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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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植被恢复实施方案

贵州植被恢复实施方案

贵州植被恢复实施方案
贵州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然而,由于长期的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贵州的植被恢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有效保护和恢复贵州的植被资源,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植被恢复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对贵州省现有的植被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对植被
类型、分布、面积和状况等方面的调查,我们可以全面了解贵州省的植被资源现状,为后续的恢复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针对贵州省不同地区的植被恢复需求,我们需要制定具体的恢复方案。

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和土壤类型,科学选择适宜的植被种类,并合理进行植被配置,以实现最大程度的生态效益。

在实施植被恢复方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利用先进
的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对植被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植被恢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植被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植被保护制度,
加大对非法砍伐和滥伐植被资源的打击力度,确保植被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植被恢复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植被恢复知识的
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植被恢复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植被恢复工作的良好氛围。

总的来说,贵州植被恢复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考虑植被资源的现状和恢复需求,
科学制定恢复方案,加强技术支持和管理保护,同时注重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和恢复贵州的植被资源,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黔有关单位: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及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代表提案者)共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1338件。

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694件,省政协提案644件。

为认真做好2021年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推动高质量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压实责任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进度和工作要求。

要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处室具体办、综合处室抓协调的工作机制,做到专题研究布置、定期跟踪调度、全程动态管理、统一审核回复。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筛选部分建议提案作为承办单位负责人牵头领办件,重点研究、重点办理、重点落实。

二、深入协商各主办单位、独办单位和分办单位要将加强与代表提案者沟通协商贯穿办理工作全过程,做到办前沟通,了解意图,明确方向;办中协商,求计问策,完善措施;办后回访,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特别是要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面对面沟通协商,汇报办理工作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三、密切配合实行主会办的建议提案,各主办单位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主动召集会办单位研究办理落实措施,群策群力推动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各项承办工作。

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相关部门或地区配合的,承办单位可发函至相关部门或地区请其协助办理,并抄送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本通知涉及需要向3家单位抄送或报送相关情况的,均遵照如下原则:建议办理复文、信息及情况抄送或报送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案办理复文、信息及情况抄送或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 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 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 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 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 用。
八、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以下各级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承担的恢复草原植被职责,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在省以下各级之 间的资金使用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
12 设定依据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13 实施对象
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本县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法》的规定,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严 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 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03.20【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钱运录2000年3月20日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临时使用林地2年以内,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黔环综合〔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裁量结果统一。

2021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是依照2021年以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全责清单确定的。

本《基准》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行同步动态调整。

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黔环通〔2020〕55号)同时废止。

三、本基准印发之前已立案调查,但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对比本《基准》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黔环通〔2020〕5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规则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反馈。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2021年11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4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扶持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建议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继续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工作,多次赴资源型地区视察并作出重要指示。

2008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万山区。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万山区转型发展作出重要批示。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支持包括万山区在内的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

自国务院批准将万山区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政策支持范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约22亿元对万山区给予支持,对帮助当地解决因资源开采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转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是一项阶段性政策,国务院批准的支持期限为9年。

为合理引导地方预期、体现政策公平、避免阶段性政策长期化,经国务院批准,政策到期后对补助资金实行“退坡”。

为强化转移支付资金“退坡”后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保障,我委会同财政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提高地方转型发展能力,促进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一是将“退坡”腾退资金切块下达到省。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切块到省,由省级财政结合地方转型情况统筹安排“退坡”后的资金分配。

二是自2019年起对部分地区暂缓“退坡”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2019年中央财政对已经“退坡”到40%的资源枯竭城市暂停“退坡”,仍按40%给予补助,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矛盾。

三是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

现行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资源枯竭城市因弥补公共服务欠账、推进转型发展导致的财政减收减支,相应表现为其标准财政收入减少或标准支出增加,由此导致收支缺口放大,其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将相应增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讲解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讲解

三、审核审批权限
林业生产设施: ➢ 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委托设区市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占用集体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报材料
➢ 1、申请表
四、申报材料
➢ 2、登记表
四、申报材料
➢ 3、法人证明材料 • 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
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 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 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四、申报材料
➢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区别 • 第三,程序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 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 林地报批三种情形:
1、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建房)需要,改变林地 性质,将林地转用建设用地;
2、临时占用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指建设工程在短时间内使用少 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建临时便道、取土(弃 土)场等等。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完毕后用地 单位负有复垦的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并且归还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报材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申报材料
➢ 4、项目批准文件 • 区分建设项目性质,明确不同建设项目需要提供的批
准文件:包括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核准批复、 备案文件等是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
四、申报材料
➢ 审批制的立项文件
四、申报材料
➢ 核准制的立项文件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分析

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分析

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分析〇贵州省林业基金管理站刘攀摘要:本文描述了“十二五”以来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分配和使用情况,总结取得的成效和亮点,分析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在征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分配使用成效中图分类号:F326.24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分配情况(一)林地征占用情况“十二五”以来,贵州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现了县县 通高速路、村村通公路,机场建设、高铁建设 如火如荼,城市规模快速扩大。

同时,贵州省对林地征占用的规模也随之增大。

2011 -2016 年,贵州省林地征占用面积达到53.71万亩,为2005 - 2010年间林地征占用面积25. 49万亩 的两倍多,林地征占用面积大幅增加。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情况“十二五”以来,贵州省共计征收森林植表12提前提足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表(20年,17%的净残值率)年限012345678910年折旧额1000. 00900. 00810.00729. 00656.10590. 49531.44478. 30430. 47387. 42年限1011121314151617181920年折旧额348. 68313.81282. 43254. 19228. 77205. 89153. 02---三、总结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非常普遍。

特别是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 发布,加速折旧政策将普遍采用,很多会计实务工作人员按照原始公式计算或者按照DDB函 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都比较麻烦,而且会出错。

因此建议利用VDB函数进行解决,这样做不仅没有必要去查询转化为直线法折旧的时间,也 没有必要去考虑提前提足折旧这些问题,可以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提高工作效率。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长期以来,由于过度采伐和滥用,我国的森林植被受到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恢复生态平衡,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其中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就是其中之一。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出台,是为了引导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推动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那么,对于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和分析呢?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意义和作用。

森林是地球上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能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还能提供丰富的植物资源,维持动植物群落的平衡。

由于过度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人为的破坏,许多地方的森林资源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衰竭。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出台,将会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对于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应该明确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以免引发社会不满和争议。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森林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收取的。

森林资源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森林资源。

这样既可以保护森林资源,又可以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得以平衡。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用途,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资金的专款专用,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推动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有害生物普查项目评审意见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有害生物普查项目评审意见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有害生物普查项目评审意见篇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有害生物普查项目评审意见示例如下: 草原植被恢复费是用于恢复和保护草原植被的专项资金。

草原有害生物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发现和消灭草原上的有害生物,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

因此,这两个项目都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对于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评审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算的合理性:评审意见应该对项目的预算进行详细的评估,确保预算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预算过于庞大,可能会超出项目的预算范围,导致无法完成项目。

如果预算过于低廉,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 项目的可行性:评审意见应该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确保项目是可行的。

如果项目的技术难度过高,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完成效果。

如果项目的方案不现实,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实施过程。

3. 项目的质量:评审意见应该对项目的质量进行详细的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要求。

如果项目的技术难度过高,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质量。

如果项目的方案不现实,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实施过程。

对于草原有害生物普查项目,评审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的可行性:评审意见应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详细的评估,确保项目是可行的。

如果项目的技术难度过高,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完成效果。

如果项目的方案不现实,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实施过程。

2. 项目的工作内容:评审意见应该对项目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评估,确保项目工作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篇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有害生物普查项目评审意见示例如下: 草原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有害生物普查项目都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草原生态系统而设立的。

评审意见应该重点考虑这两个方面,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1.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旨在促进草原植被的恢复和发展,提高草原的生产力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评审意见应该评估项目的预算、实施计划和预期成果,以确保项目的费用和时间投入得到合理控制和管理。

还需要考虑如何回收项目的成本,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植被恢复费是指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而向特定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开展,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原则。

1. 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原则,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的程度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生态环境受损越严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越高。

2. 植被恢复成本原则,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植被恢复的成本,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能够覆盖植被恢复的实际成本。

3.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原则,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避免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具体确定方法。

1. 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评估,通过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评估,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评估指标包括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土壤侵蚀程度等。

2. 植被恢复成本的核算,对植被恢复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包括种子、苗木、劳动力、管理费用等,综合考虑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3.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考量,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确保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管理和使用。

1. 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机构,负责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 使用范围,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主要用于植被的种植、养护、管理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3. 监督管理,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对植被恢复效果进行评估。

四、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机制。

1. 定期评估,建立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植被恢复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2. 公开透明,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旨在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本文将分析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必要性和影响。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必要性不可忽视。

森林植被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土壤、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过度的人类活动,森林植被遭受了严重破坏和破坏。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增加森林植被恢复的资金,用于森林植被的保护、恢复和管理,有助于防止进一步的破坏,并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还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森林植被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征收费用,人们可以更加意识到森林植被的重要性和价值,进一步增强大众对森林植被的保护意识。

征收费用还可以用于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关于森林植被保护和恢复的知识,培养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征收费用应当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征收费用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和划分,根据不同的区域和情况进行差别化征收,以确保实际应缴纳的费用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成本相符合。

征收费用应当透明公开,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它能够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于森林植被的保护、恢复和管理,促进生态平衡的维护。

征收费用还可以提高社会对森林植被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征收费用的具体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才能确保合理、公正和透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4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5.17【实施日期】2000.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质量,加速资源增长,实现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

多年来,我省的林木种苗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促进我省生态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林木种苗工作在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对以林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加大,林木种苗不仅在数量、品种上,而且在质量上均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优质经济林苗木的供需矛盾突出;流通领域较为混乱,不少苗木从外省(区)调入,由于把关不严,出现质差、价高等问题,假、伪、劣种苗坑农害农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必须切实搞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加强和规范林木种苗管理,以确保西部大开发中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林木种苗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管理的领导实施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是根本。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种苗是发展林业的基础。

种苗质量的优劣,决定了造林绿化、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成败。

只有具备了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种苗,才能保证造林绿化的质量,保证生态工程的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林木种苗在生态环境建设中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种苗的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析
森林植被恢复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工程,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土壤侵蚀、减少自然灾害等。

然而,森林植被的恢复需要大量的经费和资源,在当前缺乏财政资金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森林植被恢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一种解决方案,下面对这种方案进行分析。

首先,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提供资金保障。

征收这种费用可以收集一定的资金,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保证森林植被恢复的顺利进行。

这种费用可以用于各种方面,例如种植树木、植被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以及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测。

通过征收费用,可以增加本土经济收益并提高广大民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森林资源虽然不易开发但有极高的生态和经济价值,因此正确使用和管理必不可少。

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不仅可以保证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可以促进其合理利用和开发,增强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和收入机会。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森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征收使用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促进政府的管理和监管。

政府征收和管理这种费用可以促进其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在征收这种费用的同时还可以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审查,从而更好地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黔财资环〔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0〕21号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现将2021年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92015万元(其中退耕还林粮食调运费154万元、退耕还林检查验收费1812万元、生态护林员补助90049万元)提前下达你们(详见附表)。

请分别对应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699其他退耕还林还草支出”和“2110501森林管护”。

为保障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此文。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黔林资通〔2016〕193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将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生态护林员手中。

同时,各地要按照退耕还林相关规定,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资金支付及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和延期欠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取得工作实效。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2021年提前下达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2.2021年提前下达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一批)绩效目标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2020年12月30日。

贵州省省级植被恢复费商品林建设项目造林补助办法

贵州省省级植被恢复费商品林建设项目造林补助办法

贵州省省级植被恢复费商品林建设项目造林补助办法为加快我省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育特色优势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林业产业“十一五”及中长期(2020年)发展规划》、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黔财农[2007]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造林补助对象第一条商品林建设项目补助对象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

用材林指新造的纸浆原料林、人造板原料林、坑木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等;经济林主要指新造的木本粮油、木本中药材、干鲜果、木本能源林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二条用材林建设规模2000亩以上,经济林建设规模500亩以上。

第三条商品林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林业发展规划,突出地方特色优势,并相对集中,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实施范围应控制在2-3个乡镇范围内。

第四条商品林建设项目不得与林业部门下达的其他营造林生产计划造林地块相重复。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时间第五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由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州、地)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前。

第六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县申报的商品林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对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七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由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根据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造林技术规程、达到作业设计深度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林业厅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经审批的商品林造林面积列入次年营造林生产计划。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施工,严把苗木、造林整地、抚育施肥等环节的质量关,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的,须报请省林业厅同意。

第十条商品林建设项目纳入全省年度营造林综合实绩核查范围,县级自查和省级核查须编制专项报告。

第五章资金及管理第十一条商品林建设项目资金补助主要为造林所需种苗、肥料等费用,最高补助不超过250元/亩。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12.29
【实施日期】198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草地(草山、草坡,下同)的开发和利用,加强草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综合农业区划,确定本地区的草地范围,建立草地资源档案,制定草地畜牧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草地利用率。

第三条省、地(州、市)、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草地管理机构,加强
草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凡已划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草地,由该单位管理使用。

凡已明确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地,由该集体单位管理使用。

尚未明确使用权的草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

草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依照《草原法》
第六条
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联户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草地,落实草地承包责任制。

承包草地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者不按合同规定对草地进行经营管理,发包者有权收回另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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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1)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办法》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有效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加强草原建设、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能力,促进我省草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有关规定,我省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促进草原资源合理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显得日益迫切。

根据农业农村部《草地分类标准》(NY/T2997—2016)的规定,全国草地共分九类,我省涉及低地草甸类、热性灌草丛类、暖性灌草丛类、山地草甸类等四类。

2006年第二次国土资源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天然草地面积为2,402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地1,681万亩。

我省毕节市、黔西南州已开展草原确权试点工作,其中毕节市已确权190万亩,黔西南州已确权9.57万亩。

随着确权不断推进,全省可征收面积预计将增加到240万亩。

2020年以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积极沟通、多次开展工作研讨,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借鉴其他省份工作经验,起草形成初稿,于11月征求了各级财政、林业部门的意见。

12月7日,结合征求到的意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召开工作座谈会进行充分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印发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分为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附则等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政策依据、应当缴纳和无需缴纳的情形、资金性质、监督检查规定等方面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方式、临时占用草原活动的预收及按规定退费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统筹使用”使用原则、资金使用范围及具体管理规定;第四部分规定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办法》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我省2020年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省财政厅安排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草原恢复保护资金300万元,其中省本级草原管理63.48万元,省对下236.52万元(其中用于关岭县人工种草生态修复试点项目172.52万元,用于全省31个县草原监测64万元)。

(二)省市县分享比例的设定考虑
结合其他省市的做法,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省以下分享比例拟定为省、市、县20:20:60。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省财政厅近期将出台《贵州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事项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应由省、市、县三级分享收入。

二是比照其他省份的做法。

经了解:内蒙古、江西省以下分享比例为20:10:70,甘肃省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新疆缴入同级国库。

我省参照内蒙古、江西等省份做法,将草原植被恢复费作为省、市、县分享收入。

三是比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体制。

考虑森林与草原同为重要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目前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市、县按20:20:60比例分享,为提高我省税费征收的简便性和易操作性,草原植被恢复费省、市、县分享比例拟明确为20:20:60。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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