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在担保债权中,通常⼤家都会选择将⾃⼰有财产价值的⼀些物产进⾏担保。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新出了⼀个⽐较新的制度就是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
1、⼀审终审。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
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引言:
担保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
具有重要意义。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在担保法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与保护。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定义、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保护。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
特殊物权形式。根据担保物权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动产担保物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两种形式。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不动产担保物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与债务的存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债权与债务的存在,即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2. 转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需要通过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其财产转移
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3. 设立形式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并以其位于某市的厂房作为担保物权。甲公司
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厂房的转移作为担保物权的设立。双方依法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将该担保物权设立完毕。
三、担保物权的变更
担保物权的变更是指在担保物权设立后,因债权或债务的变更而对担保物权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0.12.08
•【文号】法释〔2000〕44号
•【施行日期】2000.12.13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引言
2.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3.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和程序
4.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
5.实现担保物权的注意事项
6.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在融资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为了规范和保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河南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质押、抵押或者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和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主要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有效、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物权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审查并裁定、执行程序等。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依据。
五、实现担保物权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在担保物权有效期内行使担保物权,超过有效期则无法实现担保物权。
2.债权人应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实现担保物权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公正、公平。
六、结论
实现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和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法律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法律问题
(申请篇)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节作为笫七节,短短两个条款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基本法律架构。
自新修正《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很多客户特别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我们询问,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适用问题。我们也不断尝试代表客户向辖区内的基层法院递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出具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然而遗憾的是,山于《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甚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公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案号、诉讼费、审查组织及形式等问题进行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很多法院以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为由,不予受理此类申请。
我们认为,一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很可能出现数量不小的担保物权人或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涌向法院,申请依照该程序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搜集整理了各地区法院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调研报告以及既有的裁判文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论著中关于此类案件的表述,就申请人关心关注的问题或者我们认为容易产生疑问或争议之处,进行了归纳与汇总,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亟待解决的问题及申请人申请釆用该程序时的关注点提出了一些建议,综合成系列小文,供各位共同研讨。
注:本文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的描述,来源于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出版)。
担保法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权益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担保法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权益的法律规定
与解释
在商业交易中,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担保成为一种常见的
保障手段。担保法作为我国相关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担保方式
和担保权益的规定与解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对担保法中担保方式
和担保权益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与解释。
一、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1.保证合同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保证人以其自
己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担保
合同的一方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按照合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行为,即为担保。”保证合同具有自愿性、法定性、职业资格要求等特点。
2.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八
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一定期限债权提供担保担保财产的,应当订立
抵押合同。”抵押担保方式具有法定性、合法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点。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以合法方式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在
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
“债务人对动产提供担保担保财产的,应当订立质押合同。”质押担保
方式也具有法定性、合法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点。
二、担保权益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1.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债权人还享有知悉情况的
权利、请求增加担保的权利、请求变更担保的权利等。
2.债务人的权益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在保证债务发生时享有解除
案件受理通知书精选3篇
案件受理通知书(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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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与你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按特殊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一般独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别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行使《XX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同时也必需遵守审理秩序,履行相关义务。
3.如需托付代理人的,应向本院递交由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须记明托付事项和权限。如你方系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递交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你方有权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有关异议事项,详见所附的《异议权利告知书》。
附:《异议权利告知书》
××××年××月××日
案件受理通知书(第二篇)
案件受理通知书
摘要:
本案件受理通知书旨在通知被告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已受理原告方提
起的诉讼请求,并将于下文所示日期举行庭审。被告方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辩护权,并需按照通知书上述要求及庭审程序进行相应准备。
案件信息:
案号:[案号]
案件类型:[案件类型]
原告:[原告姓名/机构]
被告:[被告姓名/机构]
受理法院:[法院名称]
法官:[法官姓名]
庭审日期:[庭审日期]
庭审时间:[庭审时间]
庭审地点:[庭审地点]
通知事项:
1. 原告方提起的诉讼请求已被本法院受理,并已安排庭审,敬请被告方按照庭审日期、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庭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
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担保的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担保物权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我院于2013年7月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
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
1、担保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赔偿⾦或者补偿⾦。
2、未经同意,债务⼈转移债务的,担保⼈相应免责。
第三⼈提供担保,未经其书⾯同意,债权⼈允许债务⼈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债务⼈的物保优先受偿,担保⼈的⼈保、物保⽆先后。
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不动产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设⽴;动产抵押,合同⽣效。
建筑物和其他⼟地附属物、建设⽤地使⽤权、海域使⽤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但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5、房地⼀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抵押⼈未依据⽋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但⼟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应当⼀并处分。
6、流押⽆效,但可优先受偿。
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7、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设⽴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管辖法院是哪里?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管辖法院是哪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管辖法院是哪里?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管辖法院,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撮合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
2、办理审查。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担保物权的案件管辖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可以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特别是有关管辖法院的具体范围也是需要对担保特权的范围进行合法的审查的,不符合条件是无法提出担保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意思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务的顺利进⾏,是起到保证的作⽤,对于实现担保物权需要向法院申请,担保物权实现之后,担保物权的情形就会消灭,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让店铺⼩编告诉你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哪些
1.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六条【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其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
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用。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用。因此,采用特别程序,对于减少债权人的诉讼费用是有极大的益处的。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摘要:
I.引言
A.介绍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B.目的和背景
II.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A.担保物权的定义
B.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担保物权人已向债务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要求
3.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
III.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A.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B.折价抵债
C.转让担保财产
D.其他实现方式
IV.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
A.担保物权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B.法院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
C.法院裁定实现担保物权
D.担保物权的实现
V.法律效力
A.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B.未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后果
VI.结论
A.总结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B.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程序和法律效力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担保物权的实现。
在实现担保物权方面,河南高院的意见指出,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这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基础。其次,担保物权人应在债权到期后向债务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要求,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期限。最后,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上,河南高院的意见列出了多种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折价抵债,以及转让担保财产等。这些方式可以保障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能够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方面,河南高院的意见强调了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担保物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对担保物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实现担保物权。只有在法院裁定实现担保物权后,担保物权的实现才能得到保障。
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是什么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用于担保债务的一种方式。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债务人的利益。本文将就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进行探讨。
第一,民法典明确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能够清偿债务的担保物。同时,担保人还有权追偿,即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行使其担保物权。然而,担保人也需要承担风险,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即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二,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包括:一是担保物的归属权属于担保人;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是担保人明确表示将担保物用于债务的担保。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变更条件,包括担保物的转让或者变更抵押权的范围等。
第三,民法典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担保物的占有、管理和处分权。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第四,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终止条件。担保物权的终止条件包括:一是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或者主债权消灭;二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另
行约定担保物权的终止;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在担保物权终止后,担保人不再享有对担保物的担保权。
总结起来,民法典中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主要包括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以及担保物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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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