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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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及前景研究

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及前景研究

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及前景研究摘要: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根植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与时代要求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相距甚远。

本文着重论述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分析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并就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提出具体构想。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立法缺陷;立法走向一、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

国外的一些国际私法同行总是用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现行立法,不相信中国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规范,除了偏见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对中国国际私法的了解,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妄自菲薄,总以为中国的国际私法一无是处。

当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平均水平,但相当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条文甚至不乏创新之举,与国际私法立法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毫不逊色。

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中国的国际私法呈现出以下显著的特点:第一,立法起步晚,但起点很高。

一些国际私法的规定借鉴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新中国成文的国际私法立法始见于1985年3月、4月我国相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与《继承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涉外合同与涉外继承的准据法。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代中国国际私法成文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该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虽然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但意义非同寻常,标志着中国告别了缺乏成文的国际私法的时代。

第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不拘于单一形式。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采取了以专章、专篇系统规定国际私法规范为主,以有关单行法中列入相应国际私法规范为辅的立法模式。

在《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集中规定了一系列冲突规范,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系统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仲裁法》中也专门载入“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

新中国国际私法的风雨之路-政治、经济与法律分析

新中国国际私法的风雨之路-政治、经济与法律分析

内容 提 要 : 中国的 国际私 法 经 历 了 曲折 的发 展 历 程 。 的发 展 与 中国的 外 交政 策 、 新 它 经济发 展 水平 . 国际 环境 无 不存 在 密切 的 联 系。目前 , 国 国际私 法 正 处在 良好 的发 展 环境 中 , 中 有挑 战 , 有机 遇 。中 国国 际私 法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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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 那 些 脏 东 西 通 通 打 扫 一 番 , 好 加 以整 顿 , 把 好 等
第二 , 中国 的外 交 步入 了低谷 。 O年代 , 6 国际形
势 发生 了巨大 的变 化 , 中国 承受 了美 、 两个 超 级帝 苏 国的 双重 压 力 。 国继 续 对 中 国采取 封 锁政 策 , 阻 美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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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 比作 …个 家 庭 来讲 . 的 屋 1 太脏 了 . 单、 它 人 J 杂 垃圾 、 尘 土 、 蚤 、 子 什 么都 有 。 放 后 , 跳 虱 解 我们 必 须 认真 清 理 我 们 的屋 子 . 内 到 外 . 各 个 角 落 以 至 门 窗 缝 从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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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了新 中 国将要 实行 的 对 内和 对 外政 策 。 在 1 I 早 l 98 年 。 泽 东在 西 柏坡 同米 高扬 的讲 话 , 表达 了中 国 毛 就
收 稿 日期 : O 2 0 1 2 O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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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中国国际私法

中国国际私法

中国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由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集大成者,其第四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专编形式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除《民法典》外,中国还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对特定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国际条约方面,中国已加入了一些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如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5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此外,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也会依据国际惯例来确定准据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将继续加强研究,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一、引言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与国外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则。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需求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进行综述,通过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深入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演变过程。

在传统时期,中国的国际私法主要依据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来处理跨境案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私法逐渐得到重视,国内学者开始系统研究国际私法理论,并对国际私法在中国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三、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适用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等。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规范。

中国还加入了多项国际条约,如《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以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

四、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现状当前,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富,涵盖了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实务和国际私法立法等多个方面。

学者们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分析和探讨,加深了对国际私法原则的理解;他们还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为国际私法的实践应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密切,国际私法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和深度将不断扩大。

未来,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提升国际私法的学术水平;二是完善国际私法的实务应用,促进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三是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

六、个人观点和总结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文献综述,不仅有助于对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全面了解,也为中国国际私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更加重视国际私法在中国的实际应用,促进国际私法与国际社会的融合与交流,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贡献力量。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私事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跨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

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处理国际私事的准则。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讨论。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和作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种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它是指在处理国际私事时,应当依据与该事务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境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以便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通过对国际私事关系中各种因素的权衡和比较,确定与这些事务最密切相关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准绳。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化解因多重国际法律关系引发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混乱,促进国际私事的便利处理和公正解决。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国际私事案件中,包括民事、商事和家事等领域。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通常倾向于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物地点、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国籍、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的权衡比较之后,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

2.商事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商事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一般会根据侵权行为所在地、侵权后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国籍等因素,确定适用与侵权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通过权衡比较各种因素,确定适用法律,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家事案件的处理在处理涉外家事案件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外婚姻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不同,居住地点不同,中国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居住地、子女抚养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进行简要回顾,梳理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冲突解决的复杂性等。

本文将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深入探讨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困境。

具体包括该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中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具体建议。

针对当前中国国际私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将从立法原则、法律适用规则、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1. 简要介绍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背景可追溯至上世纪初,那时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涉外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亟需解决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取得长足发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1986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这些法规为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2. 阐述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日趋复杂。

国际私法参考论文

国际私法参考论文

《国际私法》参考论文1、韩德培:《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中国国际法年刊》1998年。

2、吕岩峰:《私法自治与国际私法——兼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3、黄世席:《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4、卢峻:《战后国际私法的新发展》,《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年。

5、李双元:《关于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法律思考:国际私法基本功能的深层考察》,《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6、肖永平:《国外国际私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方向》,《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7、徐崇利:《规则与方法:欧美国际私法立法政策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8、于飞:《Internet环境下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6期。

9、韩德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中国》,《法学评论》1993年第4期。

10、徐冬根:《论法律直接适用理论及其对当代国际私法的影响》,《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

11、肖永平:《价值取向与中国冲突立法》,《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12、李广辉:《试论国际私法中的自体法理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13、肖永平:《评〈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杭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3期。

14、沈娟:《冲突法规则的完善与发展》,《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15、屈广清、周后春:《论经济全球化与冲突规范立法类型之构建》,《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

16、王瀚:《论冲突法中复合准据法的适用问题》,《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17、肖永平、岳为群:《法律选择理论若干问题回顾》,《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18、李双元等:《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5期。

19、谢石松:《国际私法中识别问题新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20、于飞:《反致制度反思与展望》,《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

“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新举措,对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不仅仅是为了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求,更是为了适应全球化时代中国对外交往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发展与完善建议。

一、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现状中国国际私法体系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国际民商事法律、国际私法协调等内容。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起初阶段是1949年以前,此时中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是适用瑞士法典、日内瓦民事法典等外国法律;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至1979年,此时中国建立了独立的国际私法体系,主要是适用国际惯例和国际共同法,还有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法律准则;第三个阶段是1979年至今,此时中国国际私法的建设开始进入现代化阶段,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法律和司法解释。

在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先后加入了多个国际法律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维也纳公约》(CISG)、《国际私法实行方面的哈格公约》等,逐渐形成了中国自己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国际私法体系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打造对话交流、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新平台,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

这一倡议的提出对中国国际私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到的国家众多,涉及的民商事关系复杂多样,这就要求中国国际私法体系需要更加完善,以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要求。

“一带一路”倡议鼓励多元化的商业合作和国际投资,对中国国际私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注重司法保护和司法协助,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理论与立法

主体制度的概念
01
指在国际私法中,确定哪些实体可以成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
人,以及这些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制度的种类
02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
主体制度的法律适用
03
在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对主体资
格的规定,以及不同国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04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同时 借鉴了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强调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利益。
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概况
中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主要涉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各级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典型案例
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如“涉外合同 管辖权案”、“涉外离婚管辖权案”等,这些案例为国际 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法律适用的概念
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 国际私法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
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主义等原则。
法律适用的方法
包括直接适用方法和间接适用方 法,其中直接适用方法包括依照 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和依照法
律规定的特定性规则。
国际私法的主体制度
司法改革与创新
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司法改革和创新,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 响力。
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与影响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关于国际私法的讨论和合作,为国际私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和方案。
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国际私法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2.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
日本国际私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协定》的签 署和实施上。该协定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司法保护等措施, 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3.环境保护
谢谢观看
3、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3、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国际私法 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未来,中国国际私法将继续加强对跨国法律冲突的研究和 解决,不断推进与各国国际私法的协调和合作,更加注重保护中国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同时,中国国际私法也将加强与国内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不断完 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法律冲突方面发挥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本国际私法和发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和深化具有借 鉴意义。本次演示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介绍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中国国际私 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最后得出结论。
一、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
1、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2、日本国际私法的现状
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体系。2007年,日本对其国 际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推出了《日本国际私法改正案》,该法案对先前的国际 私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和原则。
3、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3、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跨国法律事务的不断增加,日本国际私法也在不断发 展和变化。未来,日本国际私法将继续加强对跨国法律冲突的研究和解决,不断 推进与各国国际私法的协调和合作。
二、中国国际私法的现状和发展 趋势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从宏观上看,该法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之不足;其立法定位准确,采用了大量选择性冲突规范,并明显地表现出在立法灵活性与确定性间谋求平衡的价值取向,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以及国际化的视野。

从微观上看,提升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中的地位,特别是对动产物权不加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断然拒绝反致,大胆启用经常居所地法为基本的属人法连结点,充分利用有利原则,构成该法的基本特色。

但该法的某些规定暴露出其粗糙、肤浅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

为此,应该注重提高立法技术,增加立法的针对性、细腻性、公平性,为创造良好的涉外司法实践营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反思(一)系统化不彻底称《法律适用法》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法典化”,系统化不够彻底,是因为《法律适用法》并未解决所有问题,(32)特别足根据其规定,《民法通则》的某些规定仍得适用。

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以及国际惯例补缺的问题。

《法律适用法》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并无规定,而附则的规定也未导致《民法通则》涉外编的全部规定被废除,因此理论上可以推定《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可以继续适用。

也就是说,关于国际惯例是否可以继续发挥补缺适用的作用,从法理上看,新法既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不置可否,此条也未被明确废止,这就为实践中法官继续适用国际惯例留下余地。

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虽然《法律适用法》集中规定了法律适用中的大多数问题,但仍将某些问题留待《民法通则》解决,这无疑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不便,使法律适用者不得不展开某些本无必要的逻辑推理,甚至遇到一些无解之题。

法律是给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的,不应过于玄奥,充斥复杂的逻辑推理。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从微观上看,一些具体条文的拟定似缺乏明确的目标,未能达到预设的目的。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01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立自己的国际私法体系,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
国际私法实践的发展
02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实践,处理涉外民事纠
纷和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理论的探讨
03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理论,推动国际私法研
究的深入发展。
03
中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 程
改革开放后的国际私法发展
发展。
02
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源
古代中国的国际私法观念
尊重国家主权
古代中国认为,各国应平等相待,相 互尊重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互 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不应以损害他 国利益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
古代中国主张和平共处,反对战争和 侵略行为,强调国家之间的友好交往。
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
随着中国国际私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国际私法立法不断完善。 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为涉 外民商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谈判和签署,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
近代中国的国际私法发展
学习西方国际私法
近代中国开始学习西方国际私法,引入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近代中国在法律法规中开始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外国人在 华合法权益。
国际私法实践的探索
近代中国开始探索国际私法实践,处理涉外民事纠纷和法律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际私法状况
国际私法体系的建立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适用上 的冲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等。

中国国际私法历史概述图(图表一)

中国国际私法历史概述图(图表一)
中国国际私法历史概述图(
古代(萌芽)
夏、商、 战国时期
西汉(公元 前206年至公
元25年)
唐代
宋代
近代(形
元、明
1840年
国家设置对外 贸易“大鸿胪 没有国际私 ”,开始有了 法规范 对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的规
定。
公元651年《永徽律 ·名例》,“诸化 外人,同类相犯 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依法 律论”,采取了属 人和属地相结合的 法律适用规则。
有跨国继承 方面的规定
承袭《唐律》 鸦片战争,沦
体制,改为“ 为半殖民地半Βιβλιοθήκη 凡化外人犯罪 封建社会,未
者,并依律拟 制定国际私法
断”。

历史概述图(图表一)
近代(形成)
现代(发展)
1840年 1918年 1929年
2001年
2009年
2010年
鸦片战争,沦
为半殖民地半 封建社会,未 制定国际私法
制定《法律 适用条例》

8月23日,全国人大
制定《外国 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草 案)拟定了“涉 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法”
全国人大常 委会启动了 国际私法立 法工作。
二次审议《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0月28日三次 审议正式通过,自 2011年4月1日起实
施。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原创版】目录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与贡献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比较与协调的学科,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以及人员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内外法律制度的分析与研究,为实践中的国际民商事纠纷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法。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早期发展阶段:20 世纪初,随着中国国际交往的扩大,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并翻译国外国际私法著作,为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中期发展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国国际私法学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体系。

3.现代发展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制定,推动国内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发展。

同时,中国法学界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国际私法学说体系不断完善。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普遍主义为基础,强调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以国际公共政策为导向。

2.功能学派:以美国法学家库克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功能主义为基础,强调法律适用应根据不同民商事关系的功能和特点进行。

3.折衷学派:以英国法学家戴西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折衷主义为基础,强调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通过比较法方法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与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对于推动中国国际私法制定和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四十年:制度、理念与方向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四十年:制度、理念与方向

作者: 刘晓红
作者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21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0期
主题词: 改革开放四十年;国际私法立法;立法模式;立法理念;国际私法典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程。

回顾过去,渐趋统一与走向独立的立法模式转变既反映了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也顺应了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趋势。

而兼容并蓄、平衡协调的立法理念也在实现我国国际私法对域外经验和域内实践有机结合的同时,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双轨共进。

面向未来,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国际私法更应乘势而为、稳中求进,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谋求新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部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独立成典的国际私法典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应然方向和崇高目标。

关于国际私法的趋同化问题

关于国际私法的趋同化问题

《关于国际私法的趋同化问题》的文献综述摘要:全球化时代已经形成,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趋势,这促使国际民商事交往进一步频繁,从而带来了新的更为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国际司法立法上进行改革。

国际私法也因此在全球化时代的大背景下逐渐呈现出趋同化。

正文: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的所在,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方面发挥作用。

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也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从国际私法的起源来看,它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大量出现以后,以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为根本任务的。

巴托鲁斯提出了国际私法的最早理论“法则区别说”。

当时的法则区别说一开始就针对以下两个具有普遍性法律冲突的基本问题:(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一切人;(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之外。

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进一步发扬了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他顺应时代潮流,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渐渐成为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其后德国学者巴尔提出,国际私法的目的在于为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创造有力的共有条件,认为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制度是受国际社会共同体这一事实所决定的。

法国法学家华耶提出,如果国际私法在国际范围内得不到统一,就等于法律不存在。

而最引人瞩目的是19世纪中叶意大利政治家兼法学家孟西尼,他直接致力于欧洲冲突法的统一化运动。

这些法学家的思想表明当时的国际私法已经开始注意并倡导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但因早期各国民商事交往的发达程度还不高,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手段还很有限,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直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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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2、新中国国际私法学
(1)废兴并举(1949-1956) 废除国民党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翻译前 苏联国际法学家著作,练习中国实际很少,简 单化趋向明显(2)由兴到废(1957-1976) 极左路线的干扰,理论研究停滞 (3)革兴并重(1976年至今) 翻译著作、资料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科研成果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1)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 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其 人格尊严、姓名、名誉等不容侵犯,其宗教信仰自由、通 讯自由等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2)婚姻家庭权:《民法通则》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1988年执行 《民法通则》意见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 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 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变化
合理待遇时期:从西汉一直延续到明朝末期; 排外时期:从明朝末年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爆 发时止; 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一直到新中国成立。 平等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废除了各种 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 切特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2、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冲突法
1、“冲突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一种法学理论而
言,是法学的一个学科,严格来讲应该是“冲突法学”; 其二是指冲突法规范本身,是法律的一个部门。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 (choie of law rules),有的国际条约中称“国际私 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New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 2014201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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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解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3
参考文献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萌芽 唐朝:《永徽律》(名例篇)第六条: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 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宋以后直到清末采用属地主义:“凡 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 为:“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 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 也。”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冲突法
3、冲突规范的类型 在一个冲突规范中,一般只给“范围”一个“系属”,也就是只规定一 个连结点,但同时规定几个系属即几个连结点的情况也属常见。按系属中连 结点的不同规定,(+选择性冲突规范) 按系属
中连结 点的不 同 单边冲 突规范 双边冲 突规范
重叠性 冲突规 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国际私法的范围
英美 普通 法系
冲突规范
国际私 法
德国 日本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法 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 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 事仲裁规范 外国人地位、冲突法、国 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 讼
东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体 两翼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冲突法
4、连结点的软化处理(softing process )
软化处理是指坚持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基本形式,改变传统单一、固定的连结点, 代之以多层次、开放、软性连结因素,给法院一个自由选择法律的空间,从而比较 相关法律,选出最合适的准据法,求得个案的公正解决。 面对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不断演变的新形势和传统冲突规则的缺陷逐渐暴露这一 趋势,传统的法律方法迫切需要改造,需要加工,需要注入更多的灵活性,从而适 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而“软化处理”通过提供多个可选择的连结点或具有弹性 和灵活性的连结点,实现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克服,成为时代的潮流。 主要表现: (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的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如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 民事法关系适用的法律”,从而将意思自治提高到一般的选法规则。 (2)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第22条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结婚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所在 地或者国籍国法律,均为有效。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学
(1)新唐书孔癸文传:“海商客死,管籍其赀, 满三月,无妻子诣府者,则没入。”(无人继 承财产归国库) (2)宋史汪大猷传:“既入吾境,当依吾俗, 安用岛夷哉。”(外国人必须遵守所在地国家 的法律) 2、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清末光绪年间始有著述,且以介绍西方国际私 法学说为主;民国时代研究工作有进展,主要 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以1918年法律适用 条例为主线来阐述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3、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涉外财产继承的适用 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 1992年《海商法》第14章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 适用 1996年《票据法》第5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4编涉外民事诉 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0年10月28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2、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民事权利
(5)劳动权除极少数行业的工作不允许外国人担任外,外国人可以在 我国境内从事各种社会劳动,可以同我国公民一样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劳 动保障的权利。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 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 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6)民事诉讼权:《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 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仲裁法》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外国企业或组织也有权把其经 贸纠纷和海事争议,通过与争议另一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我国的仲 裁机构仲裁。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冲突法
2、我国冲突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 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须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有权就任何一种涉外法律关系 自由选择准据法,限制在于:当事人必须“依法”选择。因此,当事人只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准据法。其结果是,这一原则看似不能像最密切联 系原则那样得到广泛的适用, 因为后者是整个体系的默认原则,适用于各种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如果检阅整个《法律适用法》,就会立即发现,当事 人自治原则已经在很多事项上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它通常是为这些事项确定 准据法的首要冲突规则,如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婚姻财产关系、协议离 婚、动产、一般合同、消费者合同、侵权后的争议、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侵权后的争议。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2、民国时期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北洋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标志 着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成文单行法的诞生。 其内容包括6章、27条,具体是:第1章总纲 、第 2章“关于人之法律”、第3章“关于亲族之法 律”、第4章“关于继承之法律”、第5章“关于 财产之法律”、第6章“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之法律” 以及第7章附则。受日本和德国的影响,《法律适 用条例》在人的身份、能力、亲属、 继承等法律 关系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上采本国法主义。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冲突法
2、我国冲突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3)保护弱者原则 《法律适用法》的一个革新在于将保护弱者原则纳入了我国冲突法体 系。这一政策可能来自于这样一种理念:冲突法在追求冲突正义的同时,也同 样要追求实质正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通过冲突法方法来保护弱者很早就是欧盟的一项立法政 策。在欧盟立法中,那些弱者, 如消费者、劳动者以及被保险人, 不仅在法 律选择方面而且在管辖权方面都被给予了特殊保护。2007年最高法院关于合 同准据法的司法解释一出台, 就有人呼吁涉及消费者及劳动者等弱者的合同 应该与其他合同区别开来, 并应对其给予特别保护。这一政策并没有被2007 年《解释》采纳,但现在被采纳进了《法律适用法》。在这一新法中,消费 者合同和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脱离开来并受单独规定的冲突规范调整。此 外,这一保护弱者的政策还在产品责任案件和总是可能涉及弱者保护的婚姻 家庭事项中得到体现,如扶养,监护和父母子女关系。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冲突法
5、不动产及动产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的冲突规范
因为在一国领域内的不动产可能与该国的国家利益有着极大 的关系,如土地等,与不动产有关的任何问题都依物之所在地法 似乎已经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冲突原则。如同在以往法律中 所规定的, 这一原则在新的《法律适用法》第36条再次得到了 确认:“不动产物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但第36条的表述有些朦胧,的确,诸如取得或转让不动产的 行为能力, 转让不动产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等问题,一般 都应当由物之所在地法调整。但是,涉及有关不动产的合同的一 些事项,如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行为能 力,可能会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另一个有别于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的法律来调整。《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不动产法律适用的相 关细节作出安排, 有待我国法院在将来的具体实践对其进一步 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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