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沈阳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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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辽安监政法[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政法〔2011〕43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4月2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察。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城乡建设、房产、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沈安委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沈安委发〔200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准确地报告、通报各类事故,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保证各有关部门联动,实施应急救援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保证上级部门和各级领导准确地掌握和处理各类事故,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有效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辽安监〔2005)9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通报的事故范围(一)报告的事故范围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

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和农用机械等伤亡事故及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2.造成10人被困惑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7.列车脱轨、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10.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沈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沈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沈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正文:----------------------------------------------------------------------------------------------------------------------------------------------------沈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15年09月18日实施日期:2015年09月18日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任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任务。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3]4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3]4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3〕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调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一)整合监管职能。

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监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

将设在市卫生局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7名行政编制)、市工商局的食品流通监管分局(15名专项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和市质监局的食品生产监管处(8名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整建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划转后,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经费、资产一并划入。

(三)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

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更名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执法支队,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执法等工作。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更名为市食品监督执法支队,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执法机构,主要负责食品监督执法等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12350”举报投诉电话值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12350”举报投诉电话值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12350”举报投诉电话值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12350”举报投诉电话值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开通,是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方便了市民举报,进一步畅通了举报投诉渠道,对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12350”举报投诉电话开通时间不长,宣传力度还不够,影响力有限,不少群众对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不了解。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接听值守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确保举报投诉电话正常运行。

举报投诉电话要采用多种方式实现24小时值守,且电话只能专用于接听受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投诉,其他工作事项均不得占用该电话;二、进一步提高举报投诉受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工作流程。

对举报人的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要做到服务热情周到,讲究使用文明用语,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化解矛盾。

三、对举报内容要及时认真记录,如实、客观、具体、完整地反映投诉人的诉求,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社会知晓程度。

各地所有安监执法车辆上必须尽快按照要求标示“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大“12350”的宣传力度,使之成为全社会、各企业周知的特服电话。

五、要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及开发区)联动制度,遇有重大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报市局执法监察支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不断促进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煤矿企业广泛开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

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沈政办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加强我市信息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避免重复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为国家、省安排配套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各区、县(市)、开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的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同时包括通信线路租用、系统运行维护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

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制定统一的软件开发、硬件配置、运行维护等相关标准。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

安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安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库车县安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我局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二)作出重大处罚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听证程序;(三)本局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五条安监局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六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告知形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而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我局或者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沈安监发[2012]34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
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安监发〔2012〕34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相关企业: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外部评审工作,按照沈阳市环境建设推进组软环境建设办公室[2012]6号文件要求,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安监发[2011]58号)。

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工作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要求,指导各级评审组织单位自行拟定、三级标准化创建企业自主选择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和乱收费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评审资格。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24年安全培训试题答案新

2024年安全培训试题答案新

2024年安全培训试题答案新单位:_______ 姓名:_______ 时间:_______ 分数:______ 满分:100一、单选题(25题每题1分,共25分)1.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现场和设备上要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有特危必有联锁”()A.√B.×2.某道路运输企业共有基层员工83人,管理人员15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B.该企业规模较小,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能够了C.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建筑物起火的()分钟内是灭火的最好时机,超过这个时间,就要设法逃离火灾现场。

A.1~3B.5~7C.15~304.物质在空气中发生缓慢氧化和燃烧的共同点是( )。

A.放出热量B.发光C.达到着火点D.必须都是气体5.干粉灭火器不适宜扑灭( )火灾。

A.液体B.气体C.电气D.金属6.火场逃生的原则是:( )A.抢救国家财产为上B.安全撤离、救助结合C.先带上日后生活必需钱财要紧D.逃命要紧7.对采用的技术、工艺、()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A.物品B.材料C.产品D.设备8.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 )进行一次。

A.一年B.半年C.一季度9.人体在电磁场作用下,由于( )将使人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A.电流B.电压C.电磁波辐射10.我国国家标准规定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分别是()A.42V 36V24 V12V6VB.42V 36V24 V12V6VC.380V 36V 24V12V6VD.110V 36V 24V 12V 6V11.生产中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进行生产作业而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沈阳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

该部门致力于维护沈阳市的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对危化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的监管,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水平。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科技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

他们建立了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该局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加强对企业和广大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在日常工作中,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他们也与企事业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从源头上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总之,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监管、宣传教育和科技创新,
他们致力于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的沈阳城市做出贡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5.19•【文号】安监总煤调[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煤矿事故通报制度。

煤矿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一)通报的分级。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实行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3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定期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通报给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

沈阳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沈阳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沈阳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发〔1984〕208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1984.11.23【实施日期】198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沈政发[1984]208号1984年1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一九八三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及各项法令规定,搞好安全生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及本市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劳动安全监察第四条机构设置:市劳动局设劳动安全监察处、县、(区)劳动局设劳动安全监察员。

第五条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劳动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劳动保护“三同时”原则的贯彻执行;(三)监督检查地区、部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措施计划制定和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四)参加劳动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者处分意见发生分歧时,提出结论性意见;(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企业、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七)对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停产;(八)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技术干部进行培训。

第六条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劳动安全主任监察员和监察员。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2日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7月3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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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沈阳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市安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全局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全局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沈阳市安监局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被责任追究的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市安监局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

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安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YYY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YYY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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