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否诉请直接实现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在外租房的我们有可能会遇到房东将租赁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这时我们会想⾃⼰能不能继续住下去,或者能不能购买该套房屋。
实际上,承租⼈对租赁的房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那么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或者出租⼈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承租⼈收到通知后⼗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条 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承租⼈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七条 出租⼈委托拍卖⼈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前通知承租⼈。
承租⼈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条 出租⼈未通知承租⼈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可以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与第三⼈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不受影响。
⼆、承租⼈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注意事项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租⼈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3、出租⼈侵害承租⼈优先权的,承租⼈可主张赔偿损失;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与承租⼈都有优先购买权,⼆者发⽣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出租⼈出卖房屋的,承租⼈对该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如果房屋的按份共有⼈⾏使了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卖给近亲属,承租⼈就失去了该项权利。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业主将房屋出租后,如果要出售该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业主在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时,必须先行通知承租人,在相同的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只有当承租人表示不以相同的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业主将房屋出租后,如果要出售该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业主在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时,必须先行通知承租人,在相同的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只有当承租人表示不以相同的条件购买或者承租人所的条件不如其他人的条件时,业主才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只及于他所承租的范围,对于没有承租的房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但也有业主要出售的房屋与承租人租赁的范围并不一致,却又有重合的情况。
例如,业主将同一产权下的房屋分割出租,但是在出售时,却要将同一产权下的整个房屋一起出售,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本市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出租人有一栋三层楼房,承租人承租了其中的二层作为厂房。
后出租人将楼房整体出售给第三人,没有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得知此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判令出租人以同等条件将房屋出售给自己。
此案中关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问题,引起了一些分歧。
有人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及于他所租赁的部分,不能扩张到他没有租赁的部分,也有人认为,既然业主是出售整栋房屋,承租人又愿意买下整栋房屋,因此应当允许承租人在其他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房屋。
从法理上来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及于其租赁的部分,不能及于其他部分。
但是在承租人租赁的部分不能分割开来,或者虽然可以分割开来,但是出卖人要就承租人承租的部分在内的某一个部分整体出卖或者将建筑物整体出卖时,如果仍然坚持承租人只能就其承租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无异于剥夺了承租人的此项权利。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例
案例一: 陆先生是A小区商业楼的租户,他经营了一家杂货店。
一天,房东告诉陆先生,他打算出售这栋楼,并询问是否有兴趣购买。
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在房东接到其他购买意向时,必须先通知租户,并给予优先购买的机会。
然而,房东没有向陆先生提供任何购买机会,而是直接将商业楼卖给了他人。
陆先生认为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
他起诉房东,要求确认他的优先购买权,并请求赔偿因未能享受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租赁办公室的承租人。
她听说房
东打算出售整栋写字楼,并决定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王女士联系了房东,并表示她有意购买这栋楼,并提供了相应的购买条件。
然而,房东却选择了其他买家,而不是给予王女士优先购买的机会。
王女士认为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并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赔偿因房东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在这两个案例中,承租人都主张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约定,房东应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优先购买的机会。
如果房东未能履行该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确认其优先购买权,并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每个案例中,法院将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裁决争议。
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次承人的利益怎么保护?
承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次承⼈的利益怎么保护?当出租⼈想要处分房屋的时候,承租⼈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承租⼈可以优先购买房屋。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那么,承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次承⼈的利益怎么保护?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次承租⼈作为承租⼈的⼀种,也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承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仍然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设⽴⽬的是为了保护承租⼈这⼀弱势群体的⽣存权,对制度本⾝⽽⾔契约正义是其考虑的核⼼价值,在转租关系中,承租⼈相对于次承租⼈⽽⾔转换成为了出租⼈,这说明承租⼈暂时不需要使⽤房屋或者通过转租⾏为从中过去租⾦差价,次承租⼈相对⽽⾔属于经济上的弱者,符合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核⼼保护价值。
次承租⼈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使⽤者,与租赁房屋形成密切的依赖关系,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房屋所有权的处分的侵害,赋予次承租⼈优先购买权在⼀定程度上可以将既存的房屋占有关系稳定下来,减少对次承租⼈合法权益的侵害。
由于在合法转租关系中承租⼈转租⾏为必须经过出租⼈的同意,出租⼈对于租赁房屋的转租情况是⼗分清楚的,因此在出租⼈欲出售租赁房屋时,不仅应该提前通知承租⼈,还负有提前通知实际占有使⽤房屋的次承租⼈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于优先购买权的顺位,次承租⼈作为相对意义上的弱者以及租赁房屋依赖关系更为密切者,应该顺位在承租⼈之前。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1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次承租⼈的该项权利,但次承租⼈的承租地位与承租⼈是⼀致的,与⽴法⽬的保护实际使⽤⼈也是相⼀致的。
因此,次承租⼈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租关系中,承租⼈相对于次承租⼈⽽⾔转换成为了出租⼈,这说明承租⼈暂时不需要使⽤房屋或者通过转租⾏为从中过去租⾦差价,次承租⼈相对⽽⾔属于经济上的弱者。
共有人、承租人、近亲属之优先购买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但是该特定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下是不同的,那么,近亲属、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个更优先呢?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本质上仍属债权性质,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有很大区别,故本条确认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问题一、本文概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权利,在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面临房屋转让时拥有一定的购买优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其定义、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以便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明确的定义,阐述其法律依据和性质。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其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条件和限制。
我们将重点关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问题。
这包括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以及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承租人的救济途径等。
我们将结合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我们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趋势和前景进行展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将探讨如何在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视角,以更好地理解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并为实际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
这一权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承租人的法律保护。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出租人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一权利也是民法中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在房屋交易中,承租人作为房屋的长期使用者,对房屋有着深厚的感情和依赖,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三年。
半年后,甲未告知乙,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此例中:①乙无权请求宣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②如果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且丙购买房屋时为善意(即不知房屋已经出租),则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如果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丙为恶意),乙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自知道之日起合理期间内(应为15天)请求甲以同等条件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优先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存在两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丙因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范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质疑》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租赁市场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规定。
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却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质疑。
本文旨在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质疑,探讨其是否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现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即在租赁期满或房屋出售时,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租赁期内的稳定居住或经营环境。
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往往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如市场价格、房屋价值评估、买卖双方的协商等。
三、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性的质疑尽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但我们也应看到其可能带来的问题。
首先,这一权利可能干扰市场的自由竞争。
在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应基于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自由交易,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能打破这一平衡,使得某些承租人通过行使该权利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其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能带来复杂的法律纠纷。
在实际情况中,承租人往往无法准确评估房屋的实际价值,也可能无法承担房屋的转让费用。
因此,在买卖双方就价格和交易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时,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此外,当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导致其利益受损。
最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可能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过多的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市场上的房源减少,从而推高房价;另一方面,由于承租人往往无法准确评估房屋价值,可能导致市场价格失真。
四、可能的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以减少法律纠纷和滥用权利的可能性。
2. 引入市场机制:在保障承租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如通过竞拍等方式确定房屋的出售价格和条件。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产也在逐渐进行转让,而在这个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之间常常发生冲突,需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我们需要了解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也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对于其他国有资产的转让,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际操作中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方面,国有资产转让通常是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价方式进行的,这样会导致承租人无法有效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出让方往往会选择直接去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高的转让价款。
这就导致了国有资产转让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
那么,面对这样的冲突,我们需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可以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合理性监督,避免出让方违规去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承租人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
还可以加强承租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其在转让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参与决策。
也可以在具体转让案件中,加强协商和沟通,寻求出让方与承租人之间的共识和平衡。
而对于承租人来说,也需要加强自身权益的维护。
可以加强自身权益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能够得到有效行使。
可以与出让方充分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立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法律途径维持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必须在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必须在1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吗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共有⼈和房屋承租⼈,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使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合理期限是15⽇。
那么,承租⼈必须在1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租⼈必须在1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吗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应当在⼗五⽇内明确表⽰购买,否则将丧失优先权。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租客未在⼗五天内明确表⽰购买,已经丧失优先购买权。
承租⼈应该如何⾏使优先购买权?承租⼈若主张⾏使优先购买权,必须满⾜⼀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三个⽅⾯。
⾸先,承租⼈与出租⼈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否则承租⼈将⽆法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若出租⼈将房屋出售给配偶、⽗母、⼦⼥等亲属的话,承租⼈也⽆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次,承租⼈必须在⼀定的期限内⾏使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在出售之前已经通知了承租⼈,那么承租⼈必须在接到通知的15天之内⾏使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决定拍卖房产并已经通知了承租⼈,承租⼈需在接到通知的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承租⼈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使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同等条件”就是指,承租⼈购房的条件与第三⼈购房的条件是相同的,不论是在房价、⽀付⽅式还是其他⽅⾯,承租⼈都不会以优于第三⼈的购买条件买下房屋。
共有⼈应该如何⾏使优先购买权?共有⼈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也必须在⼀定的前提下才能⾏使,主要表现在⼀下⽅⾯。
⾸先,共有⼈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使期间内主张权利。
若售房者在卖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房屋共有⼈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内⾏使权利,否则将被视为弃权。
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便出售了房屋,共有⼈的⾏使期为共有份额转移之⽇起6个⽉。
其次,同承租⼈⼀样,共有⼈⾏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很多情况下,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购买房产的权利,但是他们之间的优先性是不同的。
解决这种冲突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双方关系,最终达到协调和平衡。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交易时,如果一方共有人想要出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这种权利通常在法律文件中规定清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产出售时,如果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其他潜在买家同等的优先购买权。
这种权利通常在租赁协议中规定清楚。
二、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冲突如果一个物业有多个所有人的话,这些所有人之间会存在矛盾,因为他们都有权力在出售时要求买家给他们优先购买权。
同样,如果房屋出售时还存在承租人,这个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认真处理这些利益冲突,就会导致激烈的纠纷,困扰买家和卖家很长一段时间。
三、冲突处理与案例分析(一)平衡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在解决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平衡他们的利益。
例如某个物业有四个所有人,其中三个希望保持物业,而另外一个想出售。
这时如果没有规定,很可能会导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争议。
因此,在同等清晰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以维护好物业为前提,让物业保持三分之三,而剩下的三分之一出售,这可以达到一个平衡。
(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些共有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而不想购买他人所持有的产权。
这时,共有人可以签署一份书面声明,表示不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这样有利于提高其他共有人及买家的成交效率,防止因期限过长而导致失去购买机会。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即使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也有可能出现无力购买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此种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
例如,当承租人有意购买该物业时,应当在一个设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卖家提出购买要求,而在此期限内未行使购买权的话,则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哪些⼈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房屋交易没有经过优先购买权所有⼈的同意,房屋合同是⽆效的。
所以在买⼆⼿房的时候,购房者不能忽略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啥?哪些⼈有优先购买权?遇到那些别⼈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后,购房者该怎么办?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出卖标的物于第三⼈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购买的权利。
哪些⼈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1、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
出租⼈未通知承租⼈,或者承租⼈表⽰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与第三⼈成⽴的买卖合同⽆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通知承租⼈。
承租⼈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可以请求⼈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效。
2、房屋共有⼈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能优先购买房产。
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同意的证明书。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积以内的,实⾏标准价。
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
“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般规定为3个⽉。
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共有⼈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买卖双⽅才能合法的进⾏房产交易。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2016-10-06阅读原文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程序及限制史凯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行使优先购买权不限于“出卖”租赁房屋《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该条文中使用的词语是“出卖”租赁房屋,《民通意见》第132条、第134条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也均使用“出卖”、“卖给”等词语,但现实生活中,导致租赁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众多,除出卖之外还有以房抵债、折价变卖、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房屋被查封拍卖等等。
除“出卖”之外的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发生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针对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可见,在以房抵债、折价变卖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房屋被查封拍卖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情况,权利人通常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组织拍卖租赁物,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用“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的表述,以及《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所用“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等表述,可以作出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解释。
针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曾在“北京恒祥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中认为,“因《合同法》仅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承租⼈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百三⼗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和《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百⼀⼗⼋条“出租⼈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通知承租⼈,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我国⽬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承租⼈的优先购买权虽有上述相关的规定,但规定仍过于笼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包括住宅租赁和商业⽤房租赁)已与现实⽣活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整体。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承租⼈的优先购买权作⼀些法律上的探讨。
⾸先,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有⼈认为基于租赁合同产⽣的法律关系是⼀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有赖于租赁合同⽽产⽣的优先购买权是债权的⼀种形态。
但也有学者认为,根据上述定义,优先购买权不是⼀项债权,其由于具有对出租⼈所拥有的房屋出卖权的限制权利,因此,其是所有权的⼀种,是基于物权⽽产⽣的⼀种权利,是典型的物上请求权。
笔-者倾向于这是物权的⼀种,这主要是由于从权利分类上来说,承租⼈的优先购买权是⼀种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利⽤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其独⽴⾏为使权利发⽣变动。
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权,即指优先购买权⼈依⾃⼰⼀⽅的意思,形成的义务⼈(出租⼈)与第三⼈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契约,⽆须义务⼈的承诺。
承租⼈⾏使优先购买权后,依法排除了出租⼈把财产出卖给他⼈的可能,⽽在双⽅之间形成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
凭单⽅意思表⽰形成法律关系是形成权最基本的特征。
优先购买权⼈在出售⼈出售标的物时,如果他愿意,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必然地成为购买⽅,⽽不论出售⼈是否同意。
从能否成为购买⽅⽽⾔,优先购买权⼈有仅凭单⽅意思表⽰⽽决定的权利。
解析承租人优先购房权的三个疑难问题
形象代言 人的负面新闻对广告 效果具有显蓍是 尤其在只有 单一形象代 苦人 时, 更是如此 所
择形象代 言人的人品、 素质、 形象等必须是正佰 因此 开发 商必须避 免选择某 些可能 产生 负面’
的形 象代 青人, 并针 列未来不 可预测 的形象代
办理租赁登记 。 20 年 , 到 02 甲将 房屋全部 出卖给丙 .
签 订 了接体转 让协议 ,并 到房屋管理 部门办理 了所 有权转让手 续, 由丙取得 了新 的房地 产权证 。在 此
过程 中 ,甲没有 通知 乙 丙作为新 的房屋所有人 继 续 和 乙保持 租赁关系 , 并重新签 订了租赁合 同。 0 5 2 0
出现 负面新 闻的风 险。 审慎考量成 本及效 益 , ・ 构建预警及 补救机制 。 样才能在形象代 爵人 这
负面新闻 的危 机中 , 使企 业转危 为安 , 将形 象 人负面新 闻对其代吉 品牌 的伤害减 到最 小
王春敏 /责任
吉人的个性特征与代 言品牌融为 一体 , 使代亩人对
产品销售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4 避免选择 可能产生 负面新 闻的形象代言人 。 、
买权 是主张出租人与第 三人买卖关系无效 . 还 直接在 出租 人与承租人 之间按 同等 条件 订立 同?第二, 租赁没有登记能否对抗 第三 人? 第三 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 承租人 能否对承租以外I 主张优先购买权?
征 与所代 言房地产项 目融 为 一体。我们经常 发现 ,
很多形 象代言人只在广 告片中出现 秒钟 的时间, L 或 是与所代 言的房 地产项 目一起 出现在 平面媒体 上, 又或是矗立 在踌边的广 告牌 , 除此之外 . 便再 没有 为产 品的宣传做任 何贡献 这 自 然造成消 费者 的视觉疲劳, 形象代言 人的资源 优势却远远没 有 而
承租人申请房子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书怎么写
承租⼈申请房⼦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书怎么写房屋的存在是我国公民在社会上可以能够拥有⼀个遮风避⾬的地⽅,所以说我国居民也通过了购买,租赁等⾏为的发⽣取得我们的房屋,那么,对于承租者优先购买房⼦的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店铺⼩编总结整理出来的关于承租⼈申请房⼦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资料及类似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承租⼈申请房⼦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书应该是怎么写的如果出租⼈想要处分房屋的,需要以书⾯的形式通知承租⼈,如果承租⼈接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未有表⽰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那么,承租⼈优先购买权通知范本是怎样的呢?承租⼈优先购买权通知范本本⼈/公司(⾝份证xx/营业执照号码:xx)为深圳市xx物业 (以下简称“该物业”)之业主,与阁下/贵司签署了关于阁下/贵司承租该物业之《xx协议》。
现本⼈/公司需将该物业出售,成交价为⼈民币x元整,(不包括税费、给经纪⽅的佣⾦等费⽤)。
根据法律规定,阁下/贵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阁下/贵司有意购买该物业,请阁下/贵司于收到此函15⽇内,与本⼈/本公司或本⼈/本公司之委托⼈xx联系。
联系⼈xx; 联系电话:xx如阁下/贵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作出是否购买之意思表⽰的,则视为阁 /贵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多谢合作。
特此函告。
业主:出租⼈的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出卖出租房屋的,必须通知承租⼈房屋出卖的相关情况,承租⼈才能够⾏使优先购买权。
通知义务是承租⼈优先购买权得以⾏使的前提条件之⼀,也是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出租⼈的⼀项重要义务。
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出卖出租房屋的,必须通知承租⼈房屋出卖的相关情况,承租⼈才能够⾏使优先购买权。
通知义务是承租⼈优先购买权得以⾏使的前提条件之⼀。
房屋租赁中,承租⼈擅⾃转租有什么后果⼀、房屋转租合同⽆效是什么房屋转租合同⽆效是指房屋承租⼈未经出租⼈的同意,擅⾃将承租房屋进⾏转租的⾏为。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案例及法律分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案例一: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案例描述:张先生租住李女士的房屋已有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某日,李女士决定出售该房屋,但未通知张先生。
后李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张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李女士未通知张先生出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女士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判决李女士与赵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并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案例描述:王小姐租住陈先生的房屋,双方关系良好。
某日,陈先生告知王小姐打算出售房屋,并提供了详细的房屋信息和出售条件。
王小姐考虑后,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并书面通知陈先生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先生随后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王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经过考虑决定不购买,并书面通知了陈先生,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王小姐已经书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陈先生有权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
王小姐不能事后反悔或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三: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案例描述:高先生租住周女士的房屋,双方租赁关系稳定。
某日,周女士决定出售房屋,并通知了高先生。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两个互相关联的法律概念,而在现实情况中,往往会出现两者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承租人对于其租赁的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需要考虑买家对于资产的购买意愿和交易的合法性。
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在于平衡买家和承租人的权益,同时确保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限和条件。
国家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时,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承租人来说,他们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在租期内一直租赁该资产,按时缴纳租金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承租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样可以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也给买家提供更多的购买选择。
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管机构。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转让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可以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监管。
该机构可以负责审核并确认国有资产的转让事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个机构也可以承担起解决买家与承租人之间冲突的角色,通过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建立健全的市场化机制。
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买家。
这样可以提升买家的参与积极性,促使其出更高的价格,从而给承租人提供更多的优惠和选择空间。
市场化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干预和插手,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为了避免冲突的发生,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开展培训、发布官方文件等,向承租人和买家详细介绍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政府还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的转让信息,使得各方在参与转让过程中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
解决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平衡各方的权益。
需要明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和条件,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建立市场化的机制,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全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是一种常见的问题,涉及到国有资产私有化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和法律规定。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资产转为私人所有,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这一过程中备受争议。
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背景复杂,既牵扯到国家政策导向的变化,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保护的需求密切相关。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协调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关系,维护各方的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问题意识国有资产转让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问题意识: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
一方面,国有资产的转让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权交易,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目标。
而另一方面,承租人作为长期使用国有资产的利益相关者,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资产转让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然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国有资产转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何平衡双方权益,是摆在政府及相关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旨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动性下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甚至助长腐败行为。
因此,在处理国有资产转让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时,需权衡双方权益,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正文2.1 国有资产转让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国有资产转让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是在国有资产交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出售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过程,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在房地产租赁过程中,如果房东有意出售其出租物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影响到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性,因为其他潜在买家可能会因为承租人的优先权而放弃购买国有资产,导致市场参与者的减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租人可否诉请直接实现优先购买权
—以一则判决驳回案例切入
[案情]2009年3月19日,原告周某承租产权属第一被告富丽公司所有的富春门面房20室作经营寿衣、花圈使用,租赁期限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4日。
2009年4月2日,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左某购买上述门面房,建筑面积为29.05平方米,总价款为272164元,另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905元。
合同签订当日第二被告左某缴完契税。
同年4月15日,被告富丽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原告周某已将富春门面房20室卖给被告左某。
4月23日,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富丽公司以两被告买卖富春门面房20室的同等条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将富春门面房20室过户给原告。
[裁判]法院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设立目的是稳定房屋使用关系,彰显房屋利用效益,而不是对出卖人所有权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卖房屋前15日履行通知义务。
本案两被告缔结讼争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富丽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被告左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侵害了原告作为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直接强制缔约,故原告主张直接强制缔约,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笔者对法院的裁判结果持怀疑态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22、24条的具体规定中可推断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
定的特定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承租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竞合,承租人可以选择一种请求权予以主张。
①结合本案并借鉴学者观点,本文拟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表达一些不甚成熟的看法,纵使荒谬,亦不失为反面借鉴。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形成权
“法学界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的分歧,曾有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物权说等诸多观点。
”②笔者认为,形成权说符合立法原意,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形成权说认为,承租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与出租人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无须承租人的承诺。
具体又分为形成权说与附条件形成权说两种观点。
附条件形成权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人)出卖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承诺。
惟此项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始得行使。
③笔者赞同形成权说,但认为用“附条件”限定形成权不妥。
因为:1.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5条);2.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条件的,并非优先购买权独有。
依该说,所附的“条件”,一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一为“同等条件”。
其实,二者均系优先购买权的得以行使的必要条件。
……由于形成权行使的后果使相对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防止权利滥用,必须对形成权行使设臵一定的条件,为所谓的行使条件,即优先购买权得以行使的法律事实基础。
④
形成权说否定论者认为,形成权不具有可侵害性,从而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那么在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就无法实现其先买权。
形成权可否被侵害?否定者给出这样的解释,即
①杜万华、冯小光、关丽:《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9.21,24页。
“强制缔约请求权”一词,笔者人认为使用不甚规范,因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具体分析,详见下文。
②参见张朝阳: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中第三人的保护,载《法律适用》,2011.2,58页。
③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84页。
④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286页。
形成权在行使前,对原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但一经行使,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而发生、变更或消灭,他人没有干预的机会。
在行使过程中,由于形成权的行使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只要将其效果意思送达与对方就可立即产生法律后果,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因而无侵害可能。
⑤不过,史尚宽先生虽然坚持形成权无相对义务之存在,然而并不因此否认形成权之可侵害性。
并举例说,为消灭买回权而毁灭不动产,妨碍他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其经过除斥期间而消灭等,都是对形成权的侵害。
⑥
笔者认为,形成权的行使有条件与除斥期间的限制,且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使方式多样,可能出现延迟或误传等情况,这都使得形成权由被侵害的可能。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的一种,亦在此列。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一)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于第三人
解释明确规定了转让租赁房屋的几种情形: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第21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房屋(第22条);承租人委托拍卖房屋(第23条)。
至于转让是否包含互易行为,理论上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不加区分的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恰当的,应根据互易的对象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如果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对象物的所有权,此对象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或承租人提供不了同样内容的给付,则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规定,此处的第三人应将房屋共有权人与出租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外。
共有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较之承租人,共有人更关心房屋的价值。
从维护公有关系的稳定性和物尽其用的立法价值的角度而言,应优先于承租人。
同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系属债权,共有人的所有权属物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亦符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法理。
同时,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售予其近亲属,并非纯粹的买卖关系,具有浓厚的身份属性。
将近亲属排除在承租人优先
⑤汪渊智:《形成权理论初探》,中国法学.2003(3):98.
⑥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4.转引自王丽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研究,河北法学,28(5),42页。
购买权之外,最根本的考虑在于,亲属间的亲密关系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尤其是在注重伦理亲情的中国。
(二)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目前法学界对“同等条件”的内容研究颇多,基本取得较一致的意见,同等条件应是价款条件和付款方式的等同。
但是,同等条件应于何时确定?我国立法尚未明确,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和第三人达成出售标的物的意向时,就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⑦另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已经与第三人订立有效的买卖合同之后行使优先购买权。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依第二种观点,出租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基于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并订立了内容相同的买卖合同。
那么,出租人无论向谁履行合同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民因守法而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立法的失败。
第一种观点则有效避免这一缺陷,出租人与第三人就买卖房屋的内容谈妥,在合同成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是否购买。
这样,既保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降低出租人的违约风险。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理应受到除斥期间的规范。
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表示是否购买。
依据该条款可以推断出出租人在房屋出卖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为十五日,超过,则权利消灭。
那么,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承租人是否可以随时主张优先购买权?解释未予规定,原因在于意见难以统一,从成熟一部分颁布一部分的司法解释制定原则出发,队上述问题搁臵,继续探讨。
⑨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借鉴《合同法》第55条关于
⑦史浩明、张鹏: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技术分析,《法学》,2008年第9期,第81页。
⑧《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3页。
⑨关丽: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涉及若干问题解析,法律适用,2009. 10.
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出租人为履行通知义务的,承租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1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