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新版)目录1.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2.我国的立场和参与情况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5.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遵守和实践正文1.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一次重要事件。
该公约为全球海洋事务提供了一套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对维护世界海洋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的立场和参与情况我国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并在 1996 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实施,将其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地区和平与繁荣的重要法律依据。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分为 17 部分,涵盖了海洋法的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海洋领土和海域划界、航行和飞越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合作等。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有着重要影响和作用。
首先,公约为我国维护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其次,公约为我国参与国际海洋合作、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后,公约对提高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积极意义。
5.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遵守和实践我国一直致力于遵守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法规、加强海洋执法、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特点(可打印修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特点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本文320条和9个附件组成。
因其内容的丰富和具体,被称为“海洋宪章”。
《公约》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综合规范海洋问题的条约,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
《公约》主要具有以下6个基本特点:一是确立了领海宽度的最大范围。
例如,《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国家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即国家可以将领海宽度确定为最大12海里的界限。
二是根据海域的不同地位细化了海域范围。
《公约》将海域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
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的管辖权也不同。
简言之,离陆地领海基线距离越远的海域,国家的管辖权就越弱或越有限。
三是修改了大陆架制度的标准或范围,并创设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
《大陆架公约》(1958年)第1条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即所谓的200米水深标准或可开采标准。
对此,《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可见,《公约》对大陆架范围采用了自然延伸标准或200海里距离标准,从而极大地扩展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管辖范围。
同时,《公约》在大陆架制度中为限制沿海国的大陆架范围,对大陆架的范围作了制约性规定,即所谓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其是指国家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应遵行的规范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对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限制,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在界限距离方面的限制;二是在界限设定程序方面的限制;三是在开发非生物资源上的制约。
《公约》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让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开采所带来的利益,实现真正公平分享利益的原则,为全人类谋福利。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UNCLOS)是一项国际海洋法律文书,于1982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
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67个国家和欧盟成员国加入。
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包括320多个条款,涵盖了海洋领土划界、经济权益、航行自由、保护和保护环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公约核心内容:1.领土划界:公约规定了各国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领域的划分和权益。
2.经济权益:公约确立了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将海域划分为领海以外的特定区域,在该区域内国家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权利。
3.航行自由:公约维护了国际海域的航行自由原则,确保各国可以以合法和安全的方式自由通过、飞越和停靠其他国家领海和港口。
4.环境保护:公约倡导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意义和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石,为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加强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公约的缺陷和争议:尽管公约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但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划定领土边界、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公约的实施和落实的困难。
此外,一些非联合国成员国并未加入公约,这也增加了公约的执行难度。
总结: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规定了海洋事务中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对于维护海洋和平、保护环境、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海洋公约法
海洋公约法海洋公约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秩序和解决海洋争端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包括国际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海洋资源开发公约等,是国际海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海洋公约法的产生和发展海洋公约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问题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合作。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文件,这些文件形成了海洋法的基本框架。
此后,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的需要,海洋公约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被认为是海洋法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海洋公约法的主要内容1.海洋法的定义和范围海洋法是关于海洋和海底资源的法律制度,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是包括海床、海底、水体和水面的整个自然环境,而不仅仅是水面。
因此,海洋法不仅涉及水面,还涉及海底和水下资源。
1.领海和毗连区制度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领海和毗连区制度是海洋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公海制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公海的领土主权。
公海制度是海洋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全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是海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及其他有害影响。
该制度包括防止和控制污染、监测和管理海洋环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海洋法委员会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部重要国际法公约,根据这部公约,海洋法的规范有更多的细节,可同时满足国际法的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维护和发展跨国活动在外延的“国际海洋法”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国家在该领域的正当权利、自由和义务的实现。
它的历史意义,不仅体现在其实质内容的丰富性,而且体现在联合国在海洋法方面这一特殊的网络框架下形成的系统完备性和实务性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囊括了外来权、海底财富及对海域使用的权利、大陆架和海洋空间的管辖权、国家行为在海洋空间中的限制、搜救、救助、领海、毗连海域、渔业用共同管理区、航行自由、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产资源、民事损害、环境保护等海洋问题的解决方法,使得活跃在海洋的国家有必要遵守的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国家能够确立和维护其在国际海洋和其他海洋地区享有的权利、履行其在此领域内的义务、保证此领域交易秩序的有效性、促进海洋问题的积极解决、使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削减却无法完全消除,并维护和提倡国际海洋文明。
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范围广泛,国家应根据公约的内容及其具体规定,改进、完善有关海洋法的法律、法规,实现海洋法的理想状态,强化国家活动在海洋空间中的正当发展,维护国家在海洋领域的正当权利,最大程度地增加国家在国际利益上的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资料合集目录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三、试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船舶污染综合管辖权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五、海洋争端的类型化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视角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研究: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以《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为例,探讨其与当代国际关系的互动关系。
《公约》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确立了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将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三个区域。
其中,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旨在平衡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的利益,促进全球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强化了沿海国的海洋权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使得沿海国在一定区域内享有排他性的经济主权,从而强化了其对该区域的管辖权和控制力。
这一制度对维护沿海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专属经济区制度也为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平台。
在这一区域内,各国可以共同开发资源、保护海洋环境、打击非法活动等,从而实现互利共赢。
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增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发展。
推动了国际法的进步: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的进步。
这一制度不仅完善了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还为其他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也促使各国更加重视国际法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尽管专属经济区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各国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导致合作中存在分歧和摩擦。
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_联合国海洋法公约_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海洋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海洋发展的基础。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制下,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首先,加强海洋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应完善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我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同时,加强对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和理解,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确保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中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加强海洋监测和保护技术能力建设。
加大对海洋科研的投入,提高海洋观测、测量、监测、预警和预测能力,及时获取和掌握海洋权益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为保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同时,积极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确保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强化海洋安全意识,加强海洋边界的管控和防护,增强我国海洋管辖区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提高对非法渔业、偷砂、偷盗海洋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保障我国海洋权益不受侵犯。
积极构建海洋灾害应对和救援体系,完善海上救助、油污处理等应急机制,保障我国海洋安全。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和外交努力。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合作与协商,加强与周边国家和重要海洋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同时,在国际舆论中宣传我国的海洋权益,积极发表我国在海洋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海洋法公约及相关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对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的支持和认同。
此外,我国还应加强与联合国海洋法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联合国海洋事务局的支持和帮助,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决策和规则制定,确保我国海洋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发展。
综上所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是我国海洋战略的重要内容。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制下,我国可以通过加强海洋法律制度建设、海洋监测和保护技术能力建设、海洋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国际合作和外交努力等对策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我国海洋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推动我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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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约意义
维护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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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航行自由:公约规定各国应尊重航行自由原则,确保海上贸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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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海洋资源:公约规定各国应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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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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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海洋争端:公约规定各国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海洋争端,避免武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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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约执行
公约遵守情况
公约遵守情况:大部分国家遵守公约,少数国家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
公约生效时间:1994年11月16日
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
公约签署国:168个
公约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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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促进国际合作
保障海洋可持续发展
保护海洋环境:通过公 约规定,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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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海洋资源:公约规定了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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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在海洋问题上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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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海洋和平: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问题上的权益和义务,有利于维护海洋和平与稳定毗连区:领海基线向外延Fra bibliotek24海里的水域
专属经济区:领海基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水域
大陆架:沿海国领海基线向外延伸200海里的水域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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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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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大部分,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加剧,海洋环境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如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海岸开发等问题,给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由于海洋环境问题具有跨国界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单个国家或地区的努力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共同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
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基础,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域的基本原则、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被认为是国际海洋法的“宪法”。
该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域等各种海域,规定了各种海域的使用和管辖权。
同时,该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要求各成员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行动,并加强国际合作。
2.国际海洋环境组织国际海洋环境组织是负责推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该组织的成员国通过协商和合作,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进程,研究和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计划,促进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洋环境组织致力于制定相关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协议,监督各成员国履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议的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政策,促进各成员国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国际海洋环境的整体利益。
3.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环境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协议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多项其他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宣言和公约等。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管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海域利用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规定了各个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关于国际海洋法的里程碑式文件。
作为一个全面的、权威的国际条约,该公约对于国际社会的海洋事务具有重要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是经过长时间谈判的结果。
该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起生效,目前已有167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现在的欧盟)加入。
该公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明确界定各国在海洋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规定,包括领海、渔业、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
首先,该公约明确了领海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公约规定,每个沿海国家在其陆地边界以外的海洋区域拥有主权,可以行使相关权利,包括利用和保存生物资源、建立和使用人工岛屿等。
其次,该公约就渔业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公约明确规定,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展渔业活动,并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实行科学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此外,该公约还为海洋资源的开发设立了一个行为准则。
在探索和开发海洋底资源方面,公约要求各国应采取合作的方式,确保合理和公平地分配和开发利益。
此外,该公约还为海洋科学研究提供了国际合作和交流的框架。
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了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要求。
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同时,该公约还设立了国际海洋机构,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指导和协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和生效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通过该公约的制定,国际社会为解决海洋问题提供了一个全球的框架,确保各国在海洋事务上的平等和公正。
然而,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该公约无法强制执行,依赖各国根据公约规定自愿履行义务。
此外,一些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益冲突也给公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海洋保护的里程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全球的海洋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并确保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框架和协议。
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文将重点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国际海洋事务的宪法,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船舶自由通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其背后有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随着世界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围绕着海域划界和资源争夺问题出现了严重的争端。
海洋法公约通过确立领海、专属经济区等概念,为各国提供了划界和资源管理的依据,有助于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上维护海洋秩序。
其次,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在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为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公约倡导各国之间通过合作解决海洋争端,并鼓励对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依照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多边机制,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了众多复杂的海洋问题。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应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保护与管理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公约在一些重要领域的具体应用。
1. 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最大范围为200海里。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通过划界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确保自身的主权权益,并维护海洋秩序。
2. 资源管理和保护公约明确了每个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海洋资源的主权,同时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论我国领海外管辖海域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①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②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收稿日期:2020—11—08作者简介:刘畅(1988—),女,黑龙江大庆人,博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专业刑法学。
论我国领海外管辖海域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刘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0732)摘要:海洋强国等海洋战略的实施表明国家对海洋的日益重视,在海洋经济大力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海洋法治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外籍渔船在我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侵渔、走私等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现有的领海外管辖海域的刑事立法存在涉海法律与刑法之间存在冲突、涉海罪名缺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等不足,针对上述不足,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的管辖权予以明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增设领海外管辖海域的涉海罪名,并设置自由刑以外的刑罚措施。
关键词:领海外管辖海域;刑事立法;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0)11—0083—03一、我国领海外管辖海域的范围我国领海外管辖海域,顾名思义,即在领海以外我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这里的管辖权既包括民事管辖权、行政管辖权也包括刑事管辖权。
本文研究的是我国领海外管辖海域刑事管辖权方面的问题。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海司法解释(一)》①第一条对我国管辖海域的范围予以了明确,既包括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根据沿海国对上述海域管辖权的性质与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国家管辖海域分为领水和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
领水包括内水与领海,沿海国对其领水享有完全、绝对意义上的管辖权。
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由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组成,沿海国对其享有不完全,相对的管辖权,沿海国对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的刑事管辖权可能与船旗国管辖权之间发生竞合,需要受到《公约》等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第一部分:概述1.1 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2年通过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世界上的海洋事务。
其中第十一部分涉及协定的内容,下面将深入探讨该部分的具体内容。
第二部分:背景知识2.1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半叶,国际社会对海洋法的重视逐渐增强。
为了平衡各国在海洋利益的争夺,国际社会开始探讨建立统一的海洋法规范。
2.2 第十一部分的重要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主要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解析3.1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一部分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原则,包括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科学研究合作等内容。
3.2 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该部分还强调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包括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海洋矿产资源的管理等内容。
第四部分:国际合作与协调4.1 国际机构的作用第十一部分提倡国际社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合作与协调,包括设立专门的国际机构来监督和协调相关事务。
4.2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合作对于跨国海洋事务的有效处理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全球海洋资源和环境。
第五部分:结语5.1 对第十一部分的展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内容是国际范围内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落实对于全球海洋事务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5.2 召唤国际社会的行动鉴于全球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呼吁各国切实履行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为构建和谐、美丽的海洋环境而努力。
通过以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部分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发展中,国际社会需要继续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建立健康稳定的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六部分:全球气候变化与海洋保护6.1 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海洋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001)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002)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010)第Ⅳ部分群岛国 (014)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017)第Ⅵ部分大陆架 (025)第Ⅶ部分公海 (028)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037)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037)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038)第Ⅺ部分“区域” (039)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065)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078)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085)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089)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096)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096)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102)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03)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105)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122)附件Ⅴ调解 (130)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133)附件Ⅶ仲裁 (142)附件Ⅷ特别仲裁 (145)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147)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1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外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海洋法的新进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外(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海洋法的新进展Tullio Scovazzi*一、 一再重复的观点联合国大会每年通过主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决议均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开展各种海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
例如,最近一项决议重申UNCLOS“为海洋中开展的所有活动制定了法律框架,作为国家、区域和全球在海洋领域采取行动与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重要性,需要保持其完整性……”。
1虽然各国和学者们经常重申类似的观点,但UNCLOS仍有可能被质疑其能否完全地符合事实。
不过UNCLOS无疑是国际法编纂进程的一个基石,其被描述为一部“海洋宪章”“一项国际社会的重大成就”“第一个几乎涉及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所有方面的综合条约”,以及一个“成功地顾及到所有国家利益冲突”的文书。
2 UNCLOS拥有以上的(及未提及的其他)优点是公认的。
然而,上述决议提出的所有海洋活动都必须限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范围内的观点,却是远不能令人信服的。
第一,UNCLOS本身存在一些明显的空白。
参与谈判的国家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处理和解决几个棘手的问题,最后成为UNCLOS中被故意留下的模糊空间。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习惯国际法的规定(通过习惯国际法进行规制)来填补空白。
UNCLOS条款中使用的一些通用术语也可能不够精准。
对UNCLOS相关条款的不同理解在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各国的实践可能成为条约解释中更为重要的一* Tullio Scovazzi,意大利米兰比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授。
电子邮箱:tullio.******************。
本文是系作者参加第二届中欧国际海洋法研讨会(厦门)的报告论文,作者诚挚感谢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的邀请以及与会专家所提反馈意见。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1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3 December 2016: Oceans and the law ofthe sea, A/RES/71/257.2 T ommy T. B. Koh, A Constitution for the Oceans, in U.N., The Law of the Sea - Official Tex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ith Annexes and Index, New York, 1983, p. xxiii.种方法(通过UNCLOS的条约解释进行规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海洋环境与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海洋环境与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于1982年签署,是全球范围内对海洋事务进行协调与管理的最全面、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
该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并促进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确立了国际社会对海洋领土、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共同原则与规则。
一、海洋环境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保护和保持海洋环境的重要性,确立了国际社会共同追求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原则。
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禁止有害废物的排放和倾倒、保护珊瑚礁和重要海洋栖息地、控制海洋污染等。
此外,公约还建立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机制,例如设立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协调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和行动。
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旨在确保人类和未来世代能够充分享受和利用海洋资源。
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管理和保护海洋资源,同时要求各国采取合理和科学的方法进行渔业活动,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规则,鼓励国际合作,确保资源开发公平、合理,并遵循环境可持续原则。
三、划定海洋边界和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边界的划定原则和方法,为各国确立了相互之间的海洋权益。
公约划定了领海、领土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不同区域的范围和权益,旨在确保各国在海洋事务中享有公平和合理的权益。
公约还规定了如何处理海洋边界争端的程序和原则,鼓励国际仲裁和和平解决争议。
四、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物资源。
公约规定了各国对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栖息地的保护责任,要求合理管理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与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与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是全球性的挑战,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作用。
第一部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五部分专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
根据公约,各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和保护海洋环境,包括防止和减少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公约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海洋监测机制,确保海洋环境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公约还鼓励各国进行跨境合作,保护跨界河口、海湾和大型海洋生态系统。
例如,公约强调沿海国家有责任保护共享水域中的生物多样性,并促进保护区网络的建立。
第二部分: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为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法律框架。
根据公约,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该是以可持续和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的。
各国应该通过科学调查和研究,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管理,以避免过度捕捞和破坏性的渔业实践。
公约还鼓励各国就海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合作,特别是针对跨国渔业的管理。
国际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争端的解决,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的推进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强调了海洋科学研究的重要性。
公约鼓励各国加强科学研究和数据共享,以加深对海洋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认识,并为制定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公约还鼓励各国共同开展技术合作,提高海洋科学仪器和设备的研发和使用,以支持海洋研究的进行。
技术合作有助于改善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资源评估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结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公约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建立了保护区网络,推动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从而实现了海洋生态系统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文海洋法作为国家特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地理学、海洋学、国际关系、政治、海洋经济、海洋技术以及其他多种学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管理海洋行为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条款清晰,立足于保护海洋资源,依据《联合国宪章》与《环境规则》,记录了国际海洋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应当认可和遵守国际海洋法、采用适当的技术和制度来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并通过国际法下的有效手段维护各国海洋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到多个内容,包括:海,联合国维护领海完整性的条款,对积极使用、调查和开发领海内的资源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洋域,国家权利和责任的确定,在洋域的行为,提到了海洋调查、开发石油、天然气、矿产和其他资源的国家权利和责任;护卫权,国家在海洋中保护公民及物质财产的权利;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涉及海洋污染防止、控制和减少等,女性则要求国家及地区就此采取行动;海洋气候变化,主要涉及海洋的调查、科学和技术研究等;海洋经济,涉及资源的开发管理、海洋行业的促进及投资等;海洋技术,主要关注安全航行、区域的建设和维护;合作,各国应当在海洋行为中发挥作用,落实海洋行动计划,推进国际海洋合作,完善各种行动方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海洋行为的基础性文件,但实际上它并不能详尽地提供任何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何正确地实施其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准确执行各项规定,做到让海洋受益而不受损,仍然是当今国际舞台上的热门话题。
继续讨论和探讨,推进各国在海洋领域的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出的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实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海洋管理法律框架,有效地保护了海洋活动,确立了各国共认的海洋行为标准,有助于国际社会合作,推进了海洋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是当今海洋法的国际基础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计划,将海洋资源、环境、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多种元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国际间的海洋合作,确保海洋活动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是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海洋利用的重要法规框架。
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附属协议,为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本文将从协议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协议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协议背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海洋利用,联合国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确立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分配与利用。
然而,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需要具体细化的措施和机制。
因此,联合国于1994年通过了海洋法公约的附属协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
二、协议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护海洋环境协议强调了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
特别是对于重大事故、应急情况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协议还呼吁各国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可持续海洋利用协议明确了可持续海洋利用的原则和目标,并要求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协议鼓励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海洋教育和培训。
同时,协议还强调了各国应加强海洋管理和海洋决策的协调与合作。
3. 制度建设协议规定了建立监测、评估和数据交换等制度,以保证合约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协议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此外,协议还强调各国应加强海洋法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环保意识。
三、协议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协议》的出台和实施对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海洋利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措施,为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了法规框架和操作指南。
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许多海洋污染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环境损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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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等等 , 要 求我 们重 新检 视公 约 , 公约 确立 的海洋 法框 架 内与 国 际法 的大 环 都 在
境 下 , 讨公 约 的完善 问题 。 探
海洋 法公 约在 当今海 洋法 上 的宪 章地 位 是毋 庸 置 疑 的 , 这一 点 也 是 探讨 公 约 完善 问题所 必 须把 握 的前提 。公 约 开创 了专属 经 济 区 、 岛 国 和深 海 海底 区 群 域 等新制 度 , 规定 了海 洋环 境保 护等 新义 务 , 赋予 了粮农 组 织 ( Ao) 国际海 事 F 、 组 织 (MO) 国际组 织新 的职 责 , I 等 同时还 设 立 了 国际海 底 管理 局 (S 、 I A) 大陆 架 界 限委员 会 ( L S 和 国际海洋 法法 庭 (TL S 等 新 的机 构 。应 该说 , 约的 宪 CC) I O) 公
洋 法 的现有 框 架 内与 国 际法 的宏观 架构 下 完善公 约 。鉴 于公 约 自身规 定 的修正 程 序难 以启 动 , 通过 外 交 协商及 有 关 国 际和 区域 组 织 的立 法 活 动来 统 一 国家实 践仍 不 失为 当前 最 为 重要和 有 效 的公 约 完 善 方 式。 同 时 , 洋 的 多 重治 理模 式 海 也 要求进 一步 协调 国际 、 区域组 织 和其他 相 关机构 的行 动 , 化公 约在 国 内的统 强
《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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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 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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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 要 : 9 2年《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18 联 自通 过 至今 已经走 过 了近 三十 年 ,
检 视公 约存 在 的不足 , 考察 完善 公 约应遵 守的原 则及 应采取 的方 式和 机制 , 显得 尤 为必 要 。公 约在 海弹 法 上 的宪章 地 位 要 求 我们 以整 体 海洋 观 审 视 公 约 , 海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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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UN Dvs nfr enAf i n e a fh e , h i dN t n o v nino iio a f r a dt w o e a T e t ai s n et n i o Oc as hL t S Un e o C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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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教 育 部 人 文 社科 一 般 项 目“ 洋 法与 专 属经 济 区 内的 军 事 活动 研 究 ” 编 号 。 海 ( 0 Y C J 1 )武 汉大学人文社科 自主科 研项 目“ 9 J G W0 3 、 国际法 庭 的海 洋划 界案 例研究 ” 编 ( 号 :9 Z 0 2 的阶段性成果 。 0 Z KY 7 ) .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 海洋研 究院 副教授 , . 法学 博士 。电子邮箱 ;o gigi@w u eu k nl j n e h .d .
一
适 用 与有 效执 行 。
关键 词 : 合 国海 洋 法公 约 漫长 的 磋商 , 精心 平衡 各 国政 治利益 和 法 律权 益 的基 础 上 ,1 国 在 17个 家于 18 在第 三 届联 合 国海 洋 法 会 议 上 , 终 签 署 了《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 92年 最 联
( 以下 简 称 《 洋 法 公 约 》 。 海 ) ①在 会 议 的 闭 幕 式 上 , 任 主 席 许 通 美 ( o 时 T mmy Ko ) h 将该 包括 3 0条 和 9个 附件 的 海洋 法 公 约 称 为“ 洋 的新 宪章 ” 。在 评 述 2 海 。
16 代末 至 18 间海 洋 法 的 发 展 时 , 90年 92年 马英 九 曾感 叹 :《 洋 法公 约 》 旧 “海 把
1O 2
中 国海洋 法 学评 论
( 0 0年 第 1期) 21
有 的 国际 海洋 秩序 做 了剧烈 之 调整 , 幅度 之大 、 涉 之广 、 牵 影响 之深 , 之为革 命 称 亦 不为过 。 ① 今 , ”如 自公 约 通 过 之 日起 已 2 8年 。海 洋 法 公 约 未 涉及 的 问题 、 公 约 中悬 而未决 的 问题 、 公约 执行 中存 在 的问题 、 会发 展 给海洋 法带 来 的新 的挑 社
c n e to a re n s c n e t n hso i lp rp cie h m, uy 2 1 . o v n i n g e me t/ o v n i _ i r a e s e t . t 6J l 0 0 o t c—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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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T mmyKo , o si t nfr h en : mak yT mmyK h f a ssin fh o h A C n t ui e a sRe rs o t o o t Oc b o 。 n1 es e i oot T i C neec nteL w o eSa Mo t oB y D cmb r1 8 . 有 学 者 认 hr UN frneo h a f h e , ne a , ee e 92 也 d o t g 为首次将海洋法公 约称为“ 海洋大宪章” 者并非许美通 , 而是博志斯 ( . B ree 。P E M. og s) . B P y y , r s fte e Wol Ie u l y, utia l Dee p n a dte o a , . a o o C i o h S a: r nqai S s n be v l met n h C mro e d t a o l Hei g ma i Ha u : r n sNjof u l h r,9 7 P 4 . rt e f Hu nt a o y, g e Mat u i f P bi es 19 , . 9 i h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