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宁德段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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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宁德
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3]20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31
【实施日期】2013.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宁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3〕20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宁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26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沈海复线宁德(漳湾)至连江(浦口)宁德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德市蕉城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6.4508公顷(其中耕地48.84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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