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CISG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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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4章 CISG公约

第4章 CISG公约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具备法定形式; 3.合同的内容合法; 4.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 当买卖双方通过信件或电报隔地订立合同时,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意思表示一致有不同规定, 比较难于判断。为了说明问题方便,合同法将其 分解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CISG公约也不例外。 换句话说,只有要约和承诺合法有效才意味着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
一、要约(Offer)又称发价、发盘、开盘。
(一)发价的定义 ❖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发价不能撤销的两种情况是:(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 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 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如买方根据发价已经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或卖方根据发价已 将货物发运,就是本着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三)发价的终止 ❖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 CISG公约规定:“如(接受中)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 CISG公约同时规定,凡是接受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 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
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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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双语)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双语)

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章适用范围Article 1(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cisg公约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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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公约准据法(最新版)目录1.CISG 公约简介2.CISG 公约的适用范围3.CISG 公约的准据法原则4.CISG 公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5.我国与 CISG 公约的关系正文【1.CISG 公约简介】CISG 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80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CISG 公约的适用范围】CISG 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买卖、交付、支付等环节。

公约规定,当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在不同缔约国时,可适用 CISG 公约。

同时,公约允许各国保留对某些特定合同类型的适用,如消费者合同等。

【3.CISG 公约的准据法原则】CISG 公约采用国际私法规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双方未明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公约规定应适用卖方营业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旨在尊重当事人意愿,降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4.CISG 公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CISG 公约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交易成本:公约统一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使得交易双方无需为每一笔交易都研究各国法律,节省了交易成本。

(2)减少法律纠纷:公约明确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提高合同履行率。

(3)促进国际贸易:公约的实施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门槛,有助于吸引更多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5.我国与 CISG 公约的关系】我国于 1986 年加入 CISG 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加入公约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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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cisg公约

cisg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CISG公约中文参考资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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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CISG公约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4.4 风险转移规则
4.5 CISG公约的继承与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案例要点】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案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二、CISG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CISG公约序言除序言外分四个部分,101条,187款。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与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一)宗旨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 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 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并以此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我国的保留 CISG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开宗明义地 指出了该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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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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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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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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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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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变得愈发复杂。

为了规范和统一国际贸易中的销售合同行为,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应运而生。

CISG 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它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则。

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商业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 CISG 的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这里的“货物”通常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无形财产以及电力等特殊商品。

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销售合同,比如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合同。

CISG 对于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完成。

要约应当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和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的意旨。

承诺则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可能构成新的要约。

在电子通信手段日益发达的今天,CISG 也对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予以认可和规范。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CISG 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保证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

买方则需要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损害赔偿是 CISG 中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

根据公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相当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对于风险转移的问题,CISG 也有详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合同涉及运输,风险在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CISG 还对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等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其责任。

CISG

CISG

二、承诺(Acceptance)又称接受、收盘。
(一)接受的定义及其有效的条件
❖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接 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CISG公约采纳到 达生效的原则,即采纳“收邮主义”。美国合同法采用“发信主 义”,意大利合同法采用“了解主义”。
❖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 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还价(Counter-Offer)又称还盘、回盘。
一、制定CISG公约的背景
❖ CISG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持起草的。 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62个国家 的代表通过了CISG公约草案。
❖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在CISG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 准加入CISG公约,1988年1月1日起CISG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截止2005年10月24日,有66个国家加入CISG公约,但英国、日 本未加入该公约。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 CISG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涉及一系列问题:根据合同或依法
履行一定的步骤和办理手续、凭证;确定货物价格;确定付款的 地点和时间。买方的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无须卖方催告。 (二)收取货物 ❖ CISG公约对买方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有两点要求: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受货物(to take over the goods)。买方应在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收取货物,不得无理拒收或故意延迟接货。
第4章 CISG公约
❖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 4.4 风险转移规则 ❖ 4.5 CISG公约的继承与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案例要点】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案

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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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 VE DEC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1、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一部 公约。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 UNCITRAL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 的法律规则。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 Song
The CISG Song was written by Professor Harry Flechtner for CILE's November 2005 conference titled "The CISG and the Business Lawyer: The UNCITRAL Digest as a Contract Drafting Tool."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 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 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伦敦
We didn't have no C-I-S-G. [1] If we bought or sold in another State we didn't know what the law would be. But now there's a Convention to make global trade more free. 'Cept them gol-danged U.S. courts just treat it like the U-C-C. [2]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双语)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双语)

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章适用范围Article 1(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第一条(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精)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精)
一、制定CISG公约的背景




CISG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持起草的。 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62个国家 的代表通过了CISG公约草案。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在CISG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 准加入CISG公约,1988年1月1日起CISG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截止2005年10月24日,有66个国家加入CISG公约,但英国、日 本未加入该公约。 CISG公约吸收了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关于国际货 物销售的两个海牙公约(ULIS和ULF)的长处。两个海牙公约主要 反映了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参加或核 准的国家较少,其使用范围和作用一直受到局限。 因此,1966年UNCITRAL成立后不久即组织力量在两个海牙公 约基础上起草能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接受的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规则,排除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这就是 CISG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三)CISG公约不适用于一些商品买卖。 CISG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劳 务为主的或订购人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 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以及票据、货币、电力、船 舶、飞机的销售都不适用于CISG公约。 (四)CISG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CISG公约并没有解决货物销售中的所有问题,如 (1)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 (2) 卖方的产品责任。 (3) 货物所有权问题。 (4) 时效问题。时效问题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时效期间公约》和《修正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的议定书》来调整。
当买卖双方通过
信件或电报隔地订立合同时,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意思表示一致有不同规定, 比较难于判断。为了说明问题方便,合同法将其 分解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CISG公约也不例外。 换句话说,只有要约和承诺合法有效才意味着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第三章买方的义务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of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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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价不能撤销的两种情况是:(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 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 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如买方根据发价已经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或卖方根据发价已 将货物发运,就是本着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三)发价的终止 ❖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 CISG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涉及一系列问题:根据合同或依法
履行一定的步骤和办理手续、凭证;确定货物价格;确定付款的 地点和时间。买方的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无须卖方催告。 (二)收取货物 ❖ CISG公约对买方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有两点要求: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受货物(to take over the goods)。买方应在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收取货物,不得无理拒收或故意延迟接货。
❖ 3.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 寄存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 用必须合理。
❖ 4.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 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公约规定有义 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 出售,但必须事先向另一方发出意向通知。
二、CISG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 CISG公约序言除序言外分四个部分,101条,187款。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与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 (一)宗旨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
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 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并以此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4章 CISG公约
❖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 4.4 风险转移规则 ❖ 4.5 CISG公约的继承与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案例要点】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案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具备法定形式; 3.合同的内容合法; 4.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二、承诺(Acceptance)又称接受、收盘。
(一)接受的定义及其有效的条件
❖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接 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CISG公约采纳到 达生效的原则,即采纳“收邮主义”。美国合同法采用“发信主 义”,意大利合同法采用“了解主义”。
❖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 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还价(Counter-Offer)又称还盘、回盘。
务为主的或订购人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 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以及票据、货币、电力、船 舶、飞机的销售都不适用于CISG公约。
❖ (四)CISG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CISG公约并没有解决货物销售中的所有问题,如 (1)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 (2) 卖方的产品责任。 (3) 货物所有权问题。 (4) 时效问题。时效问题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时效期间公约》和《修正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的议定书》来调整。
一、制定CISG公约的背景
❖ CISG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持起草的。 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62个国家 的代表通过了CISG公约草案。
❖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在CISG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 准加入CISG公约,1988年1月1日起CISG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截止2005年10月24日,有66个国家加入CISG公约,但英国、日 本未加入该公约。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 及其补救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来说,买方的义务 就是卖方的权利,或说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与移交单据
❖ 交付货物(Delivery of the goods)是卖方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或公约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交货以及可能涉 及的安排货物运输、发出发货通知和提供办理货物保险的必要资 料。
❖ (二)适用范围与我国的保留 CISG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开宗明义地
指出了该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 (三)CISG公约不适用于一些商品买卖。 CISG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劳
❖ 当买卖双方通过信件或电报隔地订立合同时,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意思表示一致有不同规定, 比较难于判断。为了说明问题方便,合同法将其 分解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CISG公约也不例外。 换句话说,只有要约和承诺合法有效才意味着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
一、要约(Offer)又称发价、发盘、开盘。
(一)发价的定义 ❖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三、其他 (一)送达的规则 ❖ 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是指用口头
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 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国际上 送交对方的代理人或收件人也属于送达。 (二)合同的成立时间 ❖ 对发价(要约)的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CISG公约吸收了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关于国际货 物销售的两个海牙公约(ULIS和ULF)的长处。两个海牙公约主要 反映了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参加或核 准的国家较少,其使用范围和作用一直受到局限。
❖ 因此,1966年UNCITRAL成立后不久即组织力量在两个海牙公 约基础上起草能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接受的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规则,排除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这就是 CISG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五、分批交货合同与保全货物
(一)分批交货合同之不履行带来的法律后果 ❖ 1.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对方当事人都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
物无效。 ❖ 2.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只要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
今后各批也将会不履行,就可宣告合同今后各批都无效。 ❖ 3.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例如分批交付一条生产线上装备的
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二)接受生效时间、逾期接受和接受的撤回 ❖ 接受于表示接受的通知在有效期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 逾期接受仍可有接受的效力,条件是发价人要毫不迟延的用口头
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 如果撤回接受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接受
可救办法 ❖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 2.宣告合同无效。 ❖ 3.请求损害赔偿。 ❖ 4.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 5.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 ❖ 6.要求减低价格。 ❖ 7.拒绝收取货物。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 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 2.宣告合同无效。 ❖ 3.要求损害赔偿。
❖ 移交单据是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即通常所说 的象征性交货。CISG公约规定的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首先是 提单(B/L),其他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品质检验证 书、原产地证书等。
(二)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
❖ 这是指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于买方,并且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卖方首先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 方,其次要保证在货物上未设立担保物权,再次保证货物不能让 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 何权利或要求。
❖ 要约邀请又叫做要约引诱(Invitation to Offer)。
(二)发价的取消 ❖ 1. 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
虽然已经发出但未到达对方时,可以撤回,因为此时还未生 效。不过,要求撤回的通知应先于发价到达或同时到达对方。 ❖ 2. 发价的撤销(Revocability)
如果发价人的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 发价人,发价得予撤销。
❖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 构成发价。发价有四个要件:(1) 一项发价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Offeree)时生效。
❖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法第15条规定,要 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违约
违约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或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 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当一方违约后,通常要给予受害方法律 上的保护,即违约救济。 (一)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 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并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有权期待得到的 东西。根本性违约是有关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如果出于 当事人不能预知,那么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 除此之外,均为非根本性违约。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受 害方一般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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