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感情确以破裂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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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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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

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

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

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论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摘要“感情破裂”这一词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所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虽然从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已经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制定了十几条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的补充,但是“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依然不够解决多变的诉讼离婚案件。

本文将通过对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感情破裂标准的确立及发展,分析该标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可以用来解决该类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制度法定理由感情破裂作者简介:周宏海,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2-02一、前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部分,和结婚制度一样,同属婚姻法范畴。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类的思想观念发生着变化;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迁。

虽然离婚的方式和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但是离婚到底是人类情感的处理,轻不得也重不得,必须要有合适的方式。

然而每个人出生、成长、生活的环境不同,很难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标准来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关于诉讼离婚的标准问题各国都在探寻,都希望找到一个相对合适的判断标准。

中国和其他世界各国现代的法定离婚制度都曾经历过一个有不公平、不恰当的离婚模式,到现在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的离婚方式。

然而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存在及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也伴随着出现。

二、我国的法定离婚制度与现存的问题(一)我国法定离婚制度法定离婚制度是指在夫妻无法实现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

而“夫妻感情破裂”,则是认定双方婚姻是否继续的标准。

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离婚,⼜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或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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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般说来,调解⽆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效并不⼀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当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活。

这两种⾏为都是违反《婚姻法》⼀夫⼀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为。

夫妻⼀⽅重婚或者与他⼈同居的,经调解⽆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拒不履⾏抚养义务的⾏为。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为夫妻⼀⽅,受害⼈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三

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案例分析

离婚案例分析

离婚案例分析【案情摘要】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在旬邑县登记结婚,婚内育有一女,李小某,2020年12月28日出生。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出轨,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现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原告提起离婚。

婚内,原被告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查干渠沣西新城高桥街道曹坊村房屋拆迁,每人补偿129000元安置补偿费、65平方米安置住宅用房,被告应依法给予原告。

另被告多次用原告身份信息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现有共计28017.8元未还清,依法应由被告偿还,综上,原告依法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安置补偿费129000元,判决原告享有65平方米搬迁安置住房所有权;3、判令被告用原告身份信息贷款共计28017.8元由被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关于双方婚生女李小某跟随哪一方生活?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否应当另外提起家庭共同财产析产诉讼?4、关于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谁偿还?【法律分析】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离婚(一)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有婚外第三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某长时间与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

被告在游戏社交中,与第三者建立恋人关系,并购买游戏皮肤送给第三者。

原告也在被告手机中发现大量被告与第三者暧昧的微信聊天记录。

第三者发微信:“我今年本来已经打算好了一个人过年了”,李某某回复:“但是你现在不是有男朋友了吗”。

李宏庆:“那你是啥”,第三者回复:“我是你的宝”。

李某某:“那老公晚上忙完没过去陪你?”被告在上述微信聊天中对第三者自称“男朋友”、“老公”,内容及其暧昧,并非是被告所称仅仅是朋友之间开玩笑。

此外,被告明确承认其有婚外第三者。

原告给被告发微信:“你说你没出轨那你给我解释解释他这句话是啥意思”,被告回复:“就喝多了睡了两次,没必要一直抓着不放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愈发重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了指导,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一、婚姻关系的确认在婚姻关系的确认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的法律,婚姻是自愿的、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合法伴侣关系。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依法登记。

司法解释还针对同性婚姻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同性伴侣的权益。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对于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也给予了特殊保护。

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这样既保护了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又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惩处。

家庭暴力是对婚姻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财产权利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紧急保护令的颁布、暴力行为的制止和惩处等。

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了法律的保护,也使得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四、离婚的原因和程序在离婚的原因和程序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程序包括起诉、双方协商和调解等环节,确保了离婚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细则,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提供了明确指导。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确认、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处,还是离婚的原因和程序,司法解释都提供了具体的处理方法和保护措施。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咸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陈柳怡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1。

为方便论述,本文中的卖淫嫖娼仅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交的行为。

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绝对如此。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夫妻一方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离婚标准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则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标准问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

在离婚制度中,法定离婚标准又是其核心问题。

法定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关键地位。

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

2001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该法第32条第2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相关法条高度概括了离婚标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易事。

感情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纯粹地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主观、抽象、可变等特征。

更由于夫妻关系的隐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査证。

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离婚情形,很难得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作为评判基础,但有时当事人外部的言行与思想深处并不一致。

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效的审查,当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不存在恶意,并及时刪除侵权信息或断开有关信息链接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中,婚姻家庭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感情的破裂是一个严峻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二、夫妻感情的破裂表现1. 沟通疏远:夫妻之间的沟通是维系感情的重要方式,如果夫妻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甚至只是一味的冷漠和沉默,那么这就可能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之一。

2. 情感变淡:夫妻之间的亲昵、关心和体贴等情感表达逐渐减少,相互之间的关系变得淡漠,没有了当初的激情和甜蜜。

3. 争吵频繁:夫妻之间的矛盾不断,争吵频繁,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

4. 不再信任:在夫妻关系中,信任是基础,一旦夫妻之间出现了不信任的情况,那么感情就已经岌岌可危。

5. 寻找外援:一方出现了寻找外援、出轨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夫妻感情可能已经彻底破裂。

以上这些表现往往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常见表现。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如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1. 双方是否有挽回的意愿:当发现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双方是否还有挽回的意愿,是否愿意通过沟通和努力来修复夫妻感情。

2. 是否寻求了帮助:夫妻感情破裂后,是否寻求了专业的帮助和咨询,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来解决问题。

3. 孩子的影响:如果夫妻有子女,那么孩子的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通过协商和沟通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4. 法律保障: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确定离婚的程序和要点,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决定。

以上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后,可以初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四、总结与回顾夫妻感情的破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面对感情问题时,应该冷静理智地分析,不要轻易做出决定,可以通过专业的帮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我认为双方应该首先坦诚面对问题,通过沟通和努力来挽回感情。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感情破裂,没有复好的可能性,⽽离婚就成为当事⼈考虑处理⽅法。

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的敢情确实已经破裂。

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和好的可能等⽅⾯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患有法定禁⽌结婚的疾病,或⼀⽅有⽣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性⾏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患有精神病⽽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欺骗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活,⽆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活多年,但确未建⽴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和好可能的,或者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年,互不履⾏夫妻义务的。

8、⼀⽅与他⼈通奸、⾮法同居,经教育仍⽆悔改表现,⽆过错⼀⽅起诉离婚,或者过错⽅起诉离婚,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起诉离婚,确⽆和好可能的。

9、⼀⽅重婚,对⽅提出离婚的。

10、⼀⽅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活的。

11、⼀⽅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下落不明满⼆年,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下落的。

13、受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不谅解的。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婚姻是一种由男女双方进行的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结合,是一个社会关系。

因此,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反映了婚姻双方具有的民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婚姻应当依照法律登记。

婚姻登记是指双方确认婚姻关系,通过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以确认双方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婚姻关系具有司法效力。

三、婚姻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同意离婚,可以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不需要在法院或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四、遗嘱的设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在活着的时候就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一份遗嘱,即当一方死亡的时候,另一方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可以一概遵循这份遗嘱而定。

五、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所取得的任何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且双方都有继承权利。

六、家庭暴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身体、精神或财产损害对方的行为,例如殴打、辱骂、胁迫、威胁等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七、婚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婚姻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关于权利义务、分割共有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等方面的协议,这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作为双方维护自身权利义务时的参考与依据。

总结《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婚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它明确规定了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登记、婚姻离婚、遗嘱的设定、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暴力以及婚姻协议等内容,既保护双方的权利,又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促进民众幸福。

王幼柏原创:【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

王幼柏原创:【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

【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核心内容: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王幼柏律师就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离婚诉讼实践,给各位详细介绍并逐一评析。

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五看”:一看婚姻基础怎么样;二看婚后感情如何;三看离婚的原因;四看婚姻现状;五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法院真的会按照这“五个看”去判断一段婚姻是否感情破裂吗?我想说的是,朋友,你太天真了。

通过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三四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的总结,如果不是通过专业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诉讼技巧,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依据的标准是比较机械的,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小的。

因此,不聘请专业婚姻律师,想第一次起诉离婚,达到脱离苦海的目的,机会还是不大。

下文,为便于大家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本律师进行了全部归纳总结,并逐一梳理评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则构成重婚。

据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几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统计,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中的一半以上。

但婚外情必须要达到了非法同居和重婚的程度,法院据此才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婚外情是一夜情、通奸、嫖娼,法院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很多人认为,只要我有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对方少分财产,甚至让对方净身出户。

现在想想,是否太天真!而在现实生活中,要证明对方是持续、稳定地和别的异性共同居住,是何其之难呀!这也是本律师一直强烈呼吁我国婚姻法立法需要修改的地方。

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者:张魁徐凯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魁(1987-),男,汉族,法律硕士,江苏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徐凯(1967-),男,汉族,江苏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

【摘要】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离婚理由也多种多样。

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在本文中只阐述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离婚的情形,不涉及假离婚逃避债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解决而不同意离婚等情形),笔者从审判实践中主要遇到的几种离婚理由、离婚法定情形来简要阐述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键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感情危机一、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感情是指结婚后所培养的感情,是婚姻赖以存续的基础。

一般来说,婚前夫妻两人有感情基础才登记结婚的,当然也不排除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培养感情。

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区别。

夫妻感情危机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小打小闹,而使得双方对对方产生一段时间感情上的抵触情绪,但是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所引起问题上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我国对婚姻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应区别好上述两个概念,认定做好调解工作。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平日的关系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是指婚前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原因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例如重婚、一方精神或者肉体出轨、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且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磨合、经济原因等等;夫妻平日的关系是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参照物,“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人之间的矛盾非一日之功,更何况夫妻之间;有无和好可能是婚姻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如果确无和好可能,法院就不能久调不决。

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夫妻感情的破裂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需要认真的审慎和思考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

在国家法律上,夫妻感情的破裂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达成,但是离婚的程序是十分复杂和繁琐的。

因此,在处理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时,需要认真的探讨和研究。

首先,夫妻感情的破裂应该是事实上的破裂,不能是一时的争执或者是误解所引起的,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涉及到家庭、财产、子女抚养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在认定破裂的前提下,逐一解决后续的问题。

同时,在夫妻感情的破裂问题上,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私自行动,尤其是不能采取暴力、严厉措施等方式来处理。

其次,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感受和利益,不能一边倒、不公不义。

因为夫妻的感情问题是双方的事情,不仅仅是其中一方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其中一方的原因导致破裂,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如果是双方间出现了不可逆转的问题,则只能采取和平、协商、妥善解决的方式来达成离婚和收尾的工作。

最后,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需要充分考虑夫妻感情的历史和背景。

夫妻感情的破裂是一件十分严重的事情,必须在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有些夫妻可能是因为长期的性格不合或者是长期的互相厌倦而出现破裂,但也有些夫妻在感情破裂之前曾经历过多次分分合合、复杂的感情历史。

在认定破裂的问题时,要考虑这些历史背景,做出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决策。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的破裂是一个有着多方面影响的问题,需要认真的审慎和思考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行动,而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尽可能的保证夫妻的利益,达成和平、协商、妥善解决的方式。

浅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离婚理由婚姻法一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万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采用则,立法上属无过错离婚制,对于一方提起的离婚规定采用的是概括主义。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成为处理离婚纠纷的关健。

理论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是可能或将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仅有好象破裂的现象或当事人认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刚产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又总结出“四看”经验,即从“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考查。

以后为了更为准确地贯彻执行一这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4条理由,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在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生活中最容易被误解的4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最容易被误解的4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最容易被误解的4个法律常识导语: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口耳相传的法律知识,流传甚广,但是却被严重误解。

其中最流行的几个是“父债子还”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以及“杀人偿命”、“非法同居”,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朋友们纠正以往的错误理解。

一、父债子还这是一个常在耳边听到的话。

可是,这个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

换句话说,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

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父债子要还。

那就是,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子女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

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可免除还款的义务。

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这也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

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

根据法律,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的一种情形。

因此,如果真的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两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

但是,绝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

换句话说,即使分居10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同时,分居的原因需要是“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工作、出国或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分居两年的,也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而且分居状态要处于连续状态。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

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古今离婚制度对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古今离婚制度对比

古今离婚制度对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离婚制度的相关规定引起一轮新的关注热潮。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一个方面,一直牵动着社会的神经。

婚姻制度,对社会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古今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

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必定是在借鉴古今中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而开展的创造性工作。

完善当前的离婚制度,需要借鉴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规定,在对比分析中找出各自的特点。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是周礼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成婚程序的“六礼”和规定离婚制度的“七出”、“三不去”等。

六礼,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

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离婚制度方面,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

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出妻制度,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制度,指丈夫有权单方面根据一定事由决定离婚,休掉妻子,具体事由表现为“七出”和“三不去”。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其中,七出具体包括““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即,妻子不孝顺父母,违背父母意愿,不得父母欢心、公婆和儿媳关系不和,丈夫有权休妻;无法生育男孩,根据古代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休妻;女子从思想、行动上不支持丈夫纳妾,丈夫有权休妻;妻子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主要指麻风病,丈夫有权休妻;妻子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丈夫有权休妻;妻子擅自处理家庭财产及盗窃外部财产,丈夫有权休妻。

三不去具体指,在此下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夫妻感情的破裂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有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

那么,如何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解析。

首先,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沟通障碍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
之一。

夫妻之间的沟通是维系感情的重要纽带,如果长期以来夫妻双方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甚至出现冷战、争吵等情况,那么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其次,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之一。

夫妻之间的信任是感情的基石,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信任、怀疑、甚至背叛行为,那么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再次,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严重的性格不合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之一。

夫妻之间的性格是否相合、是否能够互相包容、理解对方是维系感情的重要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存在严重的性格不合,无法互相理解、包容对方,那么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最后,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严重的生活不协调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
之一。

夫妻之间的生活是否协调一致、是否能够互相支持、配合是维系感情的重要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存在严重的生活不协调,无法互相支持、配合对方,那么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主要包括长期的沟通障碍、严重的信
任危机、性格不合以及生活不协调等方面。

当夫妻之间出现这些情况时,就需要认真思考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共同经营美满的婚姻。

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论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周宏海摘要“感情破裂”这一词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所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虽然从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已经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制定了十几条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的补充,但是“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依然不够解决多变的诉讼离婚案件。

本文将通过对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感情破裂标准的确立及发展,分析该标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可以用来解决该类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制度法定理由感情破裂作者简介:周宏海,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2-02一、前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部分,和结婚制度一样,同属婚姻法范畴。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类的思想观念发生着变化;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迁。

虽然离婚的方式和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但是离婚到底是人类情感的处理,轻不得也重不得,必须要有合适的方式。

然而每个人出生、成长、生活的环境不同,很难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标准来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关于诉讼离婚的标准问题各国都在探寻,都希望找到一个相对合适的判断标准。

中国和其他世界各国现代的法定离婚制度都曾经历过一个有不公平、不恰当的离婚模式,到现在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的离婚方式。

然而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存在及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也伴随着出现。

二、我国的法定离婚制度与现存的问题(一)我国法定离婚制度法定离婚制度是指在夫妻无法实现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

而“夫妻感情破裂”,则是认定双方婚姻是否继续的标准。

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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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
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
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
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起诉状的格式为:
民事起诉状
原告:(基本情况)
被告:(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诉讼请求”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事实和理由”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离婚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他不同意的话就只能起诉到户口所在地的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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