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复习要点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等。
2. 保险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提供保险的公司或组织。
保险人
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
险人赔偿损失。
3. 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也是享受保
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来要求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额和保险期限等因
素来确定的。
5.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理
赔申请来进行的。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
责任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和保额来确定的。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保
险期限结束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来确定的。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保险交易中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
保险法复习提纲
保险法复习要点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详细看)
2,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概念及相关规定,权利义务)
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种类;再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当事人关系;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认定条件、分摊方式
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限制)
5,保险合同转让的处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6,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条款,其含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形式,其含义作用)
8,索赔的条件;保险赔付金的支付方式
9,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10,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限制,委付的构成要件
11,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主要险种(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标的特征
12,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区别
1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每个条款的含义及适用)14,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性;人身保险合同各险种的适用(了解)。
15,受益人、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
16,保险费退还、增加或降低的有关规定
17,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执业规则(了解)
18,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了解);保险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别规定(了解)
19,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和范围(了解);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的保证金的用途限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了解)
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20个、多选5个、简答5个、案例2个
注意:熟悉法条!。
保险法考点
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价值。
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专有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以金钱约定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5、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6、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7、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9、索赔: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是,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10、理赔:指基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人根据合同和有关索赔资料,审理保险赔偿,审核确定保险索赔责任,以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11、保单现金价值: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第二十九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本章重点:1、保险的特征2、保险的种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的概念 p503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法知识点
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是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
自考保险法是指自学考试中涉及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和内容。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自考保险法,我们整理了以下复习资料,供参考。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以及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责任明确原则等。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人员和设施等条件,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开展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
四、保险法律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保险公司的注册、监管和处罚等工作。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保险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务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
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需求。
未来的保险法发展趋势包括数字化保险、绿色保险、科技创新等。
以上是关于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考生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复习过程中,考生可以结合教材、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学习和思考,加深对保险法的理解和掌握。
祝愿考生取得好成绩!。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复习保险法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同时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责任以及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展开讨论,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保险法。
一、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一定风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的机构,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的法律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合理利益原则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进行协商。
最大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时应当尽量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合理利益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合同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他们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可以是房屋、车辆、人的生命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限额,也是保险金的上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年、月、日为单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它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索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法重点学习要点
1、免责条款新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不可抗辩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弃权和禁止反言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订立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法考试重点整理
保险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20分,5道)二、简答题(20分,6+6+8)三、论述题(10分,1道)四、案例分析题(50分,5道)名词解释:保险的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
保险法的概念: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而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以民商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即商业保险法。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具备保险期限届满等条件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且不能补救,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由国家予以取缔的情况简答题: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答: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商业保险解决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商事合同。
而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福利制度,是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经济帮助,以实现社会保障作用。
2.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2)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与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3)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4)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3.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一、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责任和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3)通知义务(4)施救义务(5)指定受益人的权利(6)保险金请求权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论述)(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法复习资料
1.《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合同性质)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危险转移方式)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否确定)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范围)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承保人的人数)3.4.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额/约定的保险价值5.不定值保险=损失额×保障程度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标的受损时的实际价值6.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部损失: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部分损失: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保险金数额。
7.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8.9.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事项。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10. 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11. 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1. 人身保险合同2.分期交保险费3.生效保险合同4.投保人交费逾期——超过宽限期5.未约定其他补救条款,如自动垫交保费条款12.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中止后两年内达成协议可能复效,也可能未达成协议由保险人解除合同。
★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付,宽限期则要给付。
13. 保险合同的复效1.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2.在中止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保险人同意的也可)3.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4.协商并取得保险人同意(往往会审核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而在宽限期内不用审核)法律后果:从复效之日起(补交保费后次日0时),原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保险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保险关系,并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了解保险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索赔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的,即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自主的。
其次,保险合同需要明确合同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核心要素。
最后,保险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订立,包括书面形式、在线电子合同等。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或利益,如房屋、汽车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合理、真实,并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同时,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保险期间内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四、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必要的索赔材料,如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合同生命周期中的两个重要节点。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
同时,保险合同也可以因为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终止。
总结:以上是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了解保险法的知识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保险法整理
保险法整理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3.道德危险:是当事人意图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而怠于对被保险标的实施保护或相应救助的作为或不作为。
4.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即保险职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效应。
1.有利于防灾防损;2.有利于积累资金;3.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4.有利于社会稳定5.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5.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关系,即国家、保险人、投保人及保险中介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7.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单位以及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
8.社会保险的特征:1.保障性:商业保险的功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 .普遍性:社会保险必须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 .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其中遇到风险的人,互帮互济,满足急需。
4 .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 .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9.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的本质和精神,作为保险立法的依据,又为保险活动所遵循,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保险法的考点
《保险法》的考点归纳一、第一章《总则》无考点。
二、第二章《保险合同》占7-8分。
考过的有第12、14、15、16、17、22、24、27、28、29、30(必考)、34、35、41、42、45、46、49、52、54、55、56、61、65、66、68条。
每一条款中可能会变化为2-3题来考试。
三、第三章《保险公司》占3-4分。
考过的有第70、72、73、74、75、78、80、82、83、84、85、89条,每一条款可能变化为1-2题来考试。
四、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占2-3分。
考过的有第92(考过四道题)、94、98、99、100、105、106(考过两道题)条。
五、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占3-4分。
考过的有第108、109、112、113、115、120、123、124(考过两题)条。
六、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占2-3分。
考过的有第125、129、131、132、133条。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占1-2分。
考过的有第138条(必考)。
《民法通则》的考点第4、11、14、16、20、23、24、25、36、37、54、63、69、106、115、133、137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考点第1、2、13、17、21、24、26、2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考点第8、9、16、18、32、33、34、39、50、51、53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考点第3、9、16、18、20、21、23、28、29、32、40、41、45、46、50、51、59、65、67、68、69、73、77、78、85、86、88、94、102、105、128、130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考点第2、8、12、13、20、21、35、36、39、40、43、45、48、49、51、56、57条。
保险法培训资料
保险法培训资料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它的存在与发展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进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保险法,以下是保险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和相关内容的培训资料。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的行为准则的专门法律。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保险行为应当基于投保人的自愿和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
b.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c.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保险利益为核心考量。
d. 索赔诚实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索赔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和主体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2. 保险法的主体:保险法涉及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基本要素。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为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可以通过投保书、保险标的清单等方式进行订立。
2.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合同解除、终止、撤销等方式进行解除。
五、保险支付与索赔1. 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支付保险费。
2. 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六、保险监管和保险违法行为处理1. 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进行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保险违法行为处理:保险违法行为包括偷逃保险费、虚假宣传、拒绝支付合理索赔等,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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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复习要点
一、题型:
单选2分/个,10个;多选3分/个,5个;判断分析,5分/个,4个;简答,8分/个,3个;案例分析,2个(告知问题及代位追偿问题,请整体灵活掌握),21分。
二、复习要点:
绪论:保险的含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一,消费者不同;保险的消费者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有一些人被
拒保或有条件得承保;储蓄消费者可以使任何单位或个人,一般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
二,技术要求不同;保险集合多数面临同质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需要有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须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
三,受益期限不同,保险有保险合同规定受益期限,只要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均可在预定的保险金额内得到保险赔付,其数额可能是其所交纳的保险费的几倍,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而储蓄则以本息反还为受益期限,只有达到一定的期间,储户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四,保险用全部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呗保人提供补偿,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
五,消费目的不同,保险消费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保险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特征(性质)(灵活掌握);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障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是附和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给付/补偿性保险;定值/不定值合同);
商业保险的分类,即,坚持以保险标的为分类依据的分类方式。
在人身保险方面还具体分为五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少儿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等。
保险合同各主体(灵活掌握);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定义:1、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具权利能力;具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区别;
如实告知义务(灵活掌握并运用,如概念、时间、重要事实、法律后果等);事实性保证与承诺性保证的区别;违反保证的后果;弃权与失权的概念与区别;保险欺诈的要素。
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的概念、作用与特征;可保利益的法理基础(灵活掌握);人身保
险与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分别是什么以及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要求。
近因原则:什么是近因及如何判断(灵活掌握)
损失补偿原则:可保价值(限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代位追偿:概念;保险人的权利;法定限制与合同限制;被保险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