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第一,没有司法部。
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
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
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
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
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
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
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
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
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
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the english court structure -回复
the english court structure -回复英国的法院结构是英国司法体系的基础,它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英国的法院体系分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和苏格兰法院体系两个主要部分。
本文将逐步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是英国的主要法院体系,它们由不同层级的法院组成,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管辖范围。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的基础是最高法院,它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上诉法院,可以审理涉及重大法律和宪法问题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对辖区内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上诉。
下一层级是上诉法院,它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上诉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理和上诉。
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下一层级是高等法院,它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主要民事和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处理大部分犯罪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法案件。
高等法院下设多个部门,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家庭法庭,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类型的案件。
高等法院下面是郡法院和副郡法院,它们是地方法院,处理较小规模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这些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各个地区设有分院,以提供更便利和容易接触的司法服务。
另外,英格兰和威尔士还有一些特殊的法院,如上诉执法庭和特别法院。
上诉执法庭处理有关警务机构和执法部门决策的上诉案件。
特别法院处理一些特殊性质的案件,如商业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除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苏格兰法院体系也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苏格兰法院体系独立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体系,拥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苏格兰法院体系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类似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总的来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和苏格兰法院体系构成了英国司法体系的基础。
这些法院通过各自的组织结构和职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
[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英国法院体系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第一,没有司法部。
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
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
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
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
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
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
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
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
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
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法院系统简介
英国法院系统目录[隐藏]基层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验尸法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行政法庭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
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
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
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编辑本段]基层法院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
[编辑本段]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
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中英司法制度差异
中英司法制度差异英国是联邦制国家,分为四个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
这四个地区都有相当的自治权,各自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同一种司法制度。
英国检察机关英国检察机关历史不长,由于英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起诉不被看做是国家的事情,因此历史上对此类诉讼主要是由警察聘请律师代为起诉,而国家公诉人只负责重罪,如谋杀、叛国等案件的起诉。
由于发现警察在起诉案件中有放纵犯罪的问题,1984年,议会制定了《刑事起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统一由检察官负责,1985年正式成立了检察机构(简称cps),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
在此后近20年的司法改革中,检察官的权限不断扩大,检察机构不断健全。
英国的检察官都是在律师中选任,所以检察官也称做“出庭律师”或“控方律师”。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共分成42个司法区,每个司法区中都设有检察机构,每个检察机构都有一个首席检察官,领导司法区刑事起诉工作。
皇家检察署(类似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42个司法区的检察机构工作。
具体的案件上看: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按中国通常做法不宜起诉,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由警察处理。
在英国这种情况就应当起诉,当然起诉也是由地方法院审理,一般不送进监狱。
案件处理结果大体相同,但程序不一样,这是中英司法制度的一个区别。
英国的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与中国差异较大。
英国42个司法区都设有地方法院(也称治安法院),审理六个月以下监禁和罚金5000镑以下的刑事案件。
这里的法官构成很有意思——大部分是业余法官,由司法区内公共组织任命诚实、有相当法律知识的绅士担任,全国共有3000个;也有全职法官,但数量很少,全国42个司法区只有100个全职法官;另外还有半全职法官150个。
全职和半全职法官都是律师。
业余法官每两周在法院工作1天,半全职法官每周工作2天到3天。
全职法官职责是处理疑难的法律事务或审理复杂、时间长的案件。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包括以下几类法院:
1.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成立于2009年,是英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最高级别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宪法案件。
2.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法庭,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
3. 高级法院(High Court):是英国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法院,同时也是行政和商业法律纠纷的最终解决之地。
4. 区县法院(County Court):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例如小额债务纠纷。
5. 简易程序法院(Magistrates’Court):是较低级别的法院,主要审理轻罪和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案件。
6. 家庭法院(Family Court):审理家庭纠纷,如离婚、婚姻财产分割、婚姻无效等案件。
此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处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劳动法庭、专业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等案件)、破产法庭等。
Judiciary in Britain and China(英国和中国的司法机构)
Judiciary in BritaBritain
The judicial branch of the British government is rather complicated in that England and Wales ,Scotland and Northern Ireland all have their own legal systems, with minor differences in law, organization and practice. The judicial system is disunity 。
Judiciary in China 刑事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 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 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 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全国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
英国最高法院
Criminal trials
In British criminal trials, the accused is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rials are in open court and the accused is represented by a lawyer .Most cases are tried without a jury .More serious cases are tried in higher courts before a jury of 12(15 in Scotland), which decides whether the accused is innocent or guilty.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
英国法院体系
(ps:英文在下方请自行套用)
(pps:本资料仅供参考,资料来源于钟林林老师的课件)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
1、郡法院(County Courts)、
2、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3、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4、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
1、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
2、刑事法院(Crown Court)、
3、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
4、上议院(同上)
专门法院系统
主要有:
1、枢密院(Privy Council)、
2、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
3、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
4、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
5、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系统简介
英国法院系统目录[隐藏]基层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验尸法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行政法庭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
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
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
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编辑本段]基层法院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
[编辑本段]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
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简介: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创作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
英国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达的国家,拥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本文将对英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行介绍。
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机构英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议会通过立法形成的,立法机构包括英国国会和威尔士和苏格兰各自的地方议会。
议会的立法程序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阶段,包括立法提案、辩论、修改和最终通过。
英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设计法》等法律构成。
二、知识产权审判机构1. 英国专利法庭(Patents Court)英国专利法庭是英国最高级别的知识产权法庭,其主要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法庭下设专利事务法官组成的庭院,这些法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有效处理专利权争议。
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将在专利法庭审理。
2. 版权法庭(Copyright Tribunal)版权法庭是专门审理版权纠纷的法庭。
它负责处理与版权相关的争议,包括作者权利、出版权、表演权等。
版权法庭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仲裁来解决版权争议,维护版权的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上诉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是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的法院。
这个法院是英国专利法庭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审理较小规模、复杂度较低的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化,有助于为权利人提供更快速、低成本的解决途径。
4. 英国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英国高等法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之一,也是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重要审判机构。
高等法院下设的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它也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三、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特点1. 多层次的审判机构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由多个层次的机构构成,从最高级别的英国高等法院到地方性的知识产权法庭,确保了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审理。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复杂的英国法院体系学习英国法律,一年时间太短,加之学校开设的课程较少,totally也就5个多月,同学们期间总是忙于assignments而较少有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assignments涉及的专题之外,对其他的法律部门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更缺乏对英国法律/司法制度的整体把握。
许多问题都是浮光掠影,一知半解,说起来知道一点,但细究起来,却不甚明了。
有时候自己也想偷懒,找些资料看看就对付过去了,但不是每次都能找到想要的信息,或是找到的资料outdated或自相矛盾,这时候就不得不自己去梳理和辨明,对于我这种不搞研究的人来说并不容易,还好,身边有许多毕业于英国名校的律师以及无所不知的Lucas,在我困惑的时候总能找到他们。
这周所里很多英国同事(包括我领导)休假,不得不感叹英国人假期真多(每年带薪休假26天),即便是最忙碌的律师,休假一天也不会少,他们讲究的是work & life balance,不像国内的律师,从上到下,活得都很累,少有心态好的。
英国的法院体系相对复杂,不像中国法院体系层级分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加之其有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系统,即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但总体来讲,英国法院体系有二个特点:民事、刑事系统分立及各种专门法庭林立。
本文主要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英国法院体系是由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内的多个法院组成的。
它是英国政府的重要部门,对于制定和实施英国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于2009年成立,其前身是英国上议院。
最高法院负责审理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法院的一些重要案件。
最高法院的职责还包括确定英国法律的含义、解释和适用。
在最高法院中,有12位法官,包括一位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法官由英国大臣任命,任期为65岁退休。
在确定法官的任命时,政府将考虑一系列的因素,例如专业背景和能力。
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于整个英国法院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判决对英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之一,由高等院长领导。
高等法院分为三个部分: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家事司法。
它负责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中,地区法院和刑事法院是高等法院下属的法院。
在这些法院中,地区法院主要审理较小的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案件,刑事法院则负责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Scotland)是英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苏格兰法律体系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苏格兰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包括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除最高法院以外,在苏格兰法院体系中,还有许多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它们主要负责审理苏格兰地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北爱尔兰法院(Northern Ireland Court)独立负责处理北爱尔兰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由若干个专用的法院组成,例如地方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独立法院。
这些法院由专业的法官负责处理涉及北爱尔兰法律的事项。
总结英国的法院体系是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和北爱尔兰法院等多个法院组成的。
中国和英国的司法体系有哪些不同之处?
中国和英国的司法体系有哪些不同之处?
首先,中英两国的司法体系有着不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
中国的司法
体系源于中国传统法律和现代法律的融合发展,而英国的司法体系则
是基于普通法和法典法的混合法律制度。
其次,在司法机构组织上,中英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的司法机
构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四个级别,而英国的司法机构则是由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的。
另外,在审判程序上,中英两国的司法体系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审判
程序较为正式,律师的作用相对较小,而英国的审判程序则更加注重
律师的参与和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公正性。
此外,中英两国还存在着不同的刑法和判决方式。
在刑法的适用上,
中国的刑法更加注重公共利益,英国则更加注重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在判决方式上,中国法律鼓励和睦家庭和解,英国则更加重视法庭判
决的权威性。
总的来说,虽然中英两国的司法体系各自具有其独特性,但是随着国
际化的趋势加强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两国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相信在司法体系方面也会逐步取得更进一步的合作和发展。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
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The UK court system is one of the oldest and most respected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It consists of multiple levels of courts, each with specific jurisdictions and functions. At the lowest level are the Magistrates' Courts, which handle minor criminal cases and some civil matters. The Crown Court deals with more serious criminal offenses and trials by jury. The High Court is responsible for civil cases of significant value or complexity, while the Court of Appeal hears appeals from lower courts. The Supreme Court, established in 2009, is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UK and focuses on cases of the greatest public importance. The UK court system operates on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independence, and adh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中文翻译:英国法院体系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受尊敬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由多个层次的法院组成,每个法院都有特定的管辖权和职能。
英国法律体系
初级事务律师 : 职能和培训过程
初级事务律师学院 初级事务律师 学 院 ( 建立于1 为初级事务 I X) L E 9 6 3 年, 即初级事务律 律师的管理机构 。 该 学 院 为 事 务 律 师 的 助 手 ( 师) 提供培训和职 业 计 划 。 初 级 事 务 律 师 在 法 律 事 务 中 扮 演 着重要角色 , 其业务 涉 及 各 专 业 领 域 , 例 如 遗 嘱 检 验, 信托事 务, 财产转让 , 婚姻 、 民事或刑事诉讼 。 他们受事务律师 雇 佣 , 能够广泛接触当事人 , 管理办公部门 。 他们无权出庭辩护 , 但 可就无争议事项出庭 。 培训过程 培训方案分两部分 : 第一部分涉及对主要法律领域的入 门学习 , 内容广泛 ; 第二部分涉及对四门课程的更深入 学 习。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 初 级 事 务 律 师 , 学员必须年满2 并至 5 岁, 少拥有 5 年的法律实践经验 。
国内法
立法程序 一读程序 正式程序 : 审阅议案标题
二读程序
就整个议案展开主要辩论
委员会阶段 , 报告阶段
详细审议议案 , 委员会交 回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读程序
就整个议案最后投票表决
上议院
拥有有限权力 : 能够建议修改
御准
君主批准议案表示赞同
5
议会法 授权立法 这种类型的立法作为权宜之计 , 是必要的 , 但它并非由 议 会自身公布 。 它有时 被 称 为 附 属 立 法 , 但它的效力并不低于 其他立法 。 委员会命令 制定法文件 细则
《 欧洲人权公约 》
保护所有签 约 该公约由欧洲委员会的 4 3 个成员国签署 , 成员国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机构 欧洲人权委员会 4 欧洲人权法院 ( 设在斯特拉斯堡 )
英国法庭制度
分为王座庭、大法官庭、家事庭
王座庭(King’sBench Division)
合同、侵权案件初审,海事案件,核发人身保护状等
重大民事案件初审
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
地产、遗产、信托、破产案件初审及上诉
又称衡平法庭
家事庭(Probate Divorce and Admiralty Division)
家庭、监护、婚姻等重大纠纷初审及上诉
审理家庭事务
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民事及刑事案件上诉
分为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
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受理来自英格兰和威尔士、北爱尔兰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受理来自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
英国最高审级法院
专门法院
英国法庭制度
法院层级
法院名称
审理案件类型
备注
基层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
民事案件,包括合同案件、侵权案件、遗嘱认证案件、公司破产和合伙制企业清算案件等
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审判和起诉预审
审理起点,受理案件后转移至刑事法院
高级法院
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军事法庭(Military Courts)
军职罪及军职人员所犯普通刑事罪
专属及双重管辖
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s)
特定种类的行政诉讼
隶属于行政机关,非严格意义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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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体系
(ps:英文在下方请自行套用)
(pps:本资料仅供参考,资料来源于钟林林老师的课件)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
1、郡法院(CountyCourts)、
2、高等法院【High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BenchDivision>、家事庭
<Family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
<Administrative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Court>】、
3、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ofAppeal<CivilDivision>)
4、上议院(Houseof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
1、地方法院(Magistrate’s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
2、刑事法院(CrownCourt)、
3、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ofAppeal<CriminalDivision>)
4、上议院(同上)
专门法院系统
主要有:
1、枢密院(PrivyCouncil)、
2、反垄断法院(TheRestrictivePracticeCourt)、
3、验尸官法院(Coroners’Courts)、
4、专业法庭(TheTribunalsService)
5、军事法庭(CourtsMart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