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SFDA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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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SFDA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控制要求
在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储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杂质的产生和存在符 合限量标准要求。
03
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杂质检测方法择与验证
总结词
杂质检测方法应选择灵敏度高、专属性 强、操作简便的方法,并经过验证确保 准确可靠。
VS
详细描述
根据待测杂质的性质和含量,选择合适的 检测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 法、质谱法等。验证方法时应考虑方法的 线性、灵敏度、特异性、重现性、稳定性 等因素,确保其能够准确测定杂质含量。
通过文献调研、生产过程分析等手段,确定 可能存在的杂质。
杂质分离与纯化
采用合适的分离与纯化技术,如色谱法、沉 淀法等,将杂质从主成分中分离出来。
杂质鉴定
通过理化性质、光谱分析等方法,对杂质的 化学结构进行鉴定。
杂质安全性评估
根据杂质的结构和性质,进行毒理学、药理 学等方面的安全性评估。
研究数据记录与报告撰写规范
SFDA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 术指导原则
• 引言 • 化学药物杂质概述 • 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杂质研究流程与规范 • 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是药品研发和生产 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药品质 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制药行业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提 高,对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规范化和 标准化需求日益凸显。
案例二:某抗生素药物杂质研究
总结词
多角度探究,综合评估
详细描述
针对某抗生素药物,对其杂质进行了多角度探究,包括 杂质的结构、性质、分离分析方法等。同时,结合临床 用药安全性和生产质量控制要求,对杂质的限量进行了 综合评估,为药品注册和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

SFDA-GCP考试试题及答案

SFDA-GCP考试试题及答案

SFDA-GCP考试试题及答案1001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研究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A临床试验B临床前试验C伦理委员会D不良事件1002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A临床试验B知情同意C伦理委员会D不良事件1003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条件的临床试验的主要文件。

A知情同意B申办者C研究者D试验方案1004有关一种试验用药品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数据汇编。

A知情同意B知情同意书C试验方案D研究者手册1005告知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认其同意参见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

A知情同意B知情同意书C试验方案D研究者手册1006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

A知情同意B知情同意书C研究者手册D研究者1007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A研究者B协调研究者C申办者D监查员1008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参加中心的研究者的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A协调研究者B监查员C研究者D申办者1009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和组织。

A协调研究者B监查员C研究者D申办者1010由申办者委任并对申办者负责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A协调研究者B监查员C研究者D申办者1011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

A设盲B稽查C质量控制D视察1012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A总结报告B研究者手册C病例报告表D试验方案1013试验完成后的一份详尽总结,包括试验方法和材料、结果描述与评估、统计分析以及最终所获鉴定性的、合乎道德的统计学和临床评价报告。

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发展

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10506栏目中药药物评价>>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标题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发展作者笪红远部门药理毒理学部正文内容非临床安全性名词源自1989年“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简称ICH)”所制定的共同技术文件中安全性技术指导原则内【1】,是注册新药毒理学动物试验研究全部内容的统称;ICH系由欧洲经济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洲联盟的前身)、美国、日本三方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药品生产研发部门协商成立。

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指注册申请新药中药所提供的非临床动物试验研究中全部毒理学试验和安全药理试验的实验数据和评价资料。

中药新药注册法规的建设、新药研究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的发展历经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变革,走过了从模仿转化到吸收融合、由自主成长到共同发展的道路。

通过回顾新药注册法规体系发展和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修订经历,对了解中药新药研发和评价的特点、探究中药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规律、遵循正确的中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发展方向,启发和帮助我们用正确的理念指导中药新药开发研究,促进和帮助提高中药新药研发水平和评价质量都是十分有益。

一、中药新药管理的历史沿革中药新药名称的出现在近三十年,其中后二十多年时间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当规模的生物制药产业链,传统中医药行业在现代经济发展环境下焕发了新生机。

几千年来,中医药为人类健康繁衍做出了巨大贡献,迄今仍然是我国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药是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的重要载体,中药产业作为我国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民族产业,历来备受关注。

二十一世纪初,2002年国家八部委联合制定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明确提出开展中药现代化研究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2007年十六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将中药产业发展确定为后15年优先发展领域之一;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并提出一系列相应的对策和要求【2】;“十二五”规划任务对生物医药领域包括发展中医药产业。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临床试验终点(End Point)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

在传统的肿瘤药物的研发中,早期的临床试验目的是评价安全性以及药物的生物活性,如肿瘤缩小。

后期的有效性研究通常评价药物是否能提供临床获益,例如生存期延长或症状改善等。

用于支持药物批准的临床试验终点通常应当是反映临床获益的指标。

在肿瘤领域,生存期改善被认为是评估某种药物临床获益的合理标准。

在20世纪70年代,通常以影像检查或体检等肿瘤评估方法测得的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为依据批准抗肿瘤药物上市。

在随后的数十年里,逐渐认识到抗肿瘤药物的审批应该基于更直接的临床获益证据,如生存期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提高、体力状况或肿瘤相关症状减轻等。

这些临床获益很多时候并不能通过客观缓解率或与其相关的指标进行预测。

当某种药物用于治疗严重或威胁生命的疾病、对现有治疗有明显改进、或填补治疗空白时,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替代终点(Surrogate End Point)支持该药物的上市申请。

这些替代终点可能不像血压或血清胆固醇这类经过充分验证的指标,但可能能合理预测临床获益。

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承诺进行上市后临床试验以确证该药物的实际临床获益。

如果上市后研究不能证明该药的临床获益,或者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承诺的上市后研究,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可将该药物从市场中撤出。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指标的选择提供参考,以使其符合某种药物上市申请的有效性评价要求。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内、外均未上市的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试验研究,新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

本指导原则中仅讨论用于治疗肿瘤患者的药物的终点,未讨论用于预防或降低肿瘤发生率的药物的终点。

二、关于临床试验终点的一般性考虑本节回顾了抗肿瘤药物研发中的一般性问题。

对常用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进行了探讨,并对采用了这些终点的肿瘤临床试验设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SFDA指导原则

SFDA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是药品研发和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和前提。

为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需要多角度、多层面来控制药品质量,也就是说要对药物进行多个项目测试,来全面考察药品质量。

一般地,每一测试项目可选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为使测试结果准确、可靠,必须对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进行验证,以充分表明分析方法符合测试项目的目的和要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方法进行验证。

方法验证的目的是判断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有效控制药品的内在质量。

从本质上讲,方法验证就是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预先设置一定的验证内容,并通过设计合理的试验来验证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能否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方法验证在分析方法建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并成为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的组成部分。

只有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才能用于控制药品质量,因此方法验证是制订质量标准的基础。

方法验证是药物研究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本指导原则重点探讨方法验证的本质,将分析方法验证的要求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和规律性的阐述,重点阐述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论证方案的设计。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方法验证的一般原则、方法验证涉及的三个主要方面、方法验证的具体内容、对方法验证的评价等内容。

本原则与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一起构成较完整的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新药研发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方法验证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本指导原则将会逐步完善和修订。

由于生物制品和中药的特殊性,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品。

二、方法验证的一般原则原则上每个检测项目采用的分析方法,均需要进行方法验证。

方法验证的内容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结合所采用分析方法的特点确定。

同一分析方法用于不同的检测项目会有不同的验证要求。

例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用于制剂的鉴别和杂质定量试验应进行不同要求的方法验证,前者重点要求验证专属性,而后者重点要求验证专属性、准确度、定量限。

SFDA日前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SFDA日前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精神 药 品属 于特 殊管 理药 品 , 特 殊 “
管 理 药 品 ” 对 应 的 英 语 可 用 “ o t ld c n ol r e du ”“ rgu dr p c l o t l表 示 。 rg 、 du n e ei nr ” s ac o
精 神 或 心 理 过 程 的 ” “ sco ” p yh . 或 “ sc。 作 为 前 缀 , “ 理 、 神 , 神 py h ” 指 心 精 精
审查 工作 的指 导 ,规 范伦 理 委 员会 的药 物 临床 试 验 伦理 审 查 工 作 , 实 保 护 受 试 者 的 安 全 和 权 益 , 家 食 品 药 品 切 国 监 督 管 理 局 ( F A) 前 公 布 了 《 物 临 床 试 验 伦 理 审 查 SD 日 药 予 伦 理 委 员 会 对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申请 进 行 伦 理 审 查 及 批 的重 要职 能 。
物 临 床 试 验 伦 理 合 理 性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 在 药 物 临 床 研
究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针 对 涉 及 人 体 的 生 物 医 学 研 究 和 临
床 试 验 , 世 界 各 国 发 布 了 伦 理 指 南 与 法 规 性 文 件 。 2 0 03 年 , F 颁 布 的 《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C ) S DA 药 G P赋
理 学 ” 的 英 文 是 “ scoo y , py pyh lg ” “ s-
c o o i” 是 指 “ 改 变 感 觉 、 绪 、 h t pc 则 r 可 情 行
“ sc ee c 指 “ 起 幻 觉 的 、 觉 的 , pyhd l ” 引 i 幻 致
。 为 的 ” 一 般 在 药 物 中 使 用 , pyh a— 幻 剂 ” , “ sc oc t e 与“ scorpc 同 义 , 是 指 “ 响 i ” py ht i” v o 也 影

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为支持新药用辅料能够作为药品或生物制品组分使用需要提供安全性数据提供指南。

本指导原则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是阐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当前对新药用辅料开发的一些考虑,但文中引用的特定条例或者法规要求除外。

在本指导原则中,“新药用辅料”是指拟添加到治疗用或诊断用药物中的任何无活性成分,需要注意的是:1)尽管它们可能会改善药物输送,如增强药用成分的吸收或者控制释放,但在拟定使用剂量下预期不会产生药理作用;2)根据现有的安全性数据,尚不能充分评估用拟定的剂量水平、暴露持续时间或者给药方式使用时对人体的风险。

辅料包括填充剂、增容剂、稀释剂、润湿剂、溶剂、乳化剂、防腐剂、矫味剂、吸收促进剂、缓释基质和着色剂等。

在本指导原则中,“辅料”也包括在药品和生物制品中使用的大分子物质,如白蛋白,或者氨基酸和糖类等物质,但不包括工艺或者产品相关的杂质(例如降解产物、浸出液、残留溶剂)或者外来污染物。

在药物中使用辅料由来已久,伴随药品的产生而产生。

历史使用经验表明,不是所有的辅料都是惰性物质,一些辅料具有潜在的毒性,一些已经用于已上市产品中的辅料也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的毒性反应。

二、需要提供安全性数据的范围对拟用于药物中的新辅料进行风险-获益评估,建立这些物质可容许的安全限度非常重要,这个过程需要评价整个安全性数据库,应高效、合理地进行辅料的安全性评价设计和考虑。

1)申办人可以在评估新药或生物制品安全性的同时开展新辅料开发,可在安全性试验中增加辅料给药组,以提高辅料的开发效率。

2)一些辅料现有的人体安全性数据可以替代某些非临床安全性数据,而对于以往已经有与拟定用途的暴露环境相关人用资料的辅料,也可不需要进行完整组合的毒理学评价,如将会考虑曾用于以前获得批准产品的情况,或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情况(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SFDA日前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SFDA日前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SFDA日前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执业药师》
【年(卷),期】2010(0)12
【摘要】本刊讯为了加强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SFDA)日前公布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国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在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行为。

【总页数】1页(P52-52)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受试者;权益;安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69.4
【相关文献】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日前印发 [J],
2.SFDA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J],
3.SFDA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J],
4.SFDA印发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 [J],
5.SFDA印发《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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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S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和赫尔辛基宣言

中国S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和赫尔辛基宣言

中国SFDA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体外诊断试剂审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审评要求
► 申请IVD级试剂时,试剂厂商需向FDA提供颇为繁琐的510(k) 报告,与药物的审批相同,审批周期和步骤相对复杂。
► 申请ASR级试剂时,试剂厂商只需向FDA证明此试剂具有诊 断某种疾病的活性成分即可,此类产品在符合规定的临床实 验室中使用时,可用于体外临床诊断。
► RUO级试剂则不需向FDA申请,当然同时也不能用于体外临 床诊断。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评相关要求
1 IVD法规及进展 2 IVD申报资料概述 3 IVD说明书编写要求 4 IVD临床试验相关要求
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
IVD(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
试管(源于拉丁语“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三条 璃”)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关于培养基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8]535号
► 第二类产品如用于肿瘤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 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按第三类产品注 册管理。
2
临床核查力度加大,成 本提高且合作医院难觅 ;注册检验周期因政策 因素延长较多,补充检 验难度也加大。
3
IVD豁免临床目录的发 布,变相降低了申报门 槛。
1 IVD法规及进展 2 IVD申报资料概述 3 IVD说明书编写要求 4 IVD临床试验相关要求
产品研制和制备 产品抽样 注册检验 临床试验 申报资料
注册流程
产品注册 审评
一次告知/补正 行政审批
资料审查 体系核查 专家会审/函审
二类:
注册时限

CFDA药品审评中心(CDE)对“变更与验证”问题解答

CFDA药品审评中心(CDE)对“变更与验证”问题解答

CFDA 药品审评中心(CDE )对“变更与验证”问题解答1、对于变更的I、II 、III 类,是不是I 类和II 类变更只要在省局备案或审评,III 类变更才报国家局审批?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补充申请根据事项进行分层申报、审批管理,分为国家局审批事项、省局审批事项和省局备案事项;SFDA 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按照变更程度将这些事项又分为I、II、III 类变更,按照各种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分类,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变更程度大小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

进行补充申请申报时是在分类的研究基础上按照事项确定执行哪种申报程序,目前不是按照I、II 、III 类变更程度确定申报程序。

2、确定可信度高的有效期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具体的指导原则是哪个?答】由于长期稳定性试验采用多批样品,需要考察多个项目,每一个考察项目都会有多个试验数据,一般地,制定有效期时需要对这些大量的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SFDA 发布的化学药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由于试验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

如三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如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

若数据表明测定结果变化很小,提示药品是很稳定的,则可以不在ICH Q1E 中,对稳定性数据的评价方法和有效期货架期)的确定进行了更为系统和详细的阐述,针对不同的贮藏条件、长期试验和加速试验是否明显变化、数据是否具有随时间变化的特性、数据能否进行统计分析等不同层面进行了详细讨论。

3、变更工艺中都要求与原产品稳定性研究进行比较,但由于历史原因,工艺从大生产开始就做了变更,现在作补充申请,不作原产品比较是否可行?答】在变更工艺、变更处方、变更规格等补充申请中,般都需要对变更后的1-3 批样品进行3-6个月的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以说明变更对药品稳定性是否产生影响。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肾功能损害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研究设计、数据分析、给药方案调整和说明书撰写一、前言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帮助申办者在药物研发过程中开展肾功能损害(Impaired Renal Function)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研究,以评估肾损害对试验药物PK的影响。

对于何时应进行研究以评价肾损害对研究药物PK的影响,以及这些研究如何设计、如何实施,本指导原则提供了一些建议。

包含本指导原则在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发布的各项指导原则不具有法律方面的强制性要求,而只代表其对本问题的最新看法,是一种建议性文件,除非在已经发布的药政法规或法律要求中进行了专门的说明。

指导原则中的“应当”意味着建议或者推荐使用,而非强制要求。

二、背景药物进入体内后,通过排泄或者代谢排出体外。

尽管药物在体内的消除有多种途径,但是,大多数药物是以原型药物的形式,通过肾脏排泄和/或肝脏(和/或小肠)代谢来消除。

如果一种药物主要通过肾脏排泄消除,肾功能损害可能会导致其PK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与肾功能正常的患者相比,这部分患者需要改变给药方案。

肾损害患者所致改变多为药物或其代谢产物经肾脏排泄减少,但也可发生肾脏代谢方面的变化。

肾脏损害可能对肝/肠药物代谢的某些旁路产生影响,也可能引起其他变化,如药物吸收、血浆蛋白结合、转运和组织分布的变化。

在肾脏功能严重损害的患者中,这些变化更为显著,即使肾脏消除途径不是药物消除的主要途径时也可以观察到这些变化。

因此,对可能应用于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大多数药物(包括经肾脏排泄并非主要消除途径的药物),都应在肾脏损害患者中进行PK研究,以提供合理的给药建议。

Ⅲ.B项下所列的情况除外。

本指导原则给出了如下建议:·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肾功能损害患者的PK研究,以及在什么情况时不必进行这类研究;·肾功能损害患者PK研究的设计和实施;·在需要透析(如血液透析)的终末期肾脏疾病(ESRD)患者中进行PK研究的设计和实施;·上述研究结果的数据分析和报告;·在批准的产品说明书中体现上述研究的结果。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

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

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

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

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

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关于申报资料中参考文献统一格式的通知——02.25

关于申报资料中参考文献统一格式的通知——02.25

关于申报资料中参考文献统一格式的通知为提高申报资料质量,保证各项目研究人员撰写资料时参考文献的统一性,特统一发布各种类型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如下,请各相关人员知悉:1、期刊论文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范例:[1]黄战军,潘莹等.依折麦布联合阿托伐他汀的调脂疗效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1,32(20):3270-3272.2、FDA下载的资料(包括FDA下载的说明书、综述资料)格式:[序号]FDA.资料名称:页码(下载地址链接)范例:[2]FDA.Pharmacology Review(s):13-14(/drugsatfda_docs/nda/2009/022348_caldolor_toc.cfm)3、报纸文章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范例:[3]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4、药品说明书格式:[序号]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药品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xxxxxxxx,生产企业.范例:[4]依折麦布片(益适纯)药品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H20110326,先灵葆雅.5、非书籍中引用的药品标准格式:[序号]药品通用名称,标准来源,标准号:XXXXXXX(若有)/或起止页码(若有,可附下载地址)范例1:[1]依折麦布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标准号:JX20070201.范例2:[2]Ibuprofen,欧洲药典EP7.0:2225-2227(/Pharmacopoeia/EP7/DATA/0721E.PDF)6、出版书籍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可选)范例:[6]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附录75-767、专利格式:[序号]专利申请者或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范例:[7]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中国,CN88105607.3[P].1989-07-26.8、药监系统官方网站发布的管理规范、技术指南、指导原则格式:发布机构英文缩写(国内/国外指导原则):《原则题名》,发布年份.官网链接范例1:[1]SFDA/CDE(国内指导原则):《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范例2:[2]SFDA:《化学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2008.。

SFDA-GCP考试试题及答案

SFDA-GCP考试试题及答案

SFDA GCP 考试题库Part I_单选题1001 任何在人体进行的药品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研究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用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A 临床试验B 临床前试验C伦理委员会 D 不良事件1002 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A 临床试验B知情同意C伦理委员会D不良事件1003 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条件的临床试验的主要文件。

A 知情同意B 申办者C 研究者D试验方案1004 有关一种试验用药品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数据汇编。

A 知情同意B 知情同意书C试验方案D研究者手册1005 告知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认其同意参见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

A 知情同意B 知情同意书C 试验方案D 研究者手册1006 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

A知情同意 B 知情同意书C研究者手册 D 研究者1007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A 研究者B协调研究者C申办者D监查员1008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各参加中心的研究者的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A协调研究者B监查员C 研究者D申办者1009 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和组织。

A协调研究者B监查员C研究者D申办者1010 由申办者委任并对申办者负责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A协调研究者B监查员C研究者D申办者1011 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

A设盲B稽查C质量控制D视察1012 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A总结报告B研究者手册C病例报告表D试验方案1013 试验完成后的一份详尽总结,包括试验方法和材料、结果描述与评估、统计分析以及最终所获鉴定性的、合乎道德的统计学和临床评价报告。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一、引言本指导原则旨为拟进行药物(指新药,包括生物制品)相互作用研究的申办方提供建议。

本指导原则反映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审评机构的当前认识:即新药的代应该在药物研发过程中进行确定,该药与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应作为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一部分进行研究。

本指导原则建议的研究方法是基于以下的共识,即:是否应进行某项特定的试验取决于药物的特征及拟定的适应证。

药物相互作用除了发生在代过程中外,也可能发生在吸收、分布和排泄过程。

目前,越来越多的报告显示药物相互作用与转运体相关,因此,它们也是新药开发过程中应该考察的因素之一。

药物相互作用还可能改变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PK/PD)的相互关系。

二、背景(一)代药物在作用部位的浓度所引起预期的和非预期的效应通常与用药剂量或血药浓度有关,而血药浓度受到药物吸收、分布、代/或排泄的影响。

药物或其代产物的消除通常通过两种途径:即代(常在肝脏或肠粘膜)和排泄(常在肾和肝脏)。

此外,治疗用蛋白制剂可通过与细胞表面受体产生特异性结合,然后经由细胞吞和细胞的溶酶体降解进行消除。

肝脏消除主要由位于肝细胞质网的细胞色素P450酶系,但也可经由非P450酶系系统,如通过N-乙酰基和葡萄糖醛酰转移酶完成。

许多因素可影响药物在肝脏和肠的代,如疾病、合并用药(包括中草药)、甚至食物(如西柚汁)等。

虽然这些因素中的大多数通常可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是合并用药往往会突然改变药物的代,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如果药物(包括前体药物)代成一种或多种活性代物,合并用药对药物代的影响就变得更为复杂。

这种情况下,药物/药物前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仅仅取决于原形药物的暴露量,还同时取决于其活性代物的暴露量,而活性代物的暴露量与其生成、分布和消除相关。

因此,对新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应该包括药物的代情况以及该代对整个消除过程的贡献大小。

基于此,在药物代和相互作用研究中,建立灵敏的、专属性强的药物及其重要代产物的测定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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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2.制剂剂型制剂剂型的选择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选择剂型时应综合考虑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以及临床治疗的需要和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注射剂的剂型选择还应符合《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根据药物的特性综合权衡大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和粉针剂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性等。

基于以上基本原则,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对于注册分类5,所改剂型的质量、稳定性、安全性、有效性较原剂型降低的;所改剂型不符合临床需要的;(2)对于注册分类6,所仿品种在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所仿品种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低于原剂型,而药品质量、稳定性或安全性没有明显提高的。

三、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和工艺的合理性和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一)原料药原料药制备工艺的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1.由于原料药的质量对制剂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原料药生产的过程控制又是原料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需要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制定详细、可靠的过程控制方法,主要包括对起始原料、试剂和溶剂的质量控制,对制备中间体的质量控制,对工艺条件和工艺参数的选择、优化和控制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3)经综合评价认为,研究资料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对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的。

2.由于原料药的生产规模变化可能导致设备、工艺条件、操作参数等的变化,并可能导致原料药质量(例如杂质、晶型等)的变化,因此,原料药的制备工艺研究应在一定制备规模下开展,所取得的研究数据(包括工艺条件、工艺参数、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控制要求等)应能直接用于或指导原料药的工业化生产,用于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的样品的质量也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

对于原料药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和制剂的需求量相比过小,不能代表工业化生产水平,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3.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毒、严重污染环境的溶剂或试剂,应结合生产工艺制订合理的“三废”处理方案。

对于工艺中使用了《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类溶剂,但未进行替代研究或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该溶剂的不可替代性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4.原料药的结构确证研究应符合《原料药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应能够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充分说明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所进行的研究不全面,未能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全面研究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的;(2)研究方法不合理,研究结果不能充分说明原料药结构特征的。

(二)制剂制剂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应与实际生产产品的处方工艺一致,现制备规模下的产品质量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

如处方工艺发生变化,应进行相关的验证研究。

对于未按照该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处方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研究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且后续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以及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已经提示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隐患或问题的,或申报处方与实际处方不一致的;2.处方中所用辅料存在安全性隐患的;3.工艺设计明显不合理,也未提供科学可信的试验结果予以支持的;4.注射剂无菌/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不符合《化药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规定的;5.制剂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过小,无法证明是否可以进行工业化放大生产的。

四、质量研究项目的全面性、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一致性药物的质量研究是质量标准制定的基础,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原则,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以及《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常规要求,又要有针对性,要与所研制原料药或制剂的特性、采用的制备工艺、稳定性等相结合,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药品的特性和质量情况。

同时应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是原料药的晶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关物质,以及难溶性药物口服制剂的溶出行为、特殊剂型药物的释放特性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质量研究内容不全面,例如未结合药品特点,对反映和控制药品质量的主要质控项目(如有关物质等)进行研究,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2.主要质控项目方法不合理、不可行,或方法学验证不充分,例如与具体品种相关的检测方法研究未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以及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进行详细的方法学验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3.多组分或纯度较低的注射剂,未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致性的;注射剂及供注射用的原料药未进行必要的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不能说明杂质安全性的;注册分类6的缓控释等特殊制剂未进行必要的释放度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一致性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4.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质量低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

五、质量标准项目的全面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限度的合理性(重点是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及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方法选择和限度确定)质量标准的建立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质量指标限度的确定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例如有关物质限度的确定应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均一性。

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相应的质控项目和限度。

尽量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并进行方法适用性验证;对于新建检测方法,应进行严格的方法学验证,限度设定应有依据。

六、稳定性研究内容、考察指标的全面性,主要指标检查方法的可行性,样品规模、考察时间的合理性稳定性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提供的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数据和相关图谱。

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相比稳定性应相当或更好。

对于未按照该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包装等不符合指导原则要求,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2.主要质量指标不全面或检测方法不科学、考察时间点过少,试验结果不能评价或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稳定性的;3.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稳定性不如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七、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全面性、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可靠性化学药物注册分类5、6的安全性试验内容主要是特殊安全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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