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确立当庭宣判优先原则探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核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目标,以审判为导向。
这一原则强调了审判的地位和作用,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调查、起诉、审理和执行等一系列活动,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开、公正,实现平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目标和导向上。
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导向,以审判为目标,以实现公正、有效及及时的审判为追求。
审判立即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实质,审判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和法律适用的决定,还是实现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途径。
其次,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整个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证据审查、量刑和裁决等环节。
审判人员负责对被告人的罪名进行审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适用性进行审查,对案件作出裁决。
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强调了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确保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公开审理等原则的实施。
再次,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上。
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的公正和公开。
公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正的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开是指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增加公众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效率和质量上。
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还强调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快速审理,减少拖延和滞后的现象,避免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质量是指刑事审判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量刑、明确责任,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总之,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审判为核心,以实现公正、公开和追求效率和质量为目标,旨在保护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和地位。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审判原则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审判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程序都是保障公正和合法审判的重要环节。
审判原则作为刑事法律程序的核心,旨在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审判原则进行探讨。
一、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控辩双方。
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还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非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独立性。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
合法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权力。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
合法原则还要求法官在判决时,依法适用刑事法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轻刑罚。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除非特定情况下需要保密。
公开审判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行为,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开原则还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公正的判决。
公开审判还可以促进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增强法治意识。
四、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尽快作出裁决,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
速裁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人长时间被羁押或拖延审判的情况发生。
同时,速裁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质证原则质证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允许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申辩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质证原则还可以帮助法庭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证据,为判决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六、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诉讼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公正、客观地评价证据,依法判断相关事实,并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利于其合法权益保护的判决。
2.禁止逆证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禁止将被告人的缺席作为对其罪行有力证据的推定,保障了被告人的质证、答辩权益。
在审理中,法院必须确保被告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
3.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规定了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
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能根据无明确规定的法律罪名以及模糊的法律条款来审判被告人。
4.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享受无罪推定原则。
即法院在未经审理证明其有罪前,视被告人为无罪。
被告人只有在经过法庭判决认定有罪后,才会被视为罪犯。
5.证据确实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查。
证据不合法或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同时,法院也鼓励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6.快捷审理原则:刑事诉讼法鼓励对刑事案件进行快捷审理,以确保案件的迅速、公正和高效处理。
法院应及时处理案件,避免过度拖延审判进程,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7.重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严惩不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
这一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法的公正和威慑力。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案件的公正、快捷和高效审理。
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一些保障诉讼公正的法律规定。
第一,法官中立性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得受到任何外来压力和干扰。
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前须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形,以确保自身的中立性。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避免了个别法官的偏袒和不公。
第二,公开审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更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对诉讼公正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律师参与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可以自己进行辩护。
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还能有效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确保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辩护权利,有效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第四,严禁酷刑和非法证据的使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
此外,非法证据也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被告人受到不当的待遇和惩罚。
第五,申诉和复核的机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检察机关、辩护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判决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进行复核,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一申诉和复核的机制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公正的判决产生。
第六,法律援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没能负担法律费用的被告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包括委托律师、减免诉讼费用等,能够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到诉讼的过程中。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刑事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刑事审判法中的审判公正原则
刑事审判法中的审判公正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审判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刑事审判的核心,就是审判公正原则。
审判公正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根据法律明确的规定,通过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公正地判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所处刑罚的程度。
下面,本文将以中国刑事审判法为例,探讨刑事审判中的公正原则。
首先,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法官的中立性。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中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适用分析,而不受他人干扰。
法官应当保持独立的思考能力,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一切只以法律和证据为依据。
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做到无私无偏、不偏不倚。
其次,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是公平审判的主体,应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保障。
例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法官应允许被告人自由选择辩护人,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辩护人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此外,被告人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不作自证以及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己定罪的问题。
这些权利的保障,能够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滥用权力或不正当手段导致的不公平判决。
第三,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庭审的公开透明。
庭审的公开透明是刑事审判的重要条件。
通过公开庭审,可以确保审判活动受到社会监督,从而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
公开庭审还能够增加案件的公信力,建立司法系统的良好形象。
在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等各方都应公正、公平地发挥各自的角色,充分发言并出示相关证据。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可以对庭审进行监督和评判,提供反馈和建议。
第四,公正的审判需要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判决的核心依据,决定着案件能否公正审理。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官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不得使用非法证据以及胁迫、骗取或制造证据。
刑事诉讼考试(习题卷9)
刑事诉讼考试(习题卷9)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有关搜查的陈述,正确的是( )。
A)在执行拘留、逮捕时,无论有无紧急情况,没有搜查证就不能进行搜查B)搜查时,可以没有见证人在场C)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D)情况紧急时,搜查妇女的身体可以由男工作人员进行2.[单选题]下列机关中有权对被告人行使定罪权的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3.[单选题]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10日内审结此案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甲的最后陈述意见4.[单选题]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A)撤销案件B)退回公安机关C)不起诉D)终止审理5.[单选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 )负责执行。
A)公安机关B)监狱C)社区矫正机构D)法院6.[单选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7.[单选题]高某非法拘禁陈某,并致陈某重伤,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D)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不必派员出席法庭8.[单选题]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准随意扩大指控范围或适用法律。
法定原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否则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原则保障了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公众能够监督司法活动,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正进行,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正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贵贱、贫富、种族等差别待遇。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法证据原则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了非法证据的使用,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罪的人要依法宣告无罪。
责任追究原则保护了无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使刑事诉讼更加公正合理。
七、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独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八、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速裁原则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减少了被告人的等待时间,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速裁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合法证据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独立原则和速裁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
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这些原则,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辩论和判决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辩论和判决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辩论和判决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辩论和判决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过程。
一、法庭辩论的作用法庭辩论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且还可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观点。
在法庭辩论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和答辩。
这一过程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做出合理的判决。
二、法庭辩论的要求法庭辩论有一定的要求,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公正原则。
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客观地处理各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证据,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
2. 充分听证原则。
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并进行充分的听证。
各方当事人也应当尊重法庭,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干扰法庭的正常工作。
3. 事实确认原则。
在法庭辩论中,法官需要根据谁的陈述、证据说服力等因素,认定事实。
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
三、判决原则判决原则是指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需要遵循的准则。
在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原则。
法官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
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适用能力。
2. 事实原则。
在做出判决时,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
如果事实存在争议,法官应当建立事实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调查和确认事实。
3. 公平公正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受到任何外部或内部的干扰。
四、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辩论和判决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法庭辩论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判决原则则要求法官在做出判决时遵循法律、事实和公正性原则。
因此,我们应当在行政诉讼中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障。
案件宣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宣判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审判活动的结束,对被告人的命运产生决定性影响。
为了确保案件宣判的公正、公平,我国法律对案件宣判的规定非常严格。
本文将从案件宣判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宣判的概念案件宣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案件进行审理后,对被告人、原告人、第三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三、案件宣判的原则1. 公正原则:案件宣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公开原则: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案件宣判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案件宣判的程序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宣判前,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辩护、代理意见。
2. 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
3. 宣读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制作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读判决书或裁定书。
4. 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宣读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
5. 依法执行: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案件宣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学中的运用
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学中的运用在刑事法学领域中,公正与公平原则是重要的法律准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公正与公平原则的运用,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实现,还关系到社会正义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学中的运用,以期对此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
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公正与公平原则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公正是指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真相,公正、客观地行使裁判权。
公正的实现需要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裁判的程序公正。
法官应当摒弃个人偏见,不被任何外在因素所影响,依法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到公平的决策。
而公平原则,则是确保庭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庭审的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使其在法庭上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同时,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也应当公平,不能有任何偏颇。
只有在公正与公平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公正实施。
其次,在法律的适用中,公正与公平原则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法学中,公正与公平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公平一致。
不同案件之间,不同被告人之间,应当基于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得到相同的法律适用。
这意味着,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正性和一致性的原则。
公正性是指法律制度不应受到个人或群体的权势干预,而应根据普遍的道德标准制定与适用;一致性是指法律适用不应受到偏颇和二元化的影响,而应坚持相同的规则对待相同的情况。
只有以公正和公平原则为基础,才能保障法律的公信力和全体公民的权益。
此外,刑事法学中的公正与公平原则也表现在刑罚的量刑上。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制裁,应当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和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公正的决定。
公正的刑罚量刑要坚持刑事责任的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特点,对其适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刑罚。
同时,公平的刑罚量刑也要考虑到社会的习俗和价值观念,避免对个人的过度制裁或刑罚过轻。
只有通过公正、公平的刑罚量刑,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对罪犯的教育、惩戒。
论先刑后民原则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原则;利弊分析;适用条件
II
硕士学位论 of“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refers to the principle that when the suspect is likely to be involved with a criminal offense in the civil procedure,the investigation organs should ascertain the fact of the criminal offense first,then the Court of Justice try the criminal offense,and then try the civil liability involved.The principle is the one followed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下的审判公正原则及案例
刑事诉讼法下的审判公正原则及案例刑事诉讼法下的审判公正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符合审判公正原则的判决,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从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下的审判公正原则展开论述,并以相关案例加以说明。
一、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公开审理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能够增加司法透明度,减少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案例一:李某涉嫌盗窃案的公开审理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该案被移送到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将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允许公众进入法庭旁听,并将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独立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独立公正的原则,即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执行法律,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压力。
独立公正是司法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案例二: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独立公正审理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该案被移送到法院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独立、公正地审理此案,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压力。
法官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张某有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三、质证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质证公正的原则,即在庭审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有权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辩护。
质证公正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有效防止了假证和非法证据的使用。
案例三:王某交通肇事案的质证公正审理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该案被移送到法院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对起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也有权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辩护。
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要求严格,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质证,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平等。
四、合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法证据的原则,即在审判过程中,只有经过合法取证并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摘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基本权益和公平性的原则。
它涉及到程序公正、平等对待、审判公开、听证的原则等。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要求公正和透明的程序,以使被告人获得一个公平的庭审。
因此,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原则,并探讨如何确保实现这些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公平性;程序公正;审判公开Introduction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基本权益和公平性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尤为重要,因为这可以保证所有被告人都能获得一个公平的审判。
在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立法程序的关键内容。
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所有程序参与者都要受到公正对待,不受任何偏见和不当干预。
程序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实践中,程序公正通常涉及审判人员的中立性、证据的充分性、互动的公开性和程序的针对性。
平等对待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待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方面。
平等对待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如果法律系统不能确保平等,那么就无法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所有的审判程序和记录都应当公开。
审判公开是为了确保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支持,并确保对司法行为的监督。
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公开也有助于确保被告人获得一个公开和公平的审判。
听证原则听证原则是指被告人有权听到所有的证词和其他证据,并有机会就证据提出质疑。
听证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它确保被告人能够对所有的证据提出质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听取所有证人证言,以建立他们的案件策略。
结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维护公正和平等审判的关键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平等对待、审判公开和听证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关键元素。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下列有关国际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各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B.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和保障的C.国际法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D.国际法是由国际立法机构制定的【答案】 B2、甲市政府在炸鸡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意识到该事件对餐饮行业市场可能的负面影响.建议广大养殖户养猪不养鸡。
养殖户王某根据市政府的建议,扩大了生猪养殖,结果全国生猪养殖产能过剩,猪肉价格暴跌,该养殖户损失200万元。
该市畜牧局执法人员李某到王某养殖基地进行检疫时,王某阻拦,李某将王某打成轻微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政府的行为是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B.王某不服市政府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市政府应当对王某的养殖损失进行补偿D.王某不服李某人身侵权行为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答案】 A3、下列关于国家的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种管辖权之间发生冲突,一般是属人管辖权优先,但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B.如果一国未经允许而进入他国领土上追捕逃犯,则属于侵犯该他国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为C.除国际法另有规定,普遍管辖权相对于其它类型的管辖权具有优越性D.无国籍人因没有国籍而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答案】 B4、“奸党”之条人律首创于、()A.秦律B.汉律C.宋律D.明律【答案】 D5、关于公务员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大锤通过考试被县公安局录用为一名警察,鉴于其在试用期内的优异表现,行政机关决定其试用期为10个月B.所有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都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C.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员王二锤在执行科长作出的决定时,认为该决定有错误,其向科长提出了改正意见,科长拒不改变并要求其立即执行,王二锤应当执行,并对执行后果承担责任D.只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公务员处分事项【答案】 D6、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有效的辩护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在刑事诉讼中,有效的辩护原则包括多个方面,本文将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取证、律师辩护等几个方面来阐述。
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严格的程序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和程序权利,如被告人享有诉讼的平等地位、有权聆听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权对控告书进行申辩等。
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也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外界的干扰和非法因素的影响,从而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可以使被告人在诉讼中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权利保障也包括对被告人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名誉权利等的保护,防止司法滥用和侵犯被告人的权益。
只有在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的情况下,被告人才能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利,参与司法活动和实现司法公平。
证据取证是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被告人的败诉或胜诉。
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被告人的权益,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证据取证中,必须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随意捏造和篡改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也需要得到保证,被告人有权知悉控方提供的证据,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只有在合法、真实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辩护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和被告人的权益。
律师辩护必须要求专业、独立和公正。
刑事诉讼构造论
刑事诉讼构造论一、引言刑事诉讼构造论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之间的关系、作用和影响,以及各程序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研究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有的程序和环节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2.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适用和判决必须公正、平等、公平、公开,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程序性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公正性和程序的完整性、连贯性、科学性必须得到保障。
程序性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三、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程序环节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程序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环节。
这些环节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构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体系。
1.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初步审查。
立案的目的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
侦查环节的重要性在于为案件的审查起诉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3.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起诉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一审一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判决的过程。
一审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5.二审二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裁定的过程。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之一。
它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对被告人应当给予满足让步的保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有着重要的适用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明确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应当有罪推定而不是无罪推定,既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推定原则也在一系列法律规定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规则时,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没有确定,那么对其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也不予确定。
无罪推定原则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实际刑事审判中,法官在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证明程序,确保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充分确凿。
如果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官应当不予判决或宣告其无罪。
虽然我国法律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该原则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被告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判有罪。
一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存在误解或偏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更好地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加强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只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加强对刑事审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公正的判决。
只有当无罪推定原则得到切实的执行和保护,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1.审判权原则:以法庭审判为中心,法庭是唯一的审理机关,确定被
告人的罪与无罪。
2.公开审理原则:确保法庭审判公正,保障被告人与公众知情权。
3.公正审判原则:法庭必须做到公正、中立、客观地审理案件。
4.排除非法证据原则: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5.监督准则原则: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执行职责进行监察,
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公平、合法。
6.调查取证原则:强调事实认定,确保案件真实、准确、全面。
7.迅速审理原则:迅速审理案件,确保被告人权利不被侵犯、证据不
被破坏。
8.充分辩护原则: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确保被告人的权利
受到保护。
9.按证据定罪原则:以证据为基础,以犯罪事实为前提,定罪必须充
分证明罪行事实存在。
10.按法律量刑原则:量刑应按法定的量刑标准,依照情况上下浮动,对被告人进行公平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三大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三大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中的三大重要原则,即公平原则、依法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这三大原则的实施,使得刑事诉讼在公正性方面得到保障,从而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得以高效率、质量优越的实行。
一、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便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公平原则体现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案件受理、指派审判人员,到最终审判结果的作出。
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歧视或滥用职权。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立足于法律,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例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同的当事人,都应当实行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其中一方当事人,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滥用司法职权。
二、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强调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无视或者违反法律。
依法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规定、无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法律,也不得通过司法裁决超越法律的范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无视法律规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法律规定。
三、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它强调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照正当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正义。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案件受理、指派审判人员、审理证据、质证答辩、审判前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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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15年第10期民主法制刑事诉讼确立当庭宣判优先原则探讨陈治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吉安 343000)【摘要】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在实施中不属“硬规定”而是“软要求”,存在不同时段上的“热冷交替”、不同层级上的“上热下冷”、不同地域上的“冷热不一”等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没有明确何时何案应当当庭宣判,没有将当庭宣判作为硬规定要求法官适用。
在实务中,“不放权,不放心”的办案体制机制和“不敢为,不愿为”的法官心态制约了当庭宣判制度的实施和适用。
为此,本文提出应确立当庭宣判优先原则,实行当庭宣判优于定期宣判,设置条件减少定期宣判适用,即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应当进行评议当庭宣告判决结果,除特殊案件适用定期宣判外,一律实行当庭宣判。
【关键词】刑事诉讼;当庭宣判;优先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后,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但对当庭宣判仍然停留在“软要求”上。
到底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赋予了法官任意选择权。
由于“当庭宣判”缺乏硬性规定,导致实务中各地做法不统一,有的追求“当庭宣判”,有的热衷“定期宣判”,这种差异无疑影响了刑事审判的效率性和同一性。
为此,本文从刑事诉讼确立当庭宣判优先原则的视角,做一番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方家,助推刑事审判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使司法改革的“红利”惠及社会,助益法治国家建设。
一、刑事诉讼适用当庭宣判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同时确立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两者并行一直保留至今。
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相比,虽然有“及时实现正义”“公开形成判决结果”“有利于提升公正与效率”等诸多优势,但实务中适用当庭宣判仍然存在诸多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和现象,主要有:(一)从不同时段上看表现为“热冷交替”。
以吉安两级法院为例,在全市14个法院中抽样了解10个基层法院发现,刑事诉讼当庭宣判在不同的时间段适用情况不一样,有时适用得多,有时适用得少,呈现“冷热交替”的状态。
突出表现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掀起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当庭宣判开始提到改革议程,少数法院当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了50%以上。
之后,又时冷时热。
有的法院在新世纪初当庭宣判一度接近或达到70%,但近几年又大幅回落,除个别法院当庭宣判率保持在2位数外,大多数下降到1位数及以下,变化的幅度较大。
(二)从不同层级上看表现为“上热下冷”。
包括刑事诉讼在内要求当庭宣判一直为最高人民法院力推的一项工作。
1998年底,到任还不满一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不能当庭宣判的,开完庭后要尽快合议,尽快宣判,不要拖很长时间,以防背后交易,淡化庭审效果,影响裁判的公正。
”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其中第12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单 位1996年1997年1998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吉州区法 院1%1% 1.5%1%0.8%1%0.8%0.41%0.37%青原区法 院2000年成立042.2%70%50%63.5%47.1%吉安县法 院0002%2%2%001%吉水县法 院2.11%3.12% 2.52% 1.48% 1.35% 1.81% 1.5% 2.3% 1.84%永丰县法 院51%52%49%33.3%21%70%4%4% 3.7%峡江县法 院2%2%5%5%4%5%3%3%3%泰和县法 院51%53%63%45%47%62.77% 1.92%0.93% 1.47%井冈山市法院00054.13%58.18%68.97%52.05% 1.69% 5.08%永新县法 院不清楚不清楚不清楚51.95%51.47%57.33%10.08%0.4%0.56%安福县法 院不清楚不清楚不清楚1%0.5%1%1%0.5%0.5%江西省吉安市部分基层法院刑事诉讼当庭宣判比例统计表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以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分别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在全国18个城市试点轻微刑事诉讼速裁。
由此足见,“两院一部”和立法机关在推进当庭宣判上态度是积极的、措施是具体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一贯主张,坚持不懈,同时,也足以看出实务中适用当庭宣判还进展不快、效果不理想,才会出现反复推、高位推现象。
(三)从不同地域上看表现为“冷热不一”。
以不同地域法院为例,刑事诉讼适用当庭宣判,东部地区法院比中西部地区法院力度大、城区法院比农村法院力度大。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刑事诉讼的当庭宣判率作出规定,要求城市法院必须达到70%,农村法院必须达到60%,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逐步提高。
2013年青岛基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诉讼案件7467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4362件,占全部案件的58.4%,当庭宣判率70%。
2009年1-11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诉讼案件1078件,当庭宣判841件,当庭宣判率78.01%,较上年同期上升14.01个百分点。
这些实例系通过互联网百度搜索引擎查询获得的,虽然缺乏全面性、完整性,但与笔者所在的前述中西部老区法院相比,差别明显。
刑事诉讼当庭宣判在不同地域适用的情形不一是不言而喻的,这个判断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和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软任务,不是硬规定”是影响当庭宣判适用不一的立法原因。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除此条规定外,再无条款涉及当庭宣判,更没有明确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当庭宣判、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定期宣判。
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是适用当庭宣判,还是适用定期宣判,完全由法官自主选择,当庭宣判纯属“软任务,不是硬规定”。
由于定期宣判比当庭宣判留给法官操作的时间空间更大、更宽松,多数法官无疑愿意选择定期宣判。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不断要求当庭宣判,但也只是司法政策层面上的一种指导,其效力低于法律,更被视为“软任务,不是硬规定”而落实不彻底、不到位。
2、“不放权,不放心”的办案体制机制是影响当庭宣判适用不足的客观原因。
刑事审判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刀把子”,从严管控,谨慎用权,是必要的。
通过查阅笔者所在的中级法院刑事诉讼档案,发现改革开放前的刑案定罪量刑要报党委领导审批。
之后,把审批的主体改为法院各级领导。
这种审批制实质是担心法官不能正确判案而“不放权,不放心”。
如果还是沿袭传统的“层层报批,先批后判”的判案体制机制,需要在开庭后上报审批,法官显然“无权”实施当庭宣判,除非是有判决批准权的庭长、院长担任审判长。
所以说,传统的案件处理审批制是实务中影响当庭宣判适用的客观原因。
3、“不敢为,不愿为”的法官心态是影响当庭宣判适用的主观原因。
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具备正确驾驭庭审、当庭认证、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能力,如果能力不足,显然不敢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相对定期宣判而言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出错的概率高,“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现实条件下如果缺乏一定的压力和动力,如规定、考核、评比、评价,法官肯定不愿实施当庭宣判。
法官“不敢为,不愿为”确实是实务中影响当庭宣判适用的主观原因。
二、刑事诉讼确立当庭宣判优先原则的意义本文提出的刑事诉讼当庭宣判优先原则是指当庭宣判适用优于定期宣判,即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应当进行评议当庭宣告判决结果,除特殊案件适用定期宣判外,一律实行当庭宣判。
简而言之,就是以当庭宣判为原则,以定期宣判为例外。
主张当庭宣判优先原则,其意义在于:(一)从立法层面看,有利于完善“审”与“判”相统一的法庭审判制度。
以第一审程序为例,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刑事公诉案件一审开庭审判制度,而庭审制度主要包括:当庭询问、当庭调查(质证认证)、当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诉、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等,设立当庭宣判优先原则可以确保大多数刑事诉讼得以当庭宣告判决结果,让当事人、旁听人当庭知晓审判结果,避免了定期宣判带来的“且听下回分解”的尴尬,使庭审变得完美,实现“审”与“判”相统一。
其好处之一,完善了宣告判决制度的顶层设计。
确立当庭宣判优先原则,改变了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可以任意选择的现行制度设计,在通常情况下,法官必须适用当庭宣判减少采用定期宣判,从制度设计上限制法官的任意选用权,也为法官应该怎么进行宣判提供制度遵循。
其好处之二,强化了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要求集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在庭审不中断的情况下迅速作出裁判。
“在当今法学界,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国内或国外,几乎绝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都肯定了集中审理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当庭宣判优先无疑是强化和实现集中审理原则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其好处之三,推进了当庭宣判制度与国际融合。
以德、法两国为例进行比较,两国都是遵循集中审理原则的典型国家,对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要求非常高。
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审判结束时应当宣告判决,至迟必须是在审判结束后的第十一日宣告判决,否则应当重新开始审判。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在法官和被告人必要的用餐时间内,审理可以暂停”外,审理不得中断,而应当持续进行直至法院作出裁决,并宣告判决为止。
不言而喻,只有实行当庭宣判优先原则,才能实现制度创新,推进与发达国家的当庭宣判制度融合。
(二)从司法实务看,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的庭审目标。
公正高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实庭审是基础中的基础、关键中的关键。
首先,设立刑事诉讼当庭宣判优先原则,是促进法庭公正裁判的取精用宏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