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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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教师职称评定新规定1

山西教师职称评定新规定1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
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山西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精神,为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引
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
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二、师德条件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
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凡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违法
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在校外组织、参与办学办班或
违规代课,乱发滥印学习资料、教学中出现严重事故、在各级考试中作弊和职称评审中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各级教育部门组织
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履行支教义务的)等严重影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

三、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doc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doc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山西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下文是我收集的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欢迎阅读!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篇一:20XX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这类教师受益最大,另一类教师却被边缘化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这类教师受益最大,另一类教师却被边缘化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这类教师受益最大,另一类教师却被边缘化展开全文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依据教龄长短发工资?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弊病越来越明显,不仅不能激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可能成为影响教育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网上很多人呼吁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完全依据教龄长短发工资。

取消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表面上看非常公平,实际上隐患较大。

1、中小学教师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如果取消职称评审制度,如何对中小学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核定?如果产生新的考核制度,一定会产生新的问题,造成新的矛盾。

任何制度的存在不可能尽善尽美,能达到大多数人满意就已经非常不错了。

2、完全按教龄长短发工资,等于只要考上教师岗位,就等于在职养老,没有激励制度,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各种政策综合分析,现阶段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不可能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仍然存在。

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让职称评审制度真正起到激励作用,才是最现实的。

理想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方案:优化晋级和自然晋升双轨制有一种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深受好评:优化晋级和自然晋升双轨制同步实施。

优化晋级:依据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让教学成效好、科研能力强的优秀教师提前晋升高级职称,体现职称制度的激励性和前瞻性。

自然晋升:如果一些中小学教师不擅长教科研工作,所教学科不容易出成绩(体音美等学校),借鉴公务员晋升机制,采用自然晋升机制。

例如:15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如果没有通过优化晋级成为中小学一级教师,只要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为中级职称;25年教龄还没有通过优化晋级晋升为高级职称的,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高级职称。

优化晋级让教师中的佼佼者提前晋级,自然晋升让教师中的“老黄牛”也有机会成为高级职称教师。

2020教师职称改革方案

2020教师职称改革方案

2020教师职称改革方案导语: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

一、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目前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

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

办好学校,要靠90%以上教师。

以教师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大部分教师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

因为教师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

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师资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教师,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教师之间、教师与领导、教师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

许多原来要好的教师,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本。

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

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

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二、教师的收入教师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定:小学教师3000元,初中教师3500元,高中教师4200元,大专教师4800元,大学教师5500元。

(随国民经济增长)2.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80元,随着教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2012-09-09 23:29:32)标签:职称改革山西省中小学教育方案分类:相关文件附件1: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牛仁亮(副省长)张平(副省长)副组长:张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成员:王云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卓玉(省教育厅副厅长)任在刚(太原市常务副市长)刘志宏(晋中市常务副市长)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王云龙(兼)办公室副主任:薛春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王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附件2: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一)过渡范围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临汾等8市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

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太原、晋中、运城市除外。

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全文)

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全文)

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全文)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今后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地(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三、身心健康.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二)高级教师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三)一级教师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四)二级教师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五)三级教师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月12日,教育部发布2020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内涵发展,包括推进体育考核制度改革,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建设,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评价制度等。

“要点”还指出,要完善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支持校外教育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三是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克服了“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形成了一股讲师德、比业务的良好风气。

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活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继续推进中华经典诵读活动。

做好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教材编写、修订、审查工作。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建设。

制订《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继续支持校外教育,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

指导家庭教育。

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订风险管理办法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推进落实高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年度报告制度。

研究制订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办法。

研究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及与社会场地、设施的共享机制和新型安全保险制度。

推进国防教育。

研究制订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意见,修订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改进美育教学开足艺术课印发《关于全面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意见》,召开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会议。

开齐开足艺术课,多渠道解决艺术师资短缺问题。

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评价制度。

推进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试验县工作。

开展好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创建等活动。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了时间表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职业发展空间小学教师不如中学教师、中学教师不如大学教师?课讲得好,没有写论文,再优秀再努力也评不上职称?未必!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正在给出新的答案。

在第31个教师节即将来临之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今天共同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亮出改革时间表:2020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2020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新的职称制度,将中学和小学两个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合一,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使他们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改变职务(职称)评聘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同时,将职务(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解决评聘脱离引起的聘岗、兑现待遇的矛盾。

如何发挥好政策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要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严格把握正高级教师的标准条件,提升评聘工作的质量水平,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群众公认、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选拔出来。

据了解,在2020年至2020年扩大试点过程中,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

在这806名正高级教师中,特别令人高兴的是,评出了小学教师61名、幼儿园教师12名、特殊教育学校教师1名、音乐教师6名、体育教师11名、美术教师3名。

“虽然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的人数比中学要少,音体美学科的正高级教师比语数外学科要少,但对于增强小学、幼儿园和音、体、美学科教师队伍建设所产生的示范带动和激励作用是巨大的。

”刘利民表示。

从试点情况来看,评价标准是广大中小学教师最关心的问题。

在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方面,如何克服“论资排辈”“熬年头”现象?刘利民强调,要突出实绩导向,将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去在评聘中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广大教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2024年山西职称评审新政策解读

2024年山西职称评审新政策解读

2024年山西职称评审新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称评审政策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2024年,山西省职称评审新政策正式实施,对广大职称评审的申请者和评审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该新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政策内容和影响。

一、政策背景1.1 经济发展的背景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和重工业基地,经济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

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职称评审政策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了迫切需要。

1.2 目前政策存在的问题过去的职称评审政策在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评审标准不够科学、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山西省对职称评审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二、新政策内容解读2.1 评审标准的科学性新政策对职称评审的标准进行了新的界定,强调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主要评定依据,同时注重学术研究水平和职业操守。

这一改变将更加科学地评价申请者的能力和水平,更加符合现实工作需求。

2.2 程序的规范性新政策对职称评审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评审流程、申诉途径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界定,使得整个评审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

2.3 推动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改革新政策将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的改革,加大对优秀人才的支持和激励力度,为人才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新政策的影响与应对措施3.1 对职称评审申请者的影响新政策对职称评审申请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鼓励广大申请者更加注重实际工作业绩的积累,同时也需要加强学术研究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和提升。

3.2 对职称评审机构的影响新政策将对职称评审机构的工作流程和评审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其更加严格地执行政策,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3.3 应对措施针对新政策的影响,职称评审申请者应该根据新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自身的工作重点和学习方向,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职称评审机构则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工作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3: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讲课、答辩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讲课、答辩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讲课、答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晋教审批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讲课、答辩有关事宜的通知晋教审批函〔2021〕2号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0﹞47号)精神,现就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讲课、答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人员经材料初审通过的2020年度申报晋升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包括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和高级实训指导教师。

具体讲课答辩顺序和分组名单请于3月19日在山西省教育厅官网公告通知栏内查询。

官网地址:/。

二、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3月27日。

地点:山西燃气高级技工学校教学楼(太榆路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南200米)。

三、有关要求及安排1. 参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参评人员承诺书》(附件1)提前至报到处签到,签到时须上交手机等电子产品,领取参评证件,前往备课室。

在备课室前领取讲课题目,领取后到备课室备课,备课时间40分钟。

备课结束后到本人学科组指定教室门口等候,待该组前一名参评人员答辩结束后进入教室正式讲课。

2. 参评人员按照讲课答辩顺序于3月27日上午7∶05开始签到、8∶00开始正式讲课,下午13∶15开始签到、14∶00开始正式讲课。

3. 参评人员须另行自带一套与申报材料提交一致的相同版本教材供备课时使用。

由评委从教材中选取一节内容作为讲课题目。

各参评人员讲课、答辩总时间控制在25分钟以内(其中讲课时间控制在15—20分钟,总时间到25分钟时未完成讲课和答辩的由评委叫停)。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3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

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基本编制。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镇、农村学校分别按照教职工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增加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及乡镇中心学校等(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学校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学校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学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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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山西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欢迎阅读!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基本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全省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制定执行我省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在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全面推行回避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实行"六公开"制度,即:公开岗位数额、标准条件、评聘程序、个人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广大教师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聘工作程序公正规范,过程公开透明。

(四)实现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1、职称制度改革要根据中小学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

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流动到空岗学校评聘,以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竞争上岗、解聘辞聘,真正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内进行。

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空缺专业技术岗位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各学校要组建评聘委员会,制订评聘工作方案,并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个人申报各学校评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

申报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评聘委员会提出申报。

学校评聘委员会按我省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竞聘人选。

2、考核推荐学校评聘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

从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多个方面,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竞聘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评聘委员会根据教师岗位空岗数,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

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经省高评委评审确定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一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一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按评审权限由市、县(市、区)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凡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的教师,不再重新评审,参加统一考核过渡,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4、学校聘任中小学校根据上级或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聘用。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为确保全省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如下:第一阶段:筹备工作(20xx年3月)1、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

改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既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改革工作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提供真实依据。

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学历、职称情况等)和岗位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及配套政策(20xx年3月)1、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评审办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标准条件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2、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动员部署(20xx年3月)1、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通过宣传发动,使全体中小学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4-10月)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批复的正高级教师数量,确定各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名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各校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

2、开展现在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工作。

学校根据聘任教师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登记过渡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并联合发文公布。

3、开展考核推荐工作。

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学校根据空岗情况,按规定程序推荐拟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人选。

4、开展评审工作。

按管理权限组建专家评委会,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公布评审结果。

5、学校聘任。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内予以聘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20xx年11-12月)全面总结改革工作。

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市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工作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改革工作的几点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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