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与《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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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性实施细则解读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性实施细则解读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师负 责制,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科 室应及时进行转诊。 医疗机构应预防性病医源性感染,因医疗过程中 职业暴露所致相关感染的诊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 担。 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性病诊 断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性病诊疗、性伴通知 ,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共18条:(第5,6,9,14,16,24,37, 39-42, 45,47-52,54 条)



第5条: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安排性病防治经费。 第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 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第9条: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14条:定期组织对从事性病诊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第16条:公布取得与性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第24条: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 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37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 第40条: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第47-52条: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共八章 57条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机构(5) 第三章 预防(4) 第四章 治疗(7) 第五章 报告(4) 第六章 附则(5)
共六章 29条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新版
梅毒 淋病
旧版
梅毒 淋病
病原体
梅毒螺旋体 淋病双球菌
沙眼衣原体感染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非淋菌性尿道炎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艾滋病 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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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 调查等工作 (第13条)
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的具体要求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条件”(第 12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和接受专 业培训”(第15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规定开展和 提供规范的性病疫情报告、诊疗、健康教育、咨询检测、 性伴通知和疫情报告等相关服务(第19条、25-30条、 32条、35条、36条)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要按规定开展 转诊服务(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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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 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 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开展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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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 机构对大众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 为的人群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他们 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 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 诊服务。 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 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咨 询检测中发现的梅毒阳性患者,应当告知其到开展性病诊 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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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主要职责
部 门
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
其它:VCT、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社会组织、医学院校等

医院性病管理制度

医院性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性病防治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性病防治工作,包括性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消毒、隔离、信息报告等。

三、组织与职责1. 医院成立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性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 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性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性病防治方案、培训医务人员、监督性病防治措施落实等。

3. 临床科室负责性病患者的诊疗、护理和消毒隔离工作。

4.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性病防治工作中的感染控制工作。

四、性病防治措施1. 医务人员应积极学习性病防治知识,掌握性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

2. 医院设立性病咨询门诊,为患者提供免费咨询、检测和诊断服务。

3. 医院对疑似性病患者进行及时诊断,确诊后给予规范治疗。

4. 医院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医疗设备和用品的消毒处理。

5. 医院对性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6. 医院对性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预防性治疗。

五、信息报告与资料管理1. 医务人员发现性病患者后,应及时向预防保健科报告,并按规定时限填写报告卡。

2. 预防保健科负责性病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3. 医院建立健全性病防治资料档案,包括患者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

六、培训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性病防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评优评先的依据。

七、监督与处罚1. 医院定期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性病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
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正文: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性病防治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9月26日)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卫防秘〔2000〕252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文对“取缔”做了规定,请参照执行。

二、关于取缔的内容和方式,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卫监发〔1996〕第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c29170--010316zjk
——结束——。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学习试题(答案)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学习试题(答案)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学习试卷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根据和有关规定,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而制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性病患者及其家属。

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受法律保护。

3.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具有依法取得,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的人员。

4.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服务,预防的发生。

5.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负责制,对就诊者。

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不得以任何理由。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7.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

8.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及时就医。

9.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和。

10.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性病的,加强医务人员的。

11.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人。

12.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不得、、疫情。

13.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以下罚款。

14.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出现违反、泄露、未按照规定和违反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17.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指有、、等行为的人群。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学习试卷(答案)18.《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而制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说明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有关答问如下: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性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和规范性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十年来,我国性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告性病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一些性病(如梅毒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报告发病数逐年上升,一些性病(如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在我国已基本没有病例报告。

二是我国艾滋病经性传播比例不断上升。

性病是艾滋病传播的协同因素。

性病患者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患艾滋病的性病患者更容易通过性接触方式传播艾滋病。

加强性病防控对于预防艾滋病传播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从疫情报告、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包括性病在内的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0年卫生部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也对加强梅毒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

四是性病诊疗技术和防控措施在近年来有了新的进展。

五是为了提高《办法》实施效力和可操作性,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对1991年的《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性病防治工作,对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与流行,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等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

二、《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一)依法原则。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等相关政策对《办法》进行修订,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性病诊疗管理制度

性病诊疗管理制度

性病诊疗管理制度一、前言性病是指通过性行为传播的各种疾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这些疾病不仅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危害,还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对性病的诊疗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性病诊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流程、诊疗设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政府颁布的一部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性病应当被纳入传染病范畴,并且对性病的传播、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性病诊疗方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报告发现的性病病例,并且要求医疗机构对性病患者实施强制隔离和治疗。

2. 《性病防治法》《性病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专门针对性病颁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性病的防治措施、性病患者的隔离和治疗、性病诊疗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性病诊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3. 《卫生部关于全国性病临床诊疗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全国性病临床诊疗规范的通知》是对性病临床诊疗的具体规范文件。

该通知规定了性病临床诊疗的标准化流程、诊疗设施的要求、诊疗技术的规范等内容,为性病诊疗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以上是一些与性病诊疗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性病的诊疗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为性病诊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保障。

三、诊疗流程1. 就诊登记患者到达性病诊疗机构就诊时,首先需要进行登记,包括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主诉、既往史、家族史等。

2. 专科医生初诊患者完成登记后,将由专科医生进行初诊。

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症状,进行详细的询问和体格检查。

3. 实验室检查根据专科医生的初诊,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实验室检查,如血液检验、尿液检验、分泌物检查等,以确定患者的病情。

4. 诊断通过初诊和实验室检查,医生可以对患者进行诊断,并向患者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

5. 治疗根据诊断结果,医生将为患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包括口服药物、注射治疗等。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卫生部•【公布日期】2011.05.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卫生部2011年5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应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

性病患者享有平等就医的权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

根据需要制订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性病防治计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协助规范性病诊疗服务行为及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八条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各类培训以及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

性病报告管理制度

性病报告管理制度

性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篇:性病报告管理制度性病报告管理制度1.建立性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性病报告工作,保证网路畅通,定期维护网络设备。

2.门诊医生发现性病病例后,必须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诊、复诊、职业、病例分类、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疾病名称、发病日期、出诊日期、诊断日期等,填写项目要齐全,不要错项、漏项,当日上报保健科,由保健科负责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保健科要建立性病登记册,资料要齐全,每日下午4点收集性病报告卡,核对卡片有无缺项,卡片交接要有签名记录。

4.每天要按时上网浏览报告性病,发现特殊性病病例时要及时上报院部,并通知区CDC。

5.每月初对全院门诊日志进行一次性病漏报自查。

6.每月底对地段集体单位监督一次性病报告管理,做好记录按时上报区卫生监督所。

7.要做好患者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外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8.化验室要做好性病检查化验的登记记录。

9.积极参加区卫生局和CDC的各种培训,并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二次培训,提高性病诊断的业务水平,配合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性病监测工作。

第二篇:性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附件32 性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加强性病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特制定性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包括以下几类: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梅毒和淋病;2、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二、性病疫情收集与报告性病病例信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来收集,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首次诊断艾滋病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的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后,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同时登记在传染病疫情登记本上,并在门诊日志备注栏注明“已报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 引言性病是指通过性接触传播的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近年来,性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给公众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加强性病的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性病的预防2.1 推广性教育(详细介绍性教育的相关内容,包括性知识、性行为风险等方面的内容)2.2 宣传避孕措施(详细介绍避孕措施的种类和使用方法,如避孕药、避孕套等)2.3 提倡互助互爱的性关系(详细介绍建立健康的性关系的重要性和方法)3. 性病的检测与诊断3.1 定期体检(详细介绍定期进行性病体检的重要性和适用人群)3.2 性病的常见症状(性病的常见症状,如性器官溃疡、排尿困难等)3.3 性病的诊断方法(介绍性病的常用诊断方法,如血液检测、尿液检测等)4. 性病的治疗与管理4.1 确诊后的治疗(详细介绍性病确诊后的针对性治疗方法和药物)4.2 康复期的管理(介绍性病康复期的管理要点,如避免性接触、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等)4.3 宣传知识,杜绝歧视(介绍性病患者应该受到的公众关注和支持,抵制性病歧视)5. 性病防治的组织与管理5.1 设立性病防治机构(建议设立专门的性病防治机构,统一负责性病防治工作)5.2 加强人员培训(建议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性病防治方面的培训)5.3 组织性病防治宣传活动(建议定期组织性病防治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的防治意识)6. 总结性病防治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本文档总结了性病的预防、检测、诊断、治疗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希望以此为依据,能够有效提高公众对性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减少性病的发生和传播。

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摒弃歧视,为性病患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共同构建一个健康而充满爱的社会。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性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非淋菌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性传播疾病。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性病防治规划。

第五条性病防治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性病防治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皮肤病防治站(院)是各地性病监测机构,未设皮肤病防治站(院)的,卫生防疫站为性病监测机构。

部队、铁路、工矿企业、劳改、劳教等单位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性病监测防治任务,并接受当地性病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对供血员、血液及血液制品实行严格检查,对针灸、注射、手术等器械和敷料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有效消毒,以防止性病的血源性和医源性传播。

第八条婚前(限于城市和县城关镇)、产前、供血、大中专学校招生、参军、就业等健康检查,保育幼托、饮食服务、旅游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的健康检查,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入境公民以及经批准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健康检查,都必须把性病列为检查项目。

性病检查由性病监测机构承担或指导。

凡查出的性病患者,未治愈前不准结婚、供血、入学、参军和继续从事保育幼托、饮食服务、旅游等工作;发现孕妇患有梅毒、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染的,应当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一、艾滋病、梅毒、淋病疫情分析截止2012年12月31日,按照居住区统计报告,发现HIV/AIDS80例,其中存活66例,死亡14例,AIDS病22例,HIV58例。

男性68例,女性12例,性别比5.67:1。

青壮年是艾滋病感染的主要人群,经性传播途径传播76例,占总人数95%,其中同性传播42例,占性传播途径的55.24%,其他途径4例。

梅毒353例,淋病28例,其中梅毒居全区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数首位,占甲乙类发病总数的43%(353/821)。

20-35岁是梅毒,淋病的主要发病年龄。

二、我国《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5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5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令1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与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二)软下疳、性病型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第三条国家对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性病防治机构,并健全疫情报告监测网络。

本办法所称性病防治机构是指县以是个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六条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所在地区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所在地区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其他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性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四)对性病患者进行随访指导;(五)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六)培训性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第九条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必须经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导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

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及相关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计划生育、工商、劳动、人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外经贸、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各相关团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捐资用于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诊疗、护理和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新版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新版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12-31(卫生部令第89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2年11月23日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

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卫生部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1.05.1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卫生部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6月5日。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意见收集邮件地址:*****************
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11年修正)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11年修正)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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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 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 群进行干预工作。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
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 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
查等工作 (第13条)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第12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和接受专业培
训”(第15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规定开展和提供
规范的性病疫情报告、诊疗、健康教育、咨询检测、性伴通知 和疫情报告等相关服务(第19、25-30、32、35和36条)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要按规定开展转诊 服务(第25条)
第八章 附则 第54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 第55条:性病检测质控工作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
关规定管理。 第56条:专业术语的规定
“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按 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第5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明确了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增加了医疗 机构对性病就诊者和高危人群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 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第17-22条)
强调性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第23条) 性病疫情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
提出加强疫情报告网络建设,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预测疫情趋势等(第37-38条)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新增内容。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对 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和评审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 了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诊疗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措施(第24条)。
三、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增加了性病规范化诊疗的具体规定(第24-30条) 提出梅毒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31条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明确了性病监测职责,确定了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和加强隐私保护 (第34-36条)
共六章 29条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新版 梅毒 淋病 沙眼衣原体感染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旧版 梅毒 淋病 非淋菌性尿道炎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艾滋病
病原体 梅毒螺旋体 淋病双球菌 沙眼衣原体(支原体) 人类乳头瘤病毒 单纯疱疹病毒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软下疳
杜克雷嗜血杆菌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沙眼衣原体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总则部分
明确了性病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第4条) 增加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医疗卫生
、科研等相关机构参与性病防治工作(第 6条)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职责(第9-11条) 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职责(第12、13条) 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要求(第14、15条) 对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进行规范(第16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解读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修订背景
1991年8月,卫生部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15号):6章29条 。 一、性病疫情出现了显著变化 二、性病病种亟需调整 三、防治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 四、法律依据出现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共18条:(第5,6,9,14,16,24,37, 39-42, 45,47-52,54 条)
第5条: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安排性病防治经费。 第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
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第9条: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14条:定期组织对从事性病诊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第16条:公布取得与性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第24条: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
新增内容。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违法行 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或者 不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医师和护士超出执业范围或 者未按照性病诊疗规范开展性病诊疗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的,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2012年11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8)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8)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8)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9)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5) 第六章 监督管理(6) 第七章 法律责任(9) 第八章 附则(4)
共八章 57条
1991年8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机构(5) 第三章 预防(4) 第四章 治疗(7) 第五章 报告(4) 第六章 附则(5)
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37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 第40条: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第47-52条: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11、15、17、18、34、38条:
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 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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