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域划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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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验收标准----------------------- -----------------------日期:附件1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与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围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镇(乡)域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

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湘建规函[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湘建规函〔2013〕191号)各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基本在全省铺开。

今年5月,我厅对全省特别是34个示范镇的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情况进行了摸底检查,发现望城区乔口镇、临澧县新安镇等一批乡镇编制进度快、质量高,符合编制工作要求,但也还有相当部分乡镇存在不少问题。

现就加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工作进度滞后。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省各乡镇应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村镇布局规划,其中,34个示范镇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

但按照进度检查,全省仍有不少单位领导认识不高,不重视村镇布局规划工作,没有把村镇布局规划当做乡镇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工作来抓,工作进展缓慢,有的至今尚未联系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前期资料收集工作,直接影响了全省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制定工作进度。

2.概念不清晰。

《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80号)规定,村镇规划主要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规划包括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中镇区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包括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在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完成后编制。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3 教育设施规划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6 集贸设施规划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2007-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 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 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规划技术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目录编制说明 (1)1总则 (2)1.1编制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规划层次 (2)1.4编制主体 (2)1.5编制原则 (3)1.6规划依据与参考文件 (3)2镇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8)2.1总体规划 (8)2.2控制性详细规划 (10)2.3修建性详细规划 (10)3村庄规划基本要求 (12)3.1村庄类型划分 (12)3.2编制内容 (12)3.3规划成果 (14)4特色镇规划技术指引 (16)4.1保护绿色生态本底 (16)4.1.1.空间管制 (16)4.1.2.绿地规划 (16)4.1.3.防灾减灾 (17)4.2培育多元发展活力 (17)4.2.1.用地引导 (17)4.2.2.产业引导 (18)4.3打造舒适宜人环境 (19)4.3.1.公共设施 (19)4.3.2.市政设施 (21)4.3.3.道路交通 (23)4.4塑造精致美丽风貌 (24)4.4.1.历史文化 (24)4.4.2.景观风貌 (25)5美丽乡村规划技术指引 (27)5.1生态田园有看头 (27)5.1.1.空间管制 (27)5.1.2.用地规模 (27)5.1.3.风貌塑造 (28)5.1.4.防灾减灾 (30)5.2生产致富有奔头 (31)5.2.1.产业发展 (31)5.2.2.道路交通 (32)5.2.3.市政设施 (32)5.2.4.环境卫生 (35)5.3生活宜居有乐头 (35)5.3.1.公共服务 (35)5.3.2.公共空间 (36)5.3.3.民居空间 (37)5.3.4.绿化小品 (37)5.4民风村务有说头 (38)5.4.1.文化指引 (38)5.4.2.组织指引 (38)5.4.3.人才指引 (39)6附则 (40)编制说明镇、村庄是城乡体系、特色塑造的重要单元,对于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美好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小城镇面广量大,人口众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城乡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受到全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和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论证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工作背景1.1 现阶段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要求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并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分重视,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2011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明确要求:“要在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镇域规划,将规划工作向村级延伸,以现代理念统筹规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体系,引领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1.2湖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1)规划编制标准有待完善。

关于小城镇规划,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送审稿)-03-19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 (2)第三章其它技术内容 (10)附录一:现状调研的主要内容 (14)附录二: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16)附录三:发展目标的主要量化指标 (17)附录四:宜深化的规划实施对策内容 (18)附录五:文本编写的主要内容 (19)附录六:主要规划图件目录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开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完善地方规划体系,促进地方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特制定《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第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对乡镇整体地域进行发展定位、综合布局、规划协调与空间管制,引导乡镇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人口、空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乡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乡镇总体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规划两个阶段,一般近期期限5年左右,远期期限20年左右。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总体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文本:表示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示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图则:用图纸表示现状和规划内容,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并标注出图名、比例尺、图例、编制单位名称和绘制时间。

图则所表示的内容与要求应与文本一致。

3、附件:包括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综合报告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二章主要技术内容第七条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1、遵循宏观指导思想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与上位层次政策与规划相衔接原则:在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针、政策、纲要指导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业等专项规划,并与上位层次的城镇群体空间组织相协调,在乡镇范围内具体深化落实。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目次1 总则 (1)1.1 关于本导则 (1)1.2 关于村庄规划 (1)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2.1 主要任务 (3)2.2 现状调查要求 (3)2.3 规划内容 (4)2.4 成果要求 (5)3 村庄规划 (7)3.1 主要任务 (7)3.2 现状调查要求 (7)3.3 用地分类 (8)3.4 规划内容 (10)3.5 成果要求 (16)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3)1 总则1.1 关于本导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层高: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不宜超过3.3米;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属于风 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用地规划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公共设施规划 :
No 布置原则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村庄规划:
2011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引导村庄有序建设,促 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 特制定《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部分 村庄规划主要内容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村庄用地选择:
根据现状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充分考虑防洪、历史文化和 生态保护的要求,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避开洪 水、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避开自然保护区、 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合理选择建设发展用地。
宅基地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 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用地规划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用地规划 :
规划设计要求 :
住宅设计:住宅平面形式多样,分区要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 和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住宅风貌设计要吸 取优秀传统做法,进行创新和优化,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 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庭院设 计宜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辅助用房设计应结合生产、生活需求,配置相应的附属用房。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解读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全域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布局
环境保护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提出垃圾处理目标,划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 式、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设置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设施 ,并确定其位置和规模)
污水治理工程(提出污水处理目标,划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 式;优化、确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缺水且有条件的镇可进一步实施生活污 水和工业污水独立系统,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措施)
规划编制机构与工作
具备国家规定的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
工作要求
镇域规划包括全域规划、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三大基本内容
规划期限
原则上与所在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近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2 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三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为目标,以促进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为重点 “三空间”——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三集中”——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人口向中心村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二十四字小镇”——全域统筹,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健全,生态宜居,经 济繁荣的“荆楚派”新型小城镇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
解读
1 总则 2 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 3 全域规划编制内容 4 镇区建设规划编制内容 5 村庄规划编制内容 6 附则
1 总则
目的
规范镇域规划编制 提高镇域规划编制水平 引导镇域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镇、各类示范试点镇(全州共18个)
一般村——服务范围一般为本行政村,拥有为本村湾和附近村湾服务的一些基本生活服 务设施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村庄规划编制导则xx PLANNING OF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村庄规划编制导则2015.05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目次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关于本导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关于村庄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主要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现状调查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规划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成果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村庄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主要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范本模板】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范本模板】

附件2: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2)2 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 (3)3 中心城区规划 (9)4 规划成果 (10)5 附则 (10)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统筹县(市)域城乡发展,规范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借鉴有关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整个县(市)域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0.3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

4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紧密围绕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城乡、集约发展的原则,体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思想,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整合,突出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和体现地方特色.1.0.5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评估上轮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并对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环境容量、城乡发展规模和城乡空间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

1。

0。

6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1.0.7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1.0。

8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乡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1。

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导则(试行)

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导则(试行)

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2月目录1 总则 (1)1.1适用范围 (1)1.2地位作用 (1)1.3概念界定 (1)1.4划定原则 (2)1.5划定任务 (3)2 划定流程 (4)2.1工作组织 (4)2.2技术路线 (4)2.3基础调研 (5)2.4分析评价 (5)2.5划定底线区域 (6)2.6划定城镇可选择区域 (7)2.7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7)3 成果要求与应用 (10)3.1成果要求 (10)3.2成果应用 (10)3.3管控要求 (11)4 附则 (12)附录1:空间关系示意图 (13)附录2:城镇开发边界用途分区面积表 (14)附录3: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城镇开发边界要求表 (14)附录4:城镇开发边界属性结构表 (14)1 总则1.1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在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开展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

1.2地位作用城镇开发边界是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期限内起到管控城镇开发与引导集中建设的作用。

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的科学合理划定,是优化城镇化格局、农业生产格局、生态保护格局,转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式,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政策手段。

城镇开发边界的规模和布局等管控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

1.3概念界定本导则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三类用途分区。

(空间关系示意图见附录1)1.3.1城镇集中建设区。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1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1.3.2城镇弹性发展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规划原则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

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

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1.6.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制目的 1第二条地位作用 1第三条适用范围 1第四条编制原则 1第二章规划基础 2第五条工作底图 2第六条调查研究 3第七条规划评估 3第三章村庄规划内容 4第八条发展目标和定位 4第九条村域空间布局规划 5第十条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5第十一条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5第十二条产业发展布局 6第十三条居民点建设规划 6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保护 9第十六条近期行动计划 10第四章村庄规划成果 10第十七条规划成果组成 10第十八条规划成果要求 10第五章附则 12第十九条实行时间 12第二十条条文解释 12附件A 村庄规划成果内容 13附件B 村域土地利用构成表 14附件C 村庄建设项目表 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河南省'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引导村庄建设,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范围内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导则要求,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强化对耕地资源、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地质遗迹等的保护,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管控要求,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业农村发展新格局。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保障村民的规划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为村民服务、让村民参与、使村民满意、让村庄宜居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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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1.4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编制内容2.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1.1 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2.1.2 产业布局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2.2.1空间利用布局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

(1)山区保护与开发。

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提出山区农林产品、旅游开发、矿藏采掘等开发利用措施。

(2)水资源与滨水空间保护与利用。

优先确定保护和整治水体环境方案,合理安排农田灌溉设施布局,提出滨水空间、特色水产品、水上观光等水资源利用与开发规划,对河道清淤及其长效管理提出建议。

(3)林地保育与利用。

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态空间;规划苗圃、生态林、经济林等林地及其种植范围;安排林地道路系统、林特产品加工、林区生态旅游等设施用地。

(4)农地利用及农田基本建设。

规划农业种植项目,并确定其空间分布;统筹安排农业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确定其分布和规模等;科学划定需要改造的中低产田区域、农田整治区域和可复垦农田地区,并提出相应的农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5)草地利用与牧区布局。

划定草场,进行草场载畜量评价,实行以草定畜确定生产规模,避免超载过牧;划定需要实施草地改良的区域,并提出相关的水利、道路、虫害治理和轮牧措施;规划牧区生产和防灾抗灾的生命线工程和必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6)村镇建设布局。

确定村镇居民点体系,结合空间管制确定镇(乡)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分别划定保留的原有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范围。

(7)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划定各类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水利设施的用地范围。

构建镇(乡)域机耕路、林区作业路、农田水网、灌溉渠网、运输管道等与工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通道网络,确定其线路走向和控制宽度。

各类用地空间可能的开发利用途径、设施建设重点和生态保育要求可参考表1。

表1 镇(乡)域空间利用导引注:“-”表示空缺。

2.2.2 空间管制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镇(乡)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镇(乡)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

禁建区、限建区的划定参照表2执行。

表2 镇(乡)域禁建区和限建区划定注:“●”表示该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表示空缺;文字说明表示该项相应内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

2.3 居民点布局2.3.1 提出镇(乡)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整合的具体安排,构建镇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三级体系;预测镇区(乡政府驻地)和镇(乡)域各行政村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分类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省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地情况确定);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功能,划定镇区(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范围。

2.3.2 中心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目标。

中心村遴选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1)规模较大;(2)经济实力较强;(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4)能够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

合理布局中心村,平原地区服务半径一般按带动5个左右基层村为宜,山区等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心村服务半径。

2.3.3 居民点规划要尊重现有的乡村格局和脉络,尊重居民点规划与生产资料以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重大理由不得迁并村庄。

村庄迁并不得违反农民意愿、不得影响村民生产生活。

要确保村庄整合后村民生产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

应特别注重保护当地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等。

村庄迁并主要考虑下述情形:(1)位于城市近郊区,在相关城市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中确定将被城镇化的村庄;(2)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且难以治理的村庄。

如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岩和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且经评估难以治理的村庄。

2.3.4 提出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原则要求和分类管理措施,重点从空间格局、景观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设的整体要求。

2.4 交通系统2.4.1公路确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路在镇(乡)域的线路走向,按照公路设计相关标准确定公路的等级和控制宽度。

规划农村公交线路,确定公交站点位置。

2.4.2 航道水网地区应提出镇(乡)域水运交通组织方案,按照航道设计相关标准,明确航道等级和走向、港口布局、桥梁净空要求等。

2.4.3 站场按照相关标准,确定镇(乡)域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的等级和功能(客运、货运),提出其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

确定加油站、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批发市场和物流点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

2.5 供水及能源工程2.5.1 给水确定镇(乡)域供水方式和水源(包括水源地(含供水主干网)和水厂的选址和规模),预测镇(乡)域用水量(包括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并按规范规划布置供水主干次管网。

2.5.2能源工程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主要能源供应方式;预测镇(乡)域用电负荷(包括工农业生产用电、生活用电),规划变电站位置、等级和规模,布局输电网络;确定燃气供应方式,提倡利用沼气、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

2.6 环境卫生治理2.6.1 垃圾处理设施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垃圾处理目标,划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式。

提倡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置方式。

根据需要规划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中转设施,确定其位置和占地规模。

2.6.2 污水治理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污水处理目标,划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区域及方式。

优化、确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和规模,并布置排水主干管网;缺水且有条件的镇(乡)可进一步实施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独立系统,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措施,并布置中水管网等。

2.6.3 粪便处理设施确定乡村粪便处理的方式和用途,鼓励粪便资源化处理。

实施集中处理的,要根据人口密度和运行管理能力等规划处理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规模。

2.7 公共设施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镇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配置公共设施,安排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布局和用地。

公共设施的配置应参照表3的规定。

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可以选择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2.8 防灾减灾以中心村为防灾减灾基本单元,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确定综合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排涝、防台风、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灾减灾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2.8.1 防洪排涝按城乡统一规划,明确防洪标准,提出防洪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易受内涝灾害的镇(乡),应结合排水工程统一规划排涝工程,明确防内涝灾害标准,提出排涝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

2.8.2 消防按城乡统一布局的原则和要求,规划消防通道,有条件和需要的镇(乡)设置消防站。

2.8.3 地质灾害防治存在泥石流、滑坡、山崩、地陷、断层、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的镇(乡),应划定灾害易发区域,提出村镇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和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2.8.4 抗震救灾和突发事件应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镇(乡),应根据相关标准确定镇(乡)域抗震设防标准,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分布、救援通道建设、生命线工程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2.9 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乡),应参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或采用规划专题的形式)。

达不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设立标准,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应提出保护要求。

3 成果要求3.1规划成果内容3.1.1镇(乡)域规划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

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附有重要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

3.1.2镇(乡)域规划的图纸除区位图外,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10000,根据镇、乡行政辖区面积大小一般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应出具的规划图纸和内容如表4所示。

表4 规划图纸名称和内容3.1.3 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3.2镇(乡)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镇区(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范围、镇区(乡政府驻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环卫设施用地、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4 规划管理与实施4.1镇(乡)域规划的实施管理,应当有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适应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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