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担保物权执行实现特别程序介绍-非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在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跳过诉讼流程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诉讼量大诉讼效率低的情况下无疑可极大的加速案件进程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虽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为此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尚存在对此认知不深问题,笔者查询北大法宝案例库实现担保物权关键词项下裁定仅2000多件,申请人中银行居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管辖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担保物权与其它担保并存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应依法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裁决主要处理方式:(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比如: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县黄南丽润水电站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直接裁定拍卖电站整体资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干货: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附详细法条、案例和操作细则!)
干货: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附详细法条、案例和操作细则!)作者: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文为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诉途径,笔者通过梳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法院判决经验,整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法律法规及如何适用,以供学习交流。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怎样的你见过吗?这种裁定书,是法院对于债务⼈的⼀种裁定。
那么裁定书包括了什么内容呢?有什么必备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申请⼈:被申请⼈:申请⼈×××于××××年××⽉××⽇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查。
申请⼈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被申请⼈辩称:(写明被申请⼈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
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七条、《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式依法变价,申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年××⽉××⽇本件与原本核对⽆异书记员×××实现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条债务⼈不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三条规定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百九⼗五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纠纷。
本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特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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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及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doc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按人数+1份)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据物权法等法律作为案件的申请人;担保物所有人或实际占有人为作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二、主体材料
1、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体户以经营者为申请人,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立案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见一般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四、证据材料
需要提交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以及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立的证明。
备注:本类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
层法院提出。
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权利告知书
实现担保物相关资料整理——李信瑞、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就该法与《担保法》的效力衔接作出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23〕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可以将债务⼈或者保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和保证⼈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百⼆⼗七条 债务⼈对债权⼈提起诉讼,债权⼈提起反诉的,保证⼈可以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百⼆⼗⼋条 债权⼈向⼈民法院请求⾏使担保物权时,债务⼈和担保⼈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债权既有保证⼜有物的担保的,当事⼈发⽣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与保证⼈、抵押⼈或者出质⼈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百⼆⼗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纠纷,债权⼈向担保⼈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百三⼗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担保⼈的财产。
第⼀百三⼗⼀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的存款、现⾦、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具等可以执⾏的动产和其他⽅便执⾏的财产执⾏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百三⼗⼆条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程序中,当事⼈提供财产担保的,⼈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续。
第⼀百三⼗三条 担保法施⾏以前发⽣的担保⾏为,适⽤担保⾏为发⽣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以后因担保⾏为发⽣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前已经终审,当事⼈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本解释。
担保法施⾏以后因担保⾏为发⽣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后尚在⼀审或⼆审阶段的,适⽤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百三⼗四条 最⾼⼈民法院在担保法施⾏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实现担保物权,切实提升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诉讼引导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及被担保的主债权无实质性争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物权人仅起诉担保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询问第三方。
3.【预防虚假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相关事实,防止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查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收益权、不动产收费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并应当参照本法抵押权的规定和其他法律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魏沁怡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物权编大部分内容脱胎于现行《物权法》,采纳了学者建议的“小修小补”模式。
⑬民法学界虽然对于共同担保人是否应当有追偿权、应否设立居住权制度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从先前全国人大官网征求意见的结果来看,整体上还是存在一定共识的。
⑭与此同时,对民法典编纂起到主要建言献策的民法学者似乎忽略了一个交叉学科的问题,即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问题,换言之,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究竟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来加以实现。
对此,笔者将通过对问题缘来法律依据的考证、司法机关裁判立场的考察,在阐明自己立场的前提下,最终提出民法典物权编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方案,从而为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同仁讨论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内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与裁判立场考察(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就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而言,民法典草案第410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其中,前述第1款规定的是担保物权协议实现的模式,对此自然无需赘述;第2款的规定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其完全延续了《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一立场,并未作出任何改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我院于2013年7月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
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担保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担保案件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担保合同、担保物、担保权利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为了规范担保法律关系,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担保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
二、担保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的保全、担保债权的实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法》第6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担保物合法、有效;②担保物价值大于或等于担保债权;③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3)担保物的保全《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行使,应当依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实现担保债权;②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保全包括:①担保物的查封、扣押;②担保物的转让、拍卖;③担保物的出租、抵押。
(4)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法》第22条规定:“担保债权到期,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实现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包括:①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②请求法院判决实现担保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1)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1条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抵押权《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抵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纠纷案件在我国的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涉及到债权债务的保障,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百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交付时成立。
- 第四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质物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专门规范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第二十二条:质押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第二十三条:出质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的,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也对担保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三、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担保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因此,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时,首先要确认担保合同的效力。
2. 担保物的权利归属担保物的权利归属是担保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物交付时设立。
因此,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时,要明确抵押物的权利归属。
3. 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担保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因此,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时,要明确担保责任的承担。
4. 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到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代理词原告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代理词原告
摘要:
一、引言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三、原告主张的担保物权诉讼请求
四、被告的抗辩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代理词原告的撰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详细阐述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代理词原告的写作要点。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质押、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权利。
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为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原告主张的担保物权诉讼请求
在原告的代理词中,应明确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确认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如拍卖、变卖担保物等。
同时,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被告的抗辩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告在担保物权诉讼中,可能提出抗辩理由,如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存在瑕疵,或者担保物权的实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对于被告的抗辩,原告代理词应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
五、结论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代理词原告的撰写,应紧紧围绕担保物权的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明确诉讼请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交通工程目标控制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交通工程目标控制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沥青路面常见质量问题中,按损坏程度判断纵向裂缝时,轻度应为主要裂缝宽度小于或等于()。
A.2mmB.3mmC.5mmD.10mm【答案】 B2、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应分开设置,距离集中爆破区应不小于()A.300mB.800mC.500mD.1000m【答案】 C3、胀缝传力杆应在一端设置镀锌钢管帽或塑料套筒,套帽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密封不透水,套帽长度宜为(),套帽内活动空隙的长度宜为()。
A.50mm,30mmB.50mm,50mmC.100mm,50mmD.100mm,30mm【答案】 D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其专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施工总承包单位【答案】 A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均属于事故发生原因中的()。
A.人的不安全行为B.物的不安全状态C.管理缺陷D.领导失误【答案】 B6、驻地办对()进行质量评定。
A.分项工程B.分部工程C.单位工程D.合同段【答案】 B7、以下关于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说法错误的是()A.现阶段,工程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设备预付款B.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多用在公路水运工程特别是高速公路工程等重大工程的施工过程中C.设备预付款是指支付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预付款D.招标工程项目是否实行预付款制度,取决于合同工程的规模大小、合同工期的长短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约定【答案】 C8、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新工人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部级不少于(),班组级不少于()。
A.15学时,20学时B.15学时,10学时C.20学时,10学时D.30学时,10学时【答案】 A9、墩台基础中,当河床不稳定,基础埋置较浅,冲刷范围较大时,可采用平面防护加固,下列不属于加固方法的是()。
实现担保物权收费
实现担保物权收费⽆论你出现民事或是刑事案件,你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段惩罚犯罪的⼈,但是我们都知道,虽然法院属于国家管辖,但是在为⼈民办事时,也是需要收取⼀定的费⽤的,那么,实现担保物权收费情况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实现担保物权怎么收费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担保⼈负担;⼈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负担。
申请⼈另⾏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依法向⼈民法院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500元。
2.执⾏⾦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通过上⽂我们知道,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法律对此界定还不是很明显,对其收费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是根据案件情况来收费,希望上述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当然了,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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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浙高法[2012]396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12月25日浙高法[2012]39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制定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2012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19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不管辖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第三条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以下证据材料:(1)主合同;(2)担保物权合同;(3)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出质登记证明;(4)能够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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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