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移动基站建设有何影响?
物权法对移动基站建设有何影响
<物权法>对移动基站建设有何影响《上海市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强调了设置基站必须统筹规范,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各方经营者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做到“资源共享、合理布局”。
这样做既规范了社会公众的行为,又规范了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行为,只有依法设置基站,才能使基站得到合法的保障。
《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主要是采取“政府许可,企业补偿”的模式,由电信运营企业提出设置基站的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环保局批准后,颁发《基站选址认定书》。
并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电信运营企业获得《基站选址认定书》的行政许可后,意味着政府机关赋予了移动网络经营者设置基站的特定权利的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反对或阻挠。
小区居民对市无委办颁发的《选址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无委办撤销《选址认定书》。
因此移动基站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当然有权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移动基站。
移动基站是否进小区由居民说了算,还是由无线网络布局决定?《物权法》出台后,社会媒介对移动基站的设置进行了指责,有些认为“基站进小区,必须由业主说了算,业主不同意,基站不能进入居民小区”。
这种说法,表面上好像很尊重民意,其实是违反公用电信设施的科学性,也是违背了《物权法》有关规定的。
移动通信是一种蜂窝结构的通信系统,网络结构是采用类似六边形的蜂窝状小区制覆盖,其设计覆盖半径在200米至600米,基站与基站之间是互相牵制的。
基站设置的位置,是不能随意选定的,而是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无线通信覆盖范围,确定有关上海市无线电固定台(站)通信网络的布局和选址位置。
更重要的是,一旦基站位置确定后,不允许作大范围的调整。
如果随意改变或者关闭一个基站的位置,不但会使该基站附近3平方公里的地方成为通信盲区,而且将会引起整个通信网络的连锁反应,严重影响本地区移动通信的通话质量。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现代通信领域,移动基站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是,在选址时需要考虑基站与周围居民的安全距离,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影响。
本文将探讨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距离基站在工作时会发射无线电波,其信号强度随着距离而递减。
安全距离是指在基站发射的电磁波已经递减至安全范围内的距离。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基站发射的电磁波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与信号强度和频率有关,建议对基站的安全距离进行科学评估,以确保信号强度满足人体健康标准。
通常,基站的安全距离与电磁波的频率、信号强度、基站高度、天线安装高度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基站的安全距离应根据不同的频段进行评估,并应考虑居民周围的环境、建筑结构、地形地貌等因素,以确保在基站发射电磁波的同时对人体健康没有潜在的危害。
国际上,根据不同频段的电磁波强度和危险程度,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距离标准。
例如,欧洲议会制定的《无线电频谱政策》就规定,人类无法承受每个频率的电磁波强度超过受限的参考水平(RF)。
根据频率和RF值,可以计算出基站的安全距离。
在中国,国家电磁波安全标准和基站安全管理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也详细规定了基站的建设和工作安全距离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和电磁波的影响,国内外的法律法规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国内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信业者的无线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防止对人体的有害干扰。
2.《电信设施环境保护规定》(工信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新建或者改建的无线电通信基站等电磁波辐射源,其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应当具备对人类健康无害的保护措施。
3.《电磁波辐射防护规定》:规定了不同频率电磁波影响人体健康的参考值和限值,并规定了不同频率电磁波的安全距离。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安全要求,合理设置经营门店和广告设施等。
物业管理法规案例分析:屋顶安装发射天线案
物业管理法规案例分析:屋顶安装发射天线案案情:某移动通信公司购买了某住宅小区内一套顶层的房屋后,把该房屋作为移动通信机房,并在屋顶竖起了4根手机发送天线。
住户反映,他们已经产生失眠,烦躁,神经衰弱,先兆流产,身体疼痛等症状,认为是手机基站辐射带来的结果,要求将该基地拆除。
小区管理处与该移动通信处多次交涉,而移动公司则以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测定该移动通信无线发射的电磁波未超出国家标准范围,并不影响人体健康,移动通信公司也是住宅区的业主,也拥有屋顶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为由拒绝拆除。
问题:移动通信公司主张是否成立?案例分析:移动通信公司主张应不予支持。
首先,移动通信公司将住宅改做通信机房,已经改变了房屋的合理使用功能。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其次,移动通信公司利用屋顶设立手机发射天线,属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移动通信公司作为小区的业主,虽然也拥有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根据居住的需要,平等利用,例如安装空调、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
但移动通信公司利用屋顶安装手机发射天线则不是基于居住的需要,而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超出了个人有权利用的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这种以经营为目的的利用,其利用的决策权、收益权归全体业主享有。
因此,移动通信公司以住宅业主为由拒绝拆除天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基于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移动通信公司的发射天线已经使部分业主出现各种身体异常反映,说明已经对相邻人造成伤害,受害业主有权要求移动通信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物权法》对电信服务将产生什么影响?
《物权法》对电信服务将产生什么影响?即将于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直接触及了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这里所说的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主要是指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管道及其他配线设施。
之前,电信建设中许多物权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导致确权上的困难和模糊。
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当属一类。
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所有权归属的不确定性引发了电信服务中的许多问题。
“驻地网垄断”、“最后一百米”、“用户转网”等问题无不凸显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物权上的争议,从而导致对用户利益的侵害以及电信建设市场秩序乱象的频仍。
《物权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解决了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归属的难题在讨论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之前,要先介绍物权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的不同部分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对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享有共有权,并且基于对建筑物整体的利用、管理和维护、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享有的成员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见,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三个部分。
要界定建筑物配套电信设施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就要区分上述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作为专有权客体的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和使用上能够独立且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标的建筑物部分,主要是指业主独立的空间以及有独立的出入门户的住房。
作为业主共有的权利客体是指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它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部分。
这部分客体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屋顶、外墙、地基等;第二类是为实现对专有部分的利用所必需的部分,如公共门厅、走廊、楼梯等;第三类是为实现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而安装的辅助设备,如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备、电信设施等。
强规一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
强规一: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标志着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建筑物必备的项目配套重新回归公用基础设施行列,规范了山东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推动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避免了重复建设。
强规二: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其它大型建筑物,均应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明确要求重点场所等建筑物必须为室内分布建设预留空间。
强规三:对通信机房、室分机房、通信电源、通信管线、屋面设施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了规范。
该技术标准适用于各种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也可参照执行,标志着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从此有据可依。
钟子期听懂了俞伯牙的琴音——“巍巍乎若高山,荡荡乎若流水”,俞伯牙视其为知音。
钟子期死后,面对江边一抔黄土,俞伯牙发出“此曲终兮不复弹,三尺瑶琴为君死”的感慨,摔琴而去,从此,高山流水,知音难觅。
红楼里,宝钗与黛玉皆爱宝玉,宝钗看重功名,常拿一些伦理纲常来压制他的不羁与顽劣,黛玉却从未提及这些,因她懂得他的心性,她说“ 你既为我之知己,自然我亦是你之知己”,造化弄人,木石前缘虽是虚空一场,却怀金悼玉,梦萦千古,今日读来依然荡气回肠!。
移动信号塔占地补偿标准
移动信号塔占地补偿标准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信号塔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移动信号塔的建设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这就涉及到土地占用补偿问题。
下面就是移动信号塔占地补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移动信号塔占地补偿标准概览在占用农村土地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采用现金补偿和物质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1. 现金补偿:对于被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当地土地出让价格的1.5倍计算,作为现金补偿标准。
2. 物质补偿:为了保障被占用农民的生产生活,移动运营商需要为他们提供物质补偿。
具体补偿内容包括土地恢复、农作物及基础设施补偿等。
二、移动信号塔占地补偿标准具体规定1. 现金补偿标准(1)土地出让价格:国家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用途进行分类,价格也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耕地,一般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等,出让价格分别为9.6万元/亩、7.2万元/亩、4.8万元/亩。
(2)补偿范围:现金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被占用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补偿方式:移动运营商可以通过一次性现金补偿、年金补偿、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现金补偿。
2.物质补偿标准(1)土地恢复:移动运营商需要负责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恢复,恢复内容包括平整土地、还田、填埋杂草等。
土地恢复费用计算方式以实际施工费用为基础,再加上10%的管理费。
(2)农作物补偿:移动信号塔建设可能对周边农民的农作物造成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补偿金额按照受损农作物平均市场价格的100%计算。
(3)基础设施补偿:为了弥补移动信号塔建设对周边社会环境的影响,移动运营商还需要进行基础设施补偿。
具体补偿内容包括路灯、路牌、污水处理设施等,补偿金额根据实际需求和费用计算。
三、移动信号塔占地补偿标准相关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补偿合理、公平、透明。
2. 移动运营商需要提前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移动信号塔的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物权法》对通信基站建设的影响
分 公 司 告 上 法庭 请 求 南 京 市 下 关 区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电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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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编 : 孛文 伟
编辑 : 李志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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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对住宅小区设施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高资源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水平。 针对 当前 住宅 小 区通 信设 施 以及 管道 建 设 中 的 突 出矛 盾 . 一 方 面要 狠 抓 制 度 的建 设 和 落 实 ,
和条 件 ,引导 企业 树立 竞合 共赢
的观念 ,推 进 通信 建设 在共 享 中 共建 , 在共 建 中共享 , 现科 学发 实
更加规范。
在 住 宅 小 区通 信 配 套 设 施
方面 :
套 设 施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的 法 律
规 定 , 进 入 运 营 后
( ) 合 本 省 ( 、 ) 际 1结 区 市 实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情 况 , 究 制 订 住 宅小 区通 信 配 研
套设 施 管 理 的实 施 细 则 。 ( ) 2 与 地方 建 设 主 管 部 门协 商 , 争取 出 台住 宅 小 区 通 信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地方 标 准 。 ( ) 大 小 区通 信 设 3加 施 建设 监 管 力 度 , 保 符合 标 准 确 要求。 在通 信 管 道建 设 方 面 : ( )协 调 新 建 通 信 管 道 规 1 划 , 入 城 市建 设 总体 规 划 。 2 纳 ()
管道 资 源共享 工 作 ,避免 重 复建 设, 提高 资源 利用率 。 通信 管理 各
局要按照 “ 统筹 规 划 、 合 建 设 ” 联
通信 管道 和住 宅小 区通 信 配套设
施 建设 管理 提 供依 据 :另 一方 面 要 加 强 与相 关 方 面 的协 调 配 合 , 积 极 向地方 党 委政府 及 有关 部 门
坚 持 资 源 合 理 有效 分 配 的 原 则 , 注重 可持 续发 展 ,继 续推 进 干线 传输 网、 动 通信 基站 铁 塔 、 移 电信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总经理郑杰:善尽责任引领行业和谐繁荣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总经理郑杰:善尽责任引领行业和谐繁荣作者:郑大海来源:《通信产业报》2008年第09期“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
”两会传递出了民生之强音。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大篇幅关于民生问题的表述引起郑杰代表的思考,使他在关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把目光投向了民生议题和社会公益事业。
“这是一份人民关心的报告,也是一份关心人民的报告。
”在上海代表团驻地,记者遇到了刚刚参加完政府工作报告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总经理郑杰,“民生和责任是这次政府工作报告给我的最大感受!”第一次参加全国人代会的郑杰是有备而来,他提交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统一立法,制定《志愿服务法》”、加快《电信法》立法进程,促进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议案以及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建议等涉及信息通信、人文、环境等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从源头截流垃圾短信郑杰表示:“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对正常生活的侵扰已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现在国内群发短信公司众多,相对完整的垃圾短信产业链已经形成,作为通信行业的代表,我关注的是在垃圾信息治理的问题上,不仅要善尽企业责任有效治理,并在此基础上提交议案,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从立法的高度对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战略规划。
”据记者了解,郑杰已经“盯上”垃圾短信很长一段时间了,一直利用各种机会进行调研。
他在中国互联网协会2006年发布的一份手机短信状态调查中发现:我国手机用户平均每周会收到8.29条垃圾信息,6.25%的用户每周会收到多达40条以上的垃圾信息。
垃圾短信的泛滥不仅对短信接收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大量的垃圾短信占用了有限的网络资源,还直接影响了通信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虽然移动运营商已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群发垃圾信息的处理力度,但由于电信运营商对于短信发送内容、数量的监控缺乏必要法律依据,治理垃圾信息存在诸多障碍。
5019通信设施建设不当
55001199通通信信设设施施((基基站站、、管管线线))建建设设不不当当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律律法法规规1、《安全生产法》2、《物权法》3、《土地管理法》4、《农村土地承包法》5、《刑法》6、《电信条例》7、《电信建设管理办法》8、《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11、《民法通则》9、《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0、《贵州省地质环境条例》11、《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条条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法律问题探析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法律问题探析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3年第8期由于我国城市建设和通信事业飞速发展,加之通信设施的周期性更新换代,一段时间以来,集中爆发了移动通信基站撤、并、建等各种问题。
围绕基站的拆与建、进与退、出与入,在各大通信运营商、基站设施入驻地以及广大居民之间,上演了一场场“维权”、“对价”并存的博弈战。
由于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不一致,歧见纷纭,最终导致矛盾多多,一时成为各方关注的社会热点。
文/范靖靖从现状来看,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更多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从应然层面来看,由于基站所具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属性,又适宜作为《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说的公共基础设施来看待。
在基站设置使用和日常管理中,始终存在两个维度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使用需要加强组织规划和日常管理,即政府和运营商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上设置基站,必然涉及公民的物权、租赁权、相邻权、物业管理权等法律关系,即运营商和居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但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其服务的对象包括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所以其法律关系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目前主要通过行政审批来实现对基站的监管,从相应的布局规划引领、年度计划实施、具体站址认定直到台站执照核发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手段比较完备,基本实现了对基站设置使用等行为的有效监管;而存在争议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则是来源于运营商和居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
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基站通信机房法律属性、基站辐射的损害赔偿认定以及基站租赁合同纠纷等。
通信机房的法律属性传统意义上居民对于基站的投诉主要集中在电磁辐射影响,但是在《物权法》出台后,公众对于物权保护意识的新一轮升温,从基站通信机房改变房屋住宅性质的角度提出的信访相对增多。
移动基站土建配套建设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移动基站土建配套建设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第一篇:移动基站土建配套建设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移动基站土建配套建设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而土建配套建设是整个基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建配套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后续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因此,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基站土建配套部分,必须引起参与建设相关方的足够重视。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参与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应该进行系统考虑、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土建配套设施应具备的特性要搞好基站建设首先必须了解基站所具有的特性,根据移动通信基站的功能需求,基站土建配套设施应该具备以下特性: 1.适应性配套设施必须满足移动通信设备的安装和正常运行,根据不同设备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空间,满足温湿度、载荷要求,并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2可扩充性配套设施必须留有足够的设备可扩充空间,一方面要考虑未来设备扩容的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多家运营商共用配套设施的需求;3安全性配套设施必须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具备防雷击、防盗窃、防人为破坏功能,具备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4环保、节能性基站的选址应尽量避免侵占耕地、破坏树木等自然植被,有条件的尽量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2 土建配套设施的基本组成基于以上特性,一般来讲,一个移动通信基站的土建配套设施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站站房、油机房、塔、杆、变压器、配线桥架、接地系统、围墙土建配套建设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移动通信基站土建配套建设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影响后期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正常运行,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遗憾和缺陷。
经过调查,目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基站缺少土建配套总平面布置设计,基站站房、铁塔等配套设施详细定位不明确,给施工安装带来困难;(2)室外地坪、围墙等配套设施没有标注或没有明确设计做法,造成项目实施缺项,后续费用审计等环节缺乏设计依据,无法顺利实现资产转固;(3)通信铁塔直接包给厂家,无专门设计。
通信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 年)第二次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五)有明确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 年4 月1 日实施)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及施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 修正)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2006 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移动基站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项技术标准。
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以上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要更加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1.2移动基站辐射值符合标准面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种种猜测与疑惑,辽宁省环保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建基站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科学监测和评价工作:首先,在基站未建成期间进行标底测试,对辐射值进行预测,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然后,在基站开通后进行现状监测,有问题的基站立即停站整改;最后,对基站进行验收并发放电磁辐射合格证。
经检测,网上运行的基站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超过98.5%,个别点经整改后也顺利通过验收,全部获得了辽宁省环保局颁发的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合格证。
同时各省、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会同移动通信工程建设主管局按照国家颁订的标准,分别对基站进行了科学监测,测试结论有如下三点共性:一是任一基站测试点的综合电场强度在移动通信900MHz频带内均低于12V/m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二是基站符合GB9175-88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场强一级强度安全标准要求;三是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区域”的场强测试值均符合工程技术要求与电磁辐射设计安全值。
基站密度与辐射强度的关系手机持有者在“移动”的过程中能随时接通电话,并保持清晰、稳定的通话效果,是因为手机与基站及基站控制器之间,借助无线信道,传送着通信信息、控制信号、测试信号。
为确保通话质量,手机与基站之间自动遵循双方约定的计算机控制程序,动态调整通话信道、电磁辐射功率与接收灵敏度,同时还实现智能登记国际与国内漫游、切换局域与基站、记录通话时长与费用等各种功能。
化解移动基站建设法律纠纷
化解移动基站建设法律纠纷作者:何廷润来源:《通信产业报》2008年第05期由于《物权法》与《电信条例》未对移动基站的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致使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
有关专家建议,《物权法》及未来即将颁发的《电信法》,应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界定,而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发挥主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并有越演越烈之势,基站建设受阻已成为全国普遍现象。
其中,固然有2G占用了大量的站址资源造成站址资源紧张,以及居民环保意识增强担心电磁污染等原因。
但是,应该看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实加剧了基站建设中本己存在的诸多矛盾的显现,而其核心是对基站在民用建筑中的产权归属产生分岐所致。
《物权法》与《电信条例》自《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以来,对基站选址、建设及维护的风波此起彼伏,先有北京、上海等小区拒绝TD基站进入,近日又有南京居民状告小灵通基站设置侵权。
在这些事件中,大多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包括基站在内的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
小区中个别人要求建设基站,其他人不同意时,只能依据《物权法》,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程序决定,即须经小区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方能生效。
这种观点具有不小的影响力,也赢得了不少业主的赞同。
运营商主要引用《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基站建设法律意见分析
关于租赁土地、房屋进行基站建设的法律意见书一事由基站是我公司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公司的基站建设一般需要借助他人土地竖起铁塔,或在高楼楼顶立杆架设天线,为此需要大量租赁土地和房屋,其中涉及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城镇居民小区房屋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租赁行为属于民事范畴,可能涉及物权、租赁权、相邻权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而移动通信服务属于公用服务领域,其服务对象属于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其法律关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其租赁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容易发生纠纷。
纠纷发生后影响面广,处理难度较大,从而加大了通信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目前公司就面临几起此类法律纠纷。
二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的土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都享有出租土地的权利。
实践中,我公司一般统一采取与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进行基站建设。
通信企业进行基站建设一般认为属于建设用地,会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严格的限制规定,通信企业原则上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农业用地直接进行基站建设,因此通信企业在基站建设前要依法取得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另外,通信企业一般只与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是村委会,但土地往往又是承包给农民个人的。
若只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容易与土地承包人发生纠纷;若只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合同,村委会又经常以承包人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加以阻挠,其中涉及众多利益纠葛。
在城市,通信企业一般通过租赁的方式在居民小区的建筑楼顶上建造基站、通信机房等设施设备。
这里就涉及到《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用权的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楼顶等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基站建设相关法律
基站建设相关法律第一篇:基站建设相关法律一.安装基站应履行的手续:(1)、获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许可。
已获权运营的移动通信经营者在设置或增设移动通信基站时,要先填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审批表》,像无委申报。
无委办在十五日内对递交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审批表》予以答复,同意设置时,核发《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
(2)、获得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估合格证。
运营单位建站后,即应报环保局申请《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
环保局应在三个月试运期内测试,经验收后,核发《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
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限制区,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部门规章:*未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的基站,不得投入正式使用,其所建基站属于违法建筑(3)、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执照,设台单位凭《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台站技术资料表》、《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申办电台执照。
二.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建设基站违反《物权法》: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二篇:基站建设1通信工程建设是将点与点连接起来,形成具有(通信)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
2按照施工项目来讲,完整的通信工程建设可以分成(通信设备系统集成)、通信线路架设和铺设,线路工程和(用户接口工程)四个部分。
3按项目执行的类型分,通信工程可分为一般施工项目和(交钥匙)工程。
4过电压是指工频下交流电压均方根值升高,超过额定值的(1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1min的长时间电压变动现象。
5雷电可以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和球形闪电。
6屏蔽就是对两个空间区域进行金属的隔离,以控制电场、磁场和电磁波由一个区域对另一个区域的(感应和辐射)。
移动基站建设相关法规
移动基站建设相关法规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设移动基站的相关法规1、国家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限制区,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
那么此规定反过来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物附近,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建通信基站这样的电磁辐射设施。
2、《物权法》对电信设施的建设的条款《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以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业主对小区内移动基站建设许可的基础。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一步确定了业主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因此,小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建设移动基站等。
3、《物业管理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利益关系人同意,而且对于经营收益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环境影响作为小区内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内业主应当就有关小区环境影响的事项进行共同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小区楼顶建基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通信公司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被告某通信公司在小区楼顶建设基站,导致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基站,恢复原状。
被告某通信公司辩称,其在小区楼顶建设基站是经过合法审批的,且基站的建设不会对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此外,被告还表示,基站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小区业主的通信需求,对通信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通信公司在小区楼顶建设基站是否经过合法审批?2. 基站的建设是否对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3. 如何平衡公共需求与业主权益?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某通信公司在小区楼顶建设基站是经过合法审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应当依法审批。
被告某通信公司在建设基站前,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因此,其在小区楼顶建设基站的行为是合法的。
2. 基站的建设对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被告某通信公司在小区楼顶建设基站,未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在平衡公共需求与业主权益方面,法院认为,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通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拆除基站,并要求其在拆除后恢复原状,以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平衡公共需求与业主权益的司法实践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法律法规的适用。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判决。
2. 司法公正与效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拆除基站后应恢复原状,体现了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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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 营企 业是 否有权在居 民
小 区内设 置 移动基 站 ?
有些 居 民认 为电信运 营企业未经小 区
居 民同意 ,擅 自在其小区 内设置移动基站 , 影响居 民生活 ,应予 以拆 除 。电信运 营企
作为 的义 务,不得干涉权利 人行使物权 。 电信通路权是确保 电信 畅通 的核心 。 电信 通路权 既 是 电信竞 争 的重 要依托 ,又
确保 电信 通路权 ,就必须 保证 电信业 务经 营者 对 公共 基础 设旌 的使用权 、对私 人财
产 的使用权 。从法律角 度来看 ,电信 业务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副委 员 长朱学 范应上海 市
长 汪道涵 邀请 到上 海 ,帮助制 订上海 邮 电 发 展规划 。同年 1 2月 2 8目,经邮 电部和
是 电信业 务经营 者进入 电信 市场 、提 供 电
业 是否有权在 居 民小 区设 置移动基站 ?
移动基 站属于公用 电信设施 ,是城市 建 设基 础设 旌 的重要组 成部分 。移动 基站 建 设是城市建设规划 的组成部分 。 9 4年 , 18
信服 务 以及 参与 电信竞 争 的前 提条件 ,要
经营 者在 民用建 筑上设 置基站 ,必然 涉及 公 民 的物权 、租 赁权 、相邻权 等关系 ,但 由于 电信业 务经 营者 的 电信服 务属 于公用 服 务领域 ,其服 务对象 属于 社会不特 定 的 公众 群 体 ,其法 律关 系又不 完全等 同于一
般 的 民事法律关系 。 最近 ,据报道 ,今年 1 O月 1目 《 权 物
各 级人 民政府城市 建设 总体规划 和村 镇 、 据 城市 发展 总体 规划 的要 求 ,编制基 站 的
进 小区 ,必须 由业主说 了算 ,业主不 同意 , 上 好像 很尊 重 民意 ,其 实是违 反公用 电信
。这种 说法 ,表 面 集镇 建设 总体规划 。 ”因此基站 建设应 当根 基 站不能进入居 民小区 ” 物 专 业 发展规划 。基站 的布 局 ,要按 照 国家 设 旋 的科 学性 ,也是违 背 了 《 权法 》有
维普资讯
《 物权法 》对移 动基 站建 设有何影 响 ?
1 O月 1日,《 物权法》即将 生效 。《 物
权 法 》秉承 了宪法 “ 民的合 法 的私 有财 公 产不 受侵犯 ”的精神 ,是一部 确认财 产 、
利用 财产 、保护 财产 、调整财 产关 系 的重 要基 本法 。物权 的客体 主要 是不动产 和动 产 ,任何 单位和 个人对他 人 的物权 负有不
应纳入 城市规划 。 ”我 国 《 电信 条例 》第 4 5
。
为此 ,探讨 《 物权法 》对移 动基 站 的
建设 是否有 影 响是 电信运 营企业 普遍 关心
的事 情 。
维普资讯
基站 条规定 :“ 基础 电信建设项 目应 当纳 入地方 基 站 的设置进 行 了指责 ,有 些认 为 “
上 海市政 府研 究 决定 ,成 立上海 市通 信领
导小组 ,城 市规划 、房地 产等 部 门参 加会 议 ,使上海 邮 电建设步入 新的阶段 。
18 年 4 98 月上海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
《 上海 市保 护和 发展 邮 电通信 规定 》第十 条 规定 “ 电通信 发展规 划 ,包 括 邮 电局 邮
线 电管理 局会 同市城市规划 局 、房地 产 管 方 成 为通 信盲 区,而 且将会 引起整 个通 信
理 局 、环 保局批准 后 ,颁 发 《 站选 址认 基
网络 的连锁 反应 ,严 重影 响本地 区移 动通 信 的通 话质量 。 《 物权法 》 八十八条规 定: 不动产 第 “ 权利人 因建造 、修缮建筑物 以及铺设 电线 、 电缆 、水管 、暖气和 煤气管 线等必 须 利用 相邻 土地 、建 筑物 的,该土地 、建 筑物 的 权利人应 当提供必要 的便利 。 ”物权法 的这 条规 定 ,其含 义是指不 动产权 利人 非经 过 邻人 的土地 、建筑物不 能安设 电线、 电缆 、 水管 、煤 气管等 管线 ,而此管 线系 社会 公 人 的土地或 者建筑 物安设 ,但应 选择 损设 备 和 电 含 、
法 》正式实施 后 ,将 “ 引爆 ”维权诉讼潮 , 移 动基 站 的设 置 也将 是 维权 诉讼 的热 点之
一
信 管 线 ,均 应 纳入城市 建设 规划和 市政工 程建设年度计划 。 92 《 ”19 年 邮电部 、建 设 部关 于在 城 市建设 中进 一 步搞好通 信设 施 及管线配 套建设 的联合通 告》中明确 :“ 城 市 通信 建设及 室外 通信 管线配套 建设 ,均
有依法 设置基站 ,才 能使基站 得到 合法 的 保 障 。《 电信条例 》第 四十七条和 《 上海 公
统 , 网络 结构 是采用类似 六边 形 的蜂窝 状
小 区制覆盖 ,其 设计覆盖半径在 2 0米 至 0 站设 置 的位 置 ,是不 能随意选 定 的,而 是 由电信 运 营企业 根据城 市发展 的总体 规划 和 国家 有关 规 定确定无线 通信覆 盖范 围, 确 定有 关 上海市 无线 电固定 台 ( )通信 站
通信行 业 的服 务质量标准 ,确保 无 线覆 盖 关 规 定的 。
范 围。
移 动 通信 是一 种 蜂 窝 结构 的通 信 系
《 海 市 移 动 通信 基 站 设 置 管 理 办 上 法 》强调 了设 置基站必 须统 筹规范 ,城 市 享基站 资源提供 便利 ,做 到 “ 资源 共享 、 合理布局 ” 。这样做既规范 了社会公众 的行 为 ,又 规范 了移动通信 运营商 的行 为 ,只
网络 的布局 和选 址位置 。更 重要 的是 ,一
0 基站与基 站之间是互相牵制 的。基 公共设 旋 的管理单位应 当为各 方经 营者 共 6 0米 ,
用 移动 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主要是 采 旦 基站 位 置确 定后,不允许 作大 范 围 的调 取 “ 政府 许可 ,企业补偿 ”的模 式 , 由电 整 。如果 随意 改变 或者关 闭一个 基站 的位 信 运营 企业提 出设置基站 的 申请 ,经市 无 置 ,不 但会使该基站 附近 3平方 公里 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