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_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
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
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
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
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董仲舒之儒学杂糅了阴阳家、法学、名家诸派思想,他以阴阳五行学为基础,提出了“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是封建阶级的平民有了一种宿命论,认为皇帝便是天之骄子,甘心臣服和忍受统治者的压迫统治。他也继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化的社会准则,要求人们主动去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继“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二轮复习专题二主题一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
A.提升了社会治理的能力
B.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可能
C.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公正
D.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A
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 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局限性、以及积极性?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
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
先宣实扬体孝法子后贤程序孙法事;迹而。在内容的精神性排序上,是先皇室后国家,先中央后地方,先政
治后经济,先重罪后轻罪。这与当时的—中—国龙社大会轩和《国孝家道体:制中吻国合传,统反法映律出的法价典值与核社心会》同
构的立法①原特理点。:因以此礼,从入立法法,技礼术—法上—结说张,合中这秋、不《重仅为达视什到家么而族说且<伦代唐理表律、了疏那议礼个>法是时并一代部用的优的最秀典高的水范法准。典。》
德唐礼律为号政教称之“本一,准刑乎罚礼为政”教,之明用确,宣两称者犹“昏德晓礼阳为秋政相教须之而成本者,也刑。罚为政教之
用”。作为德礼的孝道成为立法和司法必须尊奉之圭臬—,—在《法唐律律疏中议得·到名淋例》 流者漓罚。鞭制尽诸笞闻度致犯,父中的死留母,体罪养丧,其,大现若亲匿力。父终不贯在母则举彻“、从哀矜十祖流,恤恶父。流母;老”年告幼罪七祖原中十父则,以母;关上、在乎,父无母民孝成者事道人绞家的子,庭有孙从制罪,者度逆旁流中、无;—期祝—,不亲诅《极孝者祖唐力、,父律强不具母疏化睦状、议父;上父》请母权在。者,刑流, 并以《唐无律子疏、议不》顺在公内容婆的作技为术丈性夫排休序上妻,的是法先定总理则由后;分则在,国先家原政则策性上制度,后大具力体褒律奖文、,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学案
导论
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
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3、礼法结合
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
4、法政合一
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二、中国法制发展的主要阶段
1、中国法制早期发展阶段(形成时期)
夏、商、周:法制主要精神和特点的萌芽时期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发展时期)
春秋、战国、秦:成文法、法典的编撰以及秦统一国
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
3、法律儒家化阶段(成熟时期)
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自汉开始,儒家思
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唐律疏议》的制定颁布实现了礼
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制达致成熟,中华法
系就此形成。
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完备时期)
宋、元、明、清: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
基础上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法律形式上
有所突破,例与律开始结合。
5、近现代法制阶段(转型时期)
清末-至今:西方文化的侵入使得传统
中国法制趋于解体,近现代法制体系形成。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绪:历史常识概述
原始群落--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原始社会)-国家(奴隶制社会)
三皇五帝尧舜禹----夏启(夏朝建立)(原始社会)(国家产生、奴隶制社会)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从西周至汉代,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
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
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
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
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
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
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
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
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
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
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
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从奴隶制社会到清末的修律,始终贯穿着如何调整礼法关系问题而展开来,礼法结合时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而最终完成。从现代法的角度看,离法制更远,从当时专制已成,中国的国情看,是对法家专制政治法律的有限制约。以下为其发展过程:
(一)西汉儒家对立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汉文帝时贾谊系统的论述了立法结合的思想,董仲舒又对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进行系统完整的论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使之成为正统思想,为儒家思想改造封建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法律,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创造了条件。
(二)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作为基本法虽然其从内容到精神上仍继承秦律,属于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法律,但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是司法过程,主要表现在1.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政治体制决定了各级行政长官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因此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司法官员的儒家化。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儒学的官学化,儒家学者仕途豁然开朗,大批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这就实现了司法主体的儒家化。2.引经决狱,
两汉儒学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这确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一旦形成之后,就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并未儒家经义直接引入法律进行了司法实践的探索。
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中华 法系 所独 有 的儒家 文化特 征 , 不仅对 中国也对周 边封 建 国家 国两 晋南 北朝 , 完成 于唐 朝 。其 主要 标 志是 “ 秋 决狱” 魏晋 律 春 、 产生 了重 要 的影响 , 因此 研究 中 国法律儒 家化 的历史 进程 和特 征 学及 《 唐律 疏议 》 。 具 有重 要 的意义 。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0.2 10 .5 220 )8090
中国是历 史上 古代 文 明起源 最早 的 四大 文 明古国之 一 , 是 学 大师不 断 引经说律 和 引经注 律 , 也 标志着 法律 儒家 化历史进 程 的 人类 社会 早期法 制 文 明比较 发达 的重要 国度 , 逐渐 发展 形成 的 其 开始 。 国封建 时代 法律 儒 家化 进程 即始 于 汉朝 中期 , 中 发展于 三
浓 厚的神 权法 性质 , 现 了“ 罚”“ 讨” “ 体 天 、天 与 神判 ” 的鲜 明特 色 。
在 春秋 战 国时期 , 中国法 学得到 了兴起 和大发 展 , 法 、 、 儒、 墨
道 各家 都 从 自身 的理论 出发 , 法 学的兴起 和 发展 做 出 了贡 献 。 对
唐代 是 中 国封 建 社会 的盛 世 , 《 以 唐律 疏议 》 为代表 , 志传 标 统 律学 的成 熟 。唐律 的制 定 始终 贯彻 “ 礼 为政教 之本 、 罚为 德 刑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
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这个发展
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
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
渐兴盛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
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
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
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
性和稳定。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
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
实施和执行。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
求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这种儒
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
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
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
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这个时期的
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他们
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中华文明的成熟——魏晋至隋唐时期
第三阶段:中华文明的成熟——魏晋至隋唐时期(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制度创新、民族交融、区域经济发展、思想文化新成就)
壹、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政权更迭与民族交融
一、时间:220——581
二、魏晋南北朝阶段特征
(1)总体特征:大分裂、大交融
(2)具体表现:①(政治)A、国家分裂,但分裂中孕育着统一
B、士族专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受到削弱
②(经济)北方经济破坏,江南开发,南北经济差距缩小
③(文化)佛道盛行,儒家思想受到冲击
④(民族关系)少数民族内迁。掀起民族交融高潮
三、政权更迭
(一)示意图
(二)具体表现
1、三国(220—280)与西晋(266—316)
(1)三国
①魏:220年曹丕称帝,定都洛阳(曹魏推行九品中正制;律令儒家化)
②蜀:221年刘备称帝,定都成都
③吴:229年孙权称帝,定都建业(今江苏南京)
(2)西晋
①西晋的建立:266年司马炎代魏建晋,定都洛阳
②短暂统一:280年,西晋灭吴,完成统一
③衰落:291年西晋爆发八王之乱
(原因:西晋建国,分封宗室为王,造成内乱,五胡趁机乱华)
④灭亡:316年,西晋被内迁的匈奴贵族刘渊所灭
2、南方:东晋(317—420)和南朝(420—589)
(1)东晋(317—420)的统治
①东晋的建立:317年,西晋宗室司马睿建立东晋,定都建康(今江苏南京)
②政治:东晋士族(门阀)政治
③经济:南方经济的开发
(2)南朝(420—589)的更迭
①420年,东晋武将刘裕夺取皇位,改国号为宋,东晋灭亡
②此后170年,南方先后经历宋、齐、梁、陈四个王朝,均建都建康,合称四朝
3、北方:十六国和北朝(439—581)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
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
摘要:文章从不同角度去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是如何走向儒家化道路的,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律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最后以法治建设的视角去简单剖析了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并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礼法结合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从而确立儒家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正是由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才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不仅在朝鲜、日本等东南亚国家,甚至在西方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从礼法关系看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引礼人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并被后世所继承发展。“礼法结合”就是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礼法结合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
(一)引礼人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引礼入法早在西周时期的周公制礼中就有体现,后在汉朝董仲舒“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下礼法开始融合,最终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后,才构成了以“礼法合一”为本质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PDF
中国的法律儒家化历程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周朝时期,当时就已经形成了以孔子
为代表的儒家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儒家文化渐渐深入人心,对于中国的
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并存,这种竞争与融合的现象,也进一步促进了儒
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春秋时期闵损的“赏罚不明,则民心不务;
法令不立,则民无所依,道德不修,则民无所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在清朝时期,儒家思想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并体现在了国家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上。清
朝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刑法、民法、商法等的法典,其中法律文本中融入了儒家思想,比如
强调仁义和诚信,反对贪欲和奸邪。
但是,在20世纪初的中国,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传统的法律制度出现了种种问题。20世纪30年代,中国召开了“民主与法制会议”,目的是建设适应现代化要求的
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律思想向西方法学借鉴,但是也仍然保留了传统的儒家
思想精髓。比如,宪法的制定中就体现了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如强调爱国、尊老爱幼、合
法援助等。
建国后,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创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但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化历史使得儒家思想作为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一直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能出现在酒吧和迪士
尼乐园等场所,这正是基于中华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
总的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可以归纳成三个阶段: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
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
(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
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
(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2023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部编版新高考) 第6讲 课题13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材料导读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多样,古代法律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统治者对民 事行为不够重视。 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试答:__成__文__法__传__统__源__远__流__长__,__一__脉__相__承__;__国__家__制__定__法__的__形__式__多__样__,__体__ _现__国__家__意__志__;__维__护__至__上__的__皇__权__和__统__治__阶__级__的__整__体__利__益__;__刑__法__体__系__发__达__,_ _民__法__法__治__滞__后__。__
格成长置放于人的社群环境当中
全篇以三言句写成,且句句成韵。全书从教育的重要 《三字经》 王应麟 性开始,接下来则教导日常生活知识,如季节、动植
物的名称、人际关系的规范等
——据李弘祺《学以为己:传统中国的教育》
材料导读
材料列举了古代中国蒙学的部分教材,通过其内容可知古代蒙学教材立 足于为统治服务、注重教化等基本特征。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蒙学教材的特点。 试答:_特__点__:__内__容__丰__富__,__类__型__多__样__;__贴__近__生__活__,__世__俗__性__强__;__多__用__韵__语__,_ _易__于__记__诵__;__立__足__传__统__,__与__时__俱__进__;__注__重__道__德__训__练__,__强__调__儒__家__伦__理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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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与董仲舒
• 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窦太后死,黄老 学术进一步丧失市场。武帝召集贤良文学等朝廷 谋士,征求他们关于如何做好皇帝以及消除各种 社会弊端的意见。在一百多名写出答案的对策者 中,武帝看中了专治《春秋公羊传》的董仲舒提 出的学说,这一选择最终对整个中国历史的发展 进程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第三阶段 法律儒家化 第一课 法律儒家化概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杨一凡编:《新编中国法制史》。 *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北京:清华大学 出版社,2006。 *[美]桂思卓:《从编年史到经典:董仲舒的春秋诠释 学》,朱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未来五周课程内容安排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曾被董仲舒用于决狱的经义: • (1)《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亲亲得相首匿‛。 • (2)《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 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 秋繁露·精华》) • (3)《春秋》之义,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唯听 是顺。
董仲舒法律思想
(4)董仲舒将传统儒家礼治思想中的‚三纲五常‛ 作为一个概念予以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规范社 会各个群体的基石。‚三纲‛即‚君为臣纲,父 为子纲,父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 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夫妇、 上下尊卑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从此,‚三纲 五常‛成为中国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原则。 • ‚五常‛究竟是哪‚五常‛? (1)董仲舒:仁、义、礼、智、信 (2)孔颖达: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3)‚五伦‛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 五种人伦关系,忠、孝、悌、忍、善为处理五伦 关系的准则
董仲舒法律思想
• 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天人感应说‛和‚性三品‛ 说为依据,对先秦儒家‚为政以德‛的重新解说,奠定 了帝制中国儒家思想和儒家法制的基础: (1)他以阴阳变化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天意的。董仲舒 认为,在自然界中,万物的存在和变化是井然有序的, 而万物的演化和流变根源于阴阳的变化。上天以阳哺育 万物生长,体现了好生之德。而以阴清肃残败,体现了 上天威严的一面。根据这种天意的安排,君主在治理国 家时,必须采取阴阳交互的方式,其中的阳即指德,而 阴即是刑。而且,由于在自然界中,阳是主,阴是辅, 因而在治国方面就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自然界有四 季交替,春夏在先而秋冬继之,亦即阳乃先于阴,所以 统治着也应顺应天时,先德而后刑。
பைடு நூலகம்
问:‚程子云:‘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何墨氏 兼爱,反不得谓之仁?‛ 先生曰:‚此亦甚难言,须是诸君自体认出来始得。 仁是造化生生不息之理,虽弥漫周遍,无处不是,然其流 行发生,亦只有个渐,所以生生不息。如冬至一阳生,必 自一阳生而后渐渐至于六阳。若无一阳生,岂有六阳?阴 亦然,惟有渐,所以便有个发端处,惟其有个发端处,所 以生。惟其生,所以不息。譬之木,其始抽芽,便是木之 生意发端处。抽芽然后发干,发干然后生枝生叶,然后是 生生不息。若无芽,何以有干有枝叶?能抽芽,必是下面 有个根在,有根方生,无根便死。无根何从抽芽?父子、 兄弟之爱,便是人心生意发端处,如木之抽芽。自此而仁 民,而爱物,便是发干生枝生叶。墨氏兼爱无差等,将自 家父子、兄弟与途人一般看,便自没了发端处。不抽芽, 便知得他无根,便不是生生不息,安得谓之仁?孝弟为仁 之本,却是仁理从里面发出来。‛ 《传习录·陆澄录》
董仲舒法律思想
(2)董仲舒以‚性三品‛论证德主刑辅是符合人性 的。他认为,人生来可分为上、中、下品三种。 上品是生而性善者,中品是生来性兼善恶者,下 品是生而性恶者。在三品中,中品之人占据社会 绝大多数,他们可以被教化,应该以德政方式加 以引导。 (3)董仲舒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视角 出发,指出皇权是受命于天的,只受天的约束, 从而一方面证明皇权在人世间具有神圣不可侵犯 的至高地位,另一方面则尝试将各种灾异现象与 天之意志联系,以实现在心理层面约束皇权的作 用。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4)然而,经义决狱尽管在董仲舒手里体现为对法 律的有益破坏,具有建设性的作用,但由于其本 质上仍是一种破坏,这就为随心所欲地修正乃至 抛弃现行法提供了方便。它之所以乐于为汉代统 治者所用,也是由于它比较灵活从而不受法律束 缚这一点。从传世文献所记载有关经义决狱的案 例来看,绝大部分都涉及政治斗争,而经义在其 中的作用往往在于维护皇权。董仲舒以经义决狱 的案件,往往是为了使人脱罪,而后人使用经义, 却往往是为了使人入罪,或借经义进一步论证所 使用重罚的正当性,乃至罪上加罪。对此,清季 戴震评价道:‚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 其谁怜之?‛这就是儒学之‚理‛在政治迫害中 的令人悲哀的‚妙用‛。
汉初儒学
• 然而,在整个汉代初期,儒学仍未成为显学。汉 高祖时尚有干戈,忙着平定四海,还顾不上庠序 之事;孝惠、高后时,公卿皆武力之臣;到了文 帝时儒生才‚颇登用‛,‚然孝文本好刑名之 言‛;‚及至孝景,不任儒,窦太后又好黄老术, 故诸博士具官(居官)待问,未有进者‛。实际 上,当时的朝廷看来赞成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 黄老道家学说。的确,在经历长期战乱后,汉初 统治者采取无为之术,有利于民生与经济的恢复。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对经义决狱的评价: (1)从董仲舒时代一直延续到唐代的春秋决狱,是正式 的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第一步。董仲舒以《春秋》来决狱, 就是想用儒家的伦理和法律思想来指导司法实践,以附 会乃至代替当时的某些法律规定,使儒家经典在当时重 视法律的风气下占据一席之地,成为实用的学说。 (2)然而引经断狱毕竟是一种对法律的破坏。由于《春 秋》决狱是通过穿凿附会儒家经典的方式进行的,可以 说是一种较自由的任意解释,因此造成的实际后果是, 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学说反倒高居法律之上,这就给罪刑 擅断主义提供了极好的活动空间,也容易出现法令废弛、 罪同论异的状况。
景、武时期的‚有为‛政策
• 不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汉初采取的放任 姑息政策,所造成的不利于统一王朝的一面也变 得明显起来。这主要表现在(1)土地兼并日益严 重,这导致各地豪强乃至盗贼四起;(2)由皇室 分封的诸侯对中央政权也形成重大隐患;(3)放 任姑息的政策也不利于反击日益壮大的北方匈奴 势力。
• 汉文帝时,曾有过某些‚早期法律儒家化‛举措: (1)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改革过程延续至景帝 时)。 (2)贾谊曾上疏文帝,提倡‚刑不上大夫‛,为文 帝所采纳:‚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 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汉书·贾谊传》)。 (3)‚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 (《史记·贾生列传》)。
汉初儒学
• 汉初有助儒学复兴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在惠帝统治 下的废除挟书令的举动,‚于是诸儒始得修其经 学,讲习大射乡饮之礼……然后喟然(迅疾)兴 于学‛。 秦时禁《书》,伏生藏壁之,其后大兵起, 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 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 《史记·儒林 传》 )。
汉初儒学
• • • • • 法律儒家化概论 法律儒家化分论 法制成熟期律典概论 清代州县司法 法律近代化
汉初儒学
• 汉初,儒学地位并不高。刘邦势力在兵荒马乱的 环境中崛起,并最终战胜项羽,建立汉朝。汉高 祖原本鄙视儒生,且由于秦时思想专制的后果犹 在,所以儒生为受到重视,只得想尽各种办法: (1)陆贾做《新语》; (2)叔孙通制定《傍章》,尊君卑臣。 公所事者且十主,皆面谀以得亲贵。今天下 初定,死者未葬,伤者未起,又欲起礼乐。礼乐 所由起,积德百年而后可兴也。吾不忍为公所为, 公所为不合古,吾不行。公往矣,无污我(《史 记·叔孙通传》)。
儒学的‚抬头‛
• 儒学在意识形态领域获得独尊的地位,是靠着 ‚踩下‛其他学派以及附庸皇权的方法而出现的。 汉武帝刘彻即位后,丞相卫绾(wăn)就提出:‚所 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 乱国政,请皆罢‛( 《汉书·武帝纪》) 。武 帝同意该提议,使这些学派几乎被剥夺了参与政 事的权利。第二年,窦婴为丞相,他和太尉二人 ‚俱好儒术‛,于是他们又推荐儒者赵绾为御史 大夫,王臧为郎中令,一起研究如何用礼来提高 皇帝的地位。
武帝与董仲舒
• 董仲舒(前179~前104), 广川(今河北枣强县)人, 孝景帝时为博士,讲授 《公羊春秋》,是西汉时 期的今文经学大师。 • ‚博士‛:古为官名,秦 汉时为掌管书籍文典、通 晓史事的官职,后成为学 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 从事教授生徒活动的官职。
武帝与董仲舒
• 在其上疏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董仲舒指出, 当时思想界存在着‚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 指意不同‛的状况,以致‚上无以持一统,治制 数变,下不知所守‛。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 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如此 就可使‚邪僻之说息灭,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 明,民知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 • 儒家一旦变成‚官学‛就会‚法家化‛ ……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经义折狱,又名春秋决狱,是具有儒家思想背景 的官员和顾问人员根据儒家经义来裁决司法案件 的行为。汉武帝时,开始推崇儒家思想,但当时 法律与儒家思想有诸多不协调之处,一些苛重的 法律仍在实施,而经义折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 这一矛盾,使儒家思想得以渗透法律实践之中。 经义折狱的做法,至少一直延续至唐代。 •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 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 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后汉 书·应劭传》)。惜《春秋决狱》早已失传,后 人只能从其他古籍中的零散记录来一窥董仲舒春 秋决狱的具体方法。
景、武时期的‚有为‛政策
• 因此,至迟从景帝时开始,中央政府就已经逐渐 背离原有的‚无为‛原则,转而开始‚有为‛, 以加强和巩固皇权: (1)借着‚七国之乱‛,景帝调集兵力,将诸侯的 叛乱力量悉数镇压,并颁布了包括‚诸侯王不得 复治国,天子为置吏‛、‚复置诸关,用传出 入‛、‚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 等内容在内一系列法令,以进一步限制和制约诸 侯权力。武帝时,又下达‚推恩令‛、‚左官 律‛、‚酎金律‛,且设置‚阿党‛之罪,制定 ‚附益法‛。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3)然而,破坏是分两种的,一种是有益的破坏, 另一种则是真正有害的破坏。董仲舒对法律的破 坏,可以称之为有益的破坏。其理由为:第一, 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是为了反对专制刑制、 否定和修改严苛的汉律而提出来的。第二,董仲 舒关于《春秋》决狱的思想,虽总体说来是‚唯 心主义‛的,但其中也包含着以具体事实为依据、 同时考察被告动机和行为效果的合理因素。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 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 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 (?),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 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业(?)。甲 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 决事[比],皆无罪名,不当坐。
法律儒家化的途径之一:经义折狱
• 董仲舒以外的其他人使用经义折狱的情形: (1)《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勿存叛逆簒弑之心), 将而必诛 (2)《春秋》之义,以功覆过 (3)《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 • 在汉代司法中,有时还出现对案件定罪量刑持不同主张 的官员,各自引用《春秋》以作为支持自己论点和论据 的例子;更引人注目的是,引用《春秋》之义的,不仅 是司法官员,连被依法处置的犯罪者也拿起这个武器, 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护。可见《春秋》之义的妙用和深 得人心。
景、武时期的‚有为‛政策
(2)通过忠于皇室,执法严格的‚酷吏‛打击敢于 违法作乱的豪强、盗贼、贵族乃至朝中宦官。 (3)为了对抗匈奴,先派张骞出使西域,寻求与西 域其他民族联合抗击匈奴,而后调集人力物力北 伐匈奴。
景、武时期的‚有为‛政策
• 在这种背景下,‚无为‛的黄老之道明显已不能 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家虽然可以‚有为‛,但秦 亡教训仍历历在目。于是从无为走向有为,从崇 信道家到独尊儒术,成为当时加强专制制度和国 家统一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