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破解疏忽分析
当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下面我将就当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劳动合同违约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未能得到履行。
原因可能是双方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合同条款不合理或者其中一方无视合同条款等。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减少合同条款解释的空间,避免双方因合同内容不清晰而产生分歧。
2.提升劳动合同履行的透明度。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执行过程公正透明。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如工作内容、工时、薪酬等,劳动者也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信息。
3.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约行为,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劳动合同条款不合理问题。
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对于劳动合同条款不合理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依法规范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
2.实行劳资双方平等谈判原则。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如有需要可以通过工会等渠道代表劳动者发声。
3.建立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劳动合同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使双方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劳动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情况。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不明确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不明确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不明确问题却经常出现,这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的现状、原因、危害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一、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的现状1. 劳动合同表述模糊。
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表述模糊,甚至使用一些模糊不清的词语,如“面议”、“根据公司需要”等。
2. 变更劳动合同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但未能与劳动者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工作内容不明确。
3. 劳动合同附件缺失。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附上工作说明书、岗位职责等附件,使得劳动者对工作内容一无所知。
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的原因1.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认为劳动合同只是走走形式,并未意识到工作内容明确的重要性。
2. 劳动者权益意识不强。
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作内容,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模糊不清的条款视而不见。
3. 监管部门执法不力。
部分地区劳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审查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三、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的危害1. 劳动者权益受损。
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使得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如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
2. 劳动争议频发。
工作内容不明确容易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误会,进而引发劳动争议,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 企业形象受损。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容易给人留下不诚信、不规范的印象,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
四、解决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不明确的方法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明确的重要性。
员工在工作中因为疏忽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附带案例分析条款依据
员工在工作中因为疏忽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其疏忽导致的公司损失。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员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和要求,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对因工作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如果员工因疏忽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员工因疏忽导致公司损失,构成了侵权行为,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公司可以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导致公司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则案例分析:
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将公司的一份重要文件遗失,导致公司损失了数十万元。
公司要求小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小张不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张在工作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导致公司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张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可以要求小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
同时,公司也需要在内部规定中明确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要求,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案例分析
•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 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 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 除的法律风险。
都需司
应要是
当应否
得当需
到如要
支何支
持支付
?付余
?某
案情:余某(男)2000年进入昆明某制衣厂工 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 险,2006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 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 保险。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 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 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 依法参险; (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 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 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题 :
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2008年6月,
该
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
公 司
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的 •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
作 法
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
是
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同时
否 合
,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
• 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 经济补偿。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 点:
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漏洞
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漏洞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的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1. 信息不透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部分公司未如实告知员工合同条款中的关键信息,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这使得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导致权益受损。
建议: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员工合同条款中的关键信息,让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2. 合同条款不明确部分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表述模糊,如请假制度、加班工资等,给双方带来纠纷。
建议:公司应明确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请假制度、加班工资等,以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3.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未使用正规合同文本、未盖公章等。
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使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漏洞1. 工资待遇问题部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问题。
这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工作时间问题部分公司存在加班现象,但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部分公司未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益。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益得到保障。
3. 福利待遇问题部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漏洞1. 未履行解除程序部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解除程序,如未提前通知员工、未支付经济补偿等。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的漏洞
劳动合同的漏洞及其法律风险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漏洞、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的漏洞1. 条款不完整部分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缺乏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例如,缺少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条款,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合同期限不明确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的约束条件,对于劳动者来说,明确合同期限有助于规划职业生涯。
然而,有些劳动合同期限表述不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使得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3. 试用期规定不合理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需求的时间,同时也是劳动者了解企业的过程。
然而,部分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不合理,如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导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害。
4. 加班工资规定不明确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应得的报酬。
然而,有些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不明确,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使得劳动者在加班工资方面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5.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补偿金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的正常现象,但部分劳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补偿金规定不明确,如解除合同的原因、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等,导致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劳动合同漏洞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劳动合同的漏洞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
2. 劳动争议的风险劳动合同漏洞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如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对双方均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保障、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协议书。
它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及其加强建议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合同订立质量低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忽视了劳动者的权益,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如找一些未成年的“合同代签人”签署合同,或者订立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
以上做法均会给劳动者的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2.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缺少详细的条款内容。
因此,当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时,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可能会更大。
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注重劳动合同的格式,这会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劳动者的权益遭到侵犯。
3.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因为劳动合同的数量巨大,且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的管理成为一个难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出现了管理不规范、内容不全面、部门交叉管理等问题,给劳动者和单位员工的管理带来了不便。
4.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各自履行合同中的条款。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的受损。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建议1.完善与管理法规政府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劳动合同的具体指导意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的性质、形式和合同双方的不同需求,分别建立适用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企业应该注重与员工的沟通,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及时询问员工的需求和要求,以便针对员工的个人情况签订合适的合同。
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应保持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劳动合同不规范
标题: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现象与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我国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现象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现象及成因1. 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1)合同条款不完整。
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列出全部必备条款,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
(2)合同条款模糊不清。
一些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表述不明确,如工资待遇、晋升机制、加班工资等,给双方带来理解上的困难。
(3)合同条款违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在合同中列出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等。
2. 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1)未签订书面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证明。
(2)签订合同不及时。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较长时间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拖延不签。
(3)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等。
3.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规范(1)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劳动报酬规定。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少缴、迟缴。
三、对策建议1.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1)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审查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力度。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策建议,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的1000字中文叙述。
一、实施问题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不够了解,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一些雇主也不重视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导致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认识不足。
2. 合同内容不规范。
一些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规范,没有体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存在模糊的条款和不合理的约定。
这给解决劳动关系纠纷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带来困难。
3. 劳动合同解除的难度较大。
在实践中,一些雇主不按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存在违法解雇现象。
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
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忙于其它工作或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时间过长,加大了劳动者的损失。
二、对策建议1. 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
政府、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其维权意识。
2. 严格合同审核制度。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审核,确保其内容规范合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对于存在纠纷的合同,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减少劳动关系纠纷的发生。
3. 完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和条件,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加强对解雇的监管和约束。
对于违法解雇行为,应当迅速进行惩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专业人员配备,提高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应当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劳动争议,减少劳动者损失。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主要包括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等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合规经营。
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还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和劳动争议。
对于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分析和对策,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 合同内容不规范在实际的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一些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的情况,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方面的表述模糊不清,甚至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条款,这样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将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处罚。
2. 合同管理不规范在企业内部,存在着一些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流程不清晰、存档管理不完善、合同到期提醒不及时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隐患。
3. 合同违约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需要妥善处理违约事件,但是又往往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证据不足等问题,导致企业难以顺利处置违约事件。
2.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流程、存档管理要求等,确保每份劳动合同都能够得到妥善管理;要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及时提醒相关部门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3. 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机制对于员工的违约行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机制,包括对员工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罚等,确保违约事件得到及时处理,并为企业争取法律保障。
4. 开展员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企业应该开展员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违约行为,从而降低企业的劳动纠纷风险。
5. 做好合同风险评估企业在制定劳动合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签订合同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般劳动合同漏洞有哪些
一般劳动合同漏洞有哪些一、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有些用人单位并未依法成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
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概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另外,某些特定职业对劳动者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如高度近视、听力障碍等,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宜从事此类职业。
如果用人单位与这部分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可能会因主体不合法而产生漏洞。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之间存在欺诈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故意隐瞒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信息,或者虚构企业前景、待遇等,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但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不完善合同内容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不完整。
有些劳动合同,内容简单,条款不全,缺乏必要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例如,缺少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条款,使得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
有些劳动合同虽然内容较多,但用词不准确,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例如,合同中同时出现“试用期”和“培训期”两个概念,但未对两者进行明确区分;或者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未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漏洞。
3. 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等,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有效的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条件。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裁判机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二、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2、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等,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建议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加强建议。
一、劳动合同签订问题首先,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会要求求职者提供大量材料,例如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身份证等,但企业却未必会将所有的信息清楚地告知求职者。
这样,劳动合同签订时,劳动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增加了不确定性。
其次,一些企业在招聘后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合法合同。
在招聘后的一段时间内,劳动者常常处于无合同保障的状态,这给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了风险。
加强建议:1. 提高信息透明度,企业招聘时要将所有有关招聘条件和福利待遇明确告知求职者,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企业要积极了解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合同,确保签订及时并合法。
二、劳动合同格式问题目前,一些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格式时存在问题,例如合同条款字迹不清楚、格式混乱、措辞笼统等。
这样的合同给劳动者理解合同内容、维权等带来了困难。
加强建议:1. 标准化劳动合同格式,制定统一的模板,对合同的字迹、格式等要求进行具体规定,确保合同清晰易读。
2. 由专业法务人员审核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具备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变更问题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劳动者等。
这样的做法容易引发劳动关系的纠纷。
加强建议:1.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变更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变更后及时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了解变更后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引发纠纷。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免责辞退员工的案例
漏洞利用: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案例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利益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免责辞退员工,给劳动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来探讨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免责辞退员工的现象,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案例一:滥用试用期某公司雇佣小明为试用员工,但却无故延长了试用期,并一直以小明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理由不签正式合同。
经过多次试用期延长,小明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却仍未获得正式员工身份。
于是,公司“合法地”解雇了小明,免责辞退了他。
分析:这个案例中,该公司运用试用期延长的手段,不签订正式合同,实际上是在逃避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试用期的存在,但也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用人单位的滥用试用期权利将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二、案例二:变相解除合同某公司准备进行内部调整,需要裁减一部分员工。
为了避免支付解雇补偿金,该公司利用劳动合同的漏洞,通过强制要求员工辞职或者自愿离职等方式,变相解除了合同,并免责辞退了员工。
分析: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变相解除合同的方式,既能省去解雇补偿金的支付,又能避免法律的约束。
然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不仅对员工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也破坏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三、案例三:低工资合同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资设置在极低的水平上。
该公司明知员工无法接受这个低工资,却说出“公司财务紧张,只能提供这个工资”的理由,以此免责辞退员工。
分析: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借口公司财务困境,将员工工资设置得非常低,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其工作量、岗位责任相匹配的合理工资。
该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给劳动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结论上述几个案例形象地展示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免责辞退员工的情况。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失误被追偿的争议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员工因工作失误被追偿的争议案例中国新劳动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
其中,对于员工因工作失误被追偿的争议案例,也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新劳动法对此类争议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该案例的背景和争议焦点。
假设某公司员工小明在工作中犯了一个严重的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大笔财物。
根据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要求小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在老劳动法中,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而新劳动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首先,新劳动法强调了雇主的引导和管理职责。
根据新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雇主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员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发生。
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可以证明雇主确实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理应减轻员工的赔偿责任。
其次,新劳动法对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上限进行了明确限制。
根据新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雇主只能在两个月的工资之内扣除员工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雇主在追偿上滥用职权或者过分削弱员工的权益。
同时,新劳动法还对员工追偿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雇主要求员工赔偿,需要提供明确的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以证明员工的失误是直接导致损失的原因。
这一规定增加了雇主的证明责任,并有效地避免了雇主无根据地追偿,损害员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对员工因工作失误被追偿的争议案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一方面,新劳动法强调了雇主的管理职责,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另一方面,新劳动法对员工的赔偿责任金额进行了限制,并要求雇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的失误确实是直接导致损失的原因。
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
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作者:吕敏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2期[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还不足半年。
在该法实施后的这几个月里,企业界和学界围绕该法作出了许多激烈的争论,暴露出了《劳动合同法》在过渡性条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个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为用人单位留下了规避的时间和空间。
笔者在分析三个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即进一步明确过渡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删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以及限制固定合同的总期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原因完善作者简介:吕敏,女,中共南通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现在还不足半年。
在该法实施后的这几个月里,企业界和学界围绕该法作出了许多激烈的争论。
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何以在实施之初遭遇如此尴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为用人单位留下了规避的时间和空间。
笔者拟就《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它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当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仍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有关《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等都存在漏洞,致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化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仍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一)过渡性条款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及思考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该法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与旧《劳动合同法》对比,它不仅扩大了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
但新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执行、解除的高度规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法律本身的范畴;而其又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加之新法自实施之初,便遇上了国际金融危机。
因此本法自实行以来,就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没有下降趋势,反而呈现高幅增长。
而一些需用新《劳动合同法》裁判的新问题,如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周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等也纷纷开始出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新《劳动合同法》自身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该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以及无同定期限的适用范围,大大制约了单位用工形式的灵活性。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更是倾向于不考查原因,直接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单位,这既不利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来了个“一刀切”,凡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使本属自由意愿的劳动用工变成了“终身制”。
在一些人员流动性高的行业极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规避法律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而这最终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无裨益。
2、配套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节是以健全的劳动立法为基础的,没有完善的劳动立法就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合同信息不准确、合同条款不明确、劳动关系纠纷增多等一系列影响企业稳定运营的风险。
以下将对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合同信息不准确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包括工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信息错误或遗漏。
这会导致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知不足,可能会引发员工不满甚至离职的情况。
对策: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存档、查询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
加强与员工的沟通,确保员工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与认同,减少合同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解释困难、产生纠纷。
特别是在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工作时间等方面,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将给企业运营和员工管理带来很大困扰。
对策: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对双方来说都具有可操作性。
细化条款,明确职务职责、薪资标准、绩效考核等内容,减少合同解释性模糊不清的情况。
问题三:劳动关系纠纷增多劳动合同管理不善容易导致劳动关系纠纷的频繁发生。
劳动关系纠纷对企业的稳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不仅会影响工作秩序,还会增加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负担。
对策:加强员工培训,宣传各项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认知度和法律意识。
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处理劳动关系纠纷,防范和化解风险。
问题四:合同存档不规范合同存档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丢失、无法查询或借据问题。
合同存档不规范会给企业运营和劳动合同管理带来较大隐患。
对策:建立合同存档制度,规范合同存档流程,确保劳动合同的安全性和可查询性。
将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进行存档备份,避免合同丢失和无法查询的问题。
问题五:合同管理流程繁琐合同管理流程繁琐可能导致合同签订和变更效率低下,影响企业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
特别是在大规模人员流动的情况下,合同管理流程难以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劳动合同作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关系、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的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审核机制不完善、合同执行监督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和运行效率。
对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对于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将围绕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意义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流程不规范、合同审核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合同执行监督不到位等方面。
这些问题导致了合同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执行不到位等现象的出现,进而影响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和法律诉讼。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加强合同审核机制、设立合同管理团队、加强合同执行监督等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有效解决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和规范。
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合同内容不清晰不明确。
有些劳动合同在约定条款方面模糊不清,容易导致双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和纠纷。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一、概述在社会经济结构不断演变与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经济形态的涌现,以及国际劳务合作的加深,这部法律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与时代不完全适应之处。
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若干不足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反思,以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与劳动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参考和思路。
本文将从立法理念与现实需求的偏差入手,探讨《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与促进企业发展之间平衡点的把握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平台用工等新兴业态的兴起,传统雇佣关系的界限变得模糊,现行法律在界定劳动关系、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不足。
将分析法律条款的具体执行难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规定、解除和终止合同条件的实践困惑,以及集体协商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这些实际操作层面的挑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也制约了其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劳资和谐的初衷。
再次,本文将反思《劳动合同法》在应对跨地域、跨国界劳动关系时的法律空白与滞后,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跨境劳动者权益,防止国际劳动标准的差异化对待。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还将探讨可能的改革方向与建议,强调在坚持劳动者权益保护核心原则的同时,加强法律的灵活性与前瞻性,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体系。
通过这一系列的反思与探讨,期望能为《劳动合同法》的持续优化与升级贡献一份力量,推动我国劳动法制迈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成就及作用分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该法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原则,有效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全过程,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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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
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
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
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
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
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
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
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
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
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
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
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必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
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
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括流失到国外)。
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虽然这种观点可能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这样认为,只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的规范)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法第22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进行补偿,实际上对劳动者没有太大制约作用,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
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适当地高于培训费用,以有效地对劳动者遵守约定发挥制约作用。
否则,将导致企业之间人才恶性竞争,也影响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在目前企业普遍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进行投入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今后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是没有好处的。
要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培训往往要比在大学学习到的东西更为实用。
笔者认为国家的法律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提高企业培训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有些变更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劳动者却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为劳动者提高了薪资待遇,晋升了职务,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未必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