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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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透 水路面砖 ( 板) 列入 《 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适用技 术与产品 目录( 第一批) 》
本刊讯
精 神, 《 烧结砖瓦工 厂节 能设计 标准 》( G B 5 0 5 2 8 — 2 0 0 9 ) 修 订
项 目已正 式获批。 该标 准由西安
为 解 决 各地 在 推 用技 术与产 品” 的征 集 、 评 审工 墙体 材料 研究设 计 院承 担 第一 将于2 0 1 6 年4 月~6 月 进海 绵城 市建 设过 程 中对相 关 作 , 近E t 公示了第一 批评审和审 主编单位 ,

并入新型 墙体 材料专项得擅 自扩大征收
通知规定 : 将散装水泥专项 不 得 以任 何理 由拖 延 或者拒 绝 范 围、 提 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 资金 并入 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 基 执 行, 不得 以其他名目变相 继续 任何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 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 收取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计 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排相关部 装 水泥 专项 资 金 。 将预 拌 混凝 划单列市 财政部 门要 对本 地 区 门和 单位预算 , 保 障工作正常开 土、 预拌砂浆 、 水 泥 预 制件 列 入 的政 府 性基 金项 目进 行全面 清 展, 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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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并人新 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 金
将 预拌混 凝土 、 预 拌砂 浆、 水 泥预 制 件 列入 新 型墙 体材料 目录 , 纳入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金 支持 范围
本刊讯 1 月2 9 日, 财政部下 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 纳入 新型墙 理 。 凡 违 反政 府 性 基金 审 批 管

市住建局审批流程图(1)[1]

市住建局审批流程图(1)[1]

莆田市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流程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有收费项目申请受理:江春发当天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联系电话:2958902□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并提审批收费审定签发文发证当天负责人:江春发申请主体建筑业科审查经办人:苏伟2个工作日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报建表;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5、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6、中标通知书(注明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备案书、消防、人防、涉外审查意见书;8、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登记表、安全生产许可证;11、施工承包合同(原件);12、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旁站监理方案、监理人员花名册、总监任命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13、施工企业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收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待工程竣工后交返);14、邀请招投标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15、已备案的《莆田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1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7、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备注:(1)、申请人保证提供材料证件的内容、签章、签名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副局长:徐益珊1个工作日证书莆田市建设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流程图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该项目不收费申请受理:蔡林花当天申请提交有关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并起初意见审批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 徐益珊 1个工作日审定签发文资料整理、 办理文件1、资料归档2、印刷文件办结 当天 责任人:申请主体证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经办人:蔡金火 2个工作日1、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表;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公开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所列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发展重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建设、企业信用担保等方面补助。

第三条各项目资金年度使用额度,由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另行发文。

第四条除明确要求配套资金外,两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性资金补助,或已上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市级专项资金当年度不予安排。

原则上一个企业一年内只享受一项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第六条产业发展规划补助项目一、补助对象: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的市级主管部门或产业办。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一)牵头单位在编制市级产业发展规划前,须报告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二)提交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高等院校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编制并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的规划书;(三)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编写重点项目招商计划书;(四)按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的金额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一)资金补助申请报告;(二)编制机构资质证明;(三)委托编制协议;(四)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文本。

第七条工业投资补助项目一、补助对象(一)列入市工业办管理的年度市级重点项目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企业。

(三)实施新建和增资扩产项目,且购买技术或主要设备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企业信用报告_莆田市利群散装水泥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莆田市利群散装水泥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11 5.2 失信信息 ....................................................................................................................................................11 5.3 裁判文书 ....................................................................................................................................................11 5.4 法院公告 ....................................................................................................................................................11 5.5 行政处罚 ....................................................................................................................................................12 5.6 严重违法 ....................................................................................................................................................12 5.7 股权出质 ....................................................................................................................................................13 5.8 动产抵押 ....................................................................................................................................................13 5.9 开庭公告 ....................................................................................................................................................13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责任人:承办人(A、B)、专用章管理人员、主管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2004年5号令)第六条规定:“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也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五条规定:“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为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预)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五)《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年第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2日莆田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闽政〔2018〕13号)精神,凝聚支农政策和资金合力,支持农业农村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主要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重点完善市级层面涉农政策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简政放权。

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市级部门下放审批权限,大力推行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提前编制中期规划,推进“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管理模式,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优化管理和服务上,加强对县级(含区、管委会,下同)涉农资金整合的业务指导,为县级统筹整合资金创造条件,赋予县级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激励县级积极主动作为。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承财综【2004】5号文第2条: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可按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收,也可按下列标准预收:(1)砖混结构的工程量按0.6元/㎡;(2)框架结构的工程项目按0.75元/㎡;
(3)其它结构方式的工程,按实际水泥使用量预缴。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05-10-24 18:14:57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企)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较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1 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4 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 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莆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

莆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
5、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复印件3份,提交原件核对)
6、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3份)
7、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3份)
申请理由Biblioteka 单位公章:日期:业务科审查意见
负责人:经办人: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公章:分管领导:日期:
市财政审批意见
公章:审批人:日期: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结算单位、散装办、财政部门各一份)
2、结算单位提交原件时一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莆田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
结算单位
联系人
工程项目
联系电话
结算单位提交材料
材料名称
页码或发票号码
1、莆田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3份)
2、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复印件3份,提交原件核对)
3、购买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正式发票(复印件3份,提交原件核对)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份,提交原件核对)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7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7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9日莆田市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圆满完成,在城市公用设施、水利、交通、城乡电网、环保基础设施、美丽乡村、信息通信、安置房等八类基础设施工程、“336”重大产业工程和民生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通过细化落实项目、推动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等措施,促进存量项目扩大投资,促进一批项目开工新增投资,力争年度增加投资78亿,其中:促进114个在建项目增加投资48.1亿;促进93个项目开工建设,增加投资29.9亿。

一、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全市力争完成投资296.5亿元,比年度计划增加57亿元,其中在建项目104个,增加投资38.8亿元;新开工项目81个,增加投资18.2亿元。

(一)加快城市公用设施建设1.目标任务全市力争完成投资96.8亿元,比年度计划增加27.7亿元。

2.投资重点(1)城市综合交通。

一是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

加快推进木兰大道一期工程、滨海大道、白塘路、滨溪北路、木兰溪大道等一批重点市政道路建设,力争完成建设185公里,比原计划新增改扩建城市道路30公里以上。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确定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工作,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大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资金投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 规 定缴 纳 散装 水 泥专 项 资金 。
第六 条
对 水 泥生 产 企业 销 售袋装 水
泥 ( 括 纸袋 、 膜 塑编袋 、 合袋等 , 包 复 复 下 同 )按 照 最 高 不超过 每 吨 l , 元标 准 征 收散
意见 的批 复 》 国 函 [97 8号 ) 以 及 国 家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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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 彻落 实 “ 制袋 装 、 限 鼓励 散装 ” 的方 针 , 范 散装 水泥专 项 资金 收 支 规 管理 , 据 《 根 国务 院 对进 一 步 发展散 装 水泥
水泥 粉磨 站 , 同 ) 使用 单 位 , 下 、 应按 照 本办
项 资 金 其 中 , 程 建设 使 用 袋装 水 泥 , 工 由 建 设单 位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 照 工 程 建 设 概 按 算 预计 袋 装 水泥 使用 量 预缴 散 装 水泥专 项 资 金 , 在 工 程 竣 工 之 日起 3 并 0日内 , 有 凭 关 部 门批 准 的工 程决 算 以及 购 进袋 装 水泥
散装 水 泥有 关 的其 他开 支 其 中 ( ) ( ) ( ) ( ) 支 合 一 、二 、 三 和 四 开 计, 不得 少于 当 年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总额的 9%: 0
第十 一条
地 方 散装 水 泥行 政管 理部
第 十 四条
资本 金处 理 =
散装 水 泥专 项 资金 用 于 固
征。
建设 项 目贷款 贴息 ;
( ) 装 水泥 、 四 散 预拌 混 凝 土 、 预拌 砂浆 科 研 、 技术 开 发 、 范 与推 广 ; 新 示 ( ) 五 发展散 装 水泥宣 传 ; ( ) 六 代征手 续 费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散装水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7]171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散装水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7]171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散装水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散装水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7]171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福建省散装水泥“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福建省散装水泥“十一五”发展规划发展散装水泥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引导和推动我省“十一五”期间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69号令)的总体要求,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发展成效及存在主要问题(一)发展成效“十五”期间,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入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得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1、散装水泥量持续快速增长。

“十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方针,加大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力度,推动了散装水泥大幅度增长。

散装水泥量从2000年的236万吨发展到2005年的776万吨,年均增加108万吨,是“九五”期间平均增长量的3倍;水泥散装率由“九五”末的15.6%提高到28.6%,年均提高2.6个百分点,是“九五”期间年均增长率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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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说明
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结算的管理,根据《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文〖2003〗149号)和《莆田市发展散装水泥实施意见》(莆政[2001]综12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缴纳办法:
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2元的标准(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如交通、能源、水利、桥梁等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用量每吨3元或按混凝土浇注量每立方米1.2元的标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一次性缴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招投标时一次性缴清)二、结算办法: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实际应缴数与预缴数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1、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在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区域内的,其主体工程(含地下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2、省、市工程建设重点项目,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

在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区域内,其主体工程(含地下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需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结算函一式3份
2、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正式发票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核对)
3、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复印件3份(提供原件核对)
4、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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