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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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标准化的理论、方法与实践

继续教育标准化的理论、方法与实践

单选择1. 标准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共同的语言、文字、历法、生产工具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最基本和初级的需求,这些都是最早出现的具有()特征的事物,而且多是以实物的形态呈现的(标准化)2. 惠特尼是实行(标准化)生产的创始者3. 1906年英国颁布了(国家公差标准)BS27。

此后,螺纹、各种零件和材料等也先后实现了标准化,成百倍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4. (C :现代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是以“泰罗制”和“福特制”为标志的。

5. 由于工业化和交通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同样的零部件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统一和互换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协调性组织来统一这些零部件的标准,从而推动世界上第一个(A :国家标准化组织)——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于1901年诞生,它标志着标准化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此后不久,约有25个国家相继成立了国家标准化组织。

6. 1928年又创立了国际标准协会国际联合会(ISA ),1946年10月14日在ISA 的基础上成立(A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代表联合国负责国际间标准化工作的协调统一工作。

7. 标准是(D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获得最佳秩序,经过协商一致制定且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8. 标准化是(B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潜在问题或现实问题制定重复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9. 简化原理是(A :在一定范围内缩减标准化对象的类型和数目)。

10. 统一化原理是(D :把同类事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的标准化形式)。

11. 通用化原理是(C :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最大限度地扩大具有功能互换和尺寸互换的功能单元使用范围的一种标准化形式)12. 系列化原理是()B :根据同一类产品的发展规律和使用要求,将其性能参数按一定数列作合理安排和规划,并对其形式和结构进行规划或统一,从而有目的地指导同类产品发展的一种标准化形式。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3.强化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共卫生、医疗、餐饮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4.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交文〔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文〔2016〕216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京安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的通知京安发〔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工作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督察方案(试行)》(京办发〔2017〕11号)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督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服务中心、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严格追责,将督察作为落实各区、各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手段,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保障。

二、督察原则(一)坚持抓大抓重。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具有全局性、重要牵引作用的重点工作任务作为督察重点。

通过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察,以点带面、推动全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察,倒逼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生猪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生猪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生猪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京商调字[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生猪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商调字[2006]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生猪屠宰资源整合与规范管理的力度,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整合生猪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市整合生猪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实施意见199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北京市对当时现存的220个生猪屠宰厂重新认定,确定了67个生猪定点屠宰厂。

2002年为全面提升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现代化水平,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北京的生猪屠宰行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所有屠宰厂全面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全市定点厂数量保持在 10个左右。

2002年至2005年,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要求,采取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后关闭小屠宰厂的步骤,先后建成、改造了资源、鹏程、仟喜鹤等五个大中型屠宰厂,关闭了49家工艺不达标和不符合规划的小型屠宰厂,我市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明显改善。

一、整合屠宰资源、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的思路2002年以来,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私屠滥宰现象减少,屠宰企业效益提高。

截至目前,本市定点屠宰厂已由2002年的67家减少到23家。

虽然总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处于工艺及管理水平不高、数量偏多、屠宰能力偏大的状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京发改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上推动数据中心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支撑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适用本规定。

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视同数据中心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功能,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京商交字[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交字〔2006〕20号)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城管大队、环保局:为确保本市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以下简称便民浴池)的持续运转,特别是在安全、卫生、洗浴价格、节水、环保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效缓解本市平房区居民、低收入群体的洗澡难问题,特制定《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区县商务局要认真做好本区县便民浴池的管理工作,经确定的便民浴池,要向所在区县商务局签署承诺书,在安全、卫生、节水、价格、服务等方面做出具体承诺。

二、切实加强对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督管理。

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管由区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各区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便民浴池管理办法,立即组织成立由区县商务、发展改革、水务、安监、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在日常监管的同时,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为便于社会监督,经确定的便民浴池,由区县商务局组织在本区县内明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各区县商务局要了解和掌握便民浴池的经营状况,每季度初10日内向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季度便民浴池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情况、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及《便民浴池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支持更多的企业和单位实施“节能、减碳、降耗、减污、增效”清洁生产措施,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推动,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尽早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助力绿色北京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京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21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首都特点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一)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革除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影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权责明确、提高效率。

依法规范市与区(县)政府的职能和权限,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分工,减少职能交叉,改进管理方式,缩短工作链条,推进电子政务,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7(000)006【摘要】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5页(P65-1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1【相关文献】1.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2.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印发《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的通知[J],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 [J],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5.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城管发〔2021〕5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京管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0日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三、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内容如有变化,应当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信息表):1.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2.申请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台账(附件2)。

3.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等相关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委托书。

注:①经营场所包括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关于"(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业"的相关要求,即为保障城市运行及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布局要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监管,促进各相关领域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3月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一、主要执法领域(一)投资项目执法领域1.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2022年以来新增的审批项目,通过“互联网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2023年开展一次线上集中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一般不超过一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视情况开展多次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及是否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是否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是否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是否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基本信息。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0日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引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北京作为首都,要深入学习、率先贯彻、认真落实、科学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的通知》要求,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振兴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不断加大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力度,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举措,全市农业农村呈现良好发展局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全国高考政治试题-北京卷

2020年全国高考政治试题-北京卷

北京市2020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政治试卷一、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本部分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1.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殿堂,是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

北京拥有故宫、国家博物馆等综合性博物馆,自然、天文等专门博物馆,钱币、戏曲等内容专精的博物馆以及众多的名人故居。

依托丰富的博物馆资源,北京市提出要建设布局合理、展陈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之城”。

打造“博物馆之城”①旨在恢复传统文化,增加文化的积累②可推动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互通,实现文化趋同③能为人们创造有意义的文化体验,带动文化产业发展④有利于发挥北京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助力文化中心建设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众志成城抗击疫情》邮票采用连票形式,第一图集中表现了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医护人员、科研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人民警察、志愿者等群体形象,第二图以医务工作者形象为主体,“众”字将两枚邮票紧密连接。

邮票的设计①在方寸之间记录了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历程,讲述了中国故事②描绘了中华儿女逆行出征的场景,彰显了英勇无畏的奉献精神③凝聚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展现了中华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④是重大现实事件在设计者头脑中的客观映象,体现了物质的力量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春种、夏耘、秋收、冬藏”,传统农业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

有学校组织学生到京郊参加插秧、开镰等农事体验活动,体会劳动的艰辛感受丰收的喜悦。

这一做法①说明农耕生产方式已成为文化遗产,应加大保护力度②可以帮助青少年了解农耕文化,深化对农耕生产方式的认识③可以增强青少年变革自然的能力,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④有利于引导青少年珍惜劳动果实,培养吃苦耐劳的意志品格A.①②B.①③C②④ D.③④4.“永定河,出西山,碧水环绕北京湾......”,永定河见证了北京城的发展历史。

20世纪末,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全流域过度开发、气候变化等原因,永定河北京段基本干涸。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京发改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本市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首都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组建多元主体创新联合体,探索有利于央地协同、军民融合、产学研用合作的创新机制,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要装备研制、重要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实验验证,搭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工程化验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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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
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是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十二五”时期首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30多个部门编制完成的。

《规划》总结了“十一五”期间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分析了未来五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拟定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提出了规划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确定了保障规划目标实现的安全生产重点工程,是“十二五”时期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
文件,对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推动《规划》目标实现,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
一、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全面好转
(二)机遇与挑战
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城市运行安全监管,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健全体制机制,大力加强职业卫生工作
(四)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和群防群治能力
(五)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执法科技水平
(六)大力营造安全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生产同步推进
(二)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三)加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与责任追究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六)加强安全生产人才培养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施考核
前言
安全生产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安康,关系首都城市安全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二五”时期,本市进入到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新阶段。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首都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行动路径。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对于实现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本规划是本市“十二五”时期的综合专项规划,规划编制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2011年至2015年本市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重要
依据,是今后五年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本规划中凡涉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部门的内容,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重点工程要编制工程专项论证报告,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全面好转
“十一五”时期,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生产方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奋斗,事故总量稳步下降,安全生产环境明显改善,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全面好转,有力地保障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顺利进行,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运行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显著提高。

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实现“平安奥运”和“平安国庆”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三项建设”(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事故总量大幅下降,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

本市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005年的0.26下降到2010年的0.085,下降了67.3%;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005年的
2.21下降到2010年的1.45,下降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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