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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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6名(含独立董事1名)。

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在正式任职前,其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董事长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十六)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七)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十八)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九)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二十)制订发行债券的方案,制订股权激励方案。

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二十一)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二)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农商银行董事长制度范本

农商银行董事长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规范农商银行的组织结构,明确董事长职责,提高农商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法》3.《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三、董事长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2.具备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农商银行业务;3.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熟悉银行业务流程,具备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的管理岗位任职经历;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董事长职责1.全面负责农商银行的经营管理,确保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2.领导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农商银行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3.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定农商银行的重大事项;4.主持农商银行日常经营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工作;5.负责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绩效考核等工作;6.保障农商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农商银行合规经营;8.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农商银行经营情况;9.其他由董事会授权或规定的职责。

五、董事长任职程序1.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根据董事长任职条件,提名董事长候选人;2.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董事长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产生董事长;3.任职资格审批:董事会将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报监管部门审批;4.任职通知:监管部门批准后,董事会向董事长发出任职通知。

六、董事长任期及免职1.董事长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2.董事长在任期内,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决定,可以提前免职;3.董事长免职后,由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长候选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任职。

七、监督与考核1.监管部门对董事长任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2.董事会建立董事长绩效考核制度,对董事长进行定期考核;3.考核结果作为董事长薪酬、晋升、奖惩的依据。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XX农商银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农商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

农商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

农商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监管的加强,农商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员,也面临着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任务。

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内控、对外监管的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银行的运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

本文将就农商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进行探讨。

一、加强治理结构与监督机构建设1.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农商银行应设立独立董事,确保董事会决策不受内部利益集团的干扰,增强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并能监督农商银行的经营活动。

2.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机构,农商银行应设立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

监事会应当由独立的监事组成,确保有效监督的实施。

3.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内部稽核等控制措施,确保银行的运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

内部控制机制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并有足够的权限和资源来执行控制措施。

二、加强风险管理1.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农商银行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控制等环节。

银行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风险损失最小化。

2.强化内部控制审计农商银行应增加内部控制审计的频率,并完善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

通过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银行的运营活动合规、高效、安全。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1.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农商银行应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通过明确的激励方式和目标,对董事、高管和员工进行激励。

激励机制应根据绩效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个人和团队的贡献,并将激励结果与银行的业绩挂钩。

2.加强对高管和员工的约束农商银行应加强对高管和员工的约束,确保他们按规定开展工作,并对失职失责的情况进行追责。

约束机制既包括内部约束,如分工明确、权限分离,又包括外部约束,如政府监管、市场竞争等。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1.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农商银行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等。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和监督,需要有独立董事的选聘与工作制度。

以下将就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是农商银行的基础制度,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农商银行应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聘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遵循竞争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原则。

2.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

同时,候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规定。

3.任期制度:独立董事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连选连任应当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表现,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4.履职费用: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农商银行应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包括董事会会议出席费、下发费等。

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以保证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发挥职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农商银行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负责监督和决策,为农商银行的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决策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2.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全面了解农商银行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保证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3.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应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和信息,确保独立董事有权知情,并能正常履行职责。

4.专业培训:农商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独立董事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
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贵州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任免标准、程序及工作职责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第三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品行、操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六)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七)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八)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九)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十)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十一)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十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十三)本行《章程》规定不适宜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十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董事会第四条本行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X名,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 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四)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制订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八)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九)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一)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十四)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十五)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七)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十八)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检查行长的工作;(十九)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二十)组织各董事就履职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并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最后将考核结果提交监事会进行评价;(二十一)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加强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和决策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农村商业银行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其管控和监督职能。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进行决策、审议、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召开、决策、监督等事项的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进行、公开透明、高效务实。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以法定人数进行,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任期,由监事会监督。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按照议程、材料和决议的准备、讨论、定稿、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会议准备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材料,由董事长及时确定和通知各位董事。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长负责制定,并及时送达各位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确定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成员发放会议材料,并提前确定材料的送达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会议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充分考虑各位董事的合理需求,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会议。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和运作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根据议程及时召开,确保会议时间的充足和集中,不得随意取消或延期。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明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条董事长有权决定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嘉宾和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讨论中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询问、解释和讨论。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倾听和尊重各位董事的意见,并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辩论和沟通。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保证各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执行有效的主持和时间管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确保各项决策在公开、透明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并及时记录会议中的重要讨论和决策。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人数进行表决,并确保决议的正确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并向全体董事会成员报告其监督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是指该银行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行为等目的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董事会:设立一个独立的董事会,由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经营情况和决策等重要事项。

2. 治理结构:建立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职位,明确职责和权限。

同时,设立独立审计、风险管理和薪酬委员会等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薪酬制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等,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

4.信息披露: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对外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内容,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5.合规管理: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6.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
独立审计、监管机构等,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商行换届董事会选举办法

农商行换届董事会选举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一届董事会将于XXXX年XX月XX日任期届满。

为了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本行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本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设董事13人,其中股权董事10人、职工董事2人、独立董事1人。

股权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董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由第二届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本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股权董事候选人由第一届董事会推荐和中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提名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

持有或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第一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一名第二届董事会股权董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

第五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报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报XX省银监局XX监管分局进行任职资格预先审核,确认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第一届董事会将第二届董事候选人名单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和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并同时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 资格条件,独立董事通常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例如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他们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银行业务知识和经验,以便能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提供专业的指导和监督。

2. 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通常不应与银行的股东、高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过于密切的关联,以确保他们在监督银行经营和决策时能够保持客观和独立的立场。

3. 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董事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银行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以及公司治理准则等。

4. 诚信和道德,独立董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品质,能够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

总的来说,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专业资格、独立性、法律法规遵从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条件。

农商行-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农商行-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xxxx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xxxx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xxxx农商银行章程》(以下简称“xxxx农商银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xxxx农商银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本规则对xxxx农商银行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第一节董事会第四条 xxxx农商银行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

其中职工董事X名、独立董事X名.第五条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xxxx农商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xxxx农商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xxxx农商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次级债方案。

(六)制订xxxx农商银行重大收购、收购xxxx农商银行股份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xxxx农商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外的重大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九)决定xxxx农商银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xxxx农商银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xxxx 农商银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xxxx农商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xxxx 农商银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政策。

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选举和任期:农村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

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遵循透明、竞争的原则。

2.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应当根据公司规模、性质和经营状况等情况确定,一般要求独立董事不少于1/3以上。

3.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农村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不涉及与农村商业银行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4.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独立董事在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中享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表决权和发言权,并承担特定的责任,包括对董事会决策的监督和审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绩效评价,以及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监督等。

5.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保障独立董事独立履职,同时规定独立董事与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解决与申诉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董事滥权、内部欺诈等风险,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复杂,控股股东对董事会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能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部分独立董事可能缺乏金融业务经验和相关知识,导致在决策和监督中的能力不足。

此外,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权力划分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影响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

综上所述,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加强独立董事的选拔和培养,提高其的专业水平和独立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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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设立1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本行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参加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本行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七)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八)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九)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还包括:(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行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本行应进行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董事会做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本行年度财务报告;(五)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六)本行发行新股的方案;(七)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行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上的借款,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八)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臵换、收购或出售方案;(九)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十)在本行年度报告中,对本行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并且说明其理由。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本行董事会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五)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委员负责人的独立董事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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