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不同案例,谈谈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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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的案例

关于侵权的案例

关于侵权的案例

【篇一:关于侵权的案例】

侵权典型案例分析我们本堂自选课是从各种侵权案件中选取了部分侵权类案件,加入一些体会而成,目的不是让大家照此办理,循

规蹈矩,而是将他人走过的路告诉大家,用以借鉴和参考,其实也

是将一些试验结果告诉大家,至少可以避免无谓的失败。

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侵害

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 侵权行

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

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

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

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

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

其权利的义务。

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

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也就是说在侵权行为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

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

的人。

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介绍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案例的分析,探讨侵权行为的认定

和责任的划分,为法律从业人员和学者提供参考和借鉴。侵权责任

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是理解和应用该

法律制度的有效方法。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加深对侵权责任的理解,提高辨识和处理侵权行为的能力。

本文将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侵权案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

用和判决结果进行详细分析。通过阐述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和法院的

解决方法,可以帮助读者了解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

规定。同时,案例分析也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解释,以便

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

本文的意义在于提供一个案例研究的框架和方法,以促进对侵

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例,可以发现其

中的法律问题、辩证关系和司法裁判思路,为完善侵权责任法提供

有益的反思和建议。同时,案例分析也有助于促进普法教育,提高

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认知和法律意识。

因此,本文的意义和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推动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和实践应用,并为侵权责任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路。

该案例分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

案件概述:

当事人:原告甲 vs。被告乙

事件背景:被告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甲的作品作为商业广告的一部分

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甲的作品

损害赔偿责任: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适用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乙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甲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为了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条件应当满足:适用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乙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甲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为了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条件应当满足: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莫里斯认为。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自体法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是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的一种糅合。它顾及到侵权行为地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可适用性,是对传统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法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解读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应用中,

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侵权行为。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合理使

用原则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知识产权

权利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使

用原则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众对他

人的知识产权作出合理使用的行为。合理使用原则的出发点是保障公

众对知识的利用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原则可以作为被告辩护和权利人的限制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理使用原则在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都可以适用,包括但不限

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在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中,需

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目的、数量和效果等因素,以及保护知

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合理利益。

三、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主要适用于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

即在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法律程序等非商业目的下的使用。

2. 合理使用程度: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

合理的界限,不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侵害。

3. 无损害性: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不能对其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四、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案例

1. 教育研究方面的合理使用:教育机构、学生和研究人员在教育和

科研活动中可以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比如教学材料、学术论文等。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分析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品牌的商业机密。该品牌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起诉小明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明的行为涉及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权,构成了侵

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品牌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个公众

人物的隐私信息。因此,该公众人物对小红提起了侵权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红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众人物的精神损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公司在其广告中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导致后者的商标权受到

侵害,因此起诉前者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了侵

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另一家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

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遵循的准则,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

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

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以网络小

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

发布小说。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

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

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

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

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

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

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

品的行为。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

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

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

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

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这些行为侵犯了著

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典中的侵权与损害赔偿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典中的侵权与损害赔偿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典中的侵权与损害赔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典中的侵权与损害赔偿

侵权与损害赔偿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人民的权

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在法律的规范下,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并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本文将对民

法典中的侵权与损害赔偿进行综合梳理,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理解

和应用。

第一章:侵权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侵害人身权利和侵害财产权利。其中,侵害

人身权利包括人身损害、名誉权侵权和人格权侵权;侵害财产权利包

括财产损害和合同侵权。

第二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确认一个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依据民

法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

后果。主体是指行为主体,即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是指被保护的法益,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过错是指行为

人的故意或过失;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损害后果指被侵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精神、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第三章: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权益保护原则、意思自治

原则和公平原则。权益保护原则是指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

到恢复;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公平原则是指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既满足受害人的合理需求,又考虑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四章: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个方面。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8 篇往期链接 。

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第7辑总第113辑至2017第10辑总第116辑部分典型侵权纠纷案例 。

规 则 要 述

0 1 .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

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2 .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施工单位应过错赔偿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落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电梯井口受伤,电梯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相应过错赔偿。

03 .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为个人、接受者为单位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4 . 侵权行为诱发危险行为并致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

一方先行侵权行为诱发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5 . 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

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6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

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在法律实践中,经典案例往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通过对法律经

典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理由,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围绕几个法律经典案例展开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适用规则。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关于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在某合同纠纷案中,甲方未按约

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这一案例反映了合同法中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规定,以及法院裁判的依据和逻辑。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理解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为日后的合同起草和纠纷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我们来看一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经典案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方驾驶

车辆与乙方发生碰撞,造成乙方受伤。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这一案例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规定,以及法院对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的裁判依据。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为类似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我们来看一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经典案例。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中,甲方擅

自使用乙方注册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导致乙方的商标权受到侵害。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方的损失。这一案例涉及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以及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制止、赔偿的裁判依据。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原则,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篇一: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方面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

的案例;另一种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案例。

①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主要是针对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损

害赔偿问题出题的。如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如果构成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等。例如:女青

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

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

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

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用布条遮

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问: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杨某可否

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分析方法:第一步是先确定案件性质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第二

步是运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确定有关当事人是不是实

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案

情中几种情况:有没有混合过错,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

的情况。如果有,就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有没有共同过错,即侵害人为二人以上的现象。如果有,就要由共同侵害人承担

连带责任;有没有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如果有,就应减

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有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如果有,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及其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及其案例分析

作者:麻增伟律师

关案例,但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当时,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理论来办案,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确信,笔者处理的两个案子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现已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法条规定,笔者现简单整理,以供参考。

《侵权责任法》:法条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及分析:

车辆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案例:2008年1月25日,刘某驾车行使至海淀区莲玉桥时,与朱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车辆严重损坏,后海淀区交通队公主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用16万元,双方对车辆的损失部位、程度以及修理费用数额均无异议,但朱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大约是12万元,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赔偿。

分歧: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刘某在其财产遭受损害后,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因此,朱某应赔偿刘某的全部修理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朱某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8万元为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该案的赔偿问题,理由如下:

1、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损坏情况确定,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对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性质确定。《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规定的也是“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也就是说,根据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分析

摘要:

本文以网络侵权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了该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法律依据。首先介绍了案件的背景和基本事实,并对涉案行为进行了分析。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评估。最后,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和法律解读,提出了建议以维护网络版权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和事实

该案涉及网络侵权行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篡改原告创作的文章,并以互联网的形式发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二、侵权行为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系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在该案件中,原告是文章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未经授权篡改和发布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复制、发表等方式利用著作权作品,被告发布篡改后的作品违反了该规定。

三、法律责任评估

1. 判定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修改和发布原告的作品,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明显违法目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明知自己篡改了原告的作品并发布,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2. 赔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名誉权、精神损害等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要求被告进行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某小区的业主小王在其住宅楼下的停车场停放私家车辆时,不慎将车辆停放在

了邻居小李的私人车位上。小李因此无法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对此感到非常恼火。小李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要求他们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小王进行了沟通,但小王不愿意将车辆移开,并表示自己并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因此没有义务将车辆移开。小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对于本案来说,小王将车辆停放在小李的私人车位上,导致小李无法使用自己的车位,构成了侵权行为。但小王表示自己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因此没有义务将车辆移开。那么法院需要判断小王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

1. 停车位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车位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小王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但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能够证明小王事实上享有该停车位的使用权,那么小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将车辆移开。

2. 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是判断侵权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

小王来说,虽然他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但他在将车辆停放在小李的私人车位上时,应当具备一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如果小王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例如事先询问车

位归属情况或者与小李协商解决,那么他的行为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不可抗力的适用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也就是说,

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

合法的。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

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

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

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

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就第二点而言,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

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第二,

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

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

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

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在我国的法

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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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一、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2009年张某驾驶登记小型客车带乘员谢某,行驶时追尾撞到同方向在前,由王某驾驶的货车尾部致张某本人重伤,谢某重伤。嗣后,经交警认定张某因酒后驾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谢某以张某、王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其当场重伤,应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事故认定书仅是对张某、王某两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但张某与王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谢某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为两车相撞乘员受伤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各地、各个不同的法院的判决均不相同,有判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判承担按份责任的。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甚至混乱的根本原因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共同侵权的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

二、共同侵权的定义

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只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究竟意思共同,还是行为共同,并未明确。因而,长期以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须以数个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为前提,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当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完全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实务中比较容易操作,但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因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是侵权人之间内在的心里活动,让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实在太难,甚至不可能,所以主观说备受批评。客观说强调,只要数个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论各侵权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说无疑对受害人的保护十分有利,但往往要加重部份侵权人的责任,有失公平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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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
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
住所地法律。”
• 现行侵权行为冲突法对涉外侵权一共规定了四个连结点:侵
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和当事人共 同住所地,四个连结点的效力是平行的。选择权在于法院,而不 是当事人,但法院应该依何种标准去选择适用的法律,缺乏具体 标准和明确的指导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
•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但是,《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只规定了“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而侵权行为是包括许多方面,“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该 条款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责任主体的确定、 责任之减免等侵权行为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也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没有明确规定。
国法中的基本法律观念因外国法的适用而受到损害。
四.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涉外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能来自同一个国家或者具有共
同住所,这时也应适当考虑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规 定。如匈牙利国际私法。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但应该有一种 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 行为自体法。 2.当事人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的观念本来流行于民事主体的平等交易领域,有些国家立法也 将 其引入侵权法领域。 ☼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 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此外,美国学者提出政府利益说、功能分析和比较损害等方法。
但也有例外:(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 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 则它们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 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 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 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什 么法律,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 则。
结合不同的案例, 谈谈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成
员 陈夏梦迪 郑欣 薛倩 文依帆
李秋实 张上华 牛广 侯子麒
目录
1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3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 他人权利的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1)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采取的做法基本上是适 用竞争行为地法和当事人营业地法。
2)限制竞争与本国的经济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所以各国往往只 愿意交由实体法调整而不愿让冲突法发挥什么作用。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实践
• 《民法通则》第146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 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 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双重可 诉原则”。
两船相撞 协商未果
被告 俄罗斯货船“列宁号”
驶过
渤海海域
Focus
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 为之债的准据法。
二.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单纯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因为侵权行为地的偶
然性而不太合理。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较为普通。立法者原意是为了防止内
• 4.国际空中侵权
• 关于国际空中侵权问题,在国际上已经有1929年华沙公约 (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 加以调整。但仍有许多国家未参加上述公约。从国 际私法的角度来看,仍可由国家依照冲突法规则来解决。
• 5.国际经济侵权
国际经济侵权随着国际经济的渗透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侵权 行为。它主要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侵犯 知识产权等。
• 2,涉外产品责任 不少国家都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规则和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在法律 选择过程中,更加重视对有关政策,各方利益及处理结果的分析和 考虑,力求公平。从各国的实践和理论看,“最密切联系”,“最 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观念已赢得 广泛赞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72年第12届会议上通过了《产 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10月1日起生效。 公 约确定制造商和其他由公约规定的人因产品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对 产品的错误说明和对其质量,特性或适用方法未提供适当说明而造 成损害责任所适用的法律。但在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从被请求 承担责任的一方转移到遭受损害一方的情况下,公约不适用于他们 之间的责任。
• 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是:
• 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是直接 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受 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 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 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 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1.由德国学者提出,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采纳了这一主张。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

,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1982年《南
斯拉夫冲突法》第41条。
案例
原告 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
停泊
• 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给予侵害地国国内法 提出请求,否则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
• 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 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 地国法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
3.国际环境污染
• 国际环境污染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令人关心的重大问题。 从国际环境污染发生的地域或者性质来看,有国际河流 湖泊的跨国界污染、国际海洋污染、大气的跨国界污染 以及国际核污染。
案例
中国某公司
出口烟花
美国
美国儿童 斯考特
1978年 放烟花
炸伤其弟弟右眼
美国法院
其父母
第一被告:烟花制造商 第二被告:外交部长作为中国代理人 第三被告:烟花进口商
要求赔偿600万美元
Focus
• 法律的适用问题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1.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68年10月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 的公约》。公约于1971年5月开始签字,1975年6月生效。 公约规定, 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案例)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一.侵权行为适用行Baidu Nhomakorabea地法,可以说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
原因学说: 1).因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只有侵 权行为地才与侵权行为有某种自然的联系。 2).适用行为地法是当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并且易于查明事实和确定法 律责任。 3).适用行为地法是为保护行为地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4).给予当事人一种既得权,无论原告在何处起诉,都携带该法所授予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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