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新编版)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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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新编版)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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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共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引用小村里人的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照明、通讯、供电等相关设施的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适用于全部煤矿的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术语和缩略语•煤矿:指煤矿企业或煤矿场合。
•双回路:指煤矿供电系统由两个回路相互备份。
•双电源:指煤矿供电系统由两个电源相互备份。
管理标准供电设施管理1.煤矿应设立专职配电工,负责煤矿的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煤矿供电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正常。
3.供电设施的维护记录应认真、准确,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修复和更换设备。
4.供电设施的设计、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双回路管理1.煤矿供电系统应采用双回路进行供电,确保电力的连续和稳定供应。
2.双回路应采用分别沿不同走向铺设的方式,避开因设备故障或线路故障导致供电停止。
3.双回路的线路应在物理上相互独立,相互不受影响。
4.双回路的线路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记录,方便维护和管理人员的查找和维护和修理。
双电源管理1.煤矿供电系统应配置两个独立的电源,确保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能够自动切换到另一个电源。
2.双电源之间的切换应快速可靠,不得影响煤矿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3.双电源之间的切换过程应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切换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双电源的状态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
考核标准供电设施管理考核1.煤矿配电工的工作情况和绩效验收。
2.供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3.供电设施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是否及时有效。
4.供电设施的设计和改造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双回路管理考核1.双回路的铺设情况和线路的独立性。
2.双回路的标识和记录是否清楚可查。
3.双回路的故障维护和修理和处理情况。
4.双回路的供电连续性和稳定性。
双电源管理考核1.双电源的配置和切换装置的工作情况。
2.双电源切换的速度和稳定性。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编号:SM-ZD-88093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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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一、概述为了保障煤矿供电的安全和稳定,以及应对突发情况对供电系统的影响,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供电系统,要求确保煤矿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标准2.1 供电系统维护1.煤矿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专业的电气维护和修理团队进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3.检修计划应提前订立,并通过定期巡检和设备测试进行执行。
4.检修记录应认真记录,并保管至少两年。
2.2 供电设备备份1.煤矿供电系统应具备双回路、双电源的配备,确保在一条线路或电源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切换到备用线路或电源。
2.双电源系统应依据供电负荷的大小进行设计和投入使用。
3.双回路系统应确保回路之间相互独立,避开单一故障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供电系统测试1.煤矿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验证备用线路和电源的可靠性。
2.测试应由专业团队进行,确保测试的准确性。
3.测试应包含备用线路和电源的切换速度、切换成功率等指标的评估。
4.测试结果应认真记录,并保管至少两年。
2.4 突发情况应对1.当发生突发情况,例如供电线路或电源故障,应及时进行故障切换,并通知相关人员。
2.在故障切换过程中,应确保煤矿正常运行,尽量减少对生产的影响。
3.突发情况应当进行事后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显现仿佛情况。
三、考核标准3.1 供电系统可靠性1.使用双回路、双电源的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应实现98%以上。
2.在测试过程中,备用线路和电源的切换成功率应实现99%以上。
3.2 供电系统维护和检修1.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定时完成,计划执行率应实现95%以上。
2.检修记录应准确、认真,无紧要信息遗漏。
3.3 突发情况应对1.突发情况下的故障切换时间应掌控在30秒以内。
2.突发情况应对的准确性和效率应得到相关部门的确定。
四、总结本规定旨在确保煤矿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过管理标准的执行和考核标准的监测,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供电系统中的问题,保障煤矿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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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引用小村里人的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共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引用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引用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 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___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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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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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
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6、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7、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8、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9、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10、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
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11、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12、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
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13、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14、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不应少于2台,;
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15、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16、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无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
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17、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
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18、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19、移动变电站
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2)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至150m。
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
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19、供电电缆
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
2)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20、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