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应对
国际投资仲裁法在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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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构建公正、合理、高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04
国际投资仲裁法在国家间投资争 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投资仲裁法对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和完善
弥补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国际投资仲裁法通过提供一套公正、高效和专业的仲裁机制,弥补了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规则和裁 决执行等方面的不足。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选择仲裁作为解
决争端的方式,增加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法的经济建议
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提 高其解决投资争端的能力。
促进国际投资仲裁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的仲裁市场,为投资 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保障。
背景与意义
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投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家间投资争端也随之增多 。资者提供了一个中立的、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和问题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法在国家 间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分析其在 实践中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建 议。
近期发展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仲裁机构和规 则不断增加,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争端解决 途径。
国际投资仲裁法的法律渊源
01 02
国际条约
国际投资仲裁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 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等。
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施和监管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在不同地域的保护和运营存在差异。
这种地域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标准化要求、行政管理、司法保护等方面。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日益凸显,亟待解决。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带来的问题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存在给创新者和企业带来了许多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等存在差异,给跨国企业和国际贸易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其次,知识产权标准化要求的差异也给企业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拓展带来了挑战。
由于不同地区对技术标准的要求可能不同,企业需要适应不同的标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再者,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难以解决,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困扰。
二、解决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措施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地域性带来的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各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加强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合作。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各国致力于建立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
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技术标准,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
再者,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的全球一体化。
各国可以通过加强合作,制定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的全球交流和共享,实现知识创新和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三、中国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与对策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也面临着地域性的问题。
首先,由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执法监管的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差异较大。
一些地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容易出现侵权行为。
因此,中国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国际投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争端解决
类似上述“利来公司诉加拿大案”因知识产 权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可同时作为国际投资相 关 或 国 际 贸 易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争 端,并 依 据 完 全 不 同 的 条 约,通 过 相 应 国 际 裁 判 机 制 解 决。比 如,澳大利亚 2011 年颁布实施的《烟草平装法》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of 2011)引起国际投 资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争端,先后通过常设仲裁 法院(PCA)22和 WTO 解决 。 23
这种学说完全是新的、专横的且歧视性地针对制 药公司及其产品,由此作出的判决违反《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NAFTA)下加拿大应履行的保护专利 义务,导致该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资被“非法征收” (unlawful expropriation)。⑲ 该 案 仲 裁 庭 对 作 为 投 资的涉案专利本身,鉴于当事方对此没有任何异 议,故未作具体分析,但仲裁庭认为,利来公司未 证明在其专利授予后,2005 年前后加拿大专利法 关于实用性标准发生了“戏剧性变化”(dramatical transformation),因而并未损害其合法期望,驳回 其诉求。⑳尽管此案是 ICSID 已审理数以百起仲裁 案中少数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之一,21 但是,该案表明知识产权可作为投资;国际投资相 关知识产权争端亦可通过 ICSID 等 ISDS 仲裁机制 解决。
⑧ 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05 页。 ⑨ 参见姚梅镇主编: 《比较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57 页。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2014 年 2 月 19 日第五次修订),根据《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2019 年 3 月 2 日,已删除该条款。 ⑪ 转引汤宗舜: 《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 页。 ⑫ 转引 Robert A. Choate, etc., Patent Law including trade secrets-copyrights-trademark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7, p.799 ⑬ 参见张乃根: 《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02~103 页。 ⑭ 中文本来源:商务部条法司“双边投资保护协定”:/article/h/,2019 年 9 月 25 日访问。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为视角
总的来说,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 保障。通过了解这一标准的实践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 和必要性,进而为国际投资环境的持续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条约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这些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近年来, 这一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投资环境。本次演 示将探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新发展。
在国际投资领域,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一直被认为是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话题,探讨其概念、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国际投资 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应享 有公正、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限制。这一标准不仅是国际投资 条约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之间签订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 待遇——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
为视角
目录
01 一、公平公正待遇的 内涵
02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 践案例
03 三、讨论与建议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 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案例、讨论与建议 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揭示公平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具体案例屡见不鲜。以中国为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公正与公平待 遇标准被明确写入。这一标准也被解释为要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不实行不合理 的歧视或限制,确保投资环境的公正、透明和稳定。此外,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方面,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有关问题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有关问题研究仲裁管辖权不同于诉讼管辖权,完全基于争端当事方的“合意”,遵从“无合意、无管辖”的原则。
管辖权由于确立及其具体的范围,是仲裁庭审理与裁决案件的依据,是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
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逐渐出现扩张趋势,国际局势的发展也为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提供了途径,我国应警惕这种现象的出现,审慎应对,更好维护国家主权以及我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一、国际投资仲裁的属时管辖权属时管辖权是指发生在特定期限内的仲裁庭对被指控行为的管辖权。
属时管辖权主要看的是该行为的发生期限,通过行为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违反条约义务,是否属于仲裁庭管辖权范围。
属时管辖权是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维度之一,此外,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还包括属事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三个维度缺一不可,互相配合且不能被完全割裂,共同形成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制[1]。
属事管辖权指的是仲裁庭可以解决的争端的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争端范围,从多边国际公约层面上来讲不存在统一说法,有的将管辖权限定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有的则根据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确定。
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是投资者申请仲裁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理解这一概念首先需要厘清投资者的定义和国籍。
投资者适格原则上指的是拥有《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国籍的投资者,并且该投资者不能同时拥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
也就是说,如果争端当事方不符合条约中的投资者定义,那将无权获得该条约下的实体法律保护,有关条款也将无权援引。
目前,由于国际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对于仲裁庭管辖权有不同规定,并且其中有些规定较为模糊,使得国际投资仲裁庭就属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和裁决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时,国际投资者将会把东道国拉入到仲裁庭的管辖中,东道国的利益和司法主权将会受到威胁,国际投资者利用“最惠国待遇”等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仲裁条款,使得东道国很可能面临涉诉和败诉的风险。
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04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主 要途径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直接谈判,寻求争议的 和解。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争议 焦点进行深入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 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争议双方 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调解人通常为 中立的专业人士或机构,负责促进双 方沟通,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并帮助 双方达成协议。
•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在面临跨境知识产权争议时,企业应 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对企业和政府的建议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01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推动建立统一的知
识产权保护标准。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02
政府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和可执行性。
易的顺利进行。
保护创新成果
通过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可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
果,激发创新活力。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防止 侵权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
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
国际化合作加强
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共同应对跨境知识产权争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方式外,调解、协商 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得到更广泛应用。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涉及不同语言和文 化背景,沟通和理解上可能存在障碍 ,增加了争议解决的难度。
02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的现状与 趋势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的数量与类型
数量增加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知 识产权争议的数量不断增加,涉 及多个领域和行业。
类型多样
跨境知识产权争议的类型包括专 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其中专利和商标争议最为常见 。
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创新方法与工具
对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建议
01
提出建议
02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创新性的争 议解决方式提供法律保障。
03
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避免过度保 护阻碍技术创新的发展。
04
推动跨领域合作与交流,培养具备跨学科背景和专 业技能的人才,提高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效率和质
量。
THANKS
平台未来发展趋势
智能化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将 更加智能化,能够自动处理简单的争议案件,提高争议解 决效率。
国际化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未来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将更加注 重国际化合作,推动跨国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
多元化服务
为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未来平台将提供更加多元化的 服务,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
数字化技术提高解决效率
1 2 3
自动化处理
数字化技术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自动化 处理,减少人工干预和延误,提高处理效率。
智能化辅助
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争议解决提供智能化辅 助,如自动分类、智能推荐解决方案等,提高解 决效率和质量。
跨地域协作
数字化技术可以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跨地域的知 识产权争议解决协作,提高解决效率和便利性。
。
引入科技辅助手段
利用科技辅助手段如大数据分析 、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专家鉴
定和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04
创新工具:数字化技术运用
数字化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
数字化存证
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数字化存证,确保证据的完 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智能合约
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实现知识产权的自动化管理和执行,降低人为 因素引起的争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跨国侵权案件的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跨国侵权案件的解决途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如何解决涉及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探索和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途径,本文将从法律手段、多边机构协作和企业自身维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手段在解决跨国侵权案件中,法律手段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途径之一。
国际社会通过法律合作、国际公约、司法协助等方式加强跨国知识产权保护。
其中,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是选择合适的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
例如,国际商事仲裁院(ICAC)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解决争议的平台,其中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
通过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适用的仲裁规则,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一个公平、中立的环境中解决纠纷。
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制定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内法律,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需要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多边机构协作在解决跨国侵权案件中,多边机构的协作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协议和政策,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机构通过推动国家间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建设和制度建设,为解决跨国侵权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组织和机构也起到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例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欧盟范围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了各成员国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这些多边机构的协作使得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通过共同的标准和机制来合作解决纠纷。
三、企业自身维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企业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商业模式和知识产权战略,减少跨国侵权案件的发生。
同时,企业还可以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意识。
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国际投资纠纷是在跨国投资活动中经常面临的挑战。
处理这些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和谈判技巧,并需要双方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进行探讨。
一、了解国际投资纠纷的背景国际投资纠纷通常涉及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纠纷可能由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和经济利益冲突而产生。
在处理纠纷之前,双方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并对纠纷的背景和各自权益有清晰的认识。
二、采取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和谈判是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首选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互相妥协来达成一致意见。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充分倾听对方的意见,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如果需要,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的帮助,提供中立的评估和建议。
三、考虑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如果协商和谈判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常用方式。
国际仲裁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和强制执行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投资纠纷问题。
双方可以约定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遵守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伦敦仲裁院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度。
四、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处理国际投资纠纷时,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者应该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并采取措施防止其泄露或侵权。
如果发生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受害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赔偿。
五、寻求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支持在处理国际投资纠纷时,寻求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支持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可以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建议,协助解决纠纷。
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拥有丰富的仲裁案例经验,可以协助双方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为了降低国际投资纠纷的发生,投资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仲裁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仲裁机制知识产权是在创新产业中起着关键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仲裁机制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仲裁机制,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
一、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传统的法律诉讼方式在解决相关争议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仲裁机制成为了一种备受关注的替代方案。
二、1. 仲裁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中心。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就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仲裁机构之一。
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可以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2. 仲裁条款的约定当双方或多方在商业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时,可以通过仲裁条款明确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条款通常包括受理仲裁的程序、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以确保知识产权争议能够在专业的仲裁环境中得到解决。
3. 专业仲裁人的参与知识产权的争议往往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因此在知识产权仲裁中,专业仲裁人的参与至关重要。
这些仲裁人通常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仲裁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合理的裁决。
三、知识产权保护仲裁机制的优势知识产权保护的仲裁机制相比传统的法律诉讼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 灵活性:仲裁可灵活适应各类知识产权争议的特殊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制定适当的程序。
2. 保密性:仲裁过程一般较为保密,有利于保护商业机密和相关权益。
3. 快捷高效:相对于繁琐缓慢的法律诉讼程序,仲裁通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决,减少了争议的周期。
4. 可执行性:国际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在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律师与国际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法律要点
律师与国际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法律要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焦点。
国际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和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是律师们在这一领域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关键之处。
本文将介绍律师在国际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法律要点。
一、国际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国际知识产权跨境保护是指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其在国际贸易中被侵权或滥用。
律师在这一领域中需要掌握以下要点:1. 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在跨境保护知识产权之前,律师需要确保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
这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注册手续以及在各个国家/地区的保护措施。
2. 跨境合同和许可协议律师在国际知识产权跨境保护中需要协助客户起草和谈判合同和许可协议。
这些协议将明确各方对知识产权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 侵权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对跨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这包括收集证据、提起诉讼、请求海关扣留侵权产品等行动。
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是指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律师在这一领域中需要掌握以下要点:1.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常见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2. 证据收集和论证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律师需要帮助客户收集证据并进行合理的论证。
这有助于在争议解决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3. 跨境争议解决的考量在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律师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和文化差异等因素,以便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律师在这一领域中需要关注以下要点:1.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角色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促进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律师需要熟悉并运用这些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2. 多边和双边协定国际上存在许多多边和双边协定,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技术转让、商标 许可等。
违约救济
当一方违反知识产权合同约定时,另 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如要求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 害赔偿等。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仲裁程序的保密性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具有保密性,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尤为重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 定保密条款,或者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保密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救济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有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裁决。裁决可以包括停止 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 决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录Biblioteka • 引言 • 国际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应
用 • 典型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促进创新和创造力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者和创造 者进行更多的研发活动,因为他们知 道自己的努力将会得到相应的回报和 保护。
知识产权的诉讼与维权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跨国公司通常会采取法 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在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 。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与许可
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商品在国际市 场上进行买卖,包括专利、商标
、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许可
许可是一种允许他人使用知识产权 的方式,通常涉及许可费和技术支 持等条款。许可可以是独占的、排 他的或非独占的。
外部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无法有效 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寻求外部 法律救济途径,如国际商事仲裁 或者国际商事诉讼。在选择外部 救济途径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 ,如成本、效率、保密性等。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一、引言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一种方式,其管辖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国际投资仲裁的背景、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例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以期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二、国际投资仲裁背景国际投资活动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跨国投资纠纷的增加。
为解决这些纠纷,国际投资仲裁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不同于国内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涉及多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规。
因此,研究其管辖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国际投资仲裁的原则在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国际投资仲裁的原则。
国际投资仲裁的原则主要包括仲裁协议原则、自愿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和国际法原则等。
仲裁协议原则是国际投资仲裁的基石。
只有当各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享有管辖权。
自愿性原则则要求各方自愿将投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而不是诉诸国家法院。
公正公平原则保障了当事方在仲裁过程中的平等权利,避免一方占据优势地位。
国际法原则强调国际仲裁应以国际公法为依据。
四、具体案例分析1. CMS v. Argentina案这起案件中,CMS公司与阿根廷政府发生投资纠纷,CMS公司指控阿根廷政府违反了《荷兰-阿根廷投资协定》的规定。
阿根廷政府则主张该投资协定违反了其宪法规定的国内法。
最终,仲裁庭裁定具备管辖权,并认定阿根廷政府侵犯了CMS公司的投资权益。
2. Philip Morris v. Australia案这些案件中,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对澳大利亚政府实施的烟草控制措施提起仲裁,声称澳大利亚政府侵犯了其在澳大利亚的投资权益。
然而,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地点为国际投资仲裁,因此拒绝了该案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以上两个案例揭示了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判决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考虑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双方是否自愿并共同认可仲裁程序、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冲突等因素。
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国际法律与合作机制
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国际法律与合作机制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日益成为各国之间合作的重要议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国际法律与合作机制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本文将就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的国际法律和合作机制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律框架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的实施必须依靠国际法律框架的制定和规范。
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上最重要的组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法律的制定。
尤其是WIPO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TRIPS协议)为各国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指导。
二、国际仲裁机构与解决纠纷的可选方案1.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之一,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和具有专业性的解决方案。
此中心为各方提供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和调解服务,并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解决方案。
2.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ICC是全球最大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其仲裁规则适用于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ICC仲裁庭的专业性和国际化特点,使其成为各国企业及个人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首选之一。
三、国际合作机制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各国之间的合作。
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加强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和实施。
1. 国际合作框架的建立各国可以通过与相关国家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国际合作框架,共同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这些协议可以涵盖知识产权交流,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等方面,以建立全球性的合作网络。
2. 数据信息共享与传输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国可以及时获得有关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数据和信息,加强情报收集与数据分析,提高对侵权行为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3. 跨领域合作与协调由于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广泛,各国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内部各部门(比如司法,商务,海关等)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应对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措施
应对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也越来越多。
这些纠纷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还影响了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应对国际侵权纠纷的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加强争端解决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措施。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解决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重要措施。
各国应加大力度完善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各国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降低侵权风险。
其次,应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制,鼓励知识产权持有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检测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巡查和执法。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通常涉及多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商。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一方面,各国可以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知识产权信息,加强对涉嫌侵权行为的跟踪和排查,实现多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
另一方面,各国也可以加强联合打击侵权行为,通过联合行动,对涉嫌侵权行为实施打击,提高打击效果。
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涉及侵权问题。
最后,加强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涉及侵害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效、快速和公正的解决纠纷的渠道。
各国可以在国际组织中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为涉及侵权纠纷的各方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和调解服务。
此外,还可加强国际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合作,鼓励各方通过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可以更好地解决涉及侵权问题,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端中知识产权实践争议及我国的应对
环球智库026“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端中知识产权实践争议及我国的应对张晓敏(新疆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摘 要: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
知识产权已成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并被纳入投资,法规和贸易政策中。
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人容易引用“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中保护投资的实体性标准,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TRIPS 协议赋予给各成员方的政策空间和制度空间。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不断得到实践,中国对外投资的势头也愈发明显,其中,因投资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规避,需要通过明确相关条约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可能引起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投资争端亟待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关键词: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条约;一带一路2018年4月2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特别301报告》,以确定那些没有对知识产权予以足够和有效保护或者禁止美国投资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其国内的贸易伙伴。
该报告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行列,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入、转让等方面侵害美方投资者利益,这已经是美国连续14年将中国列为此类国家。
伴随着多边谈判逐渐打破僵局逐步推进的背后,反映出权力者希望推动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可执行性来更有力地保护。
虽然具体的投资主张可能和本国内的知识产权发存在冲突,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法力度,将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可否作为国际投资活动中的一项“投资”知识产权被视为“投资”是国际投资条约保护知识产权的逻辑起点。
近年来,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也将投资定义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通过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来吸引投资者。
这使得知识产权与投资相关的问题也得到了广泛的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协定“投资”定义涵盖的范围。
专利权的地域性和国际保护
专利权的地域性和国际保护专利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排他性的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专利政策的不同,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征,需要在不同的地区进行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权的地域性以及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权的地域性指的是专利权只在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
这意味着专利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受到保护。
因此,当发明人或企业希望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保护他们的专利权时,他们需要提出各国或地区的专利申请。
对于国际发明人或企业来说,他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保护。
首先是根据各国或地区的专利法规定,分别在各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这种方式被称为“分国申请”,即将专利申请逐个提交到各个目标国家或地区。
然而,由于专利申请所需的费用和程序繁琐,分国申请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简化申请程序并减少费用开支,国际上还设立了一种称为“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制度,简称“PCT”。
根据PCT,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然后通过国际专利合作局(简称“国际局”)进行统一的国际审查程序。
在国际审查完毕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选择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继续申请。
这种方式被称为“国际阶段申请”。
二、国际保护专利权的方式尽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但在国际范围内保护专利权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国际发明人或企业来说,他们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获得国际保护。
首先是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系统来申请国际专利保护。
如前所述,PCT系统可以减少申请人的费用开支和程序复杂度,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简化和统一的国际专利申请途径。
通过PCT系统,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多个目标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从而实现国际范围内的保护。
其次是通过欧洲专利组织(EPO)申请欧洲专利保护。
EPO是由38个欧洲国家组成的组织,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诉讼与仲裁国际维权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诉讼与仲裁国际维权途径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知识产权的跨国侵权行为和纠纷解决方式也随之引起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诉讼与仲裁国际维权途径,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跨国维权提供指导。
一、跨国诉讼的国际维权途径跨国诉讼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属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跨国诉讼是一种常见的维权途径。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用的国际维权途径。
1. 地区一体化组织的诉讼机制地区一体化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欧盟、亚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这些组织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渠道。
例如,欧盟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处理有关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2.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机构,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
WIPO旗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中心等,提供了快速、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3. 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国际管辖权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国际法院、国际商事仲裁院等专门机构提供了解决国际管辖权争议的机制。
当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条款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机构寻求公正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二、仲裁的国际维权途径与跨国诉讼相比,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接下来将介绍几种常用的国际维权途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国际商界主导的国际仲裁机构,为全球范围内的商业纠纷提供仲裁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领域,ICC通过其知识产权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和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
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争端解决中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争端解决中心致力于为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还直接影响到人才吸引和国际商务环境的发展。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滥用专利、版权盗版、法律执行困难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滥用专利垄断市场: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利用持有的专利进行不正当竞争。
他们可以通过操纵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无理取闹地起诉其他公司,以迫使其支付高额专利费用或采取合作方式达成某种交易。
这种滥用会导致市场竞争受到限制,消费者福利受损。
2. 版权盗版泛滥现象: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音乐、电影、软件等数字作品的盗版现象严重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盗版不仅导致创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损失,还破坏了艺术文化的传播和产业链环境。
3. 法律执行困难: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有效执行才能发挥作用。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存在法律执行力度不足、打假司法途径繁琐等问题,使得违反知识产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遏制,侵权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4. 跨国案件处理困难: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问题,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跨国案件处理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司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跨境维权过程复杂和耗时长。
三、应对策略:1. 完善立法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
通过建立清晰明确的专利标准和创新奖励机制,有效降低滥用专利垄断市场风险。
同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制定具体的著作权保护细则,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配合法律修订工作,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推动发展以仲裁和调解为主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案件处理周期。
此外,跨国案件可考虑借助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等平台进行协商、调解与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诉讼处理跨国侵权纠纷的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诉讼处理跨国侵权纠纷的策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深,跨国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变得日益突出。
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纠纷成为各国之间合作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诉讼处理跨国侵权纠纷的策略。
一、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处理跨国侵权纠纷前,了解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至关重要。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可以为各国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原则和国际条约。
熟悉WIPO制定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有助于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理解和应用。
二、选择适当的国际诉讼管辖权当发生跨国侵权纠纷时,合理选择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来进行诉讼是至关重要的。
在选择管辖权时,需要考虑被侵权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法院的专业性和效率等因素。
同时,还需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所在国以及签署的国际条约等因素,尽可能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诉讼管辖权。
三、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措施,如申请临时禁令、查封、扣押等。
这些措施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以临时措施的形式采取,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对侵权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
四、尊重国际仲裁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国际商会(ICC)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UNCITRAL)等机构提供了知识产权仲裁服务。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而且其裁决结果在国际范围内具有公认和执行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处理跨国侵权纠纷的复杂性要求各国之间进行更密切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建立合适的合作机制,如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互通和分享,配合彼此的执法力量,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六、采取技术手段加强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技术手段的运用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数字水印、加密技术或其他防盗版技术保护知识产权,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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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总第171期)国际投资仲裁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应对王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其公共政策属性密切相关。
国家出于社会利益和管理秩序之需,要 求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行使需经过立法和执法部门的积极赋权。
因此,国际投资仲裁从对知识产权类投资的认定到保护都会充分考虑东道国的利益,尊重东道国的法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呈现出了一定特 殊性。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关系的重要议题,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常常以我国对投资者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挑起国家层面的经贸对抗。
涉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仲裁的法律适用特点正好能 反映投资者诉求的本因,为我国提升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有价 值的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地域性;国际投资仲裁;合理期待;特别301报告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3275(2019)01-0136-11引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权利授予国或确认该权利的国家存在,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 内发生效力和受法律保护**1+。
由此给国际投资仲裁带来的影响是,必须首先考察东道国当地法律对 投资者是否拥有一项知识产权,以及如何给予保护的规定,并需要结合权利人在东道国地域内的涉知 识产权行为来判断当局是否给予了该知识产权合理的投资待遇。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体现了权利和公 共政策间的强关联性。
威廉•兰德斯(U illian M.L andes)与理查德.波斯纳(R ichard A.P osner)指出,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权,前者的领域中比后者的领域中包含着更大的政府因素,至少是在一个成 熟社会中,几乎所有的物质财产均归私人所有,从而几乎所有涉及此类财产的交易都属私人性质。
而 政府则通过授予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持续地牵涉到知识产权的创设中*2+。
因此,从知识产权投资的 确认到对东道国涉知识产权行为在国际投资法中的性质认定,国际仲裁庭都需要对东道国的法制保持 极大的尊重并将法律性质的认定严格限制于东道国境内发生的事实。
同时,通过仲裁实践,我们也能 看到一些法律适用的共性,了解投资者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保护的本源。
在当前我国因知识产权问题而 面临严重经贸冲突的背景下,对这些共性和本质问题的考察将会为改善本国知识产权法制环境提供极 有价值的帮助。
*收稿日期:2018-10-06作者简介:王超,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1]朱榄叶、刘晓红主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威廉.兰德斯、理查德.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页。
136王超:国际投资仲裁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应对一、地域性对“投资”认定的影响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作投资,这一点并无争议。
作为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具有价值属性,可以自由流通,并被视作无形资产,从而在特定情况下成为被保护的投资对象。
当前已有许多国际投资协定(以下简称“IIA”)对此予以明文规定,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等。
即使没有明确知识产权属于可保护投资类型的投资或贸易协定,也通过仲裁实践确立了这一点。
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即通过去年作出实体裁决的“礼来诉加拿大案”认可了知识产权的投资属性。
然而,当各项投资协定通过列举法指出可视作投资的对象时,也会前置总揽性的限定条件。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中,“投资”被限定为“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后者境内投人的各种资产”*3+。
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以下简称“T PP”)中,“涵盖投资”被认定为“对于一缔约方而言,指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本协定生效后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缔约方设立、获取或扩大的缔约方投资”*4]。
而“投资”被定义为“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人、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等”*5]。
而T P P中的表述与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如出一辙。
这些11+8都明确了投资应当是一国在另一国境内投人的资产。
然而知识产权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满足这一条件却有一定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只有在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得东道国认可后,才可能被该国承认为一项知识产权,受其国内法保护。
比如商标权和专利权都需要经过行政申请才能产生。
著作权的认可虽然通过国际公约的推动逐步取消了前置行政程序,然而非国际版权公约成员国的作品仍然不能自动在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
因此,并非知识产权在一国被利用,并为这一利用投人大量资金就会得到国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在境外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我国就不会当然地受商标法保护,哪怕这家公司为该商标的推广宣传在我国投人了大量的成本。
此时,除非该商标所依附的其他权利亦受到侵害,投资者不可能仅凭商标权受到东道国侵害而主张投资仲裁救济。
但获得行政认可的知识产权是否就能构成一项投资呢?在为数不多的作出终裁并公开裁决结果的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仲裁案例中,我们很难找到答案。
影响甚广的“莫里斯诉澳大利亚案”**]和“莫里斯诉乌拉圭案”*7]都与商标权保护有关,然而两起案件都没有回答商标权如何构成投资。
前案止步于管辖权裁决阶段,因为仲裁庭认为申请人通过变更公司结构以获得投资条约保护,已经构成了“滥用权利”(abUSe <right),所以应驳斥申请人的请求*8]。
后案中的申请人主张通过商标登记,东道国对投资者作出了承诺*(],违背这一承诺,就违反了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伞条款*10],实则将商标视为投资者和*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http://www.caexpo.conMspecial/C A FT A/tzxy/images/xy_cn.pdf,2018-07-28.*4]原文是'with respect to a Part/,an investment in its territory of fn investor of another Part/in existence a/of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of thi/Agreement for those Parties or estab/shed,acquired,or expanded thereafter”,TPP Full Text-9.Investment,http////site/default/files/TPP-Final-Text-Investment.pdf,2018 -07-28.*5]原文是'ever/asset that an investor owns or controls,directly or indirectly,tha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n investment,including such characteristics as the commitment of capital or other resources,the expectation of gain or profit,or the assumption of *6]See 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v.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PCACase No.2012-12,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17December2015.*7]See Philips Morris Brands Sari,Philips Morris Products S.A.and Abal Hermanos S.A.v.Oriental Republic of ARB/10/7,Award,8July2016.*8]Supra note6,para.588.*9]Supra note7,para.450.*10]Ibid,paras.459-462.137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东道国间的投资合同。
但仲裁庭却认为商标只是允许投资者进人向任意商标注册的适格主体开放的统一知识产权体系,因此,不同于批准或合同行为,乌拉圭并未因授予商标而确立关于投资的特定义务。
此外,商标下的义务是不确定的,东道国并未通过商标承诺执行具体义务,商标只是一项一般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一部分,授予的权利可通过所适用的法律改变*n+。
这里仲裁庭也只是拒绝将商标视作投资合同,因而不能适用“保护伞条款”,但作为财产性权利,其本身是否属于适格的投资却未涉及,此后,“普利斯通诉巴拿马(B ridgestonev.P anam a)”案[12]的仲裁庭也指出了这一缺憾。
在“礼来诉加拿大案”*13+中,仲裁庭虽然适用投资协定审查了东道国的知识产权行为,正面回答了加拿大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投资法的争议,但依然没有指出知识产权在满足何种条件下才能视为一项投资。
还有“阿里夫诉摩尔多瓦案”,虽然申请人主张的多项投资中包括商标权,然而仲裁庭并未对商标权是否构成投资作认定*14]。
目前唯一能对这一问题作出详细阐述的知识产权或类知识产权案件是“奥贝泰克诉美国案(b II)”。
该案申请人提出其简化新药申请(A bbreviated N ew D rug A pplication,以下简称“ANDA”)以及为此所投人的成本是相关投资,因为所有准备工作都是依据美国法律而实施的,且A N D A本身就是一项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商业上的使用目的或预期的可获得财产。
申请人的观点被仲裁庭否认*15]。
首先,仲裁庭并不认为为准备A N D A付出的成本和努力构成投资。
并给出如下理由:(一)投资人认为其为提交A N D A所作的准备活动是投资,然而这些活动实际上发生在美国领土 之外;(二) A N D A的目的在于获得药品在美国的销售许可,与投资不必然相关,A N D A之后的销售也无 需申请人一方来完成,因此为提交A N D A所作的准备并不构成投资;(三)申请人错误地解读了在先裁决,认为受东道国规则管制是适格投资的唯一条件,其实这只是 重要条件之一;(四)即使这些为合规付出的成本发生于美国境内,也不属于投资,只是合规费用,它可能只是商业 销售合同下的费用,而非一项投资发生的费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