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进行的行为是( )。

A.接受奖励B.投标C.租赁D.抵押正确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故本题答案选A。

6.下列选项中,可以担任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是( )。

A.配偶B.精神病医院C.未成年子女D.民政部正确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公务员类试卷]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56.doc

[公务员类试卷]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56.doc

[公务员类试卷]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56一、单项选择题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以下哪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不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A)上级机关的决定(B)不可抗力(C)第三人侵权(D)第三人违约2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B)未到法定婚龄的(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D)因胁迫而结婚的3 201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1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1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范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抗辩事由成立,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1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范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抗辩事由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1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范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抗辩事由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1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范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抗辩事由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4 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5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

(A)文字作品(B)口述作品(C)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计算机软件6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用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用

度米文库汇编之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用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

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2005-3-54,多)a文义解释b整体解释c目的解释d习惯解释本题考查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用,很有新意。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一共有5个,分别是:(1)文义解释:依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2)整体(体系)解释:不拘泥于个别文字而立足于合同订立全过程及合同全部条款,参照相关因素进行解释;(3)目的解释: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也就是要考虑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4)交易习惯解释:依相应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5)诚信解释: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本题的解答需要一点文史知识。

癸未年乃是我国传统干支纪年中国古代的一种纪年法。

即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为十干,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为十二支,把干、支顺序配合。

如甲子、乙丑等,经过六十年又回到甲子。

周而复始,循环不已。

我国农历现仍沿用干支纪年。

的方式,癸未年应该是60年出现一次。

这就意味着,如果2003年是癸未年的话,可以肯定1883年、1943年、2063年等也都是癸未年。

那么,考生需要理解,为什么法官不把题目中的癸未年解释为1883年、1943年、2063年等,而是解释为2003年呢,这背后恐怕要参照当事人的年龄等因素来确定的,这一解释方法正是整体解释的应用。

那么,癸未年为什么不解释为临近的2004年或者2002年呢?这是从癸未年的字面意思来确定的。

要知道,2002年、2004年分别是壬午、甲申,而不是癸未,所以这就是文义解释方式的应用。

另外,以上5种解释方法在适用上是存在先后之顺序的。

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预测之合同法分论

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预测之合同法分论

很多打算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同学不喜欢复习债权,尤其是合同法部分,难度非常大,内容很细碎,不容易成体系的记忆,但是在考试当中,合同法的内容考查的还比较多,这就要求考生复习的时候注意自己进行总结,以下中公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总结了合同法中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 —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导读】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考前备战。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1. 无权处分行为注: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2. 无权代理行为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4.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易出选择题、简答题)1.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所附条件的特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第二,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第三,必须可能;第四,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第五,必须合法;第六,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读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读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落下帷幕,纵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其特点如下:一、题型题量同去年相比没有变化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部分,其题型、题量与去年相比没有什么变化,题型仍然是:1.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2.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论述题:1小题,20分;4.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二、试题难度不大,依然直接考查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如真题第2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物权法定原则B.过错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2.【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故本题答案选C。

如真题第20题:20.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

A.采用非格式条款B.采用格式条款C.再次协商D.采用交易习惯20.【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故本题答案选A。

三、考点的重复性在2015年的《民法》考试中,考点与往年重复也是其一大特色。

2013年第9题:9.下列属于不动产的是( )。

A.帐篷B.地里的白菜C.林木D.水库中的鱼2015年第10题:10.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汽车B.土地C.冰箱D.自行车从以上试题的对比可以看出,每年考查的民法相关知识点差不多,题号也相差不大,所以考生在复习政法干警考试时,一定要对历年真题有所研究,对知识点内容进行掌握。

这样才能举一反三,轻松作答。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一及答案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一及答案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一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

1.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2.村民陈某和李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关系一直不好。

陈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李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李某提出陈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700元钱,陈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李某的屋顶,但是李某坚持陈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700元钱。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B.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C.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D.李某的主张合法3.某杂志社在揭露社会上假文凭泛滥现象的一则报道中,刊登了一幅照片,照片上有一张假文凭的正照,旁边有说明性文字;照片的背景中有一位女士(晓岚),约占照片三分之一,面目清晰可见。

第二天上班时,有人拿杂志给大家看,见到其中的照片,同事纷纷向晓岚投来诧异的目光。

晓岚女士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自己怎么被拍入了这样一幅照片。

后来才明白,原来自己在路上走路时被无意中摄入了镜头。

据调查,该批杂志刚刚售出一小部分。

晓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杂志社没有侵害晓岚女士的哪项权利?()A.肖像权B.名誉权C.人格尊严权D.荣誉权4.胡某出生在浙江省义乌市,大学毕业后户口登记在杭州,1998年开始到昆山经商,并定居在昆山,胡某也常去看望在南京工作的妻子,问:胡某的住所在()。

A.义乌B.杭州C.昆山D.南京5.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6.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

政法干警民法合同

政法干警民法合同

政法干警民法合同篇一201x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它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具有如下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当事人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6)合同必须履行原则;(7)合法合同受保护原则。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要约的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篇二: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合同分为几类?

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合同分为几类?

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合同分为几类?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但是对于考生们来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内容非常庞杂,尤其是合同相关内容,旁枝很多,需要考生们进行总结归纳加以记忆。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考生们介绍备考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的合同分类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利义务等。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

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法律考试民法合同解析方法

法律考试民法合同解析方法

法律考试民法合同解析方法在法律考试中,民法合同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合同的解析方法对于理解和应对法律考试题目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析合同题目的方法和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明确合同的要素解析合同题目的第一步是明确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效力。

在解析题目时,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确定合同的当事人是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合同是否需要形式要素,以及合同是否产生效力。

通过对合同要素的准确把握,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题目,从而解答问题。

例如,题目可能会描述一个买卖合同的情况,要求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这时,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否满足形式要素等。

只有对合同要素有清晰的认识,才能正确解答题目。

二、注意合同的解释和效力合同的解释和效力是解析合同题目的重要考点。

合同的解释主要涉及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方法,而合同的效力则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

在解析题目时,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和常用解释方法。

例如,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者模糊不清时,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此外,还需要注意合同的效力问题,如合同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是否按照约定进行等。

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

三、运用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解析方法,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选择一些典型的合同案例,分析合同的要素、解释和效力等方面,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解析合同题目的方法。

例如,可以选择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分析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效力等要素,以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效力问题。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解析方法。

综上所述,解析法律考试中的民法合同题目需要掌握合同的要素、解释和效力等方面的方法和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疑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疑】本条中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疑】本条中的“平等主体”,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等到的主体。

本条中的“公民”,是指《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

本条中的“法人”,是指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本条中的“其它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等。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释疑】本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任何单位、组织不论其在行政关系中是否是领导机关,都不承认其特权,不承认合同一方当事人领导另一方领导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疑】本条中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得显失公平。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释疑】本条中的“诚实”,是指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不缺斤少两等,“信用”是指恪守约定,信守诺言。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释疑】本条中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颁布的法律性文件。

二个或多个部委联合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点分析:合同的效力

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点分析:合同的效力

2015年六安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点分析:合同的效力随着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落幕,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拉开帷幕,对于首次备考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来说,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点知识是首要任务,为此,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为大家整理了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点分析:合同的效力,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考点内容。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

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28.【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主合同标的额是5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应是10万元。

按照定金罚则,乙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而甲方多付的5万元乙方也应返还,所以乙方共返还甲方25万元。

B项正确。

29.【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丙继承甲的遗产适用代位继承,B正确。

3。

因此,丙的担保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故应选D项。

34.【答案】C。

解析:法人和合伙等组织不享有隐私权,A项错误,C项正确。

隐私权与名誉权是并列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B错。

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中的隐私性内容。

D错。

35.【答案】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动产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简答题36.【参考答案】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37.【参考答案】(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51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51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51(总分:8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5,分数:70.00)1.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解析:解析: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A项不正确;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C项正确;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故D项正确。

故只有选项A符合题意。

2.2011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11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11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11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12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12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4月1日起算B.2011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C.2011年9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D.2012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解析:解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4月1日起算,所以A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所以B选项正确。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011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2011年9月10日距离2012年5月10日还有8个月,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2011年9月10日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张某被绑架的事实持续存在,直至2011年11月10日仍持续存在,2011年11月1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所以C选项不正确。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之合同分论部分相关问题解读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之合同分论部分相关问题解读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之合同分论部分相关问题解读2016年03月16日13:40:41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一般只有一次机会,如果没有抓住这次机会,很可能就不在具备政法干警的考试资格了。

所以对于每一位被考生来说,这个考试的机会是很难得也是很珍贵的,同时大家压力也是很大的。

考试渐渐逼近,怎么才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自己的学习水平,在专业综合科目中取得高分呢?其实重点还是要掌握高频考点,其中合同这个部分就是一个高频考点,我们就以具体的合同分论为例,来学习一下怎么掌握答题技巧吧!【真题再现】甲将储存于乙处的一批货物卖给丙,并委托丁运输至丙所在地交货。

在交付运输之前,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灭失风险的承担人是()A.甲B.乙C.丙D.丁【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一方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中,货物还没有交付给买受人丙,所以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方也就是甲来承担责任。

【真题再现】甲赠与乙一部手机,一个月后,乙将甲之子丙打成重伤。

则()A.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C.甲无权撤销对乙的赠与D.甲有权解除赠与合同【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撤销: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由故意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本题中,受赠人乙对赠与人甲的近亲属也就是甲的儿子进行殴打致其重伤,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

所以A选项正确。

【真题再现】甲乙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地位平等。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丙。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63_真题-无答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63_真题-无答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63(总分82,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 依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民事责任,正确的选项是( )。

A. 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C. 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 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 《物权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A. 全国人大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家主席D. 国务院3. 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 )。

A. 法人只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B. 法人只承担一定数额上的责任C. 法人只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D. 法人只以其一定的财产承担责任4. 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B. 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C. 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D. 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5.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

A. 停止侵害B. 罚款C. 返还财产D. 赔礼道歉6.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7. 甲将对乙享有的8000元债权转让给丙,后乙陷于破产,丙仅分得1000元债权,丙能否就未获清偿的7000元债权,向甲请求给付?( )A. 能,因为债权让与以后,原债权人即成为债务人的保证人B. 能,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C. 不能,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无须负瑕疵担保责任D. 不能,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8. 李某与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李某欲购买租赁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人方某表示同意,该房犀所有权自( )时转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2).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2).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2)15.【答案】B。

解析: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法人也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如名称权等。

B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16.【答案】D。

解析: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

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17.【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消灭的不是诉权,而是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起诉,但难以胜诉,所以A项、D项错误。

尽管胜诉权被消灭,但权利人之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对方愿意将财产归还权利人,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他是当然的权利人,不认为是不当得利。

故B项是错误的。

C项正确,诉讼时效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所谓胜诉权是指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法院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了。

18.【答案】A。

解析: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9.【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

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0.【答案】B。

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无效事由的是( )。

A.超越经营范围B.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C.超越资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无效的事由。

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允许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其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的事由通常源于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此,BD项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C项也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推定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通说认为该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作为高度危险活动,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

除非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故意,否则,一般来说不能免除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在适用条件、免责事由等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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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宜春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难点释疑之合同在备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过程中,难免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搞得心力交瘁,中公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网为了能让考生快速进入备考轨道,现在特针对民法学里几个难点进行释疑,本篇主要讲合同方面的内容。

很多同学不喜欢复习债权,尤其是合同法部分,难度非常大,内容很细碎,不容易成体系的记忆,但是在考试当中,合同法的内容考查的还比较多,这就要求考生复习的时候注意自己进行总结,以下几点要格外注意:
1.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

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这里是很多同学容易迷糊的地方,正是由于对这个地方掌握不透彻,导致后面合同的效力学习有问题。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

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2.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合同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比较难的一个,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是为了确实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这里尤其要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考试常出的内容。

3.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

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

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

再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
下可以撤销合同,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总之,考生复习时,在一般了解了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以上就是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辅导专家为大家针对合同做出的释疑,希望考生们真正能够理解,在做题时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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