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报告-实用word文档 (7页)
自建违建排查报告模板

自建违建排查报告模板尊敬的xxx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我所辖地区进行了自建违建排查。
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实地勘查,现将排查结果报告如下:一、整体情况:该地区共发现自建违建共计xx处,涉及面积约为xxx平方米,主要分布在xx街道、xx小区等地。
二、违建类型及情况:1. 非法占地建房情况:违建点位于xx区,建筑面积约为xxx平方米。
该违建无任何建设许可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 改建违建情况:2.1 xx路xx号:该违建居民修改了房屋结构,超过了规划局所核准的标准,违反了建筑规范,需要立即整改。
2.2 xx街xx号:该违建原为办公楼,现已改建为居民住宅,改变了建筑用途,存在使用不符规定的问题,需要责令改正。
3. 未按规定进行报建情况:3.1 xx小区8号楼:该楼房存在多次擅自加建未报建的情况,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需要督促整改并补缴相关费用。
3.2 xx路xx号:该处商业用地上出现了违规私搭乱建的情况,未进行相应报建和审批,需要责令拆除并进行相关处罚。
三、整改建议:根据上述情况,为了维护城市形象、规范城市建设秩序,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对于非法占地建房情况,相关部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责令立即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改建违建情况,要求违建责任方立即按照规定复原建筑结构,如未能整改,将启动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针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建的情况,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按照规定进行报建,并补缴相应费用,如果拒不整改,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四、整改时限:为了尽快消除自建违建对城市建设的不良影响,建议将整改时限缩短为xx天内。
以上是对自建违建排查的初步情况,还请上级领导审阅,若有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与整改工作,请您及时指示。
谢谢!此致敬礼!。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e340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99.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深府布〔1982〕第1号)(二)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三)批转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关于清查和处理我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科干部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3〕238号)(五)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4〕118号)(六)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深府办〔1984〕133号)(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字第139号)(八)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54号)(九)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5号)(十)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3号)(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十二)印发《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71号)(十三)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十四)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深府〔1987〕180号)(十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公安干警工资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97号)(十六)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十七)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7〕1102号)(十八)关于成立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深府〔1988〕77号)(十九)印发《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157号)(二十)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二十一)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规定(深府〔1988〕301号)(二十二)关于批转监察局处理当前经济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18号)(二十三)深圳市关于国营工商企业违反经济活动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深府1988年5月)(二十四)深圳市房改监察惩处细则(深府1988年6月)(二十五)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78号)(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1987年7月)(二十七)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深府办〔1988〕1239号)(二十八)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深府办〔1988〕1584号)(二十九)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89号)(三十)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三十一)关于市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经济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279号)(三十二)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995号)(三十三)关于严格控制东部海岸和西部海岸用地的通知(深府〔1990〕72号)(三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办〔1990〕247号)(三十五)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三十六)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三十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三十八)批转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2〕284号)(三十九)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四十)关于批转市监察局《监察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深府〔1993〕111号)(四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01号)(四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41号)(四十三)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4〕56号)(四十四)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88号)(四十五)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办法》的通知(深府〔1995〕32号)(四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68号)(四十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四十八)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四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五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262号)(五十一)关于加强灯光环境建设的通知(深府办〔1998〕79号)(五十二)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五十三)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9〕208号)(五十四)关于批转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212号)(五十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0〕55号)(五十六)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办〔2000〕107号)(五十七)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91号)(五十八)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深府〔2002〕80号)(五十九)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六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73号)(六十一)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117号)(六十二)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六十三)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通告(深府〔2003〕228号)(六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六十五)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六十六)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5〕129号)(六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六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6号)(六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7号)(七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8号)(七十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9号)(七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32号)(七十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深府〔2007〕171号)(七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92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6〕589号)(二)关于整顿深圳特区内砂石场的通知(深府办〔1986〕647号)(三)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8〕2号)(四)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八年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9〕31号)(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砂、石、砖、瓦场的通知(深府办〔1989〕1015号)(六)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府〔1990〕182号)(七)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八)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晋级增资的具体规定(深府办〔1990〕467号)(九)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十)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5〕83号)(十一)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1996〕145号)(十二)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号)(十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1996〕11号)(十四)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11号)(十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7〕133号)(十六)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深府办〔1998〕16号)(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9〕220号)(十八)转发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99〕91号)(十九)关于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深府〔2000〕139号)(二十)关于加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深府办〔2000〕17号)(二十一)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深府办〔2000〕77号)(二十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二十三)关于印发深圳西丽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1〕181号)(二十四)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1〕40号)(二十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二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1〕81号)(二十七)关于成立深圳市组织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技援项目《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2002〕71号)(二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181号)(二十九)关于调整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16号)(三十)关于调整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30号)(三十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00号)(三十二)批转市城管办关于深圳特区内排水管网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21号)(三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6号)(三十四)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3〕12号)(三十五)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3〕21号)(三十六)转发市档案局2003年六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府办〔2003〕28号)(三十七)转发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56号)(三十八)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106号)(三十九)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4〕25号)(四十)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四十一)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49号)(四十二)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6号)(四十三)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四十四)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四十五)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9号)(四十六)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0号)(四十七)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1号)(四十八)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2号)(四十九)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3号)(五十)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4号)(五十一)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5号)(五十二)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6号)(五十三)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7号)(五十四)印发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8号)(五十五)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9号)(五十六)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73号)(五十七)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五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84号)(五十九)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27号)(六十)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29号)(六十一)印发深圳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0号)(六十二)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1号)(六十三)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2号)(六十四)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4号)(六十五)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5号)(六十六)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6号)(六十七)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7号)(六十八)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8号)(六十九)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9号)(七十)印发深圳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0号)(七十一)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1号)(七十二)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2号)(七十三)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3号)(七十四)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4号)(七十五)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5号)(七十六)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6号)(七十七)印发深圳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7号)(七十八)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8号)(七十九)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9号)(八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0号)(八十一)印发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1号)(八十二)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2号)(八十三)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3号)(八十四)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5号)(八十五)印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6号)(八十六)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8号)(八十七)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八十八)印发深圳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0号)(八十九)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1号)(九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3号)(九十一)印发关于加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64号)(九十二)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82号)(九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4〕211号)(九十四)关于成立深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办〔2004〕217号)(九十五)关于印发《南头半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75号)(九十六)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深府办〔2005〕11号)(九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5〕137号)(九十八)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18号)(九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93号)(一○一)关于印发《布吉河流域上游和南坪路两侧水土流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6号)(一○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0号)(一○三)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府办〔2006〕12号)(一○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4号)(一○五)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38号)(一○六)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00号)(一○七)转发市统计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6号)(一○八)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21号)(一○九)关于印发龙岗河坪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36号)(一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自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后,在特区内乱建房屋的情况有所好转,但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还屡有发生。
为了迅速纠正以上现象,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重要批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一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均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祖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筑私房的,以违法论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月15日
——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9378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c3.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房屋报建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房屋报建遗留问题处理细则【法规类别】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住宅建设【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发布日期】1995.04.23【实施日期】199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房屋报建遗留问题处理细则(1995年4月23日)为了处理好房屋报建遗留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的实施范围:凡在1994年12月20日之前在我局登记(未在原宝安县(区)或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办理过报建手续,私人住宅除外)。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已建工程项目均属于这次房屋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按本细则处理。
凡未在1994年12月20日之前来我局登记的工程项目,均不列入此范围,一律按违章建筑查处。
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擅自开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建筑报建手续,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作为违章建筑严加查处,从重处罚。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报建遗留问题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报告(说明工程性质、规模、地点、工程进展情况及未报建的原因);(2)用地合同或国土批文及与国土批文对应的红线图;(3)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一般住宅、办公楼无污染工程项目,下需提交环保审查意见;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需提交消防审查意见。
);(4)在建工程须交《地质勘察报告书》;(5)设计图纸两套(设计单位须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已竣工项目只需提交建筑专业图纸;);(6)竣工工程须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在建工程须交《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7)在建工程项目和商品房,须提交基建计划投资批文(其它竣工工程项目不再提交基建计划投资批文);。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深府办[2002]41号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深府办[2002]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3b5f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c.png)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正文:----------------------------------------------------------------------------------------------------------------------------------------------------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深府办[2002]41号)现将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工作程序执行;执行过程中需修改或调整本工作程序的,必须报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一、受理(一)受理主体:区政府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受理小组、组织消防验收小组、组织建筑质量验收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审核小组。
(二)受理时间:自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止。
(三)应提交的材料:1.受理违法私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表;(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户籍证明书;(4)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书;(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
2.受理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表;(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3)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关于常态化开展自建房整治工作的请示

关于常态化开展自建房整治工作的请示致XXXXX(上级单位名称):自建房乱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自建房的管理和整治工作,特向您请示。
目前,我市自建房普遍出现的问题包括违规建设、无证建房、占用闲置土地等。
这些问题不仅给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困扰,还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风险。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来整治自建房问题,恢复城市秩序和美观。
为了常态化开展自建房整治工作,我提出以下几点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自建房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同时,加强监督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新的违建现象的出现。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市民普及自建房整治的重要性和意义,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建设观念。
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宣传,公开曝光违建者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违法建设行为形成震慑。
4.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自建房整治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同时,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加大投入和支持:增加对自建房整治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包括专项经费、人力资源和设备支持等。
同时,加大对整治工作成效的考核和评估力度,对整治取得的成果进行认可和奖励,为整治工作提供持续的动力。
总之,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秩序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通过常态化开展自建房整治工作,我们将能够有效解决自建房问题,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指导,让我们共同努力,创建一个更加美丽和宜居的城市。
谢谢!致敬!。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9日)第一条为加快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已划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用地及私人住宅用地,原农村集体及村民在旧村的房地产不予登记发证,待市政府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经市政府划定的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商用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拥用土地使用权,视为有偿受让用地,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后可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原农村用地红线划定后,原农村集体在红线范围外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待后依法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后,予以登记发证。
第五条农村规划红线划定前,原农村集体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现处于红线范围外的,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发证,待后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后,予以登记发证。
第六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在征地时,为帮助原农村经济而划回给被征地单位的工商用地,继续保留。
土地使用权如发生转让的(包括与地方合作建房),由转让方按转让当年的协议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承认双方的转让或合作合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止违法抢建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止
违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2004]6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4.10.05
【实施日期】2004.1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坚决遏止违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
(2004年10月5日深办[2004]66号)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梳理行动,清理违法建筑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市有关部门近日组织部分工作人员对我市违法建筑情况进行了实地查访。
从查访的情况来看,我市个别区特别是宝安、龙岗两区违法抢建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有些地方甚至存在利用国庆期间顶风抢建的现象,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省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鸿忠同志在《关于国庆期间我市在建违法建筑情况的调查报告》上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紧急行动起来,坚决遏止节日期间突击抢建违法建筑行为。
副市长吕锐锋同志也批示要求各区立即组织力量加班
严查违法建筑。
为了坚决遏止违法抢建现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6批复

2.态度鲜明,语言得体 撰写批复,要求上级机关鲜明地表示态度,以便使 下级机关知晓上级机关对于请示事项是同意,还是部 分同意或不同意,然后采取相应的行动。 批复要求语言得体。行文应当庄重、严肃,体现上 级机关应有的权威与职责;概念应当准确周密,没有 歧义,内容没有遗漏,不得自相矛盾、答非所问;言 辞应当避免生硬粗鲁,尤其是在不同意来文意见时, 不宜直说“不同意你们的意见”,而应该选择“暂缓 进行”、“暂不宜考虑”等委婉的说法,并且简要说 明理由,或者指示应当如何处理,体谅、尊重下级机 关,取得他们的理解,使他们行动有方向。
的业务主管部门。 3.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请求审批事项只能用 “ 的形式”。
直请 批转 隶属关系 函
评讲练习(见教材第151页) 5.××省外贸局拟于2001年12月10日派组 (技改处×××等五人)到美国纽约市××设备公 司检验引进设备,该局曾与对方签订过引进设备的 协议,最近对方又来电邀请前去考察,以达成更广 泛的合作。此考察时间拟10天,所需外汇由该局自 行解决,各项费用预算,以详细表格表示。 (1)××省外贸局拟将此项事宜报省政府批 准,请代为拟写此篇公文。 要求:按规定格式拟写,版头、主体、版记三 部分齐备,发文字号、成文日期自拟。
批复属于答复性的下行公文,通过批复可以有 效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体指导下级机 关开展工作,以形成统一、团结、高效的工作局 面。
(二)批复的特点 1.被动性 请示是批复的前提条件,一请示一批复,相互对应,先有请 示后才有批复,不存在主动行文的批复。 2.针对性 对于呈报性请示,批复针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进行答复,内 容单纯,一事一批,针对性强;如具有普遍意义,可将“批复” 抄送其他下级机关。对于呈转性请示,上级机关可用批转性通 知行文,主送机关包括请示的下级机关。 3.权威性 批复来自上级机关,代表着上级机关的权力和意志,反映较 大地区或范围的利益与要求,具备下行文的权威性。批复解决 或审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或问题,对请示机关具有行政约束力, 同时也是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对重要事项或问题的批复,还常 常具有明显的法规作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b819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4.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深府办〔2006〕226号)《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一、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6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三、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市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对外发债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市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委托稽察的项目。
四、稽察机构、人员以及职责与权限(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关于处置非法占地建筑物的报告范文

关于处置非法占地建筑物的报告范文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关于处置非法占地建筑物的报告1. 背景介绍。
【优质文档】违章建筑的申请报告-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章建筑的申请报告篇一:违章建筑请示关于对肖金镇李城村瓜菜批发市场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强制停工整顿的请示区住建局:肖金镇李城村南庄组在建的瓜果蔬菜批发市场未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违章建筑。
经我镇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取得实质性效果,工程还在继续建设中。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该集体土地不受侵犯及我镇的集镇建设依法有序进行,现特请上级相关部门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强制停工整顿。
此请示妥否,请批复。
肖金镇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关于肖金镇李城瓜菜批发市场违规建设行为的报告区住建局:肖金镇李城村南庄组在建的瓜果蔬菜批发市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X年5月20日,在肖金镇中一街李城村南庄组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建设项目属违法违章建筑。
经区建设局、镇政府多次制止,该工程于201X年10月10日停止建设,补办相关手续,但至今手续仍未办理齐全,并与201X年9月13日,又重新开工建设,镇政府多次制止无效。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小城镇建设依法有序进行,特上报你局对该宗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停工整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篇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书铁岭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申请书铁县综申执字[]第号铁岭县人民政府:我局查处_________________违法建设一案,现已查明当事人________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____________,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
我局查明事实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限期_____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决定,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按我局的行政决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登记建购私房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登记建购私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0.01.20
•【字号】深府[1990]28号
•【施行日期】199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登记建购私房的通知
(深府[1990]28号1990年1月20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发[1987]6号、17号、19号文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发[1989]20号、43号文的精神,为深入查处干部以权谋房的工作和加强房地产登记,经研究决定,特对我市(含宝安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建、购的私房限期进行登记。
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含宝安县)范围内,自1983年2月以来(包括1983年2月前清理建私房登记时未登记处理的)建、购有私房(包括加建和扩建),在前段自报基础上,一律要到所在单位如实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时要携带个人居民证、工作证、建房(包括加建和扩建)的有关批文、证件和购房合同及已办的产权证,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核实情况。
三、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必须将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建、购私房填表的情况和个人的资料、证件的影印件,一并于3月30日前前报市贯彻省委六号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990年3月20日止,为个人申报填表登记期限。
逾期不登记者,将视情况批评教育、罚款直至没收所建私房的处理。
在申报登记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从严处理。
附:深圳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略)。
关于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函

关于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函尊敬的领导:我在此向您汇报,关于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函。
针对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领域存在的一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我们深感重视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清查和整治工作。
我们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进行了全面评估。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充分调查了相关资料和案例,明确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存在违法建设现象,一方面是由于管理不严、执法不力,另一方面也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存在缺陷有关。
我们意识到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清查。
我们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问题,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其本质。
在清查工作中,我们逐步梳理了各地存在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分析了其背后的原因和规律性特点。
我们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逐一梳理和比对,以便更好地把握违法问题的法律依据和界定标准。
在我们的文章中,我们不断提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这一主题,以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我们通过不同的案例和数据,展现了这一问题在城市建设中的普遍存在和影响,让读者对其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我们的文章中也包含了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以便读者能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问题。
我们不仅总结了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现状,还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这种方式,读者能够对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并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个人观点和理解方面,我们认为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相关部门、企业和公众共同合作,共同维护城市建设的规范和秩序,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消除这一问题。
在对待这一问题时,我们也要兼顾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寻求更加科学、公正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模式。
我将按照知识的文章格式将这篇文章撰写成一篇详细全面的分析文章,旨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提高大家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处理干部、职工继续违章建造私房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处理干部、职工继续违章建造私房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3.15
【实施日期】198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处理干部、职工继续违章建造私房的通知
各委、办、局,公司,宝宝县、各管理区、驻深处以上单位:
我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83号《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批复》和中纪委《公开信》的精神以来,在全特区范围内,已对一千一百多户干部、职工的私人建房进行清查,并按照深委、深府(1983)22号、100号文件规定,分别作了免予罚款、罚款、折价收购、没收归公等处理,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最近又发现个别国家干部和职工,无视国家法令和规定,有禁不止,继续私占特区土地建造私房或在已经清查处理后的私房上加建、扩建;也有个别建了私房的干部、职工、在清查私人建房时漏报或隐瞒了他们所建的私房,企图逃避清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83号文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1 / 1。
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司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了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清查违建别墅情况经过多次调查和实地勘察,我司共清查到该区域存在违建别墅40余座,其中多数违建别墅建设面积超过规定范围,并未申请相关手续,且存在超高、超大、超限的现象。
二、整治违建别墅工作情况针对清查出来的40余座违建别墅,我司通过张贴整改通告及走访调查等方式,多次与业主进行沟通,让业主自行整改。
同时对拒不整改或者未达标的违建别墅,进行限期拆除。
截至目前,已有30余座违建别墅自行整改完毕,并符合相关规定。
未达标或者拒不整改的违建别墅,我们即将组织力量进行拆除。
三、监督检查情况为确保清查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司每周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我司还积极与相关区域政府部门和业主进行沟通,共同整治区域违建问题。
总结:违建别墅问题是该区域一直存在的难题,我司认真对待,积极开展清查整治工作,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明显。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坚决打击违建行为,为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洁做出应有贡献。
特此报告。
敬礼!违建是指未经审批或审核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房屋或其他设施,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有害行为。
在城市规划中,违建被视为不良的,通常与犯罪、污染和其他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
这些不良的影响包括违反了固定规划、建设和安全标准,挤压出公共空间以及侵犯居民的财产和安全。
在当前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大量的违建问题也日益突出。
试想,如果这些违建别墅得不到整治,将会给内外部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首先,它们占用了本应作为公共空间的地方,这使得城市的规划和管理日益艰难。
其次,这些违建别墅的材料和建筑材料质量难以保障,这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
最后,它对城市形象的形成产生了负面影响,把城市建设面貌拉低。
因此,从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角度来看,整治违建别墅问题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关于违章建筑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违章建筑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违章建筑情况的调查报告近年来,随着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区内面积不断扩大,原来的农村逐渐纳入了城区范围,广大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和住房拆迁等方式,在获得了较大经济补偿的同时,更提升了居住条件,但在一个个崭新的别墅小区兴起同时,区内违章搭建的现象却也在同步发展。
这些城中村的违章建筑通常施工比较简单,牢固性不强,容易引起坍塌、火灾等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再加上卫生等配套设施缺乏,对环境的污染也较大。
针对现状,开发区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制止,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前,全区共发现违章搭建571户共1052间,其中强制拆除313户共间,自行拆除258户共584间;XX年至目前为止,共发现违章搭建263户共442间,其中强制拆除229户共380间,自行拆除34户共62间。
既然政府下力气整治违章建筑,哪为何却始终禁而不止呢?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城市化进程加快,使我区农村土地急剧减少。
失去生产资料又缺乏城市务工技能的村民,利用自家的房前屋后、天井等地建房出租。
违章搭建成本低,收益高,出租快,且有较大市场。
依靠房屋出租已成为当地农村家庭主要经济收入和生活依靠。
二是部份村民因受当前造房政策的限制,在儿女长大,急需婚嫁用房情况下,私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三是外来民工生活、居住需求的催化。
近年来,大批外来民工到开发区务工,受经济条件制约,大多租住廉价房。
在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十倍于常住人口的数量,因此廉租房的市场需求量非常大,一些村民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乱搭乱建,造成了违章建筑遍地开花的局面。
四是在监督管理方面方面还有薄弱环节。
在责任划分上,目前还存在执法责任不明晰、权力和责任不对应的问题,众多部门都可以监管,土地、建设、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都可以管,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部门之间有效协调不够,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的现象会有发生。
在执法手段上,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不小的难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
请示报告
篇一:关于请求解决我家建房问题的请示报告
关于请求解决我家建房问题的请示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国土负责人:
我叫,家住板桥坪村四组,家庭人口人,现住在六十年代修建的低矮简陋的
房子里,因年久失修,现以摇摇欲坠,急待更新,由于五九年修平安水库淹没
了近百亩良田,通过调解,农田被分配在板桥坪村溶中,劳动强度大,耕种看
管极为不便,签于上述情况,本人欲在离农田较近的板桥坪公路旁自家的田间
建房一座,这样既解决了我无劳力之苦,更为我三湾二嘴农户提供了御寒避暑、遮风寄具之便。
特此报告,万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201X年8月1日
篇二:关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请示报告1
关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请示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
我叫XXX,今年XX岁,是万年县陈营镇XXX的村民。
全家有七口人,四代同堂。
上有七八十岁的老人,下有七八岁的孙子,蜗居在一幢不大的房子里,生活、
起居都非常的不方便,现在儿子已成家立业,孙子也已到了上学的年龄,居住
条件已是非常的拥挤。
为了缓解我家庭居住拥挤的情况,特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为我解决一幢宅基地建房的请示报告。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申请人:XXX
201X年3月12日
篇三:公文格式
13个行政机关公文文种: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命令(令)” 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有关单位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等5类,行文至少就应写成5种公文体式。
公布行政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那么,公布行政法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4种体式的命令来行文。
可见,命令(令)可分为 9种公文体式来行文。
如1: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如: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1X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X 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公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384号,公布《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
如2:公布行政规章命令。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除规定、办法兼用作规章文种外,其他规章文种有章程、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守则、准则等文种。
那么,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规定、办法、章程、细则、制度、规则、准则、通则等8个文种对命令体式来行文。
如:201X年12月28日,郑州市政府以第156号令公布的《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X年第2号)公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1X年12月13日,郑州市政府以第153号令公布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59年6月2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X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5号公布《企业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公布《企业财务通则》。
如3: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
如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行文的《国务院,中央军委201X年冬季征兵命令》。
如4:嘉奖令。
有关单位的嘉奖令,如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1X〕13号
《关于对平舆县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如
201X-11-3 10《国务院对胜利粉碎劫机事件的民航杨继海机组的嘉奖令》。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根据“决定”定义的内容,可分为重要事项的决定、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决定、奖励的决定、惩治的决定、变更下级机关的决定、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事项的决定等6类来行文。
依次如:1995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国发〔201X〕2号《国务
院关于201X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1996〕4号《国务院关于
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
201X-1-19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
的决定》、201X《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根据"公告"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宣布重要事项的公告、宣布法定事项的公告2
类行文。
如:《旬阳县人民政府机关搬迁公告》、07-10-26 19:23:09发布的《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结果公告》。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根据"通告"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的遵守的事项的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周知的事项的通告等2类行文。
如:《××市人民政
府关于坚持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洛溪大桥交通管
理规定的通告》。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根据"通知"定义的内容,可分为批转下级机关公文的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公文的通知、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的通知、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事项的通知、需
要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通知、需要有关单位执行的事项通知、任职通知、免职
通知等8类来行文。
依次如:201X年《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意见的通知》、厦经普办〔201X〕4号,《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实施福建省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简易执法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