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的法律适用——兼论《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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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论文关键词:物权物权法民法作用论文摘要: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

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

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

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

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

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

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制订物权法是从1998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 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由笔者负责的社科院草案), 2000 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由王利明负责的人民大学草案), 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

该草案于2002 年12 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2004 年10 月经过第二次审议; 2005 年6 月经过第三次审议; 2005 年7 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 10 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

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但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必须从什么是民法说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一)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早上醒来,先拧开水龙头洗脸刷牙,然后打开煤气灶做早饭。

水是自来水公司供应的,煤气是煤气公司供应的,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

饭后去单位上班,乘电车、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我们与公交公司、地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法规定的。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第一篇: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读后感——信管Q0841彭淼080704037《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阅读《物权法》可以发现它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

《物权法》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谁是物的主人,二是物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当物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怎样保护。

《物权法》是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其主要针对的也是我们现在特有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时代背景。

在这种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在重工化、城市化、国际化等的目标过程中,农民耕地被占用、城市拆迁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占、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小区车位、绿地权属问题等等,《物权法》中对此都有涉及。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

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形成,这必将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通过,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知道《物权法》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切实需求。

也许有人认为,不能把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共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的违背。

可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与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会背离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以前我们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一般都要求个人服从大局,私权服从公权,这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也是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这毕竟不是法律。

我对物权法的认识

我对物权法的认识

我对物权法的认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给予了每个人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物权纠纷的情况,而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承租、承包、抵押等。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内容和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租赁、抵押等用益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最后,《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为债权人的担保的权利。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条件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会将所学的知识传播给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证出资人决定重大决策的权利如在国家出资的企业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条文解读 本条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出资人与出资形式。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人资本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出资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 私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务院代表国 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 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 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集体资产设立企业的,由本集体作为出资人。随 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有资本也大量地投资到企业中。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也包括 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 权利,本条也从出资人的角度作了同样的规定。
(一)享有资产收益,就是指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从中获得红利。获得红利是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资人 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出资人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 比例或者股东协议、章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的法律适用———兼论《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之理解

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的法律适用———兼论《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之理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的法律适用———兼论《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之理解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投资者权益/法律适用内容提要: 投资行为及其衍生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和多样,但其仍以权利的归属以及权利的变动效果为基本特征。

由于我国《物权法》基本规则的广泛性和普适性,故其规则不仅得直接适用于投资关系中的物权变动以及担保关系中被“物”化的投资者权益,而且得准用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某些基本的法律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中有关国家的投资人地位的规定应予正确理解,国家的出资人地位的确定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国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不属“国家出资”。

一、概说建立在物权与债权区分基础之上的物权法,以有形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及支配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而在投资领域中,以股权为代表的各种投资者权益不是物权,以股票交易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的各种交易关系本身,亦不在物权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但是,由于投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者权益系“由所有权转化而来”,且两者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同时,很多典型的投资者权益在支配和流通过程中获得了一种与物权标的非常相似的存在形态,所以,物权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物权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便必然会产生各种法律适用上的通道。

依据一种古老的观念,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中心,一切财产权均为所有权的派生物或者获取手段,但此种观念在现代社会被突破,而静态财产的动态化亦即财产通过各种形式的投资而发生的资本化,以及由此而导致财产的重心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是此种突破的主要标志。

然而,即便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人通过放弃所有权而获得股权、基金份额权利或者其他投资者权益,且这些投资者权益因特定权利人的长期持有或者在证券市场的流通中的长期存在从而获得了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无直接关系的独立、稳定的地位,即便通过股权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本身的收益或者因转让所生之收益已经成为权利人追求的唯一价值目标,亦即投资人权益的享有非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目的,但因财产所有权仍然是任何投资者权益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决定其价值含量的依据,故投资者权益的背后,不能不依靠所有权的支撑。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其理论评析和思考对于完善民法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保护的途径和物权法的创新等方面,对物权法进行理论评析与思考。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关系的基础和保障。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自由、平等、确权和保护等。

物权的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对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自由。

物权的平等是指公民在依法享受物权时不受种族、宗教、性别、财产等身份差异的限制。

物权的确权是指公民依法对物权进行明确界定和登记。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物权不受侵犯和侵害。

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保障了公民的物权,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公正。

其次,物权保护的途径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法院诉讼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

法院诉讼是指当物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侵害公民物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法院诉讼和行政执法相辅相成,构成了物权保护的双重保障机制。

同时,为了便于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物权法还规定了公示和登记等制度,加强了物权的确权和保护。

最后,物权法的创新是推动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物权法的创新正在不断加强。

物权法的创新包括对土地权属制度的、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等方面。

这些创新不仅有助于解决物权纠纷,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还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对社会变革和需求的适应能力。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理论评析与思考对于完善民法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评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保护的途径和物权法的创新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物权法,并为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房屋、土地、动产等财产。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它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物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到法律限制或约定。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权利,无需经过他人的干预。

3. 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单独享有对物的支配和利用,不受他人干扰。

二、物权法的来源物权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条款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

2.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为物权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范。

4.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相当于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的自由立约。

三、物权的种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担保物权:权利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并对该物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3. 地役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邻近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过路权等。

4. 用益物权: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出租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涉及到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和合法标的等要素。

1. 取得物权的方式:合法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依约获得、继承和赠与等。

2. 转让物权的方式: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和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系列解读(一)

物权法系列解读(一)

《物权法》系列解读(一)对《物权法》的一般认识一、物权法的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计五编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及附则。

二、物权法有什么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定分止争: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可以减少纠纷。

在农村经常发生林地权属纠纷、土地疆界纠纷、用水纠纷,就是因为林地等的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归属不明。

国有企业之间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常会因房屋、土地等产权不清发生产权纠纷。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利界限,有利于减少和消除产权纷争。

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方法,发生产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物尽其用: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

但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主要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

如,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农村集体的土地通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集体土地交给农户使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等等,就是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发挥了“物尽其用”的功能。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物权法通过规定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所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以及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来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

物权法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了规定:第一,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也就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完善法律制度。

而物权法则是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最多的一个法律领域之一。

本文将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的利益为中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针对一个人对某物享有的权力和关系予以规范,旨在规范人们在物品使用、转让、抵押、租赁、质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物权要求的实现。

正因为如此,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品的合法支配和保护而制定的,下面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以保护权利为目的的原则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利,在权利和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这一原则规定了权利的优先和必须被尊重的重要性,并且不允许他人擅自侵犯权利。

(二) 性质保护的原则物权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以物品为中心,而物品的性质又决定了它的合法地位。

因此,物权法的原则之一便是必须珍视物品和其性质。

对于物品的合法性质或者属于它的类别应当全部纳入物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不得侵犯性质的保护,包括物品的天然属性、用途、生产用途和经济使用价值等方面。

(三) 对等原则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等的。

所有的权利都要建立在义务的基础上,而所有的义务也都要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如果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相应的对应,就会发生不当占有或者违法侵占的行为。

(四) 主体自由的原则物权法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这些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应当是自由的,不受干扰或限制,这就是主体自由的原则。

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五) 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原则国家拥有的国有财产必须得到保护,但是,国家财产不是完全不能变为个人的财产。

相反,通过经济适用权和其他形式的制度,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可以保持相对平衡,实现“两者兼顾”的理念。

物权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解释全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权威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权威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权威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作者 | 程新文辛正郁司伟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来源 | 《人民司法》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5年12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正确实施《物权法》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理论艰深、逻辑复杂、体系严密、学说丰赡,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的难度很大。

在为数庞大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考验司法智慧的最终问题往往还是如何认识及保护物权。

对《物权法》执行稍有不当,都有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良性互动构成冲击。

适时妥当推出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广大法官寄予厚望,更是推动《物权法》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物权法》的司法实践运用工作,确定了多维度、分步骤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划。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颁布,担保物权等司法解释正在紧锣密鼓修订,对尚未制定司法解释的《物权法》中相关重要问题的调研起草工作一刻也没有停止。

在深入研判困扰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基础上,历经六年多的分析论证,《解释》最终得以出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实现权利保障法治化。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物权法》学习心得篇一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

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

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

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

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

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

浅析物权法

浅析物权法

浅析物权法物权法颁布了,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人们奔走相告,各大报纸争先恐后的报道,电台也纷纷制作节目,予以介绍宣传。

哪什么是物权?物权法又是什么呢?物权法与老百姓有什么关系?与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关系?物权法的颁布对老百姓的生活有什影响?物权是什么?这是非常专业的法律术语。

从起草到现在应该说是十多年的时间了,中间还搁置过一段时间,2000年、2002年以后又重新捡起来认认真真地去做。

《物权法》2005年7月份上网公布的时候,很多网民不知道为什么叫《物权法》?为什么不叫《财产权法》?这说明整个社会对于物权的概念是非常陌生的。

《物权法》在2005年公布之前还局限在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学专家的、非常独立的领域。

目前才逐渐地转变为一个大家所熟知的法律。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是大规模的《物权法》的普法活动。

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进一步的对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

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物属于谁?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虽然就三个问题,但却事关千家万户,一条一款都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

这是和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也是私权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物权法主要内容,关于私有财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

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解读物权法]对物权法的理解

[解读物权法]对物权法的理解

[解读物权法]对物权法的理解物权法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这部法律被认为真正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维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法不仅坚持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创新性地为未来生产关系的变革指引了方向;不仅强调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而且为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交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则;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财产法中具有生命力的具体法律规范,而且根据中国改革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有针对性地变通。

我国物权法确认了中国改革的成果,也为未来中国社会变革埋下了法律上的伏笔。

1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人们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社会关系。

1.1 法律上的“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

《物权法》有个规定,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不动产,就是固定在土地上,移动它时经济价值就要极大地降低的一些物,叫不动产,像建筑物等。

不动产还包括土地、海域、构筑物、水塔、道路、管线等。

1.2 物权就是对物拥有的权利。

物权上的权利,就是指这个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种。

在众多财产权中,任何一个人都不能缺少物权,物权是任何人都要有的,它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

物权是自我支配、自我决定、自我实现权利,别人侵害的时候,可以实行一定的帮助行为。

一般来讲,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如所有权。

但也有的是有限的,如用益物权等,且两者主张权利的时效的限制是不同的。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目前的物权的诉求是没有时效的,债权是有时效的。

1.3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

第一个功能是确保财产安全,是最基本的功能。

法律追求的诸种价值当中,最基本的价值是安全价值和提高这个社会的安全性。

在这个社会的诸多安全方式中,最为基本的是财产安全。

第二个功能是促进、鼓励社会财富的积累。

每个人,包括每个单位、企业等法律主体的财富都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也就增加了。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于我们当前的各项工作乃至日常生活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集体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求法院撤销。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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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键词: 物权法/投资者权益/ 法律适用内容提要: 投资行为及其衍生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和多样,但其仍以权利的归属以及权利的变动效果为基本特征。

由于我国《物权法》基本规则的广泛性和普适性,故其规则不仅得直接适用于投资关系中的物权变动以及担保关系中被“物”化的投资者权益,而且得准用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某些基本的法律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中有关国家的投资人地位的规定应予正确理解,国家的出资人地位的确定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国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不属“国家出资”。

关键词: 物权法/投资者权益/ 法律适用一、概说建立在物权与债权区分基础之上的物权法,以有形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及支配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而在投资领域中,以股权为代表的各种投资者权益不是物权,以股票交易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的各种交易关系本身,亦不在物权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但是,由于投资者权益系“由所有权转化而来”,且两者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同时,很多典型的投资者权益在支配和流通过程中获得了一种与物权标的非常相似的存在形态,所以,物权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物权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便必然会产生各种法律适用上的通道。

依据一种古老的观念,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中心,一切财产权均为所有权的派生物或者获取手段,但此种观念在现代社会被突破,而静态财产的动态化亦即财产通过各种形式的投资而发生的资本化,以及由此而导致财产的重心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是此种突破的主要标志。

然而,即便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人通过放弃所有权而获得股权、基金份额权利或者其他投资者权益,且这些投资者权益因特定权利人的长期持有或者在证券市场的流通中的长期存在从而获得了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无直接关系的独立、稳定的地位,即便通过股权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本身的收益或者因转让所生之收益已经成为权利人追求的唯一价值目标,亦即投资人权益的享有非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目的,但因财产所有权仍然是任何投资者权益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决定其价值含量的依据,故投资者权益的背后,不能不依靠所有权的支撑。

与此同时,不仅投资者权益的形成是投资者对其财产所有权处分的结果,而且投资者权益无论被证券化或者未被证券化,其权利的独立性所导致的归属与支配的特性,必然使此种权利获得一种类似于有形财产即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标的的特征。

由此,物权法与投资者权益之间,便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各种联结点。

揭示这些联结点并对《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有助于正确发挥《物权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作用,也有助于《物权法》相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更有助于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1]的大背景之下,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调控机制。

二、《物权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法律适用上的联通基于财产进入法律关系的不同目的,财产法律关系被分为财产的静态归属和利用关系以及财产的流转、交换关系。

但在财产交易中,上述两类法律关系相互配合,共同达成交易的目的。

投资行为及其衍生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和多样,但在这些法律关系所生效果中,权利的归属以及权利的变动,仍然为其基本特征。

例如,因投资者将其货币或者其他资产予以资本化而发生的契约关系(投资关系)中,或者因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份、基金份额等权利作为交易标的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契约关系中,均涉及货币或者其他资产(包括各种投资者权利)的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变动。

由于物权法表现财产支配关系的基本规则所必然具有的广泛性和普适性,加之建立于交易安全保护价值目标上的物权变动规则对于一切权利变动所具有的模式示范作用,由此导致物权法规则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准用于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某些基本的法律关系。

(一)投资关系中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的直接适用效力之一在多元化的投资行为中,货币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投资,仍然是最为重要的投资形式。

由此,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尤其是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则便具有在投资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效力。

就物权变动而言,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公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基本准则, [2]并设置了包括不动产登记在内的体系完备的具体规则。

[3]这些规则统统可以适用于投资关系中的物权变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涉及投资行为对于有形财产的物权归属所产生的影响,《物权法》设置的物权变动规则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判断依据,可以为投资(尤其是信托投资)以及证券交易领域诸多疑难问题的理论研究和规则安排提供基础性指导:凡涉及不动产投资或者不动产证券化权利(如证券化的不动产抵押权)的投资或者其他交易,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是否因投资或者其他交易而发生变动以及如何变动,如无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则必须依照《物权法》第9条之规定,以是否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为辨认标准;凡涉及动产投资或者动产证券化权利(如各种有价证券)的投资或者其他交易,则相关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的物权变动,在无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必须依照《物权法》第23条之规定,以是否交付为辨认标准。

任何与上述规则相悖的理论分析或者司法解释,均有可能因违反《物权法》的规则而不能成立。

在这里,信托投资产品、公司债券及其衍生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有形财产(包括有价证券)权利归属和变动的判断,尤其应当遵守《物权法》所确定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做出正确的理论解释和规则设计。

此外,货币在物权标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所有权之享有和让与的特别规则,可以为证券交易或者其他投资活动所涉及的客户保证金等款项的所有权归属及其返还请求权之优先性的法律机理,做出清晰的说明: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具有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通常也不具有物质上的可识别性,故与物权的一般标的不同,对货币的支配权(所有权)只能依赖于对货币之物质形态上的占有而成立。

因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事人一旦丧失对货币的占有,则当然丧失其对货币的所有权,涉及客户保证金等款项的所谓“返还”,其请求权标的只能是同等数额的货币而非“原物”。

所以,证券交易所的客户就其客户保证金享有的优先请求权及其相应的保护性规则,其所建立的基础非为客户对其保证金享有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依照法律政策而强制设定的一种债权优先权。

(二)担保关系中投资者权利的“物”化:《物权法》的直接适用效力之二物权标的范围的扩张,是近代以后物权法发展的重要特征。

典型的物权,其标的应为有体物,即占据一定空间且得为人力所控制利用的物质资料。

但现代物权法上,物权的标的不仅扩张于有体物之外的具有排它支配性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而且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发展,还扩张于土地之上或之下的“空间”。

[4]为此,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而权利作为物权标的,主要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在能够采用法定方法予以物权公示的条件之下,各种能够流通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利均有可能被视为“物”而得以成为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标的(如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之债权为标的的质权等)。

在此,由于财产资本化而形成的各种投资者权利,也被充分地“物”化而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融资担保物,其中包括股权以及基金份额等。

[5]而《物权法》有关权利质权的规定,直接适用于以各种投资者权利为质押物的担保物权关系。

(三)投资者权益的归属与变动规则:《物权法》的准用效力之三如前所述,我国民事立法所主要借鉴的德国民法理论与立法体系,其采用的基本技术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此种高度抽象的技术处理将民法上主要的支配权(物权)与请求权(债权)予以清晰的划分,并将之分别置入完全不同的规则系统,由此完成了民法之财产法规范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构造。

而在物权与债权的两大规则体系中,债权规范主要用于确定对民事主体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行为之约束,而物权规范则主要用于确定物权的享有及物权的变动。

就有形财产的交易而言,债权法(合同法)用以解决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保障以及交易失败的法律救济,而财产权利(物权)的变动,则必须遵循物权法的准则。

由于一切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均具有观念性、抽象性特点,此种特点不因权利的标的不同而有所影响,故一切财产权利的得失变更,便必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基本特性,而权利变动所涉及的信赖利益以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就必然成为一切权利变动规则所同样重视的价值目标。

从民法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较之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有关土地和其他有形财产的交易与保护的规则更为源远流长。

在这种以有形财产为基本的权利客体而建立起来的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法是一切财产法的基础”, [6]传统物权理论和立法首先设计出来的有关权利归属和权利变动的基本规则,不仅为无形财产的权利理论和制度提供了基础性的范本,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得准用于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由于投资方式的多样性,投资者权益亦相应地表现为多种权利类型,其中,既包括集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为一体的股权等,也包括表现为单一财产性权利的公司债券、基金份额等,但无论何种类型和特征的投资者权益,其均存在权利归属之判断问题,亦存在与之相牵连的权利变动问题。

因此,《公司法》、《证券法》等直接作用于投资领域的立法必须参照《物权法》的规定设计其权利变动规则(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关于股权转让的根据,法律要么采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要么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要么两者兼而采之,但立法上必须作出明文规定,否则将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漏洞。

而我国《公司法》没有全面考虑这一问题,致使其某些规则面临适用上的争议和困难[7]) ,而在特别法对投资者权益的归属与变动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和仲裁机构得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关纠纷予以处理。

与此同时,《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乃至于物权救济的基本方法等,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特别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亦应准用于各种投资者权益。

三、《物权法》第55条及第67条有关企业投资者地位的规定之理解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依托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投资者权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则直接关涉投资者的权限范围及其权利保障。

由于企业投资者因投资而享有的股权不是一种物权,故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对之一般不会做出直接规定。

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基于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特殊需要,我国《物权法》对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时的权利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同时也一般性地规定了各种企业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这些规定无疑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产生重要影响,故有必要对之予以正确的理论解释。

我国《物权法》有关企业投资者地位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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