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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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问:我公司在甲市开发的荷花湾小区接近旅游区,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共建设十栋楼房,其中十号楼建成大酒店,一层、二层做餐饮和休闲中心,三楼以上是客房。

现在,酒店大楼主体已经完工,准备进行装修。

请问,建成之后注册酒店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有比较好的方法可以节省税费支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这里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指的是成品房,即完成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房产。

酒店的设计中一般应当包括装修,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装修竣工后的房产投资注册成立酒店公司,符合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就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的酒店大楼主体刚完工,还没有进行装修,应当属于"在建工程",而不属于"建造的商品房".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开发的"在建工程"对其他房地产公司投资,符合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以在建工程对非房地产企业(酒店公司)投资,该文件没有规定征税,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所以,建议你公司以在建的酒店大楼对酒店公司投资,可以达到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效果。

解读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解读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解读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运用上述规定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以免在税收筹划中计笪错误。

一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者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问题;二是房地产再次转让的,其应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问题。

一、分析投资、联营作价本质确定合理扣除项目对所投资、联营企业转让投资、联营者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时,其作价入股金额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本文简称为扣陈项目)给予扣除产生两种不同看法:第一种认为,应按投资环节的房地产作价金额作为扣除项目绐予扣除;第二种认为,应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作为扣除项目。

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行为上看,该投资、联营者将房地产作价投入到所投资、联营企业,拥有该企业的股权或者股份(本文简称为股权),并与所投资、联营企业共同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在投资过程中,虽然使投资、联营者的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但并没有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因此,投资入股的房地产作价,只是作为用以衡量确认投资、联营者占有所投资、联营企业股权份额大小标尺而已;其投资入股时的房地产作价金额,并不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取得该房地产支付的成本、费用。

鉴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都是以取得房地产支付的成本、费用等价款和法定的扣除项目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可以确认,所投资、联营企业再次转让投资、联营者定价投入的房地产的扣除项目应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以房产出资涉税分析

以房产出资涉税分析

以房地产出资涉税分析如果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下面我们针对主要涉及税种进行梳理。

一、转让方(一)增值税房企将房产投资入股的行为,视同转让,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

(二)印花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投资方和接受投资方均应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的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于“财产所有权”系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企业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方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就需要按照规定对其投资行为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若享受投资环节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需要满足“改制重组”的前提条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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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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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5=21×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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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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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27=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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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 如果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
以下各栏
下各栏
会计主管(签章)
纳税人 (公章)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姓名
代理人(公章)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请表日期
接收人
金额 备份
二、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间
项目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3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5+6+9
(5)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 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清算情形的,应当做出 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 清算的时间。
(6)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 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 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 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4. 清算审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 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 为单位清算;对同项目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是 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1)
(2)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 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 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 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肖太寿的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肖太寿的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肖太寿的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汇总

关于房地产投资入股所需相关税费的规定汇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
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土 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

[2009]91号
增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Leabharlann 税。法字[199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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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 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
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 6 页,共 6 页
4.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
割等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5.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 则》
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 4 页,共 6 页
1.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等行为,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 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审核与账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要点1。

应税收入的审核: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要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契税按地价款3%~5%计算征收,在此项目中扣除;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中,在第三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审核时要注意,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的情况。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审核时注意:①这里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是指会计账面的“开发成本",而是按税法要求计算的,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贷款的利息计入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则应剔除,计入下一项“房地产开发费用”。

②如果纳税人开发的产品有留作自用或出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不视同销售,要注意按比例分摊计算出售部分的房地产。

③公共配套设施费注意在各期进行分摊(3)房地产开发费用审核时要注意,这里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税法要求计算扣除的,不是指会计上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的.具体扣除规定如下:①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a: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b: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c: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d: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考试看具体条件.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a:利息不再单独扣除,而是与其他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取决于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1. 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评估 and calculation,根据评估结果计算出对外投资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可以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如果投资对象是土地,税率为30%;如果投资对象是股票或基金,税率为40%。

3.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时间为清算期间,即投资对象公司的关闭或重组期间。

如果投资对象公司在清算期间仍未关闭,则需要在清算期间内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4. 投资者可以在清算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评估,以便准确计算对外投资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如果税务机关需要对清算进行评估,也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5. 如果投资者通过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获得其他形式的收益,例如股息或利息,这些收益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计算,投资者需要咨询税务专家以确认其税务处理的可行性和正确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第三章清算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二是只有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时,没有进行分期项目的备案,但是,企业自行划分了项目分期建设,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自行划分的分期建设为项目单位进行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分期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里,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6、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但不包含转让税金,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转让收入怎样确定房产转让合同上约定了房价,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先按以下方法计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合同约定转让价格÷1-受让房替转让方承担应纳税收的税率之和;以此方法计算的转让收入合理的,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7、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没有取得货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8、一次性获取土地使用权,但是分期分批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扣除项目中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9、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否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纳税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额无论会计上如何处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价评估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11、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1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地补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该单位支付修路款时,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收据,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且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代付了修路费用,向代付单位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可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果道路是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3、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考虑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看似无偿取得了土地,实际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14、房地产企业将一些工程尾款挂在应付账款上以保证工程质量,这些应付账款可否计入开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如果合同约定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符合合同法规规定的比例要求,并且开具了发票,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所以,如果不能完整的提供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 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16、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是否可以扣除编标费、中标费、投标费、招标费、招标监督费等费用是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费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有关成本,并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扣除;17、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装修成本如何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建商品房装修后销售的,如果在计算转让收入时,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计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的,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按规定扣除,并可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如果向购房方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间接费是否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19、纳税人缴纳的规费可不可以作为扣除利息和管理费用的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规费,如果按会计制度应当计入取得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应当作为计算扣除利息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20、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企业总机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项目之间的利息费用划分不清,如果所发生的利息和管理费、销售费用总额低于10%,如何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21、纳税人购买土地和房产时所缴纳的契税,如何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所缴纳的契税,按财务制定计入有关的成本,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22、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会计制度对违约金作为营业处支出处理的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2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综合楼,1-4层是商业用房,5-20层是住宅,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计算,住宅为负增值,商业用房为正增值且数额很大;住宅的负增值能否抵减商业用房的正增值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财税200621号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此也有规定,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由发改委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与其他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同一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房不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24、已核定项目如何适用核定征收率已核定征收项目如果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清算条件进了核定征收清算的,其未售部分继续销售的,按清算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25、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如何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因此,前期项目已核定征收,后期项目也应该核定征收;25、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是否要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剩余房屋收到的预收款,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即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清算;26、项目清算时未售部分的成本、费用、税金如何扣除未售部分的将来的成本、费用、税金、预征税款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未售部分预征的税款不得扣除;未售部分在销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其成本、费用;未售部分销售时已预征的税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予以扣除;27、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企业想享受增值额不超过20%增值额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8、销售经济适用房的车库等,是否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济适用房车库等,其面积并入经济适用房面积,其合计数未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其合计数超过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所转让房产与车库等均不作为经济适用房,不应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29、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用房地产投资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母公司以土地进行投资给子公司进行资本增值,母公司购入土地时价值500万,按800万作价投资,在投资时母子公司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子公司取得土地后向工商和建委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用来建造科研大楼,大楼建成后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交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时,子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子公司当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母公司以土地向子公司投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以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后如果转让房地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方面,需要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处理,以确保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减少税负。

对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地方税,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税率和计税办法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政策规定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按照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计算,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办法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核定征收方式,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土地增值金额进行核定征收;二是核准征收方式,即企业根据土地增值金额自行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核准后进行征收。

为合理减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合理规划投资结构: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企业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

同时,应该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资金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开展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例如,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如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税率等,以降低税负。

3.善于使用税收抵免: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合理使用土地增值税的抵免政策,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税款抵免到其他税种,以减少税负。

4.合规经营:企业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遵守税法规定,及时报备相关资料,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总之,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实施。

合理的税务筹划和遵守相关法规,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策略,以适应税收环境的变化。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属价内税,即其价款包含在房地产转让的价格之中。

企业计提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是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来核算的,设立“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税款的计提与解缴。

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于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企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对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企业在项目全部峻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3应纳税额 的计算 .
税 率 3I o 9 4 o % 56 0 9 6 o %
速 扣 系 算 除数 O 5 % l 5 % 3 5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1 . 避开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 ) 房地产销售为代建行为 1变 代建行 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 , 完 工后 向客户收取代建劳务费 的行为。由于代建房 屋的产权 自始 至终属于客户 , 没有发 生转移 , 因而不具备 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 条件 , 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 建筑劳务 『质的收入, 生 应缴纳 3 %营业税, 与土地增值税 3%~ 0 0 6 % 的超率累进税率和转让不动产 5 %的营业税相 比, 负担很轻 。 () 2 变房地产销售为合作建房行为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开发前 找到需要 购房 的单 位协商 ,
业 品牌 的建 设 。
土地增值税采用 四级超率 累进税率 , 见下表 :
土地 增 值 税 税 率 表
( ) 二 筹划策略
级 增 额占 除 的 例 数 值 扣 项曩 比 1 未 过5 的 分 超 o 部 % 2 超 o 未 过l% 部 过5 , 超 0 的 分 % o 3 超 O6未 过2 ̄ } 过l 9 超 o 0 , o 4 超 O6部 过2 9 分 0 的
地增值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 只有在转让 属于 自己的那部分 房产 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 大大降低 了开发企业的税负。
( ) 房 地 产 项 目转 让 为股 权 转 让 3变
将 已进入施工阶段 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 转让给其他 房地产开发
业 继 续 开 发 的 , 应 按 实 际取 得 的 转 让 收 入 和 法 定 的 扣 除项 则

浅谈房地产企业全生命周期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

浅谈房地产企业全生命周期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

近年来,营改增作为降低企业赋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调控手段,在运行实施过程中获得了各行各业良好的评价。

房地产的税收成本核心是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通过合理和科学的纳税筹划手段,降低土地增值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成为当前管理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率临界点税收控制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在于如何控制增值率,应该采用四级超率进税率来管控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率=(应收税款-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项目如果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可以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法作为应税最优方案,可以将以下税率控制在预定程度:增值税率控制在5%,教育附加费控制在3%,城市建设维护费控制在7%。

假设先扣除10%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带来的开发费用,那么房地产企业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后的20%的开发成本费用,由此计算出增值税率为0-200%的临界点时,土地成本X和开发成本Y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由此角度深入,可以根据应税收入和可扣除项目金额两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率=增值额/可扣除项目金额,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率普遍低于20%,当可扣除项目(X+Y)的1.6479倍普遍高于普通住宅的销售价格P时,土地增值税免征,此价格即为普通住宅的免税临界点。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面临的问题(一)增值税核算问题首先,错误或不合理的增值税方式会给房地产企业的核算过程中带来巨大的影响。

开发商在计算增值税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清住宅的商业性质,普通住宅和商业住宅的增殖税额是完全不同的,普通住宅由普通住宅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商业住宅有商业住宅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如果不分清楚,统一使用一样的免税条款和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白白损失本不必要交的税额。

在现实的核算过程部分企业对于商业住宅和民用住宅的意识浅薄,不在这两者之间多加区分,只是在竣工后以建筑面积分摊费用,导致企业白白损失很多经营成本。

以房产作为注册资本交税吗?

以房产作为注册资本交税吗?

以房产作为注册资本交税吗?一、以房产作为注册资本交税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权转让相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规定:以无形财富、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被投资方利润分派,共同肩负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规定对于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也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土地增值税一些详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 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 房地产 )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公司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公司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并不是是全部公司都能够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 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 ( 房地产 )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建筑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合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土地增值税一些详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依据以上法例,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若投资方的投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贵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所投资对象也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3、贵公司接受被投资方利润分派,共同肩负投资风险,而不是商定每年收取固定利润。

三、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所进行的不动产投资,在转让时所书立的转让书据,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法纳税。

由签署“产权转移书据”的两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四、契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子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子买卖或许房子赠与收税。

可是契税是由被投资方缴纳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讨论稿一、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一)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土、规划、住建、国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分项目、分期,并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二)清算资料的收集税务人员在清算及工作开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资料:1.纳税人必须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包括:(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他各类明细申报附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3)开发项目立项批复;(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6)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费签收台账等;(7)总层平面规划图及分层平面规划图、地下停车场车位分布平面图;(8)工程监理报告、日志等监理材料;(9)工程竣工备案表;(10)项目预算、概算书及竣工决算报表;(11)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预算表、工程决算明细; (12)测绘报告及房屋分户(室)面积测绘图纸;(13)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情况明细表;(14)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金融机构贷款合同;(15)物业用房申请确认单、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1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1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及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18)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9)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2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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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有些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也不统一。

本文根据现行政策,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分析。

01观点: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房地产投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02观点:无论是否改制重组,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关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规定没有要求必须是改制重组过程才可以暂免征收。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八条,上述规定已经废止。

03观点: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财税〔2015〕5号第五条、财税〔2018〕57号第五条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财税〔2018〕57号第五条规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04观点: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征
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和财税〔2018〕57号文件都是对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征土地增
值税的规定。

对于非改制重组时的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应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5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改制重组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对于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如下要求:整体改制需满足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企业合并需满足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企业分立需满足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

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05
如何理解“改制重组”
各税种中关于“改制重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中没有对改制和重组进行区分,虽然对合并、分立等进行了定义,但没有提及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方面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只说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并没有对资产重组进行定义,也没有提及公司法。

总局2018年以后下发的《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不仅明确了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且对改制和重组进行了区分和定义。

根据财税〔2018〕57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改制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是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关于改制重组的概念目前各税种概念并没有统一,实务操作中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都觉得一头雾水。

各税种
不一致的应按照各自税种的规定来执行。

税法和公司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法是法律,它的位阶当然高于规范性文件。

现行税法中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建议税务总局进行相关修订。

06申请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提交资料根据财税〔2018〕57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既要启动内部程序也要启动外部程序。

对内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决、进行资产清理、异议股东有退股权;对外需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或偿债,需要进行工商相关登记。

实务操作中一定要对转投资和派生分立进行区分。

企业提交的“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应结合上述公司法的规定。

财税【2018】57号新政福利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大多数企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其能否以低税负高效流转,对促进经济效率及效益至关重要!而土地增值税的税制目标,又在于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并遏制土地的炒卖。

有些时候,土地增值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土地权益流转的制度桎梏。

为了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土地增值税整体税制下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实现生产要素流通、再配置,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本文简称“5号文”)等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此类政策,在企业改制重组中,通过企业整体改制、房地产出资、合并、分立等将房屋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本文简称“57号文”)横空出世,力度非凡。

简单说,该税收新政生效以后,如果双方都不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及建筑物的转让交易方案还触发了土地增值税的话,可以算是钱多人傻白交税了。

按照5号文和57号文,最普适优惠在于:在企业产权重组框架下整体改制、土地及建筑物出资、合并、分立等导致土地及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可筹划优惠
在于:很多交易目的是纯粹土地及建筑物转让的商业交易,也可以通过搭建“企业重组”这个框架,采取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分立+减资”等方式来适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避免触发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最关键的是,57号文第八条:“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中所明确的“出资人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是国内当前所有并购重组涉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等)优惠政策中最优惠的条款。

结合并购重组中的股权质押、股权托管、股权收益权转让等法律工具,57号文及该最优惠条款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非常大的空间。

57号文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似乎向房地产企业转让或受让土地及建筑物关闭了所有空间。

其实,房地产企业的身份是依法界定的,应该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住建行政部门来界定,而不应由税务机关自行认定。

而且,是否获取房地产企业身份、什么时候获取房地产企业身份也是可以筹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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