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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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概述与区别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概述与区别

展望
• 深入研究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交叉领域: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民商 事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等关系,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国际 私法与国际公法在交叉领域的互动关系。
• 完善国际私法与国内法的衔接: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国内法与国际私法的适 用往往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完善国内法与国际私法的衔接机制,确保案件得到 公正、合理的解决。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注重保护弱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
03 国际公法概述
CHAPTER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调整对象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外交关 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以及法律关 系。
国际公法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 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 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等。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概述与区 别
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公法概述 •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互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CHAPTER
目的和背景
深入了解国际私法与 国际公法的概念、特 点及其相互关系。
为从事国际法律事务 的律师、法官、学者 等提供理论支持和实 践指导。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 际公法的渊源则主要是国际条 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主体 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而国际公法的主体则主 要是国家。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内容 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涉外民商事 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 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而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外交关系、战争与 和平等问题。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公法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公法一元论二元论
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互相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
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关于国际公法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即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认为国际公法是完全独立于国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一元论者强调国际公法的主权性和平等性,认为国际法是对各国主权进行保护和限制的体系。

他们主张国际法应该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体系的适用应该根据国际法本身的规则和原则来确定。

而二元论则认为国际公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体系。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必须在国内法的框架下进行。

他们认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和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和共识,必须通过国内法进行实施。

总的来说,一元论和二元论是两种不同的理论架构,对于国际公法的本质和适用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际公法的适用和实施也需要兼顾这两种观点,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统一体系下,充分保护各国的主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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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也称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

请注意,国际公法不涉及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的情况。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此外,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受益者。

如需更多关于国际公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03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成立与宗旨
成立背景
二战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各国 决定成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成立时间与地点
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 签署《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 成立。
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 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 的合作与进步。
专业性仲裁机构
专业性仲裁机构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争议而设立 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高效地 解决相关领域的争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贸易争端的政治方法(协商 、斡旋、调解和调停)和法律方法(专家小组、上诉 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它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因解 释和适用WTO各项协定所产生的争议,以及涉及WTO 各项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国际仲裁机构的种类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 1902年在海牙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它受理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和仲 裁程序都较灵活,旨在便利当事国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的 争端。
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 后临时组成的,负责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机构。与常设仲 裁机构相比,临时仲裁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组织机构
APEC的主要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其中,领导人 非正式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高官会负责政策协调和监督,委员会 和工作组则负责具体领域的合作事务。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

国际法

与国内法关系
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 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 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 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 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国内法和国 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 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国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一元论的观点
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认为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骥、波利提斯
第二种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奥本海、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 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 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 渡成为新的法律。
公海自由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与条约体系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则与条约体系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个阶段。书面程序阶段,当 事国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口头程序阶段,当事国进行 口头辩论和陈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邀请专家或证 人提供证言或证据。最终,法院将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 决。
THANKS
感谢观看
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02
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密切联系。国际公
法为国际私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而国际私法则在涉外民事领
域具体适用国际公法的规则。
03
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国际公法
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而国际经济法则在具体经
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调查等,这些方法主要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司法解决 是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强制性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与途径
强制性方法的概念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有权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 度。
主权原则要求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原则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互利原则
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追求互利共 赢,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繁荣和 进步。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 处。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22、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体现在: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⑵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⑶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21、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⑴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但必须首先全面研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从中找到可引用的证据和原则;⑵当事国在国际法庭上不能以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也不能以其国内法有无这个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但援引的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话,抗辩就非常雄辩有力了。
97、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98、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a、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B、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的概念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旨在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公法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院判决和国际法学说等形式。

它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事法等各个领域。

国际公法的适用和执行由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国际仲裁院等法律机构负责。

国际公法的发展和演变是国际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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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简称,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基础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工程。

《国际公法学》是马工程重点教材之一,它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以及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法上的人权、国际法上的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法上的条约、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本书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案例分析,语言通俗易懂,适合广大读者学习和参考。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国际法专业的师生使用,也可供从事国际法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会因版本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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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调整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关系的准则的总称。

这些准则是由各国通过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的,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它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机构的决议。

通常简称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
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2、利益保护的重心不同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3、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2021年整理)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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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在调整对象、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又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国际法体系化
随着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法体系化将成 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增强国际法的系统性、一 致性和可预测性。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持,未来国际 法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挑战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法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犯罪、跨 国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问题对
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机遇
同时,全球化也为国际法的发展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如国 际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人权保 护等领域需要国际法发挥更大的
作用。
发展方向
未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 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 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 和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内 容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内容, 如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 。在政治领域,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 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在经济 领域,各国可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 ,促进共同繁荣;在文化领域,各国 可以加强文化交流和互鉴,增进相互 了解和友谊。
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推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01
国际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
革和完善。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2
国际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和法治化。
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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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章试题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简述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简述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简述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和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三、简述现代国际法下的民族自决原则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

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条件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

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

(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简述国际法上承认的性质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

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

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四、简述国家对条约的继承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

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简述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

二、简述外国人待遇的种类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三、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简述我国的国籍制度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一、简述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构成要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

二、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

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三、简述国际损害责任的特点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

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

第六章国际条约法一、简述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简述条约的保留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

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

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

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简述条约的效力问题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但不具有追溯力。

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

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

四、简述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

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一、简述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二、简述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三、简述领事特权与豁免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差异四、简述中国在外交关系上的创新之处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

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

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

第八章领土法一、简述国家领土的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

(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

(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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