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理解
作者: 梁志广;胡成胜;黄悦
作者机构: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南阳474750
出版物刊名: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页码: 95-96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交通肇事;过失毁坏财物;无能力赔偿数额
摘要:“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在立法论即解释论上都应当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分。
《解释》将损失数额规定为赔偿后的数额,可以参照易科罚金刑理论证明其相对合理性,不会造成定罪不公平的现象,也未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01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01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热门推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事故私了交通事故索赔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驾驶者违章操作导致的。
对于肇事者不仅要进行相应的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此,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存在⼀定的区别,如果造成重⼤的⼈员伤亡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年11⽉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从事交通运输⼈员或者⾮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为⼈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和第⼆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五⼈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分重要的指导作⽤。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个问题。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9⽇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的车辆、⾏⼈、乘车⼈以及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为的主体范围⼗分宽泛。
从实际发⽣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各种机动、⾮机动交通⼯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给公民的⽣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百三⼗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为⼀般主体,因此,《解释》第⼀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员或者⾮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构成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犯罪。
三、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发⽣重⼤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私财产”是否包括肇事者个⼈财产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就成为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有的案件中,肇事者造成的公共财产及他⼈的财产损失数额不⼤,但⾃⾝遭受的财产损失惨重(⽐如名贵车肇事与低档车俱毁)。
有种意见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仅认定公共财产及他⼈的财产损失,数额不⼤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财产⼀并计⼊损失数额,就可能符合定罪条件。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对肇事逃逸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肇事逃逸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 :D 1 . 5 9 1 0
文献标识 码 :B
文 章编号 :1 0 - 1 6( 0 9 2 () 0 9 —0 0 9 9 6 2 0 )0 9C- 0 1 1 ( )我国关于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 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 四条
了规定 :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 平等原则应体现在定罪 、处刑、行刑以及解决刑法适用范围和追 重伤 、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 诉时效等问题上的一视同仁 。其二 ,适用刑法平等意味着反对特 刑或拘役 ;交通运输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 年 权。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不能因其身份特殊或拥有特 以上7 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 以上有期徒 权而有罪不判或重罪轻判 ,或者在行刑时给予特殊待遇。 年 年 刑 。”首先,犯罪的客体使交通运输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安全 并不包括铁路和航空运输。铁路航空运输有专门的罪名来规定。 ( )该 ( 二 ( 解释》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形之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 中第一款第 ( 一)
的肇事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不平等问题” , “ 让赔不起的
项规定: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存在不平等 问题 ”, “ 这里体现的恰 、交通肇事 任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第二款规定 : “ 交通肇事致人一人 恰是平等,而不是不平 。”这种理由主要基于 :l 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时 ,实际上是给他人的劳动价值造成 了损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酒后 、吸食毒 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坏。当肇事者将他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 ,也就把损失转嫁到了 自 一 己身上。被害者被损失的财产时劳动得来 ,肇事者用于赔偿的财 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二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 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 四)明知是无牌 产也是劳动得来的 ,实际上肇事者是用 自己的劳动补偿了被害人 的劳动 ,这是公平的。2 、不论肇事者是穷是富 ,他总是给 别人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 中第二条第二款规 的财产造成 了重大损失 ,这一点事相同的。既然造成 了损失就 六 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并具有本款 应当赔偿。赔偿也是一种惩罚。如果赔偿不起 ,应 当变换惩罚方
交通肇事罪罪名及司法解释评析
关键词 :交通肇 事罪;构成要件;加重构成;司法评析 ;焦点
中图分类号 :D6 . 3 5 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1 7 0 4 (060 — 0 8 0 6 卜 5 1 0 )2 0 6 — 4 2
Hale Waihona Puke 自2 0 0 0年 1 月 l 1 5日,《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 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颁布 以 来 ,关于该解释 的争议不绝于 耳,如何 正确 地理 解 《 刑法 》 1 3条 及 其 司法 解 释 ,对 于 维 护 法 制 3 统 一 ,维 护 法 制 权 威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意 来 看 ,为 从 事 机 动 车辆 交通 运 输 的 人 员 ,有 学 者 认 为 , 罪 主 体 可 扩 大 至 非 机 动 车 辆 , 如 自行 本
车、人力三轮车 、畜力车等 E 。其理 由是这些进 入 公共道 路上 的非机动 车辆 的周 围 同样 是众 多 的行 人和车辆, 且相 当多的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地与 非 机 动 车辆 有关 。对 此 ,笔 者 不 敢 苟 同 ,本 罪 的 立法 原意 是对违 反交通 法规 的机 动车辆 驾驶 员予 以 惩戒,而不是凡是危及安全 的车辆 皆由本罪调整 , 如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畜力车等其本身的危险 性 ,一是远远 小于机动车辆 ,二是 即使发生交通 事故 ,仍可 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加 以评价,完全 没有必要硬拉入交通肇事罪加 以处理 , 此种理解有 违刑法 的谦抑 性原则 ,实不足取 。 3.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因而致发生重大 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 使重大 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具体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 加 以分 析 :( )行 为 人 必 须 具 有 违 反 交通 运 输 1 管理法规 的行为,即规范违 反性 ,应是本罪 的前 提条件 。 这里 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保证公 路 、水上交通 运输安全而 制订 的各种 法律法规 。 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 、 海 上 交通 安 全 法 》 《 、 内河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内河避 撞条 例 》等 。需 要说 明 的是 ,由 、《 于 新 《 法 》规 定 了重 大 飞行 事 故 罪 和 铁 路 运 营 刑 安全事故罪 , 故有关铁路及航空的法规不会成为本 罪 成立 的前提 条件 ,应予注 意 。( 2)违 规 的行 为还 需造成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事故责任之性质与认定
The Definition of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ncerning Crime of Traffic
Offense
作者: 刘蓝璟
作者机构: 广州软件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000
出版物刊名: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4-67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性质;认定
摘要:司法实践中将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的"事故责任"与《道交法》中的"事故责任"相混淆,这会导致不公平的裁判结果.司法解释中的事故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反映了该罪客观要件要素即危害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要进行定性分析,以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将其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1、主观上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
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
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
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现场的紧急情况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
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
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
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义务。
况且,就两种义务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3、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也不应当把追究责任放在首位。
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
为什么要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人权。
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
交通事故判刑标准
交通事故判刑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车、火灾等意外事件。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判刑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根据其造成的后果轻重,将其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或者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在刑罚量刑方面,法院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交通工具类型、肇事后的处理情况、被害人的伤亡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恶性,法院也会进行认定,以确定刑罚的幅度。
再次,对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也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的刑罚量刑,法院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交通工具类型、肇事后的处理情况、被害人的伤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恶性,法院也会进行认定,以确定刑罚的幅度。
最后,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也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法院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交通工具类型、肇事后的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恶性,法院也会进行认定,以确定刑罚的幅度。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2020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一、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
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
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
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交通肇事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 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
八、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Biblioteka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发生了重大事故 (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主 要有以下几种: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 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发生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车辆肇事案件的 定性问题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 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三)认定
1、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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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我国每年发生许多起的交通事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超过20万人。
近几年我场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呈现直线上升,很多交通事故的原因都是酒驾、超速行驶,这就体现了某些人对于交通法规的漠视。
我整理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下面我们来看看。
在了解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可以说,如果某些肇事车辆车主不肇事逃逸,而是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抢救,也许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了。
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
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颁布,对打击交通肇事方面的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位都是各部门的骨干,我希望今天讲课的内容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能有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