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关于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药品专
项整治工作总结
XX镇食品药品监管所
关于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区局药械股:
为不断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省、市、区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现就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重点,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经营秩序
(一)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我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工作、药品专项检查等工作一并进行,以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制售假药、劣药、违反GSP规范的行为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开展专项整治以来,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共计30户,
(三)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专项整治期间,我所加大对零售及连锁经营企业的规范经营,切实加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此次活动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二、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总体向好,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明显增强,购进渠道较为规范,未发现有违法违规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案例。
基础设施总体改善。
所有药店均已配备了药品阴凉柜,部分药品使用单位不能完整的进行药品质量控制和销售管理,药品安全存在一定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增添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品流通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XX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20XX年9月27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及程序一、申报条件1.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浙市监法〔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3〕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99号)要求,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科学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厘清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中各事项更新至2023年5月1日,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市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情况对其进行补充。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负责全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一、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审核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职能处室及联系电话1.职能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处2.联系电话:药品市场监管处0571—88903356医疗器械处0571—88903346受理大厅0571—88903326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2.系统运行稳定,连续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记录;3.有自有服务器及相关设施,并且能满足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要求。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杭食药监办[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杭食药监办〔2012〕133号)各区、县(市)局,市药检所: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一项工程、三大行动”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局、省局的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排查中药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中药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领导小组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市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邱卫星副组长:童天云陈魁成员:蔡宁加、柳静波、俞培芳、李尚明、郭怡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负责组织、协调整体工作。
三、工作职责按照《浙江省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药品市场监管处、稽查处、药检所各自对应方案中本部门职责,各区、县(市)局负责对本辖区相关单位的现场检查:对辖区内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100%;对城乡集贸市场、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流通环节检查,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饮片)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杭食药监市场【2012】124号)要求为重点组织开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
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l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进一步深化流通环节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决药品经营企业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挂靠经营等问题的危害性近年来,我国药品流通领域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比较突出,干扰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
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证照;对于挂靠经营者,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是《药品管理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挂靠经营者利用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为其提供相应的经营条件,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二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三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
挂靠经营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甚至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构成了极大威胁,必须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予以惩处。
二、整治工作的措施(一)认真开展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的清查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本地区流通领域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严密部署清查工作。
年底前,要完成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
对发现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活动,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要采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死而复燃。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浙食药监市〔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9〕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贯彻落实好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提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省局制订了《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监管是落实依法行政、保障药品质量、推进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自动化为手段、信息化为载体,落实药品储存场所的规定要求,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依据和目标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第二条、《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浙食药监市〔2008〕8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浙食药监市〔2006〕78号)的有关规定,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其中,2009年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4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014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4日浙江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和省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4年5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完善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使我省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管理水平达到《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重新核查加工能力,符合两个《规范》。
1、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所有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新核查其生产加工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供应数量、检验室配备等,确保符合《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
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
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自查:(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二、药品批发企业应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问题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三、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情节严重”情形,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浙药监市[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浙药监市〔2002〕124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3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加快我省药品连锁经营发展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快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要制订有关政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的扩XXX发展。
对省局制订的有关推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上下一致,贯彻落实。
二、鼓励发展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应通过联合、兼并、改制、改造组建大中型连锁企业。
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迁址或新开办连锁门店不应受距离限制。
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地址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总部地址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5000-20000万元的零售连锁企业。
三、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区连锁经营。
连锁企业跨区申请开办连锁门店(包括在各县开办门店),由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批、发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及时办理。
申请开办跨区药品连锁经营的企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请跨区开办连锁门店的受理结果应书面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办[2007]215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挂靠经营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结合辖区内药品流通秩序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和把握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特征,扎实开展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专项检查工作。
二、此次专项检查要和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工作相结合,组织市场监管和稽查等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制度执行、药品购销管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业务培训以及落实《特别规定》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有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处罚率要达到100%。
同时,要督促、指导企业对所经营药品供货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对到货药品,必须与直接供货的单位进行核实,买卖双方企业间互相认定,并予以记录。
三、各地要对辖区内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实施GSP以及药品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设施设备不健全以及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省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或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各地要严格审查企业销售人员的资质,在企业确认后登记造册,着手建立辖区内药品销售人员的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
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省局将另文下发。
五、各地要围绕日常监管检查、药品销售人员管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信息化等内容,着力研究从根本上解决挂靠经营等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建立完善药品流通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局要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对专项检查成效进行考核,确保有关指标符合国家局要求。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浙食药监市〔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10〕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行为,使储存药品的温湿度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省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行为,使储存药品的温湿度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含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运用温湿度自动测量技术和数据通信技术,通过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实现对储存药品冷库、阴凉库的温湿度实时监测、报警、记录和数据存储、查询,达到对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远程实时监管。
第二章企业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第四条企业应配备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储存温湿度实施远程实时在线监管。
第五条企业安装的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设施设备要合理布局,并能全面监测、真实反映药品储存温湿度状况。
原则上,每个独立库区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大库区每300平方米至少安装1个监测点。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 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
第三条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行政解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除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
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作出行政处罚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同一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基本相同,平等对待、前后一致,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增强依法从业意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为原则,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
二、整治任务(一)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5•【文号】商秩发[2009]571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为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现就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多家,药品零售企业36万多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销售总额由1999年的135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4699亿元,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比较薄弱,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企业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偏小,竞争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不适应体制改革和市场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对于规范药品流通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完善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的市场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确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准入管理,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食安办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我局将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8件,失效和废止的3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7日附件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9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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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
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
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下简称《公告》)精神和年初工作安排,决定对我省药品流通领域
违法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药品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检查的重点品种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曲马多片和复方甘草片等)、生物制品、疫苗等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3日至5月10日)。
根据国家总局《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集中整治方案,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部署我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制定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发动药品批发企业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药品批发企业将2013年7月1日以来药品经营行为对照上述检查重点逐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详细描述所用手法、经过、涉及药品和人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报告书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2016年5月31日前,企业按照要求将自查整改报告和承诺书(附件1、2)报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内容审查签字后,于6月5日前集中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6年6月1日至8月30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
各市局要统一培训检查人员,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
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重点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采取案件协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彻查。
监督检查中要有效发现问题,果断处置问题,坚决采取措施惩处违法企业。
要按照《药
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月报表》(附近3)填报内容,按月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四)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25日)。
省局和市局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结合“平安浙江”暗查暗访等工作,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对发现问题多,敢于坚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6年9月20日前,各市局将整治情况总结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局要成立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药品认证检查中心等部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指导协调、企业自查整改报告研判、督查督办等工作。
各市局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将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查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局要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依法分类进行调查处理。
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5月31日前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公告》第一条
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并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四条,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
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