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四章
注会经济法科目第4章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教材在13年和14年都有明显新增内容,所以今年考核中仍需继续关注。
2.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容易涉及大题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3.本章学习以理解为主,入门难度不大,但是题目比较灵活,所以需要学员能够结合历年考题体会出题思路。
【考点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偶尔出题,考核形式为客观题,重点在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形和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
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考点01:要约(★★)(P76)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公司法(2)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P113)(2006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2.变更登记(P117~P119)(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相关链接】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前(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答案】D3.注销登记(P119)(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解释】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案例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
这是合法转租。
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爱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①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
②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2】甲委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
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现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
本案中: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11
上A人民出卖人应当按照精档品文(2 )行政许可2.司法解释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精品文档就在这里I-------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1•《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考点2】租赁物的交付 A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 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 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 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该物为租赁物的;(2)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3) 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 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4 )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解释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为承租人所占有, 因此,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租赁物的风险始终客观存在。
实践中,出租人不得不采取各种 各样的措施来保护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例如,有的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在作为租赁物的汽车上标注“融资租赁”字样),显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及租赁属性,有的 出租人在租赁物有明确的抵押登记机关(如飞机、轮船)的前提下,通过授权承租人将租赁 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以避免租赁物被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的风险。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 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认为: 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 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 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 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 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 同。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案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亲死亡,则甲 提供房屋供乙居住。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2:甲乙约定,若太阳从西方升起,甲赠给乙100万元。这个合同 有效吗? 3:甲乙约定,若乙暗杀丙成功,甲给乙50万元。该合同有效吗? 4: 甲乙约定,若甲的母牛生一小牛,则赠予乙小牛。后母牛受 孕,甲杀之。合同生效吗? 5:假设例4中母牛受孕后,不幸感染疯牛病,甲杀之。合同生效 吗?
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答案)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就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
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得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得意思。
关于李某得损失承担得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得就是( )。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与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2、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得,人民法院得做法正确得就是( )。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得就是( )。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得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得就是( )。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得复制品与相关得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得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得,承揽人对完成得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得损失5、张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张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得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得规定,该承诺期限得起算日为( )。
注会《经济法》基础精讲 第四章 委托、行纪、运输合同 第五章 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2023.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注会《经济法》基础精讲主讲:徐跃第四章委托、行纪、运输合同第五章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六、工程价款的结算及垫资(一)工程价款的结算1.阴阳合同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工程欠款【提示】利息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承包人垫资(真)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承包人可以催告支付价款(真)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示】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工程价款的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优先顺序(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真)【提示】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抵押权4.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第四章民法典律制度(六)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0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根据民法典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B.由C公司承担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3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三)第二单元合同的履行【考点4】代位权(P75)(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004年多选题)【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2004年)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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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B.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D.建设工程合同答案:C解析: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2、2015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15年4月30日B.2015年5月3日C.2015年5月8日D.2015年5月9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以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
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但无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解析:(1)选项A:合同尚未成立,不构成违约;(2)选项BC:要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
在本题中,甲公司无论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
4、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规定的是()。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乙)应当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5、甲公司对外负债300万元,甲公司将一部分优良资产分离去另成立乙公司,甲、乙公司和债权人对于清偿300万元债务的问题没有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分立后30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公司一方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由甲公司一方承担清偿责任C.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D.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6、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
乙公司经过调查后得知下列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笔到期货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规定的是()。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C.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答案:D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7、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担保的论述中,()是错误的。
A、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债务的1/3以下的责任D、主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答案:B解析:2016年教材已经删除B项为担保无效的情况,故B错。
8、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保证担保的论述中,()是错误的。
A、第三人未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仅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还是连带,仅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方式C、债务人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义务的责任,仍按照原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D、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担保同一债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仅在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份额的,该约定无效答案:D解析: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担保同一债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仅在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份额的,该约定对保证人有效,对债权人无效,故D错。
9、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D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本题中依法应视为约定不明,由此为D项。
10、合同义务转让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转为由()行使。
A.新债务人B.原债务人C.双方约定D.第三人答案:A解析:法律规定,合同义务转让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转为由新债务人行使。
1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1月6日交付设备5000套,乙公司于11月10日支付货款50万元。
11月6日,甲公司仅交付设备30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资金周转困难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3000套设备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D、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部分履行并未损害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无力履行合同,属于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方为买方。
甲因将货物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论述中,()项是错误的。
A、如果甲的违约未给乙造成损失,则不需承担违约责任B、如果甲的违约给乙造成损失,则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如果合同履行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C、如果乙因为甲违约而获利的,甲要求从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D、甲的违约行为发生后,乙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答案:A解析: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不以违约造成损失为条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违约造成损失,故A项错。
1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给乙造成损失40万元。
在乙向法院起诉时,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赔偿损失40万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赔偿损失40万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40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答案:D解析:当事人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一种制裁方式。
如选择定金制裁,定金应当双倍返还或不能收回;当单倍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应用赔偿金补足。
如选择违约金制裁,单倍定金还是要返还;当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时,可以比照损失作相应的调整;违约金调整后,赔偿金就不再承担。
14、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法律问题,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A、甲商品房开发商对其开发销售的商品房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具体确定,并对消费者订立合同以及确定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但未订入合同条文内,则不能视为要约B、乙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了,该合同无效C、丙开发商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再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D、丁开发商与某客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则该客户的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答案:D解析:法律规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故A选项错。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故B选项错。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故C选项错。
1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为()。
A.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D.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2年内答案:B解析:(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2)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1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的下列各项措施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停止发放借款B.提前收回借款C.加收罚息D.解除合同答案:C解析: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但无权加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