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09]3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湘发改价费〔2018〕751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抓紧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 号),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经研究,从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2.日照分析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4.工程竣工测量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5.建筑物定点放线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6.现状地形图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8.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土地交易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二、放开下列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防雷检测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196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2.安全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4〕9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三、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四、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 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房屋竣工测绘办事指引
房屋竣工测绘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1、GB/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2、《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湘建房[2004]391号)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9]36号)二、收件资料:A、商品房和单位自管房1、经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验原件,收复印件);2、经规划局验收合格的竣工图及其他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3、规划调整或变更的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4、测绘委托合同;5、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6、电子版1:500地形验收图;7、《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8、《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9、原《房产预售测绘报告书》(商品房)。
B、私房国有土地上(含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1、《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郴州市私人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表》(验原件,收复印件);4、经规划局验收合格的竣工图及其他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电子版1:500地形验收图;规划控制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1、《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业务流程:窗口受理→内业绘图、编写房号、确定图幅丘幢号→外业勘测→内业改图、面积计算→出具《房产测绘报告书》初稿→委托方校核、盖章→出具《房产测绘报告书》、计费→(初审)→审核→审批→收费、发放《房产测绘报告书》→资料归档四、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五、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分户图测量费1、住宅 1.2元/平方米2、商业楼用房、厂房 1.8元/平方米3、多功能综合楼 2.4元/平方米六、承办部门:郴州市房屋测绘队七、服务承诺: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八、违诺责任:按《责任追究制》处理九、监督方式:投诉电话、意见箱、挂牌上岗、公示栏十、投诉电话:2625626、2625631。
湘价服〔2009〕3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9〕3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5]132号)下发后,全省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搭售测量成果利用图和新房评估等问题。
鉴于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新建房数量逐年锐减,房产测绘量严重萎缩,为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促进房地产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产、地籍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测绘及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及市政工程测量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开展房地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地籍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测绘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测绘服务费。
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收取的测绘服务费应退还委托人,并按违规收费予以查处。
任何测绘单位不得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办理报批、办证手续过程中的测量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1、房屋分户图测量①住宅 1.20元/m2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②商业楼、厂房 1.80元/m2一楼为门面,楼上为住宅的商住楼测量费按上述商业楼、住宅标准分别计算。
③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具有写字楼、酒店、商贸等功能) 2.40元/m2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
新建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单位如需委托测绘机构测算商品房预售面积,其费用按上述标准的30%由委托方承担。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2009)-湘价服[2009]3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2009)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34号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产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8]18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产交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交易手续费为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服务有偿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未提供交易服务的、或变更服务主体(由行政机构执行)的均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含产权转让登记费)1、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以内的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其中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每平方米1.5元。
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的房屋转让手续费。
按实际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为0.5%,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为1.3%,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权利登记费)1、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按抵押(典当)额的3‰计费,向申请抵押者收取。
2、非住房的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按抵押(典当)额的一定比例累进计费,向申请抵押者收取。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湘建[1999]房字第155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建[1999]房字第155号)现将建设部建住房[1999]72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领导。
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是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房屋产权人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规章、规范和文件,建立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切实做好房屋产权平面图测绘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及时调处房屋建筑面积纠纷。
当前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买卖活动中,突出存在着建筑面积争议的问题。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建立调处房屋建筑面积纠纷规章和制度。
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受理争议当事人有关建筑面积鉴定的申请,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求有资质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公正地测量房屋建筑面积,出具勘测报告书,及时化解矛盾。
三、强化房屋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管理。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从事房屋面积测量的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
各地应将现有的房屋面积测量队转换为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房地产测量事务所。
事务所是企业法人单位,须取得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面积测量机构资质证》后,才能承担房屋面积测量业务。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面积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面积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湘建房〔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面积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6〕189号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房屋面积管理是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为深化改革,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确保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增强面积测绘工作的公正性,保障房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交付以及城建档案的完整性,保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省范围内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省范围内,用于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抵押、交易合同、房屋交付等事项的房产测绘成果,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和面积确认。
二、凡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均应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与面积管理工作流程(一)受理。
房产测绘成果应在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
测绘成果审核主要内容:测绘单位是否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测绘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是否备案;测绘成果的适用性;测绘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预测与规划审批图纸的一致性,实地抽查房屋现场情况与测绘成果的一致性;功能区的划分及共有共用部分面积的分摊是否正确;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等。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湘价服[2011]20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五条资产评估服务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湘价函[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8〕3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确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原标准试行期已过,且试行期间反映良好的情况。
经研究,现就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包括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
1、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级以上的国家基础测绘产品(1:10000、1:5000比例地形图及基础地理信息产品)的验收费。
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标准按财政拨付生产经费(从测绘项目开工到上交成果资料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3~5%收取。
2、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含评优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是指基础测绘以外,每年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目录中生产单位测绘产品的检验收费。
委托检验收费,是指接受测绘产品所有者或测绘单位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测绘产品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或合同金额的3%收取。
其中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低于2000元的可按2000元收费。
3、仲裁检验收费,是指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接受仲裁、司法机构委托进行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仲裁检验收费标准按第2项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4、上述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检验地在高寒(≤-10度)、高温(≥35度)、高原(海拔≥2000米)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长距离检验(≥200公里)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湘价费[2007]10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7.03.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湘价费〔2007〕100号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株洲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我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统一按面积计费的请示》(株价费[2006]245号)收悉。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关于“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我们于2005年以湘价费[2005]162号文件批准同意你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
从试点一年来各缴费单位反映的情况看,执行情况是好的。
为此,同意你市对涉及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定额收取,并作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建设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等环节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用地管理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费由按一定比例计征统一改为按每平方米定额计征(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们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的通知》(湘财综[2006]67号)的规定,加强你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国土分中心、房产分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湘建房[2001]298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01]298号)各市、州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土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83号令),已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对于理顺房产测绘管理体制,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产测绘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加强我省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房产测绘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规范房产测绘活动的重要规章。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房产测绘委托、资格管理、成果管理等制度,为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和开展房产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行广泛宣传,做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房产测绘和房产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我省的房产测绘市场。
二、测绘资格审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制度,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或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载明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房产测绘资格的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年检,应当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湘价费[2005]177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5〕177号2005年12月14日)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要求,我们对统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调整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二、省统计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28号)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统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规范管理。
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正>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切实减轻建设单位和房屋权利人在报批、办证过程中的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房产、地籍测绘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 [J], ;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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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6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68号2000年3月14日)各市州物价局、省建委: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有关测绘收费的文件精神,并参照外省的办法,现对我省房屋产籍测量收费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屋产籍测量资格,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测量服务机构,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接受委托进行测量服务的,可执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全行业统一的收费标准和以下收费标准。
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的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档计收,具体为:50㎡以内(含本数,以下同),每宗收费40元;50-100㎡内为每宗60元;100-200㎡以内的,每宗收费100元,200㎡以上1000㎡以内,每增加100㎡加收40元,1000㎡以上每增加100㎡加收30元;不足100㎡的按100㎡计。
三、房产纠纷,受委托勘丈房屋面积的,其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0.5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四、测量成果利用收费,房产分幅平面图每幅65元,房产分丘平面图每幅80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每幅40元。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降低标准。
各地按照(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出台的房屋查丈费一律废止。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的勘丈、地籍测绘等数据能满足双方的技术标准且可共用的,不再另行勘丈、测绘,禁止重复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317号)等22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湘价函〔2006〕169号)等1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价服〔2004〕177号)等10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物价局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湘发改价调〔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4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房地产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月3日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
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湘价函[2010]191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
函
(湘价函〔2010〕191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精神,并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现就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项目及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宅常规检测,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范围,其检测项目、内容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行业规范规定为准。
按照2005年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目前住宅常规检测就是指“见证取样检测”,具体项目为: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二、常规检测收费标准按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节能、基桩等专项检测,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均无规定的,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湘价重[2004]115号
关于对中小化肥电费补贴在全国平摊的报告
17
湘价重[2004]121号
关于湘西自治州工业用电价格与贵州、重庆衔接的请示
18
湘价重[2004]153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19
湘价重[2004]156号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湘价重[2005]50号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44
湘价重[2005]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湘价重[2005]6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小水电价差资金价差补贴管理办法》及安排2004年度小水电还贷价差的通知
32
湘价函[2004]11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改造中有关户表改造收费问题的复函
33
湘价函[2004]16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力行业协会电工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34
湘价信[2004]8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35
湘价成[2004]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20
湘价重[2004]17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乐富水电站等非统调电厂(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21
湘价重[2004]185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委关于落实省政府调煤保电措施的紧急通知
22
湘价函[2004]1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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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9]3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
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2009〕3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5]132号)下发后,全省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搭售测量成果利用图和新房评估等问题。
鉴于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新建房数量逐年锐减,房产测绘量严重萎缩,为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促进房地产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产、地籍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测绘及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及市政工程测量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开展房地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地籍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
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测绘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测绘服务费。
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收取的测绘服务费应退还委托人,并按违规收费予以查处。
任何测绘单位不得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办理报批、办证手续过程中的测量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1、房屋分户图测量
①住宅 1.20元/m2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
②商业楼、厂房 1.80元/m2
一楼为门面,楼上为住宅的商住楼测量费按上述商业楼、住宅标准分别计算。
③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具有写字楼、酒店、商贸等功能) 2.40元/m2
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
新建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单位如需委托测绘机构测算商品房预售面积,其费用按上述标准的30%由委托方承担。
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强制进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
存量房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部门不得强制重复测绘。
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复测。
测绘结果误差在±1%(含1%)以内的,测绘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委托人支付;测绘结果误差超过±1%的,测绘费用由原测绘机构支付。
房屋扩建办理变更登记时,房产部门不得强制对房屋原面积重新进行测绘,只应对房屋扩建部分的面积进行测绘。
2、测量成果利用
(1)房产分幅平面图 50元/幅
(2)房产分丘平面图 60元/幅
(3)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40元/幅
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或存量房换发房产证,均不得搭售房产分幅平面图、收取其测量成果利用费。
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初始登记不得收取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成果利用费;转移登记、或存量房换发房产证时收取了测量费的,均不得收取房产分丘、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费。
3、地籍测绘
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
办分户土地证时,不得收取测绘费。
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测绘,能在室内通过计算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120元、出图入库费每宗地不超过312元收取测绘费;确需到室外测量的,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收取测绘费。
4、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按实际定桩、放线点数收费,每点不超过400元。
一宗地拔地定桩点或建筑物放线定桩点超过4个点的,可在4个点收费1600元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根据增加的测量工作量协商确定。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房地产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可向委托房屋测量上图者收取每栋100元上图费。
新建商品房或未建立房地产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不得收取上图费。
五、房产、土地管理部门需要测绘的,由房地产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房屋权利人、土地使用权人收取。
六、本通知未列入的其他测绘产品价格,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房地产测绘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收费标准,各市州、县物价局要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
各测量单位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