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次课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2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3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一、罪状 (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4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二、宣告刑
三、பைடு நூலகம்行刑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8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1.《刑法》第1条、第2条关于刑法制定根据和刑法任务 刑法》 条、第2 的规定,是全部刑法规范的基础,对任何刑法分则条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条规定明 显相悖的解释。 2.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在“依照法律应受刑罚 根据《刑法》 13条的规定,在“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保护 人民” 人民”这一根本价值目标实现,每一司法工作人员在 认定一个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时,都有义务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 但书”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可能。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10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 《刑法》第101条。 刑法》 101条。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11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关系? 思考提示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 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立犯罪的标准, 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其内容。 2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执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 宣告刑” 行刑” 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 思考提示 (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罪主体危险性与 )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 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刑法分论》课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1、刑法分论【第一章】
“破坏军事设备” 危害国防利益罪 “劫持汽车、船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 危害公共安全罪
“聚众劫狱、组织越狱”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将一些条文简化、归并或者改写 反革命杀人、伤人 故意杀人、伤害罪 间谍、资敌、特务 间谍、资敌罪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 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 重处罚。”
第三节 重点问题
1、“煽动”与“教唆”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教唆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 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 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4、增加一些新罪名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 • 叛逃罪(109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111条)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2、客观方面 3、主体(年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五、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处罚上的特点
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法律系杨星
(二)、概述
1、概念 2、特点 (1)、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
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
(2)、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3)、构成要件行为的错综性。 (4)、对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5)、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罚比其他犯罪严厉。 3、构成特征和分类 (1)、构成特征 (2)、分类
(3)根据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 可分为: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如79刑法 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 以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具体的危险方法来确定 不同的罪名。
3、确定罪名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 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
(2)概括性原则: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 括,表述力求简明。
(二)、概述
1、概念 2、特点 (1)、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
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
(2)、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3)、构成要件行为的错综性。 (4)、对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5)、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罚比其他犯罪严厉。 3、构成特征和分类 (1)、构成特征 (2)、分类
区别!
执行刑
宣告刑
!
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犯罪确定性质和危 害程度所确立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与该罪的共性;
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 体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 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以及 犯罪人的特 殊性。法定刑不确定,但宣告刑绝对确定。
执行刑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实际执 行刑罚时可以根据其表现减刑,但只能减少而不可 以增加。
绪言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2.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规则组成):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
(2)各类犯罪按重要性程度从重到轻排列; (3)具体罪名按社会危害性程度从重到轻 排列。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罪状+法定刑
刑法分论
主讲人:项婷婷
绪 言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二、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三、刑法分论研习的基本策略(方法 论) 四、参考书目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一)课程基本情况 (二)学习的现实意义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 类罪名 具体罪名 •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
——是指一个刑法分则规范中的内容能 够使用一个词语予以概括的情形。
2、选择性罪名
——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 复杂,反映出多种性质相同或类似的 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 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性罪名
——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
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 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
制性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
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各论概述内容提要:1、分则的体系2、条文结构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一、分则的体系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
1、分则体系的分类方法三分法: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二分法:公法益、私法益德、日、我国:国家、社会、个人法国:个人、国家、社会俄罗斯:个人、社会、国家2、我国分则体系及其特点依次规定了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1、罪状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第124条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刑法规范。
2、罪名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此而形成的罪名。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各论)概述第一节分论的研究对象和总、分论关系一、研究对象(见下表)除研究对象外,还要注意以下背景知识:1、1997年刑法修正前刑法表现形式混乱状态及修正后如何在形式上纠正这种混乱状态?2、刑法的统一性要求甚于其他法律,主要体现在制定与修改刑法法律规范的机构比较统一。
但各省有关部门公开或内部出台的一些规定对刑法统一性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3、三道防线的理解。
4、刑法(尤其是分则)的立、改、废。
5、刑法、刑事法律、刑法条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学、总则与总论、分则与分论等概念二、刑法总、分论关系总论没有学好,分论难以深入;分论没学透,难以理解总论的实质。
总论没有学好,可以通过学好分论加深对总论的理解。
刑法总论从宏观上研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主体形态、罪数形态、过程形态)比如盗窃罪,盗窃罪与将人灌醉后偷人东西的抢劫罪的区别。
而分则主要是从微观来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伪造多少人民币才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者相互的关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例2、利用抢票软件帮他人买票是否构成犯罪?例3、举某地四人商量抢劫案例4、以李双江之子轮奸案说明总论对分论的作用。
例5、抢夺手表后逃离50米被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例6、将蜂蜜误以为是农药放入杯中以加害于某人,有无构成犯罪?例7、危险驾驶罪入罪、吸毒不为罪说明总论对分论的影响。
共同过失犯罪体现分论对总论的发展。
三、学习刑法分论的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也就是犯罪分类,分为十大类。
二、刑法分则的依据例如:伪证罪应入哪一类罪名中?洗钱罪应归哪一类罪名中?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引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见刑法修正案八)1、“条之一”如何理解,为何不当成第133条第二款,而将其作为第133条之一?2、本条文结构分析?3、为何要确定本条的罪名?如何确定本条的罪名即依据何在?4、本条文的罪状是什么?其与犯罪构成是何关系?本条文是什么种类的罪状?一、罪状试分析以下条文的罪状及说明其罪状的种类:第三百八十四条(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进行非法活动的,(4)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5)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6)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01第一章 刑法概述
刑 法
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 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 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452条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说明
刑法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 ,条文全部用统 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 条文之下分款、项。 “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编 号。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论理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 范目的、事物本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 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死缓2年期满没 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 面意思的解释。如:将飞机解释成航空器。 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 面意思的解释。如:盗窃数额较大。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1、刑法的创制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一部 刑法典。 2、刑法的完善 (1)1997年3月14日通过,10月1日实施刑法典; (2)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 (4)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
形式定义
实质定义
广义刑法
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
2017年7月16日7时12分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周道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侯国云
罪名确定实例3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 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 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 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 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 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 犯罪人的特殊性。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 年。 缓刑考验期限,
罪名确定实例2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 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刑法各论概述 4课时
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刑法各论的研究范围,并结合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了解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意义及建立、完善的概况,掌握其特点与组成;明确具体罪刑规范的构成,包括罪状的概念、种类及各自的特点,罪名的概念、功能、种类和确定罪名的原则与方法,法定刑的概念、规定方式、刑法典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区别。
[重点难点]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特点;罪状的种类以及各自的特点;确定罪名的原则与方法;法定刑的规定方式。
[教学计划]四学时;采用讲授法、讨论法和比较法教学。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本节讲述刑法各论的含义、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及其具体表现。
一、刑法各论的含义刑法各论,又称刑法学各论、罪刑各论、刑法分论、罪刑分论,它以具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为主要研究内容,其主要研究对象为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反映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1.总则和分则:刑法典的两大部分组成。
总则主要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分则主要是罪刑规范,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2.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二者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刑法学以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
刑法总论以刑法典总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主要研究对象。
因此,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后者反映前者并且二者相互作用。
三、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一)刑法总论指导刑法各论1.犯罪论与犯罪观。
刑法总论中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等基本理论,有助于法律职业者[1]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指导他们科学分析每种具体犯罪的危害本质、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等。
罪刑分论概述
第一章罪刑分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刑法学总论与刑法学各论我国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的。
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的一般规定,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特点。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刑法体系的完整内容。
刑法学总论(又称刑法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刑法学各论(又称刑法各论),则是对具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刑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罪刑分论的研究对象:罪刑分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因此,罪刑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A.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B.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二、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1、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2、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3、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和健全。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的体系: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次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犯罪分类排列依据从总体上讲,我国刑法典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的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而对各类犯罪前后次序进行的排列,则主要是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
1.1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 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 罚
一般以“依法制裁”、“依法严惩”、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词表达,具 体如何处罚全由法官掌握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 具体的刑种和刑度,既有刑罚的限 度,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 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 中的适用
(三)法定刑的分类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 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 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3、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分类 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排列
第二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罪状 法定刑 罪名
一、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某一具体刑法分则规范=罪状+法定刑
二、罪状
罪状的概念 罪状的分类
(一)罪状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的描述,包括罪名和假设 条件
1、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 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 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有机 整体
2、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宣告刑的概念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1、宣告刑的概念
导论:刑法分论概述
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 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 类
(同类客体→某一方面共同的社会关系→同类法益)
• 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犯罪进行 由重→轻 排列 ( 由重 轻) • 各种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 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 一、罪状 • 二、罪名 • 三、法定刑
概括。
3.引证罪状 指的是刑法条文中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 引证罪状 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 空白罪状 成的特征,而是仅仅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殊分类: (二)特殊分类: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某一罪刑式条文仅采用一种方式对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 就是某一罪刑式条文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对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混合罪状 征进行描述。
二、罪名
• 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类罪中的节罪名 和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 本部分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是: ☆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的分类 ☆罪名的确定 1、合法性原则——紧扣刑法的规定,是一个恪守合法性原 则的罪名。 2、概括性原则——高度概括,力求简明 3、科学性原则——反映出具体犯罪的性质与本质特征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一)基本分类: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基本分类: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1.叙明罪状 就是罪刑式条文(罪状)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就是罪刑式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而没有超出罪名的 简单罪状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1.1 刑法分论的概念与意义1.2 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1.3 刑法分论的主要内容与体系第二章:犯罪论2.1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2.2 犯罪构成要件2.3 犯罪形态2.4 犯罪种类第三章:刑罚论3.1 刑罚的概念与特征3.2 刑罚的种类3.3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3.4 刑罚的改革与完善第四章:刑法责任4.1 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4.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归责原则4.3 刑事责任的时效4.4 刑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第五章:刑法的适用范围5.1 刑法空间效力范围5.2 刑法时间效力范围5.3 我国刑法的空间与时间效力规定5.4 刑法的冲突解决原则本章节教案以多媒体形式呈现,通过图片、案例、动画等丰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刑法分论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培养其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
第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罪6.1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6.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6.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6.4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第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7.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7.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7.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第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8.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征8.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8.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8.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刑事责任第九章:财产犯罪9.1 财产犯罪的概念与特征9.2 财产犯罪的种类9.3 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9.4 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十章:贪污贿赂犯罪10.1 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0.2 贪污贿赂犯罪的种类10.3 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10.4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教案以多媒体形式呈现,通过图片、案例、动画等丰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各类犯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法律规定。
刑法分论第 一 章 刑法分论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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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具体的犯罪条文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 , 这 种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构成 , 而具 体的罪名往往或明或暗地包括在罪状之中 。 正 确理解和掌握罪状与法定刑的概念和种类 , 有 助于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分则条文 , 依 法定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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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 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 有 罪刑 规范的 分则各条的 表述方式 , 均为 “…… 的 , 处 ……。”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某种具体 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 罪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 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与意义 一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 自近代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以来,刑法学也 相应地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大部分。刑法 总论以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刑法分论以刑法分 则为研究对象。作为刑法分论研究对象的刑法分 则,不仅指刑法典的分则,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 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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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法条竞合 , 又称法规竞合 , 是指由于法律错 综复杂的规定 , 使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 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 只能适用 其中 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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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 1.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如上述盗窃枪支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必然构成 与盗窃罪的法条竞合 。 2. 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 3. 行为人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犯罪条文 , 它 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 系 , 也就是数个犯罪条文的基本性质 、 形式有相 同方面 , 而在内 涵 、 外延大小上有所不同 。
1分论概说
• 特点: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 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 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 的法律适用根据(即按相关规定处理)。 • 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 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 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 相关规定论处。
• 刑法第163条1、2款: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3款: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 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
•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 “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 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 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 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 。 • 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 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 三、法定刑 • (一)法定刑的概念 •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 定的刑种与刑罚幅度。 • 设置原因: • 设置依据:
(二)法定刑的种类
•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 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二)法定刑的种类
•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1)只规定了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 低限度根据总则的规定确定。 • (2)只规定了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 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予以确定。 • (3)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 限度。 • (4)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 以上主刑并规定了附加刑。 • 4.浮动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该条罪状属于( )。 A 叙明罪状 B 简单罪状 C 空白罪状 D 引证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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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
1.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 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 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 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 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自应以正当防卫论。 3.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 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 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 本罪从重处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客观上 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故意的内 容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损害身体健康,死亡结果是 他不希望、未放任的,是其反对、排斥的;后者的目 的在于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果的故 意杀人未遂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的造成了伤害结果, 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没有 杀人故意,后者有杀人故意,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出现死亡结果。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 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 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 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具 体又有5种方式: (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 以下等; (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 以上等; (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 (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 的法定刑,这种情况最多; (e)规定援引法定刑,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 条款的法定刑。
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为16岁以 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 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 重伤还是轻微伤。
(二)认定本罪应区分的界限
思考题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什 么? (2)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是什么? (3)安乐死案件应如何处理? (4)如何具体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 伤害罪?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布置下节课的讨论题“司法机关超期羁 押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4.自杀案件的处理:
(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但对错误行为应予批 评,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 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更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3)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因自杀行为并不是犯罪, 所以不是教唆犯或帮助犯,应根据教唆、帮助行为在 实现自杀过程中的作用的不同分别对待。 (4)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 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 对待。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 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 特征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 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 身体健康的行为。 (1)非法伤害违反法律规 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 为。如果是合法的,如医 疗行为、竞技行为、防卫 行为,不构成本罪。
案例讨论:
李某、赵某曾经为琐事和孙某发生纠纷。某年十一月的一 天晚上8点多,天下着中雨,孙某正在一条比较偏僻的马路 边上的一家小卖部里边看电视边吃饭时,听到外面有人叫他。 孙某走到门外想看看是谁,刚一出门,李某、赵某即分别手 持8×100cm、8×80 cm的铁管向孙某打去。孙某向外跑 了20多米后被打倒,李某、赵某继续用铁管殴打孙某,后逃 离。孙某在泥泞中躺了半个多小时后被行人发现,送到医院 后已死亡。经鉴定,孙某头部共有十三处损伤,均造成了凹 陷性骨折,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受伤。李某、赵某当天晚上乘 火车逃往外地,一个多月后被抓获。 本案应如何定性?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 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 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 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 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过失致 人死亡既无伤害故意,也无杀人故意。实践中 对此较难认定,实务中认为,只要行为出于恶 意而造成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拘役、 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 刑。
(二)罪名
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确定罪名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合法性。 (2)科学性。 (3)概括性。
(三)法定刑
1. 法定刑的概念: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 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和刑度。 2.法定刑的种类: ( 1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完全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刑法 典只有18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但该刑法典实际上并未 实施。其他刑法典中偶尔有这种方式。 ( 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 未采纳该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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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 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 具体特征。 (4)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 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 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 律、法规的名称。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 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
具体区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B、犯罪的工具和手段; C、打击的部位;D、打击的强度;E、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条件;F、犯罪后的态度;等。 根据这些因素仍无法区分的,主要有: A、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如果双方都出于主动,而 处于互殴状态的,一般定故意伤害罪;B、对无故寻 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子捅人的,一般按实际造成 的结果定罪:未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死亡的,定 故意杀人罪;C、确实无法区分的,按疑罪从轻的原 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下编 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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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第一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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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 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 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 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 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 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 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 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 原则的具体运用。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 (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 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的描述,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 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 般低于宣告刑。
第二十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剥 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剥夺生命的行 为不构成本罪,如执行死刑、警察执行职务、正当防 卫等。其次,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 一般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手段多种多 样,但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杀人的,应以相关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毒等处理。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的在 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2)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如拳打脚踢、使用工 具、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等,也可能是不作为。伤害行 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体组 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如果不是以外力直 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咒骂致人精神病, 则不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处理。 (3)伤害的结果:从内容上可分为两类,即对身体组织 的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如 丧失听觉、丧失生殖能力等。从伤害的程度上,可分 为以下4级: A、轻微伤害;B、轻伤 ;C、重伤;D、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