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准入管治总结模版(2篇)

2024年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准入管治总结模版____年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准入管理总结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开设食品小作坊或从事食品摊贩行业。
这两类食品经营者的数量庞大,管理起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公众的食品卫生意识以及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____年开始,我们加强了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准入管理,并对准入的过程和标准进行了总结。
二、准入标准1. 食品安全控制要求: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应具备明确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确保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物中毒等危害。
2. 卫生条件要求: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生产、销售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食品区域、设备、工具的清洁与消毒以及垃圾处理等方面,确保生产从业者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 资质要求: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应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接受必要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规范教育,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准入程序1. 申请备案: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在准备开业前需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书、食品安全计划书等。
2. 现场检查:相关行政部门会对申请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和设施、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3. 食品安全培训:通过现场检查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需要参加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4. 颁发准入证:经过备案、现场检查和培训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将获得准入证,证明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可以正式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四、准入管理的意义和效果1.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通过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准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和卫生条件要求,能够有效地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规模相对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常是由个体户或小型企业经营。
由于小作坊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小作坊的运营。
一、生产场所管理1.小作坊必须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污和垃圾处理设施。
2.生产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无异味、无害虫。
二、原辅料管理1.小作坊必须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料,禁止使用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
2.原辅料必须进行检验和贮存,确保其安全性和新鲜度。
三、设备设施管理1.小作坊必须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和卫生,严禁混用。
四、人员管理1.小作坊必须配备熟悉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专职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2.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抽烟、饮食和吐痰。
五、生产加工过程管理1.小作坊必须依据规范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验证的新工艺。
六、卫生监测管理1.小作坊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监测,包括对生产环境、原辅料和成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指标的检测。
2.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七、质量控制管理1.小作坊必须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每一批次的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样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追查,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及时处置和销毁。
八、包装储存和销售管理1.小作坊必须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可追溯管理。
2.成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储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销售前必须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和标识,禁止销售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以上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山西省三小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第三节食品小经营店第四节食品小摊点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质量监督、城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民族事务、教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及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及对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我国长期形成的食品经营形式。
由于人文文化、消费习惯、体制机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无人愿管及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等原因,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一直是个难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但生产条件及设备较为简单,一般都是从事炒货、糕饼、酿酒、豆制品和卤制品作坊等,其生产加工是主要环节,生产的食品是否卫生,质量是否合格是监管的关键。
二是小餐饮,在固定场所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和服务性劳动,向消费者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的经营户,多表现为早点店、小吃店、小餐馆等,提供现场餐饮和消费场所服务是显著特征,行业本质属餐饮。
三是食品摊贩。
一种是固定食品摊贩,指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临时指定的街巷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有摊位(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在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食品销售活动,以经营预包装为主、散装食品为次;另一种是流动食品摊贩,指以流动为主要经营形式,摆摊设点经营食品的经营户,没有固定场所,占用禁止摆摊设点的街巷和公共场所经营,不但食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难以达到要求,而且影响交通、影响环境和城市秩序。
二、恩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难点(一)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呈现脏、乱、差特点。
食品生产小作坊大多都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城区的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大部分经营规模小、分布散、卫生条件差、设施简陋,从业人员多数是农民和下岗职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以谋生为主要目的,流动性比较大。
消费人群主要是低收入者、学生及卫生意识差的群众。
(二)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处于无证无照状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活动实施分段监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
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调研(精选2篇)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调研(精选2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调研「篇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调研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为一个重要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也备受关注。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调研,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食品小作坊的行政管理问题凸显。
食品小作坊是制造和加工食品的场所,规模较小,但其食品安全问题却时有发生。
当前的管理制度对于食品小作坊实施不力,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相应的制度支持。
由于管理不够严格,食品小作坊存在着生产过程不规范、原材料不合格、卫生条件欠佳等问题。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小作坊管理立法,提升其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
其次,食品摊贩管理立法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食品摊贩是街头巷尾常见的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尽管他们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多样的选择,但监管问题也愈发突出。
由于监管力度不够,一些食品摊贩存在散乱管理、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管理立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政府可加强对食品摊贩的培训和监管力度,明确其经营范围和卫生要求,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提高食品摊贩的管理水平。
同时,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准入门槛问题也需要重视。
目前,一些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市场上的食品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一方面,没有严格的资质认证和培训机制,个别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机构也可以进入市场。
另一方面,食品摊贩的准入门槛过低,使得一些缺乏卫生意识的个体得以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并且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和监管措施。
因此,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准入制度,提高市场的整体水平。
此外,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日常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传统的食品监管手段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需要利用新技术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小餐饮整改汇报

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改汇报为了深入推进小餐饮规范管理工作,解决小餐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永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推进小餐饮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彻底解决人大评议中提出的小餐饮问题,我局食品稽查大队做了大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排查摸底,并进行全面培训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深入到市区、乡镇、农村,对我市的小餐饮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目前我市共有小型餐馆、小吃店480余家,从业人员1000人左右。
在排查摸底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了小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一个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下达监督文书,要求限期整改。
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要求,针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特殊机制在永纺俱乐部会议室举办了两次培训,被培训人数达到了800人次左右。
为确保培训质量,我局精心准备了适用的教材与宣传单,安排了专门的培训课程,最后还组织了考试。
培训结束后,参与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非常有必要,不但培训内容到位而且课程形势多样化,使大家收获良多。
二、全面检查,重点整治我们对本辖区内的小餐饮单位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大排查,通过整治,在我市小餐饮监管上初步实现了“六统一”目标。
具体内容如下:1、对小餐饮进行登记管理,并要求统一亮证经营。
我食品稽查队针对这些小摊点制定相适应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发放临时许可证期限为半年,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并鼓励大家向固定摊点发展。
2、要求从业人员统一培训、体检,持证上岗。
我食品稽查队组织小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体检、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健康证、培训证,要求持证上岗。
3、要求采购主要食品原料统一使用“食品原料溯源登记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含义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新的食品安全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从各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 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是指不在固定 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小作坊 和摊贩的实际,制定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具体规定, 作为其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以规范其作为,保证食品安全。 对一些具有特殊加工条件要求或经营条件要求的地方性特色食品, 还可以制定具体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三)关于对小作坊管理的要求
2.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 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小作坊监管网格化体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一、资质要求
(一)证照、登记表情况
检查方法: 查看证照、登记表原件
检查内容: 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明(登记表)是否齐全; 登记证明有有效期的,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仅有销售点的营业执照;
登记证明已经过期。
登记与实际不符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 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 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八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指导意见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监督和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就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的重要举措,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企业和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摊贩)应当做好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三项工作,严格食品销售市场准入,把好食品进货关。
一、严格索证索票,夯实进货查验基础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备查。
(一)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索证要求1、从食品生产单位购进食品,应当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并加盖食品生产单位印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清真食品还需索取“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从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并加盖食品销售经营者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零售销售者可索取加盖有供应商公章的以上证件复印件。
2、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品生产单位的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报告”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报告”。
食品销售经营者首次购进食品时,应当索取该经营食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之后至少每年索验一次;再次购进该种食品的,可以索取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或依据执行标准要求检验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The applicant submits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for the Shanxi small workshop production permit to the local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2.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 organizes the review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conducts on-site inspections.3.审核合格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After passing the review,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 issues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Shanxi small workshop production permit.4.申请人填写《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局。
The applicant fills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Shanxi small workshop production permit and affixes the official seal, then submits it to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5.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综合评审,确认符合条件后发放《山西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食药监“三小”条例宣传2-办证

“三小”条例宣传视频之二:办证地球人都知道:不管是开一个食品小作坊,还是一个食品小经营店,或者只是一个食品小摊点,办理相关证照是必不可少的,不然就是违法经营啦。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是不是觉得很新鲜,因为新鲜又觉得有点复杂呢?其实一点也不复杂,手续很简单呢,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了。
根据《条例》的要求,食品小作坊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场所。
▲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设备设施。
▲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小经营店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固定的经营店铺,经营面积低于60平方米并符合其他规定。
▲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餐饮店还要具有给排水设施。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
食品小摊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台面。
▲相应的亭、棚、车、台和存放废弃物的封闭容器等设施。
好啦,软件硬件集结完毕,接下来,抱好资料,就可以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去申请办理许可备案了。
不过,申请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需要的资料带齐噢。
食品小作坊需要提供的资料是:▲申请书。
▲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设施和设备的清单。
▲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边位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小经营店需要提供的资料是:▲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等信息。
食品小摊点需要提供的资料是:▲申请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和经营范围等信息。
有一个意外惊喜哦!那就是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和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卡可以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拿着有关资料信息去备案即可,可以先开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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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节食品摊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具有清洁水源和排水设施;(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和包装材料;(四)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等;(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一)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二)购进和使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台账,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三)加工工艺及加工设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四)生产经营过程中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二)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第三节食品摊贩第十九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二)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一)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摊贩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生产经营;(二)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三)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四)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二)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三)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四)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五)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建制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规范其监督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办理相关证件;(二)记录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档案;(三)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四)建立食品准入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五)查验有关资质和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六)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
未履行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义务,造成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