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公司本质与一人公司存在的法理依据分析
一
人公 司 , 称 为 “ 资公 司 ”“ 股 公 司 ”是指 股 东 又 独 ,独 ,
陆 法 系上 存 在 的 疑 难 ,按 照 英 美 法 系 公 司 法 关 于 公 司 的 定
( 自然 人 或 法 人 ) 为 一 人 , 由 该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的 全 部 出 仅 并 资 或 所 有 股 份 的 有 限公 司 ( 括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包
人公 司 , 体 表现 为 国有独 资公 司和 外商 独资 公司 。 一 具 另
类 是 衍 生 型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允 许 衍 生 型 一 人 公 司 存 在 的 具 体wenku.baidu.com表 现 是 :公 司 法 》 第 1 3条 规 定 :股 东 持 有 的股 份 可 以 《 4 “
依 法 转 让 ” 而 该 法 规 定 的 公 司 可 以 解 散 的情 形 中并 没 有 规 ,
我 国 有 关 一 人 公 司 的 法 律 规 定 主 要 体 现 在 《 司 法 》 公 、 《 资企 业 法》 法 律规 范 中。在 20 外 等 0 5年 《 司 法 》 订 以 公 修 前 , 然 我 国 不 允 许 自然 人 和 一 般 的 公 司 法 人 设 立 公 司 , 虽 但 是 我 国 法 律 至 少 允 许 以 下 两 类 一 人 公 司 存 在 :一 是 原 生 型
谈谈你对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法理结构的认识
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法理结构的认识
一、引言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公司的法人人格和法理结构是公司法治下的两个核心概念。本文将对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法理结构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公司法人人格的概念与特点
2.1 公司法人人格的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作为一种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概念。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使得公司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为公司与外界进行法律上的关系提供了基础。
2.2 公司法人人格的特点
1.独立性: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公司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等
个人之间相互独立,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
2.持续性:公司法人人格的持续性意味着公司的存在不受个人的变动影响。公
司作为一种法人主体,能够持续地从事经营活动,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的变动无关。
3.责任分离: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公司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等个人之间责任分离。
公司的债务和责任由公司本身承担,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度。
4.资产独立: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等个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与个人财产分开,公司的债权人无权直接追索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个人财产。
三、公司法理结构的构成与功能
3.1 公司法理结构的构成
公司法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的总称。公司法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股东行使决策权。股
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审议公司章程
论法人的概念(一)
论法人的概念(一)
主题:本文通过对法人制度产生原因的考察、对法人概念的比较研究,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强调法人独立责任的法人概念提出质疑,并就法人概念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法人、独立责任、民事主体近年来,民法典的制定已被立法机关提上日程。针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主体类型的规定1],不少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主体”,2]认为在确定民法的调整范围及民事主体的类型时应当予以考虑。立法机关显然接受了这一看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相提并论。3]《合同法》中也把合同称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司法机关则明确了“其他组织”的概念和外延。5]根据这一解释,其他组织与法人之区分在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易言之,也就是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之所以要出现其他组织的概念,原因在于对法人概念的确定。应当看到,在各国立法中“其他组织”为法律所承认并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比较普遍的,而且具有完全符合人格理论。6]但是,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就必须单独创设一类民事主体?原有的法人的概念是否应当合理,是否应当因应时代的变化作出新的界定呢?一、法人概念的立法例法人制度源于罗马法,因其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为当代各国法律所广泛继受。在大陆法系中,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但是,对法人的概念,各国法典一般不作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采纳了法人制度,但是因为没有成文的法典,从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上的法人概念。7]但私有制各国学说中则一般认为法人是自然人以外之得为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8]或认之为团体人格,即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有制国家一般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法人的概念。对于我国来说,长期以来,由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误读所决定,我国一直把法律作为执政党政策的工具。法律没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追求、目的和品格,权高于法,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由是,我国法律,无论是立法、判例还是学说,都带有浓厚的法律实用主义色彩:立法、判例是政策的具体化,学说则是立法与判例的注释。法人制度即为这方面的一大典型:9]尽管法人一词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民法通则》颁布前就已出现在一些法规和文件中,但当时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改革尤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的企业改革目标尚未为决策层所接受,因此,法人制度及其所蕴涵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合理的利益结构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制衡机制并未为立法者所发现和认同,自然也不是建立法人制度的目的之所在。建立法人制度最主要的动机是以一种合乎法理的作法使国家摆脱在经济活动尤其是对外贸易中对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所以,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我国建立法人制度最基本的动因10],也被认为是法人制度的最重要的特征。《民法通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起了法人制度。该法沿袭社会主义法系之传统,明确规定了法人的概念与设立条件。其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中,十分强调法人的独立责任:既是法人的设立要件,又是法人的重要特征。与我国相类似,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亦把独立责任作为法人的重要特征,否认无限公司的法人地位。而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的立法则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为法人11].法人必须以有限责任12]为其设立的必要条件或最基本的特征吗?为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先对法人的本质作一探讨。二、法人本质的几种解释作为社会组织,法人何以与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此问题的解释也即对法人本质问题的探讨。关于法人的本质,学界有三种解说: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拟制说认为民事主体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之为民事主体纯出于法律之拟制。此说强调了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立法技术性,但未能揭示作出此拟制的
国企改革背景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与探索
国企改革背景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与探索
范颖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23()7
【摘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石,国企改革的成功与否与中国梦的实现密切相关,促进国企深化改革、全面变革,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文章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为切入点,对新一轮国企改革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的探索实践进行了分析,旨在给相关工作人员以参考启迪。
【总页数】3页(P74-76)
【作者】范颖
【作者单位】霍州煤电集团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分权制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对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3.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r——基于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结构的比较分析
4.依法治企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思考
5.试论国企改革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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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摘要]:近代以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国在坚持公司法人有限责任的同时,发展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弥补公司法人制度的漏洞。然而,学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的各种解释,并未将其从最深层次揭示出来。从民法侵权理论角度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当是具有侵权性质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基础;侵权
在公司法实践中,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中都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这项制度真正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浅析美国法律中法人的基本权利——以实证分析为视角
收 稿 日期 :( l 7 7 2) 一0 —2 l 作 者 简 介 : 高雅 (9 4 ) 女 , 北 鄂 州 人 , 汉 大 博 } 究 t 充方 r : 法 学 李 18 , 湖 武 . 研 I.J i I n宪 J
第 9卷 第 1 期 t
李 高 雅 : 析 美 国法 律 中法 人 的基 本 权 利 一 浅
应 当受 到法律 的限制 , 行使 权 利 不 得逾 越 法 律 的 规
定 。“ 自由绝 不 隐含 一 个公 司或 一 群个 人 有 蔑 视公
众 所 周 知 , 有财 产 权 利 意 味 着私 人 在 社 会 范 私
围 内 自治 的正 当性 和个人 有 权支 配在 私人 领域 内属 于个人 的 物 品 , 由此 使 得 社 会 对 物 的依 赖性 占据 了
成一 个强 硬 的反对 理 由 , 为它 无 权 在 另 一 个 州 签 认
导 致 了西方 社会 的 限权政府 的 实践 。 l 财产权 神 圣 ”3
不 可侵 犯 的理论 一直 延续 到 l 9世纪后 期 , 随着垄 断
资 本 主义 的发展 , 财 产 权 应该 采 取 一 定 限制 的思 对 想 逐渐 占据 主流 地 位 , 产权 不 再 是 一个 至高 无 上 财
民并未 包 括法人 。
人 利益 , 否则 , 就超 越 了法 律 而 变得 不 自由; 过 它 而 分 强大 的垄 断 , 严 重 侵 害 别 人 的利 益 。联 邦 最 高 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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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理结 人治 构的法 理学分 析
朱伯玉 冯 向辉
内容提 要
奁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公 司 法 学 上 主 要 指 有 关 套 司机 关 的 权 力 分 配 与 行 使 关 在
系 的 制 度 体 系 。 东会 、 事 会 与 监 事 会 的 结 构 . 为 传 统 , 股 董 成 厶 \司 法 人 浩 理 结 构 的 典 型 形 式 。 各 国 套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又 各 有 特 点 , 致 有 单 一 委 员 会 制 、 层 委 员 会 制 以 厦 介 于 二 者 之 间 的 大 双
用 的 一 个 概 念 , 经 济 学 界 , 们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在 人
中 实 现 经 济 利 益 其 四 , 国 公 司 董 事 联 合 会 的 美
顾 问委 员会 于 18 9 1年 4 月 5 目指 出 : 公 司 治 理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公 司 是 商 品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然 产 物 . 起 源 于 它 中 世 纪 。 中 世 纪 时 , 两 4 因 素 对 于 后 来 出 现 在 有 -
二 元制 三种 情 形 。 司法人 治理 结 构 的基 础 是 股 东权 与公 司法人 权 利 的相 互独 立与 制衡 。 套 明 确 和 规 范 公 司 各 机 关 的 权 力 、 务 和 责 任 以及 它 们 之 问 的 相 互 制 约 关 系 , 舟 司 法人 治 理 结 义 是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一、法理学和宪法学
1、论法的本质
2、权与法
3、社会稳定与法的调整
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讨
5、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6、法与道德
7、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8、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9、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
10、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试析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12、宪法与经济制度
13、宪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4、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致性
15、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16、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17、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18、论依法治国重点、难点课题研究
19、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20、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21、依法治国与社会稳定
22、法治与人治
23、依法治省、治市、治县研究
24、论法治国家的权力制约
25、法律监督系统研究
26、法律监督种类研究
27、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研究
28、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29、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2、公务员制度与人事制度改革
3、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4、行政权与行政监督
5、论审计监督
6、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的立法思考
7、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8、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
9、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0、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12、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3、依法行政与政府职能转变
14、依法行政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5、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权
16、依法治国与行政程序的完善
17、依法治国与政府行为规范化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1、罪刑法定与类推制度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
一、引言
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企业等法人实体所指定的代表,负责代表法
人实体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法定代表人授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通过授权,法人实体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文将围绕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展开论述。
二、法律规定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首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责任和授权方式,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三、公司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法律文件,对法
定代表人授权有具体规定。根据该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一定的
授权权力,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置公司财产等。同时,法定代
表人必须依法行使授权,不能超越法定授权范围。这一规定旨在保护
公司的利益,并确保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不被滥用。
四、合同法规定
合同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定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条件和效力。根据该法,法定代表人在签
署合同时必须具备代表公司的资格,即依法成立和登记的法人实体的
法定代表人。此外,在签署合同时,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五、代理理论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还可以归结为代理理论。代理理论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事务处理,其行为
具有代理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责任是派生于公司的,同时也受到公司的授权和监督。代理理论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提供
法理基础
上位法优于下法: 案例:原告汪新华在车间上中班时突然躺
倒在地,宁昌公司立即将汪新华送到医院 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汪新华多次向被 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被告对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 理。2005年9月1日原告向宁国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判 令被告依法受理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 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8
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宪法学教授罗佰特.珀斯 特说过:“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来自世 界各地的移民语言不同、宗教信仰不同、 风俗习惯不同,但他们能走到一起、团结 在一起,美国宪法就是凝聚他们的灵魂和 根基”。
19
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有关国际条约
14
这即将随总统离任的国务卿不是别人,正 是即将上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 歇尔。马卿大概临行匆忙,把马伯里的委 任状忘在国务卿办公室,只管到最高法院 上班去了。
候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人托玛斯·杰 佛逊候上任前眼睁睁地看着政敌一个劲地 往末班车上塞同党,自然是火冒三丈。杰 佛逊接管政府时发现这些委任状,气不打 一处出,一把火烧了个干干净净。
35
汪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工伤保 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内容相冲突,两处法律规范分属 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审法院按照我 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 适用规则,认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 定的效力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并由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未经由行政复议 的前置程序,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允许裁判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剥夺
公司法人的法人地位,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视
作实质上的一体,从而使公司法人行为对其股东、管理人员产生法律
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1. 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实际运作中,往往存在着法人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混淆、重叠甚至造假行为。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允许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
否认,以保护合法权益。
2. 公司法人行为的违法性
公司法人所为行为如对外承担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等,均可能导致公
司法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
否认,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司法人滥用法人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进行逃避法律责任、逃避债
务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以维护法律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
从以上法理基础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有其
合理的法理基础。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效果。
也提醒公司法人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公司法人地位,共
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总结
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全面分析,可以看出这
一制度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性方面具有积极的
意义。也提醒我们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地位,以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各国
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
论法人的本质
李锡鹤
上传时间:2006-10-17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凑成一册,是为本书。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哲学体系
民事主体是民事领域中的主体。从现象看,民事主体表现为享有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载体。从本质看,民事主体表现为具有民事意志,是民事意志的载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形式。其中,关于法人和法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分歧较大。
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有耶林、萨维尼和祁克。国内学术界一般否定“否认说”和“拟制说”,同意法人实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实在说”的一些具体说法。
然而,细读三家论述,可以发现,它们的分歧所在只是法人人格的有无,其实就是法人的有无。三种观点中没有一种探讨了法人的本质,甚至可以说没有一种真正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它们的争论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
《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一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在讨论我国法人的实质时,有人提出了以下几种看法:(1)我国法人制度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根据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水平而建立的;(2)我国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经济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3)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4)法人是一定的人的集体。”
论公司控制权概念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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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 既有 的理 论体 系下检视 其 意义 。本 文侧 重从 公 司法 的现 有理 论体 系下 ,探讨 公 司控制权 的 法理基 础 。首先 ,公 司控制本 身是 一种事 实 ,那么 ,公 司控制 作为 一种 事实 因而必 须上 升而成 为 “ 司控 制权 ” 公 ?其 次 ,如 果公 司控制 权这个 概念 成立 ,公 司控 制 权作 为 从英 美 法 引入 的新 概念 , 在 我 国法 律体 系深受 大 陆法系影 响 的现状 下 ,这 一概 念又 能否 与既有 公 司法 的理念及 其概 念体 系 相兼 容 ?这 又进 一步 可分 为两个 方 面 ,即公 司属 性 ( 人 性 、社 团性 和营 利 性 ) 以及 公 司本 质 法 ( 拟制 说 和有机体 说 ) 两个方 面来 加 以阐述 。
收 稿 日期 :2 1 -2 2 0 00 . 0
①
通 过 股 权 以外 的其 他 方 式 获 得 公 司 控 制权 , 主要 表 现 为 通 过 契 约 方 式而 获 得公 司 控 制 权 ,典 型 表 现 是 德 国 股 份 法 上 的
控 制 契 约 。 当然 ,溯 本 追 源 ,控 制权 最 终 还 是 来 自于 股权 ,例如 ,在 控 制 契 约 中 ,对 于 获 得 控 制 权 的 一 方 而 言 ,不 要 求 持有 被 控 制 公 司的 股 份 ,依 靠 契约 而 获 得 控 制 权 ,但 是 , 由 于 控 制 契 约 必 须 经 被 控 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同 意 ,因 而 ,可 以认 为 获 得 控 制 权 的 一 方 的权 源仍 然 是 股 权 。
法理学基础(总结)
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细分:①物权,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有支配性)
②债权,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
③知识产权,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
④继承权,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3、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
4、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他人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5、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无排他性。
6、注意:支配权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
7、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变化)依权利人单方意思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
8、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担保中)都为抗辩权。
[抗辩权(不是谁都可以)≠抗辩(程序,谁都可以)]
9、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地位)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的
保障“无救济而无权利”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产生)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
2、积极义务(行为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行为方式)
论法人犯罪两罚制的法理基础———读《实在法原理》有感
论法人犯罪两罚制的法理基础———读《实在法原理》有感
陈长虹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人犯罪是近现代新兴的一种犯罪,因其与传统犯罪主体的不同,故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而对于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两罚制原则的讨论也是从未停止过。在《实在法原理》一书中,方孔先生肯定了法人犯罪两罚制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方孔先生对于其存在的理论与思想基础的理解实有偏颇之嫌。
【关键词】法人犯罪两罚制法人法人内部自然人成员
一、驳方孔先生关于“两罚制”法理依据的观点1.对法人和自然人作出的评价源于同一“起点”。按照方孔先生的逻辑,在法人实施违反正义和公平原则行为,引起自身所处关系空间内否定性评价的时候,这一不法行为也在另一完全隔绝的自然人关系空间内,引起自然人空间其他主体对法人内部自然人成员的否定性评价。
方孔先生反复强调的是,法人和自然人所处空间是完全隔绝的,所以相互之间不会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方孔先生所描述的由同一不法行为对法人和自然人产生的评价,就好比由一个起点发出的两条不同的射线,这两条射线永远不会在除了起点之外的其他地方有所交集,更加不会互相影响。这样看来,似乎法人和自然人确实只会在各自的“射线”内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进而得到各自的评价。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最基本点是,法人犯罪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并不是处于两条没有共同“起点”、也从不相交的平行线上,而是处于拥有共同起点的两条不同的“射线”上的。也就是
说,法人犯罪中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得到的来自于各自关系空间其他主体的评价,都是源于同一个有悖于正义和公平原则的行为,也就是二者共同的“起点”。所以法人犯罪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并不是完全隔绝没有交集的。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适用于法学专业)
课程编码:110241304X
学时:128学分:8
开课学期:第二、三学期
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
教学手段:板演
一、教学目的与任务:
民法学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民法学理论博大精深,构成整个法学专业理论的基础。民法学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联系实际是提高课程讲授效果的重要方法。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上)(总论部分、人身权部分)是对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基本指导思想的高度概括,其中涉及的理论和制度,是民法各项具体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同时,也适用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下)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法总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法等内容,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学科教学计划,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已经开设为独立的教学内容,因此,在民法学课程中不再进行重复教学。
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学习打下重要的知识基础。通过有关教学活动的进行,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的规范处理民事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民法的概念,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和民法学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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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摘要关于法人本质存在3种主要学说,通说认为法人实在说是法人本质的理论基础,然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应当成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关于法人的本质,在20世纪以前,一直是法学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法人的本质在各部门法上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法人的犯罪能力的问题;在行政法上涉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等等。尽管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3种。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主要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倡。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承认了法人的拟制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团体的利益与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予以区别,这是对法人制度的确立做出的积极贡献。但它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而法人由于没有意
思表示能力,故只能依靠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同样也是由法律赋予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不存在谁拟制谁的问题。
(二)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是从实证的角度不承认法人存在的一种学说。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存在的人格,认为法人仅是假设的主体,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这一学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
1.目的财产说。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布林兹(brinz)。该学说认为,凡财产都是有归属的,有的财产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这种财产是有主体的,而有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目的。这种财产便是无主体的,法人的本质只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大多数自然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这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法律便拟制出一个权利主体。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过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或者说法人是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格。
目的财产说将财产与有意志的主体混同起来,在本世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影响。一些没有组织成员,只有联合财产的团体被认为是法人,就是以目的财产说为理论基
础的产物。
2.受益主体说。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vonjhering)。该学说以为,意思行为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是没有意思的,因而集合体不能成为法律主体。法律所保护的既不是存在于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因而法人仅仅是形式上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权利义务的归属者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个人。
受益主体说以利益归属为理由否认法人的团体意思,漠视各类社会组织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几乎未被各国民事立法所接受。
3.管理者主体说。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赫尔德(holder)。该学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为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
这种学说将法人与法人的机关混为一谈,是对早期合伙组织中演变而来的法人组织形式的解释,显然与现代法人形式的发展已经不相符合。
学者们认为,法人否认说虽然从不同的方面对法人的本质作了分析,并对法人财产归属的探讨已经接触到法人的实质问题,同法人拟制说相比,确有一定的进步。但这一学说
却从根本上否认了法人作为主体而存在,这就等于否认了现实生活中社会组织的客观存在,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法人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三)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与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有着质的区别。这一学说认为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更不是法律的虚构,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和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力,也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法人又可以称为团体人,是超出自然人生命之外的一个统一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实在说又可分为法人有机体说和法人组织体说。
1.法人有机体说。法人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意思实在说”。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基尔克。该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有自己特殊的机体和意思表示能力,这主要表现在法人不仅有自己的意思表示机关,还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因此,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2.法人组织体说。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休德(michoud)和萨莱斯(saleilles)。该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具有权利主体的组
织。法人具有区别于其他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所以,法律赋予法人这种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并承认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探讨法人本质的问题上,法人实在说成为通说。而对于法人拟制说,学者们大多认为:“从现代民法观念来看,法人拟制说已经过时。”?豍然而,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豎如果把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学说放到司法实践中加以考察,哪种学说更具有法理价值呢?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都更具法理价值。
二、法人拟制说在司法实践中的法理价值
1897年有一个著名判例:所罗门诉所罗门有限公司案(solomonv.solomon&co.ltd)。本案中,所罗门是一位个体商人,他成立了一家公司买下他个人的商业。公司没有给他现金,只给了他股份和债权。所罗门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除6股之外)。该公司最终清盘。所罗们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其他债权人称,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成立前完全一样,故在效果上,所罗门就是公司,所罗门与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而所罗门持有的公司债券合法有效,故所罗门可以向公司追讨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