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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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三)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三)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三)上级单位预算安排应保证下级单位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的开支。

A、项目经费B、人员经费(正确答案)C、公用经费(正确答案)D、基建经费答案解析:国税发[2001]26号一、对预算分配权的监督制约(一)严格预算编制。

1.坚持预算编制原则。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内容()A、加大对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的监督检查(正确答案)B、加强已审批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正确答案)C、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监督检查(正确答案)D、加强基本建设欠款项目的监督检查(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国税发〔2005〕130号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三)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下列关于会议费、培训费说法正确的有()。

A、严禁无计划、无预算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正确答案)B、严禁在非定点饭店、五星级饭店或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正确答案)C、严禁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会餐和宴请(正确答案)D、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甚至虚报、冒领、转嫁和摊派会议费、培训费(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税总函〔2015〕604号四、加强会议费、培训费管理。

下列关于项目经费管理说法正确的有()。

A、严禁超范围准列支项目经费(正确答案)B、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项目经费(正确答案)C、严禁超标准列支项目经费(正确答案)D、可以相互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答案解析:税总函〔2015〕604号九、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D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相互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下列关于实时监控财政疑点信息说法正确的有()。

A、各单位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实有资金账户B、不得将本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往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列入零余额账户(正确答案)C、单位之间零余额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正确答案)D、不得违规垫付、归垫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大额现金(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税总函〔2015〕604号十、实时监控财政疑点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国税发[2006]1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

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

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

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

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第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国税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5.会计档案目录(略)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库房及相关设施,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既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单位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

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

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2000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二)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二)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二)各单位能在银行开设()一般性预算资金存款帐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

开户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单选题]A、一个(正确答案)B、二个C、三个D、四个答案解析:国税发[2001]26号二、对资金使用权的监督制约(一)银行帐户管理。

单笔()万元以上资金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单选题]A、100B、300C、500(正确答案)D、700答案解析:税总函〔2018〕506号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四)规范资金支出管理各级税务局对本系统和本级机关的经费收支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每年公布()次。

[单选题]A、一(正确答案)B、二C、三D、四答案解析:国税发[2001]26号七、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二)财务收支情况公开。

基建项目开工前,将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开。

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公布一次。

[单选题]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正确答案)D、每年答案解析:国税发[2001]26号七、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四)基建情况公开。

财务内控信息化平台原则上每月()日对系统数据进行扫描,按照统一方法与标准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和比对,超出设定范围数据或与设定值不相符的数据,生成疑点信息。

[单选题]A、3B、5C、7D、15(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税总函〔2016〕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财务内控信息化平台管理规范(内控部分)》的通知第二十六条下列选项中,属于财务内控信息化平台管理中A级风险指标监控内容的是() [单选题]A、办公设备配置B、岗位设置(正确答案)C、实物账登记D、公务卡支出化平台管理规范(内控部分)》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AD 属于B级风险指标监控的主要内容,C属于C级风险指标监控的主要内容下列不属于会计档案管理风险点的是() [单选题]A、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会计档案B、未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C、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实施账务处理(正确答案)D、未按规定使用会计档案答案解析:税总发〔2017〕57号税务系统财务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十一条,C选项属于会计核算管理的风险点根据工作规程和业务运转的内在逻辑,在重要节点预设监控指标进行检索、比对,对应办事项及时提醒,对错办事项及时干预、强制阻断,属于制约控制方法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标 签】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9﹞109号【发文日期】2009-06-26【实施时间】2009-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27施行日期2005.01.01文号国税发[2005]70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下称国税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精神,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项目支出设立,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国税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国税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和税制改革、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造就一只“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开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确保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

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各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建设成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秩序优良的战斗集体。

推行岗位责任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两手抓”的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坚持“一岗两责”,坚持抓好收入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标本兼治,使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渗透,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类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税收行政和税收征收工作中以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为准则,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税务干部是搞好税收工作的决定力量。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既要严格管理,从严治队,又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切实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7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科学管理,规范人员调配工作,优化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

第三条 调配工作包括人员的录用、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项工作。

第四条 调配工作必须按照人员调配权限实施。

第五条 调配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人员调配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实行人员编制总额下的计划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调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增人计划进行。

第七条 人员调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贯彻优化结构,用其所长,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人员调配要执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列入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调配工作与人员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录用工人必须符合职位条件,并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

第三章 人员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需要补充人员,在编制的限额内按照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增人计划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3.17•【文号】税总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17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税务局机关,按照规定的审计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鉴证,作出审计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审计评价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和行为具有关联性,不相关的不纳入审计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节约性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税务机关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筹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三)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八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

(三)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财务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国税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2002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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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标 签】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63号【发文日期】2004-12-22【实施时间】2004-12-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事项,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基层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以事设岗,以岗定责,岗责清晰,目标明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地市及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的各项财务工作均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设置财务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职责需要,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

第八条 省(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地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置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内部审计岗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人。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 (一)贯彻执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贯彻落实措施。

(二)按照岗位规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权限。

(三)组织本部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财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对本部门财务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和把关,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五)组织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廉政纪律教育,调动本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条 预算管理岗位 (一)贯彻执行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一上”和“二上”预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三)负责年度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研究、拟订预算年度的支出重点,科学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四)根据预算单位的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调整的意见。

(五)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督,控制无预算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支出,发现无预算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支出,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按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按规定的范围公开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会计岗位 (一)贯彻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所辖单位或本单位有关财务审批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年度预算,审核下级用款申请。

(三)负责审核和办理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

(四)按照规定的记账原则、方法和会计科目进行本单位会计核算。

(五)定期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布置、审核、汇总下级财务报表和批复年度决算。

(六)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七)负责保管单位财务公章。

第十二条 出纳岗位(一)贯彻执行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所辖单位或本单位有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年度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申领手续。

(三)负责所辖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备案手续。

(四)按照票证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银行票据、收款收据,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

(五)登记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有关账簿、有价证券和现金。

(六)负责保管理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使用的财务人名章。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岗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总局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基本建设管理的办法和实施措施。

(二)对拟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经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逐级申报。

(三)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核责任状,对经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办理开工申请,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四)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申报进入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管理 (五)对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

(二)按审批权限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

(三)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档案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着装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着装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

(五)负责部门着装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着装风纪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岗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有关审计的办法和实施措施,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编制、上报本部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 (四)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建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五)认真落实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

(六)及时上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整理归档审计资料。

(七)组织并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总局廉政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搞好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熟悉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三)落实岗位规范,本部门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四)本部门人员严格按制度办事,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内部控制制度完整、严密、有效,处理财务事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

(六)组织财务管理人员适时参加培训,及时更新知识;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岗位 (一)掌握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编制和调整预算符合程序,合理、合法、真实、有效;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无遗漏;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符合要求。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四)预算编制、编报、批复及时、准确。

(五)按规定时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岗位 (一)掌握有关财务和会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按照基本支出经费均衡用款、项目经费进度拨款的原则审核下级用款申请。

(三)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手续、开支标准和范围办理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

(四)按照规定的记账原则、方法、会计科目、时限进行本单位会计核算。

(五)按照规定时限编报本单位财务报表,保证账表相符,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按期布置、审核、汇总下级财务报表和批复年度决算。

(六)本单位会计档案整理规范,保存完整,移交及时。

(七)保证本单位财务公章安全。

第十九条 出纳岗位 (一)掌握有关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在本单位落实到位。

(二)按照年度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申领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及办理开立、撤销、备案及上报等手续。

(四)按照票证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银行票据,不超额使用现金;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进行收付结算,大笔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保证不超库存限额。

(五)按照规定登记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有关账簿和有价证券,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六)确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使用的财务人名章的安全。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管理岗位 (一)掌握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立项条件,立项审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三)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先申请后立项,再建设;按规定审签责任状,确保审批图纸后才能开工。

(四)按规定及时申报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一)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二)固定资产增加和处置符合程序,审批手续齐全,严格审批。

(三)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四)掌握有关税务制服管理的规定,确保税务制服管理的规定在本部门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岗位? (一) 内部审计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改进并能适应内审工作的需要,审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措施在本系统、单位或部门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并有效实施。

(四)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依据。

(五)通过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得到加强和完善,能够普遍地遵守各类财经法纪。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不能胜任工作要求,难予履行职责的,必须暂时离岗,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不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要求的,应调离本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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