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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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质探究

法人本质探究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9期)法人本质探究林建伟一、有关法人本质的学说及其缺陷法人本质问题在整个法人理论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自18世纪以来,西方法学家较为关注此问题,但观点各异,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法人本质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由于否认法人作为实在主体存在,无法解释财团法人存在的事实,远不能适应当今法人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式微。

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则长期对峙,争论不休,至今仍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悬案。

而进一步分析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缺陷。

(一)法人拟制说的理论基础即 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 ,如果说不是错误的,至少也是片面的。

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不是自然人,因而不能当然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法律上的拟制。

在这里有一个基础,即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 。

笔者认为,尽管从形式上看,自然人都以当然的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各国立法上,但是研究发现,自然人并不是法律上当然的权利主体。

自然人是个生物学上的概念,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性,只有当其进入社会领域才会被赋予某种身份。

事实上,自然人并非一开始就享有权利,具有法律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之所以能取得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身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原始社会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权利,更无从谈起自然人的权利主体资格。

奴隶社会中奴隶是自然人但奴隶不占有生产资料,也不占有生活资料,对于奴隶主而言,奴隶不过是 会说话的工具 而已。

奴隶是自然人但不是权利主体,只有在整个自然人群体中占很小比例的奴隶主才是权利主体。

封建社会农民的境况比奴隶社会中奴隶的遭遇要好得多,农民虽然不占有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但已经可以占有一定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尽管农民仍处于被压迫地位,但或多或少已经谋得了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重大进步。

浅析法人的本质

浅析法人的本质

浅析法人的本质一、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的法理及现实分析法人拟制说,顾名思义指的是将法人拟制为自然人使其具有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可以看到拟制说的观点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第二,法人与自然人在人格、财产和责任上有具有重大的区别。

通过对拟制说主要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学说背后的时代局限性。

拟制说没有解释为何不能给予法人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资格,自然也就没有涉及到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论述已没有现实意义,但作为对法人本质的探索,法人拟制说也有其积极意义,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承担独立的责任等,这在法人拟制说中是做了分析的。

法人否定说是否认法人这一主体的存在,其学说主要观点在于法人作为整体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法人的财产及日常运作、管理都是其背后的自然人的活动,法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由法人的成员创造和表达,因此赋予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没有意义。

通过推敲不难发现其学说架构也没有涉及到法人本质,其相较于拟制说具有一定进步,但是只分析构成部分也未能剖析到法人这一主体的本质,因此这显然是一种否认法人这一社会主体客观存在的学说,不仅不承认法人应当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甚至都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了。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具体的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但分析其学说可以发现二者仍有其局限,首先从有机体说来看,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所以应当和自然人一样被赋予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这显然于常理不和,按此说法凡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均应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现实显然不是如此,组织体说相较于有机体说更为全面,认为法人应当成为权利义务主体。

这是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一种观点,但是仔细推敲可以发现这一论断对于法人的本质是什么也并未清楚表达,可见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来源尚未揭露法人本质。

二、本质与本质属性角度对法人本质的解读法人本质问题学说的发展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团体,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法律上,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能力。

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

法人的责任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法人的财产是法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来源。

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法人的责任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总之,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在法律上,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人 公 司 、 团法 人与组 织概念 的 冲突 财
通 说 认 为 , 人 的 本 质 是 组 织 , 团 体 人 格 , 组 法 即 而 织 则 是 自然 人 按 照 一 定 的 宗 旨 和 条 件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具 有 明 确 的 活 动 目的 、 内 容 和 一 定 组 织 机 构 的 有 机 整 体 ,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谓 “ 有 人 格 的 团 体 是 人 的 有 是 所 具 机 结 合 体 。 _() 组 织 或 团 体 人 格 界 定 法 人 。 以 对 一 ”1p用 lT 难 人 公 司 及 财 团 法 人 作 出 逻 辑 上 自圆 其 说 的解 释 。 人 公 一 司 、 团 法 人 均 非 自然 人 的 结合 或 团 体 人 格 , 财 因而 与 组 织 概 念 存 在 着 十 分 明 显 的 冲突 。 织 或 团体 人 格 并 非 社 组 团 法 人 、 团 法 人 以 及 一 人 公 司 的 共 同本 质 , 者 们 一 财 学 直 主 张 的组 织 说 或 团 体 人 格 说 根 本 就 是 错 的 , 人 是 组 法 织 或 团体 人 格 的命 题 在 逻 辑 上 完 全 不 能 成 立 。 法 人 的本 质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结 合 , 为 法 律 上 即 作 的主 体 , 实 质是 团体 人 格 。 团法 人作 为法人 , 无 其 财 毫 疑 问应 该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或 团 体 人 格 .这 是 最 简 单 的 逻 辑 推 理 。 然 而 学 界 关 于 财 团 法 人 的 定 论 则 是 财 产 的 集 合 . 是 以 财 产 的集 合 为 基 础 而 成 立 的 法 人 ,是 财 产 “ 的 集 合 体 。 _(5 方 面 认 为 法 人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 ”2p ) ]4 一 是 结 合 . 团 法 人 是 法 人 的 一 个 类 别 , 一 方 面 又 认 为 财 财 另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是 十 足 的 自相 矛 盾 。 人 这 法 是 组 织 .财 团 法 人 是 财 产 的集 合 ,两 个 命 题 不 可 能 同 真 。 者 们 同 时 主 张 两 个 命 题 , 于 其 间 的矛 盾 毫 无 知 学 对 觉 或 视 而不 见 , 逻 辑 上 过 于 混 乱 和 随 意 了 。 在 财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结 合 .也 不 可 能 是 什 么 团 体 人 格 。 先 , 产 的 集 合 的概 念 即 便 成 立 , 法 人 是 首 财 同 自然 人 的 结 合 的 命 题 也 存 在 着 冲 突 . 同 团体 人 格 也没 有 什 么 关 系 。 体 约 定 俗 成 的 含 义 就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团 把 财 产 的 集 合 称 为 团 体 ,那 就 必 须 重 新 界 定 团体 的含 义 。 次 , 产 的集 合 纯 粹 就是 个 伪 概念 。 对 个 体而 其 财 相 言 , 存在 着 团体 , 才 自然 人 为 个 体 , 而 存 在 着 个 体 与 因 团体 之 分 。 而 财 产 的 集 合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财 产 就 是 财 产 , 无பைடு நூலகம்个 体 , 无 集 合 体 。 能 区 分 出 1 0 圆人 民 币 即 也 谁 0万 与 1 人 民币 哪 个 是 个 体 , 个 是 集 合 体 ? 圆 哪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3篇)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指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人的本质特征是其独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独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对法人的本质特征进行简要阐述。

二、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公司、合作社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如学校、医院等;特别法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

三、法人的独立人格1. 独立人格的概念法人的独立人格是指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成员的个人行为不影响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其本质特征之一。

2. 独立人格的表现形式(1)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法人可以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享有独立的诉讼权。

法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独立承担诉讼费用。

(3)法人享有独立的权利能力。

法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债务、享有债权等。

(4)法人享有独立的义务能力。

法人可以独立履行合同、承担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等。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成立目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形式(1)法人可以签订合同。

法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2)法人可以享有债权。

法人可以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享有债权。

(3)法人可以承担债务。

法人可以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

(4)法人可以享有知识产权。

法人可以独立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法人的本质初探

法人的本质初探

法人的本质初探【摘要】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时间,但法律界对法人本质的认识却不尽相同,以耶林、萨维尼、祁克为代表的著名学者纷纷创立了自己的学说,主要有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这些学说各有特色,有的时至今日都有很强的生命力。

但法人与作为天然法律主体的自然人相比,在本质上究竟有何共性值得探讨。

【关键词】自然人;法人本质;准法人;法律主体;社会意志一、问题的提出世界上多数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法律上都认同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基本上都认为顺理成章,但对法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原因的争论却从未停息,但甚至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法人的本质问题的争论。

尽管各国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立场,最终使得相应观点有了作为国家权威的法律的支持而底气大增,但是理论上的探讨永远不会也不应该停止。

只有“百家争鸣”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更完善的法理基础对法律的支撑。

二、关于法人本质现有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从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形形色色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被学者陆续提出,我国的法理界主流观点认为,这些理论主要被归为三类: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是“只承认作为法人内在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独立存在,而根本否认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学说”。

[1]该学说有具体分为目的财产说,收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等。

法人拟制说的核心观点是“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

[2]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存在并独立于其成员的主体,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法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和承担。

”[3]从法人否认说的主要内容来看,其观点并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问题,只是否认了法人在现实空间和法律空间的存在,在此前提下继续讨论的问题应该不再属于法人本质的范畴,本文不再展开。

法人拟制说法人现实空间的实体存在,但承认其在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并得出结论“法人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所拟制之人”[4]法人拟制说在当今世界拥有广阔市场,如德国和日本等法律强国就将该学说作为法理基础融入具体的法律中去。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一、引言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企业等法人实体所指定的代表,负责代表法人实体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授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通过授权,法人实体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文将围绕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展开论述。

二、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首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责任和授权方式,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三、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法律文件,对法定代表人授权有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一定的授权权力,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置公司财产等。

同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行使授权,不能超越法定授权范围。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利益,并确保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不被滥用。

四、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要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条件和效力。

根据该法,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必须具备代表公司的资格,即依法成立和登记的法人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在签署合同时,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五、代理理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还可以归结为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事务处理,其行为具有代理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责任是派生于公司的,同时也受到公司的授权和监督。

代理理论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提供了法理基础,并将其纳入公司代理关系的范畴。

六、依据案例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理基础还可以通过实际案例加以证明。

例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与合作方B签署了一份合同,然而该合同超出了A的授权范围,并且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在此案例中,法定代表人A的无授权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其违背了法人实体的利益。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重要性和合法性。

法人本质论论文:法人本质说的新视角

法人本质论论文:法人本质说的新视角

法人本质论论文:法人本质说的新视角摘要自法人产生以来至《德国民法典》建立法人制度以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虽已被各国立法所采,但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从未停息,对于法人本质的问题,学说和立法却都未有共识。

本文无意证成某一种法人本质理论的正确性,而将转换视角,本着开放的态度,试图充分挖掘诸种法人本质理论的合理内核,以为法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找寻理据。

关键词法人本质论否定说拟制说实在说一、法人本质说争论的历史由来法人(juristische person)制度发端于罗马法的“社团”(associ ation),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法人制度,开创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元主体架构,其他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采纳了法人制度。

但法人自产生时起,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就未停止过。

19世纪初期,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们认为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之法律人格;19世纪末期主要德国法学家都遵循了康德思想的主体路线,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是其代表人物。

他认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

由此,法人能否成为独立主体?法人是拟制的自然人还是一种客观存在?关于法人本质即法人能否以及何以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争论由此产生,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问题到今天也未解决。

二、各种法人本质说的价值与局限法人否定说:法人否认说,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

这一学说又可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都认为法人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法人否认说在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存在,无视法人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直没能成为通说。

但不能否认其仍然是具有价值的。

事实上,我们今天的诸多制度设计尚须在法人否认说中找寻理论基础。

(1)“目的财产说”与法人破产制度;(2)“受益者主体说”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管理者主体说”与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法人拟制说:此说形成于19世纪,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在法律上持“唯个人主体论”。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

由于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相应的法人也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含义实际上就既包括了私法人,也包括了公法人,还包括了人的联合体与为一定目的而筹集的财产组织体。

所谓“法人的本质”也就是指法律为什么会将法人规定得像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的内在根本属性,是其区别于它物的特殊要素。

自法人这一概念诞生以来,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便从未休止过。

这一问题在19世纪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有德国学者曾指出,“在整个19世纪,没有一个问题像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这样使德国民法界投入这那么多精力,而且到《德国民法典》颁布时这个争论还没有必要终结。

”关于法人的本质,至今大概形成了三种学说:一、法人拟制说,该学说是最早论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学说,它深受罗马法的法律思想影响,为注释法学派所倡导,其集大成者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

拟制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只不过是出于需要,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其只存在于法律世界,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

后来巴特鲁斯等注释法学家又再次强调,“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构成法人的本体是现实中没有和架空的东西,是以法律的力量把它拟制为实在的东西。

法律拟制是一种强制的、人为的设计。

由此可以看出,该学说遵循罗马法“非自然人者无人格”的观念。

法人拟制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其一,近代民法思想以对个人人格的尊重作为最高指导目标;其二,出于对封建社会的痛恨而反对存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

法人拟制说长期处于通说地位,并为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接受。

法人制度论文

法人制度论文

法人制度论文摘要本文对法人制度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论述。

首先,介绍了法人制度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接着,探讨了法人制度的产生原因和发展历程,并对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

然后,对法人制度的主要特点和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最后,提出了加强法人制度建设的建议和措施,以期推动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法人制度,背景,概念,产生原因,发展历程,作用,特点,构成要素,建议,措施第一部分:引言法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法人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因此,对法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法人制度的背景和基本概念法人制度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法人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解决市场交易中的各种权益冲突而产生的。

法人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债务,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拥有诉讼权利和代理权利的组织形式。

第三部分:法人制度的产生原因和发展历程法人制度的产生原因和发展历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首先,法人制度的产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选择,是市场交易中各方权益的均衡和稳定的需要。

其次,法人制度的发展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推动和引导。

近年来,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府部门的配套政策的出台,为法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四部分:法人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法人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人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使企业能够依法经营和管理。

其次,法人制度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再次,法人制度为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激励机制。

法人制度的概念和理念

法人制度的概念和理念

罗马法渊源在罗马法中,“homo”和“persona”不同,也就是说生命的有无不适确定人的唯一标准,一个有生命的奴隶因其没有人格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一个没有生命的集体或者设置,可能因为其被赋予了人格而成为法律制度意义上的人,显而易见,这里的关键是人格,进一步说,当一个没有生命的法律集体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人格是,则该机体就具有法律上的生命力,就能想一个自然人那样存活于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之中,正因为如此,我们完全可以说,罗马法上关于人的理论使后来的法人拟制成为可能。

法人这一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以区别于罗马法的自然人。

1798年, 德国法学家胡果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 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人”的概念, 此后,德国法学家关于法人本质有了更大的发展, 萨维尼的“法人拟制说”和基尔克的法人有机体说等学说对于法人制度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

1900年《德国民法典》用369个条文系统规定了法人制度。

法人作为一个历史的制度范畴, 反映了其所处历史时期社会大致面貌。

由于“对任何法律制度的理解都不能完全脱离该法律制度所为之服务并且对之加以调整的社会的历史,”所以对法人制度价值的理解必须从对其历史使命的考察出发, 这有助于化解我国民法典制定中法人制度所遭遇的困境, 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制度结构。

罗马法开放的人格实践使得产生了两种区别于自然人的主体制度, 一是数人组成的“社团”,这种社团有着一个宗旨, 最重要的是, 其总体被承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不依其组成人员的变更而更替, 如国家、自治城等组织; 另外一种, 以财产为基础而形成的团体, 它不表现为权利主体, 而只是一笔财产的使用所追随的目标, 国家保护其目标的实现。

但人固有的人格化本能致使人们把这一目标视为权利主体.罗马法上团体的人格是一定权利和责任的抽象, 团体始终围绕着法律借以发展的财产关系—在一群人之间出现了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联合, 于是, 他们就被作为一个整体来拥有权利和义务。

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

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

论法人的本质李锡鹤上传时间:2006-10-17【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

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

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

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

凑成一册,是为本书。

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

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关键词】民法哲学体系民事主体是民事领域中的主体。

从现象看,民事主体表现为享有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载体。

从本质看,民事主体表现为具有民事意志,是民事意志的载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形式。

其中,关于法人和法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分歧较大。

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有耶林、萨维尼和祁克。

国内学术界一般否定“否认说”和“拟制说”,同意法人实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实在说”的一些具体说法。

然而,细读三家论述,可以发现,它们的分歧所在只是法人人格的有无,其实就是法人的有无。

三种观点中没有一种探讨了法人的本质,甚至可以说没有一种真正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它们的争论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

《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一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在讨论我国法人的实质时,有人提出了以下几种看法:(1)我国法人制度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根据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水平而建立的;(2)我国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经济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3)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4)法人是一定的人的集体。

”需要指出,其中(1)、(3)两条分别是关于我国法人制度和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的观点,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2)、(4)两条在形式上分别是对“我国法人”和法人的定义,而“我国法人”和法人也是与法人本质不同的概念。

浅论法人的本质

浅论法人的本质
二、 对法 人本 质 主要学 说的 扬弃
( 一) 法人 拟制说
思 能力 , 所 做 的意思表 示 也是参 与人 借其 名义表 达 出来 。 4 . 法 人没 有行 为能力 。 法 人参 与法 律活动 , 必 须 由根据 一定
规则任命一个或数个 自然人来代表。他们之间并不是一体的关
法 人拟制 说受到 康德和 黑格 尔的影 响, 一般 都坚持法 人 的主 系 , 而 是 代理 与被代 理 的关系 。
法人 的存在 形 式及其 活动 方式进 行抽 象概括 , 在 满足现 实的需要 , 又在可 能发 生 的错 误倾 向 中寻求 平衡 。 关键 词 法人本 质 团体人 格 拟制 说 实在说 否认说 作者 简介 : 黄 炎培 , 洛 阳市科 学技 术协 会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2 9
赋 予 市 民主体 资格 , 使 市 民具有 了人格 与 身份 的双 重意义 。 到了
2 . 法人不具有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自 然人的基础是有血、
古罗 马 时代 , 古 罗马法 创制 了法律 人格 , 人格 成为 一种 身份 和地 有肉、 有思维、 有感情的单个生物人, 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以及亲

法人( 团体 人格 ) 概 念 的发展
是基本 价值 性 的主体 。 总 的来说 , 法人 拟制 说严格 区 分 了法 人和 自然人 , 团体 的主 体地位 是基 于生活 的需 要 而为法所 赋 予 , 这 实 际上是 法律主 体与伦 理人紧 密结合 的体现 , 是个人 主义对 经济 功
学 者们对法 人 的定义有 很多种 , 对法人 不 同的定义反 映 出对 法 人本 质 不同 的认 识 和价值 判 断。但 总的来 讲 , 法人 中共 通 的、

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企业导报
2 0 1 5年 第 5期
论法人 的本质
口 黄黎敏
( 华 中 师 范 大 学法 学 院 , 武汉 4 3 0 0 7 9 )

要: 关于法人 本质是什 么的问题 , 在理论上 始终存在 争议 , 其 中典 型代 表有“ 法人拟制 说” 、 “ 法人 否定说” 和“ 法人 实在
说” 。“ 法人拟制说 ” 主张法人是观念上的整体、 是法律拟制的产物 ; ”法人 实在说 ” 认 为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实体。从 法人本 质 说的理论发展和各 国立法实践 来看 , 各种 法人本质说 皆有优点和局 限, 单独参照任何一种 学说构建法人制度都会留有 缺陷。因 此, 有必要主 张以“ 法人 实在说” 为主 , 兼采众长, 即利用各种法人本质说 的合理 内核来构建法人 制度 。 关键词 : 法人本质 ; 拟 制说 ; 否定说 ; 实在说 ; 法人制度
在 罗 马 法 的“ 社 团” 中 。 它 被用 来 表 述 独 立 民事 主 体 的 组织 是在 其 次 , 由于 法 人 无法 作 出 意思 表 示 , 同 时也 意味 着 其 行 为 能 力 的 1 9 0 0年 的 《 德 国 民法 典》 中, 法 人 制 度 由此 形 成 , 自然 人 和 法 人 丧 失 , 导致 了参 与 民事 活 动 的不 可 能 , 更 重 要 的是 它 与 设 立 法 人
不 同意见。有 的学者认为法人独立 人格 并非法人责任独立的充 即 为现 实 、 为 人 们 的 需要 服务 。相 较 于 有 的学 者 的 全 盘 否 定 , 我
要 条件 , 相反的, 在 法 人 独 立 责 任 作 为 法 人独 立 人 格 理 所 当 然 附 们 不 妨 承 认“ 拟制说 ’ t 左一 定 程 度 上 的合 理 性 。 尽 管 它所 主 张 的 属品的今天, 我 国 法 人 制 度 的发 展 完 善 受 到 阻 碍 。有 的 学 者 则 法 人 不 具 有 意 思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的 观 点饱 受 诟 病 , 但 该 学 说 也 认为 , 法 人 不 仅 区 别 于 自然 人 , 同时 也 区 别 于 其 他 的 非 法 人 团 实 实 在 在 承 认 了法 人 作 为 法 律 上 的 主 体 , 虽 然 是 经 过 法 律 拟 制 法人犯罪 , 法 人侵 权 体,冈而给法人下定义时都应该有所区分,而 由此将法人定义 的 途 径 。在 法人 活动 日益 活 跃 的当 今 社 会 , 为: 所谓法 人, 是 指 具 有 民事 权 利 能成 为 不 可规 避 , 无 法 忽视 的社 会 问题 甚 至 法 律 问题 , 符 合 法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一、法人的基本情况(一)法人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角度来说。

我们讨论的法人本质就是从这一层次来讲的。

实际上法人的概念有两种,上述就是其一,另外一种就是从制度层面来讲的。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人是指有关法人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这是我们讨论法人本质时经常涉及到的,这里提示一下。

(二)历史沿革现在我们说到有关法律概念常常是在罗马法中寻找渊源。

实际上,罗马法并无法人的名称。

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的。

①但是罗马时期,法人制度已经产生。

起初,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但都不享有人格。

这些团体不能看作是法人。

共和国晚期,开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社团的起源。

公元3世纪以后,承认神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其构成基础为财产而非人,这是财团的萌芽。

②共和国末叶,罗马法学家阿尔费努斯·瓦鲁斯(Alfenus.Varnus)对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不同作了区分。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Ulpianus)也指出:“在一个团体中,其成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各个成员的权利。

”他们虽未提出“法人”这一术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可能对法人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但从客观需要出发,提出抽象人格的理论,扩大了人格的概念,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拟制的人,从而简化了自然人的法律关系,适应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罗马法的一大创造。

③尽管罗马法法人制度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内容和理论作为近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立法上第一次采用“法人”这一用语,最早是德国民法典。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嘿,聊聊法人的本质特征呗》咱今儿个就来好好唠唠法人的本质特征。

你说这法人啊,听起来好像挺高大上,其实说白了,它就是个“有身份的组织”。

那它到底有啥特别的呢?首先,它得是个独立的存在。

就好比一个人,能自己说了算,自己做决定。

法人也有自己的个性和想法,自己去闯世界。

然后呢,法人有自己的财产,就像是有自己的小金库一样。

你想啊,一个人要是没点钱,那干啥都不硬气,法人也一样。

有了财产,它才能去开展各种活动,去赚钱、去投资、去发展壮大。

这财产可都是法人自己的,别人可不能随便乱动。

咱再说说法人有权利和义务这点。

这就跟咱人一样,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得承担义务。

法人有权利去和别人做生意、签合同,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按时交税啥的。

要是法人乱来,那也得受到惩罚,法律面前可不认啥组织不组织的,一视同仁。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法人能经久不衰啊。

不像咱人,活个几十年就算长寿了。

法人可以一直活下去,哪怕最初创办它的人都没了,它还能继续存在。

这可真是“铁打的法人,流水的人”。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就说那些大公司,那就是典型的法人。

它们自己决策、自己赚钱、自己纳税,还能一代代传承下去。

一个公司要是经营得好,那说不定能存在个几百年呢!总之啊,法人就是个挺神奇的存在。

它不是人,但又跟人有那么点相似,有自己的性格、财产、权利和义务。

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推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

你要是还不理解,那就想象一下法人是个超级大组织,有自己的想法和行动能力,能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尽情表演。

是不是感觉挺有意思的?原来那些看似遥不可及的法律概念,其实也没那么难懂嘛!所以啊,咱平时多了解了解这些,说不定啥时候就能用得上呢!哈哈!。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

问:法人的本质是什么?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

关于法人的本质,理论界大概有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法人主体只是这种技术的法律表现。

(二)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团体和个人一样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也具有思维能力,能够
认识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性文化的发展规律。

团体为个人状态所不能取代,不
仅在法律领域是实际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也是实际存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
有近似甚至超越个人的实体价值。

立法必须赋予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以主体地位,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

(三)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民法的主体,法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人格,法
人不是民法主体,始终坚持民法主体的一元化。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论法人制度的本质摘要:关于法人的本质,从来有各种主张。

至今,有关法人的本质主要集中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

当代,两种学说并存,以致于不同的国家采纳不同的学说,两者各有利弊,本文着重对两种学说进行探究,以期能够在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有所建树。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前言法人(Juristische Person)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社团”(associate),形成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自然人作为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几乎没有任何障碍。

自然人普遍地、当然地具有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来行动。

19世纪初期,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认为,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之法律人格,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伦理上的生物意义的人,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

回归到法人来说,在这里,与其说是在对法人的本质争论不休的话,还不如说是在争论法人的本体到底是什么?法人到底具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转变似乎使问题更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在此,笔者试图从法人的本体,即或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这个角度来谈谈法人的本质。

法人本质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生存等社会生活之需要。

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共同的目的而决定从事某项事业时,应考虑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

首先考虑的是成立合伙,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的合伙赋予其团体性。

然法律上虽赋予合伙以团体性,但合伙还是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很强的任人合性,与个别自然人的财产、信用等挂钩,仍未脱离个人主义的色彩。

例如,一般情况下都是相对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之间成立合伙,以及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的债务的时候,各合伙人对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

我们需要更加普遍地,使广大民众都可以参与的组织体来弥补合伙的缺陷。

论我国的法人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的法人制度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人制度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制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的法律中,“法人”这个概念很少出现,人们比较生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提出了法人问题。

该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54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正在制定中的民法草案,对法人问题作了专章规定。

这些情况表明,在我国实行法人制度,已在国家的立法中予以重视。

完善法人制度,必将成为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法人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组织所谓法人,就是和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在法律上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法人是组织,但并不是一切组织都是法人。

作为法人的组织有以下特征:第一,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

作为法人的组织,必须根据法律、法令、组织条例或者章程的规定,具有组织机构的统一性和定型化,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整体。

它并不因为该组织的个别部门或人员的变化而影响它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因此而影响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法人的机关。

这指的是法人的领导人(厂长、经理、主任等)和集体领导部门(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代表大会等)。

法人的机关负有独立地形成法人意志、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能。

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或者公民作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通过它的机关或者代理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法人本身的义务。

第二,拥有独立的财产。

一定程度的财产独立性,是一个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物质基础,是作为法人的组织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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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摘要关于法人本质存在3种主要学说,通说认为法人实在说是法人本质的理论基础,然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应当成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关于法人的本质,在20世纪以前,一直是法学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这是因为,法人的本质在各部门法上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法人的犯罪能力的问题;在行政法上涉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等等。

尽管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3种。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主要学说(一)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倡。

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承认了法人的拟制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团体的利益与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予以区别,这是对法人制度的确立做出的积极贡献。

但它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而法人由于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故只能依靠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同样也是由法律赋予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不存在谁拟制谁的问题。

(二)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是从实证的角度不承认法人存在的一种学说。

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存在的人格,认为法人仅是假设的主体,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

这一学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

1.目的财产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布林兹(brinz)。

该学说认为,凡财产都是有归属的,有的财产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这种财产是有主体的,而有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目的。

这种财产便是无主体的,法人的本质只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大多数自然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这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法律便拟制出一个权利主体。

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过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或者说法人是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格。

目的财产说将财产与有意志的主体混同起来,在本世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影响。

一些没有组织成员,只有联合财产的团体被认为是法人,就是以目的财产说为理论基础的产物。

2.受益主体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vonjhering)。

该学说以为,意思行为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是没有意思的,因而集合体不能成为法律主体。

法律所保护的既不是存在于团体的集合意思,也不是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因而法人仅仅是形式上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权利义务的归属者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个人。

受益主体说以利益归属为理由否认法人的团体意思,漠视各类社会组织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几乎未被各国民事立法所接受。

3.管理者主体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赫尔德(holder)。

该学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为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

这种学说将法人与法人的机关混为一谈,是对早期合伙组织中演变而来的法人组织形式的解释,显然与现代法人形式的发展已经不相符合。

学者们认为,法人否认说虽然从不同的方面对法人的本质作了分析,并对法人财产归属的探讨已经接触到法人的实质问题,同法人拟制说相比,确有一定的进步。

但这一学说却从根本上否认了法人作为主体而存在,这就等于否认了现实生活中社会组织的客观存在,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法人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三)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与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有着质的区别。

这一学说认为法人不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主体,更不是法律的虚构,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和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力,也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法人又可以称为团体人,是超出自然人生命之外的一个统一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

法人实在说又可分为法人有机体说和法人组织体说。

1.法人有机体说。

法人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意思实在说”。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基尔克。

该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有自己特殊的机体和意思表示能力,这主要表现在法人不仅有自己的意思表示机关,还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因此,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2.法人组织体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休德(michoud)和萨莱斯(saleilles)。

该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具有权利主体的组织。

法人具有区别于其他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所以,法律赋予法人这种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并承认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探讨法人本质的问题上,法人实在说成为通说。

而对于法人拟制说,学者们大多认为:“从现代民法观念来看,法人拟制说已经过时。

”?豍然而,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豎如果把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学说放到司法实践中加以考察,哪种学说更具有法理价值呢?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都更具法理价值。

二、法人拟制说在司法实践中的法理价值1897年有一个著名判例:所罗门诉所罗门有限公司案(solomonv.solomon&co.ltd)。

本案中,所罗门是一位个体商人,他成立了一家公司买下他个人的商业。

公司没有给他现金,只给了他股份和债权。

所罗门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除6股之外)。

该公司最终清盘。

所罗们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

其他债权人称,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成立前完全一样,故在效果上,所罗门就是公司,所罗门与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而所罗门持有的公司债券合法有效,故所罗门可以向公司追讨欠款。

该判例确立了一个原则:建立在股东有限责任基础上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官并不过问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就像罩在公司头上的一幅面纱”,它把股东与公司隔开,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追索。

这就是“公司面纱原则”?豏但是,一旦公司被控制和操纵,“公司面纱”成为行为人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工具时,该如何处理呢?美国法院首次提出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principlof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原则(disregardofthecorporatefictionorcorporatepersonali ty)。

其含义是: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德国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一般不轻易的置法人的独立人格于不顾,但如果生活实际现象及事实均有排除法人权利主体独立性之必要时,应不考虑法人的独立人格”英国的琼斯诉李普曼案(jonesv.lipman)。

原告琼斯与被告李普曼签订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

为了逃避交付土地的义务,被告成立了一个a公司,并将土地转让给了a公司,企图以财产已经属于a公司所有,而a公司是独立于被告本人的理由为借口,逃避合同责任。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是a公司的主要股东,因而要求强制执行该合同。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是a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唯一董事,最后判决:a公司是被告设立的面纱,是假公司,被告企图以此阻碍衡平法院发现真实、正义,所以法院否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土地视为李普曼本人所有,判令被告必须将土地交付给原告。

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指出:“一般来说,公司被视为法人,而且有独立之人格;然而公司为法人之特征如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共之便利使非法行为正当化或意图维护欺诈或作为抗辩者,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之数人组合体而已”。

豐由此可见,法人的人格并不像自然人的人格那样,是生物学和社会学结合后产生的民法学的抽象,是完整人格的体现;它仅仅是对自然人的模拟,是一种拟制,是数人之组合体,因此,法律既然能够通过拟制的方法造出“法人”;也同样可以否定其人格,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而这一切,恰是法人拟制说的精髓所在。

三、法人拟制说是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学者们认为,由于法人拟制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豑然而,如果以冷静的科学态度对法人拟制说进行实证分析,我们会发现,法人拟制说的理论基础是正确的。

首先,法人与自然人相比,它不具有生物学的属性。

只有自然人既有生物学的属性,又有社会学属性,因此,自然人具备完整的人格无可怀疑。

因此,对自然人人格所做的任何否定,都会动摇自然人赖以存在的生物学和社会学基础从而否定人类自身的存在。

而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该集合的产生,乃人与人之间基于某种利益关系的耦合;而该集合的消灭,亦是利益关系不能满足利益主体的需要所产生的解耦状态。

所以,法人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消灭。

换句话说,法人的“人格”可以被否定。

其次,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也即自然人人格的集合,但是,从自然人人格的集合中却无法抽象出法人的人格。

法人人格是法律比照自然人的人格所做的模拟。

比如:我们可以从苹果、梨子、水蜜桃、杏子这些具体物品中抽象出“水果”的概念,但水果绝不等于苹果,水果的概念也不能置换苹果的概念。

最后,法人拟制说认为:团体人格是法律的拟制,纯属观念上的存在、想象中的人格,是法律技术上的产物,法人仅在观念上成为私法的主体,并非实际存在,无意思表示能力或行为能力。

这些观念完全符合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以说,无论从逻辑的判断还是司法实证的意义来看待法人的本质,法人拟制说都应当成为法人本质的理论基础。

注释:豍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1.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豏 豐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7-13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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