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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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 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 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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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 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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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 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 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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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船舶防污染管理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二章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交通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具有更低的运输成本,承担了世界货运总量的70%-80%,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性的海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营运船舶数量、种类和吨位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海上运输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如船舶运输的大型化和专用化,货物的品种和形态的多样化,如海上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运量的逐年增大等,因此海洋环境面临的潜在威胁变得更加突出。

同时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对人类的危害严重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高度重视保护海洋环境。

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海洋和沿岸不仅可被航行在此海域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此领海外的船舶排放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方式而造成污染。

显然,海洋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是一种国际性的危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协议和法规相继制定、修订、生效和实施,且随着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和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强制性防污法规越来越齐全,标准越来越高,执行也越来越严格。

一.MARPOL公约及其附则(一)公约简介1.公约背景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量建造并投入营运,除了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

“MARPOL73”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2.公约组成现行的公约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II——仲裁;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断完善管理措施。
奖惩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对在船舶防污染 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
进行惩罚。
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案例分析
01
02
03
案例选择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船舶防 污染管理案例,如成功经 验、典型问题等。
案例分析
对选取的案例进行深入分 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 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 参考。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 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舶遵守相 关规定。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政府对停靠本港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船旗国监督
船旗国政府对本国注册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公约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基本原则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谁污染谁负责”和“ 预防为主”等,强调船舶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和预防性措施的 重要性。
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对船舶建造、设备配置、操作管理、废 物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船舶必须配备防污染设 备、禁止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实施船舶废弃物管理等。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 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目录
•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 • 船舶防污染技术规范与标准 • 船舶防污染管理与实践 • 国际船舶防污染合作与交流
01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公约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是一系列旨 在防止船舶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 污染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防船舶垃圾污染技术规范
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技术规范
规定了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排 放要求,以减少船舶垃圾对水域和沿海环 境的污染。

船舶防污染技术课程设计

船舶防污染技术课程设计

船舶防污染技术课程设计一、课程背景船舶的运输在全球的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环境压力。

船底附着物是船舶对海洋性质、环境的影响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些附着物在船舶航行及停泊期间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底生物附着,需要掌握船舶防污染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包括污染预防和污染控制两个方面。

污染预防是通过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防止船底附着物的形成,以减少船舶航行中在船舶的表面及排放物中产生的污染物。

污染控制是通过采用化学处理、机械剥离、高压水喷射等方法,减小船舶航行和停泊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应用可将船舶减少或防止产生的底层附着物降至最小程度,从而减小由于底层附着物所引起的船舶抗阻力增大、能耗增大、航行速度的降低等问题。

同时也可以减少由于底层附着物所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对港口等设施的污染。

二、课程目标本课程主要面向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入门人员,通过学习,使学生具备以下能力:1.理解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掌握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实践方法和技术手段。

3.熟悉船舶污染控制技术的开发及应用,以及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4.能够对船舶防污染技术进行评估和优化。

三、课程内容3.1 船舶防污染技术基础知识1.船舶防污染技术概述2.船舶底漆类型和涂装工艺3.船底缠绕系统4.造成底漆脱落的原因及防治措施5.底漆维修技术6.油舱加氢技术7.废液处理3.2 船舶防污技术实践1.船舶底漆涂装实践2.底漆缠绕系统安装实践3.船底清洗技术实践4.废液处理实践3.3 船舶防污技术评估1.船舶防污技术评估及方法2.船舶防污技术的优化和应用四、课程教材1.美国涂装协会(ASMA)《船舶涂装技术标准》2.中国装备测控技术学会(CECM)《船舶污染防治技术标准》3.李峰主编《船舶防污技术》五、授课方式本课程将进行理论讲解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其中四十个学时为理论讲解,八十个学时为实践操作,以保证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能力及实践能力的融合。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二章

两个议定书 Protocol Ⅰ: Provisions Concerning Reports on Incidents
Involving Harmful Substances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Protocol Ⅱ:Arbitration 关于争端的仲裁
六个附则
AnnexⅠ :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AnnexⅡ :Regulations for the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AnnexⅢ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Carried by Sea in Packaged Forms, or in Freight Containers, Portable Tanks or Road and Rail Wagons AnnexⅣ :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AnnexⅤ :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AnnexⅥ :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Exhaust from ships
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各种污染物激增,54 公约已 过时。1973年IMO在伦敦制定了第一 个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该公 约迟迟没能生效,IMO于1978年2月通过了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78年议定书,对73公约作了许多修正,并 补充了许多内容。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 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称为《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 4. 该公约于1983.10.2生效,我国于1983.7.1加 入,成为该公约缔约国。到1997.7.1已有100 个国家加入,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 93.47% 3.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防污染程序、设备与技术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防污染程序、设备与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
( 3 )用气幕法防止油扩散,它是利用压缩空气在水 中产生气泡,气流使水面隆起,形成气幕,围住溢 油。优点是不妨碍船舶航行,火灾时也有效。缺点 是只宜狭窄,平静的水域。 2.溢油回收的方法 一般使用物理方法回收,这样既能避免进一步 污染,又能回收能源。 (1)人工回收 (2)机械回收 (3)吸油材料吸附回收
船舶防污染结构、设备及其他
2)原油洗舱(COW,Crude Oil Washing)系统 每艘载重量为20000t及其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 400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均应装有原油洗 舱系统。 3.含油污水的处理装置 1)油水分离装置或滤油系统(能保证通过该 装置或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 过15×10-6) 2)排油监控系统(凡1000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 船舶配备,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15 × 10 -6 时, 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
船舶防污染技术
回收船、浮油撇除器(Oil Skimmer)、抹油机(Oil Mop Machine),油吸材(Oil Sorbent)。 (2)化学方法:用化学凝聚剂防止油扩散。这种化 学剂能在水面扩散并压缩油膜,使其面积大大缩 小,因为它布散迅速,对煤油、柴油及重油的扩 散约束有效,常与围油栅一起联合使用; 集油剂:由扩散压大的化学药剂所制成。在 海上有效性可持续6小时以上。
船舶防污染程序
二、防污染程序的一般要求 船舶防污染程序是船上“人-机-环境-管理”系统 的的子系统,通过管理保持人、机、环境要素间 关系的和谐而发挥作用。 1. “人”:要求船上配有必需数量和胜任防污染 职责的船员(通过法定培训和配员、公司和船舶 的培训和演习而得以保证); 2. “机”:要求船舶防污染构造、系统、设备和 器材的配备和运行,满足防污染公约、立法和客 观要求;

第五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

第五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3]
1967年3月18日,利比里亚油船“托雷·坎荣”号 装载 119000t原油从波斯湾向美国的米尔福港航行途中,在距英 国康沃尔半岛南岸16nmile以全速航行在“七石礁”处触礁。 仅 l0 天 内 , 所 载 原 油 除 一 小 部 分 在 轰 炸 沉 船 时 烧 掉 外 , 有 100000t以上的石油流入海中。尽管当时出动了42艘船只, 使用了10 000t清洁剂,还是造成附近海域和沿岸大面积严 重油污染,使英法两国蒙受了巨大损失。
2)油污赔偿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5 ]
(1)赔偿限额(责任限制)
责任方就每一油污事件在其名下的任何清污费用的总 额不超出 :
①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 或总额1000万美元.取大者;(3000×1200=360万美元)
②3 0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或 总额200万美元,取大者;
C 赔偿责任原则 D 赔偿责任限额 E 关于经济责任及强制保险的规定 F 对污染损害索赔的规定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0 ]
《1969年责任公约》已于1975年6月19日生 效。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参加该公约 。
该公约已于1978年10月11日生效 。 国际油污损害基金,作为对CLC 69《1969年国际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拟订了一项赔偿和补 偿办法,以保证对受害者能补偿其全部损失,而对船舶 所有人方面又能解除一部分经济负担。

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5Βιβλιοθήκη 二、船用油水分离器的典型结构
1.CYF-B型油水分离器
国产CYF-B型船用油水分离器用于处理机舱舱底污水, 一级采用重力分离法,二级、三级为聚结分离法。
工作原理:含油污水中的粗大油粒先在分离室入口 区上浮进行重力分离,含细小油粒的污水则向下进入谷峰 对置的多层波纹板组构成的粗分离装置4,细小油粒在其 内不断上浮、碰撞和聚凝,形成较大油粒,在波纹板末端 上浮至集油室13,污水继续通过细滤器16,经外接管路进 入第一、二两级粗粒化元件,使微小油粒在其中再次聚凝 成较大粒径的油粒并与水分离上浮至集油室,从而使出水 符合排放要求。 可使排放水的含油量小于10ppm,在船舶倾斜22.5° 的条件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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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用油水分离器
一、船用油水分离器对油水分离的方要方法
油水分离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物理分离法、化学分离法、生物 化学法等。
➢ 物理分离是利用油水密度差或过滤吸附等物理方法使油水 分离,主要特点是分离过程不改变油或水的化学性质。 ➢ 化学分离是向含油污水投入絮凝剂,使油凝聚成胶体而沉 淀;或使水电解产生气泡,以粘附油液上浮,以此实现油水 分离。 ➢ 生化分离是利用微生物对油具的分解氧化作用而对油污水 进行处理的方法。 ➢目前船用油水分离器以物理分离法为主。包括:重力分离、 聚结分离、过滤分离、吸附分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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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泵的影响 泵的类型不同,其结构、工作原理不同,在工作过程 中对流体的扰动程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泵送含油污水 时,对油的乳化程度也就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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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力分离法(静置分离,机械分离,离心分离)
重力分离是在重力场内利用油水密度差使油上浮而达到油 水分离的目的,主要用于分离直径在50µm以上的较大油粒 对于直径更小、呈乳化状态的油粒则很难分离。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7]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 。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五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 1997年9月15日新增一个附则,即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2 ]
(1)定义、适用范围
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 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10个: • 地中海区域, • 波罗的海区域, • 黑海区域, • 红海区域, • “海湾”区域, • 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 •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 西北欧区域(包括北海、爱尔兰海及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临近 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1999年8月1日生效)。 • • 阿曼海域(04.10) 南非南部。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 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 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73公约和78议定书合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 MARPOL73/78。
•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 西北欧区域(包括北海、爱尔兰海及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临 近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1999年8月1日生效)。
• 阿曼海域(04.10)
• 南非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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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MARPOL 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 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
小于100ppm 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6]
2、MARPOL 73/78防污公约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8 ]
(5)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 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
排放规定是: 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②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③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⑤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 ⑥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船舶防污染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一海上溢油的处理海上发生溢油时除特殊情况以外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扩散然后再根据溢油场所状况气象海况条件等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溢油回收或处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一、海上溢油的处理 海上发生溢油时,除特殊情况以外, 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扩散, 然后再根据溢油场所、状况、气象、 海况条件等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 溢油回收或处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四、生活污水的处理: 贮存方式 生物化学处理方式 物理化学处理方式
船舶防污染技术
五、固体垃圾的处理 : 直接投弃 粉碎处理 焚烧处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2)化学方法:用化学凝聚剂防止油扩 散。这种化学剂能在水面扩散并压缩 油膜,使其面积大大缩小,因为它布 散迅速,对煤油、柴油及重油的扩散 约束有效,常与围油栅一起联合使用; 集油剂:由扩散压大上。
船舶防污染技术
(3)用气幕法防止油扩散,它是利 用压缩空气在水中产生气泡,气流 使水面隆起,形成气幕,围住溢油。 优点是不妨碍船舶航行,火灾时也 有效。缺点是只宜狭窄,平静的水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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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轮的残油处理 1.结构上的改进 专用压载舱(SBT),使压载舱与 货油舱、燃油舱及其系统分开。 采用双重边舱和双层底结构。 清洁压载舱(C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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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方式上的改进 (1)装于上部法和改进的装于上部 法 (2)原油洗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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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油污水的处理 将含油污水分离,污油送人残油 舱。用焚烧炉处理或通过国际标准 排放接头送至港口的回收装置,达 到排放标准的水直接排出舷外。这 是目前船舶含油污水处理的主要技 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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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溢油回收的方法 一般使用物理方法回收,这样 既能避免进一步污染,又能回收能 源。 (1)人工回收 (2)机械回收 (3)吸油材料吸附回收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停靠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三条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港口船舶防污染设施管理第五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存港期间的废水、废油等排放管控体系,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第六条港口应当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油回收设施,对存港船舶的废水进行处理,将废油回收利用,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其废水和废油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的船舶油污染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处置设施的完好有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的船舶油污染事件。

第九条港口应当与船舶公司签订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管理第十条船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水、废油的处理和处置,不得将废水、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自身的油污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岗位职责,加强对船员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港船舶废水、废油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体系和监测设施,定期对存港船舶进行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在船舶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统称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科技、应急、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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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7]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2003年9月27日 适用船舶:200总吨以上的新船和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 后、2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加入时间:2003年9月27日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1988年12月31日 加入时间:1988年11月21日,1989年2月21日生效。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生效时间:2005年5月19日 加入时间:2006年3月15日,2006年8月23日生效。
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2]
第一节 船舶防污染相关公约 Section 1 Related convention on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 73/7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as modified by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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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 14 ]
第三节 民事责任和赔偿相关公约 Section 3 Related convention on civil-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一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 1969) 和《设立国际油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UND 1971)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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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 11 ]
六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1990) 和《2000年有害有毒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 书》(OPRC-HNS 2000) 1 OPRC 1990: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生效时间:1998年6月30日 内容简介: 油 油污事故 目前没有加入 2 OPRC-HNS 2000 :The Protocol 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to Pollution Incidents by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内容简介:有毒有害物质 有害和有毒物质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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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的法律、法规 Chapter 2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Rules as well as the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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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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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LC 1972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 LC-LP London Convention 1972 and London Protocol 1996 1 公约背景 生效时间:1985年12月15日 1996议定书规定:除公约核准名单中所列物质外,其余物质一 律禁止向海洋倾倒。 2 公约简介 (1)倾倒: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 (2)倾倒不包括内容。 (3)海洋 (4)废物或其他物质 (5)污染
三《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AFS CONVENTION 2001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Harmful Anti-fouling Systems on Ships,2001 生效时间:2008年9月18日 加入时间:尚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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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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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构造及设备相关规则 Section 2 Related rules on marin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s 一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CODE) 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BC CODE)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BCH CODE: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建议规 则。 IBC CODE:适用于之后建造的化学品船,强制规则。 目的:提供一个统一的安全运输散装化学品的国际准则,对化学 品进行分类,并把其危害与运输船舶联系。
主要内容:船舶防污染相关公约内容;MARPOL 73/78附则; OPRC 1990与OPRC-HNS 2000; IBC Code与BCH
Code; GC Code与IGC Code ; IMDG CODE的适用范
围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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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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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 CODE)和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IGC CODE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 GC CODE :1976年10月31日以后建造合同; 1976年12月31日 以后安放龙骨; 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 现有GC CODE: 1976年10月31日以前。 The purposes of these codes is to provide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he safe transport by sea in bulk of liquefied gases and certain other substances, by prescribing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ships involved in such transport and the equipment they should carry so as to minimize the risk to the ship, its crew and to the environment, having regard to the nature of the products invol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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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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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HONG KONG SRC 2009 首部解决与船舶拆解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确保船舶退 役后的拆解活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通过时间:2009年5月11日 主要内容:1)被拆船舶备有一份有害材料清单。 2)拆船厂制定拆解计划。 生效条件:达到15个、占世界商船总吨位40%后的24个月, 且这些国家在过去10年内的拆船总量不少于其商 船总吨位之和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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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BWM CONVENTION 2004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
其中附则III、IV、V为可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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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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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8年议定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 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生效时间:1983年10月2日。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成 为缔约国。 3)《1997年议定书》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
1973年,伦敦通过《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草 案)》。 1990年,我国正式加入INTERVENTION 1969以及议定书,于 1990年5月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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