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社区工作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集下载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沈人社发[2010]139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3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沈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决定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

《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

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三、填报报表时一律使用我部设计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SMIS4)软件汇总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发送到失业保险司信箱内。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件:《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结束——。

【沈阳失业险领取条件】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

【沈阳失业险领取条件】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

【沈阳失业险领取条件】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一、沈阳市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沈阳市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三、沈阳市公失业金领取条件1.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违纪辞退);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沈阳市公失业金发放标准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年流程

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年流程

沈阳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2024年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标准及流程详解在2024年,沈阳市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经济支持。

民政工作培训练习题(1)

民政工作培训练习题(1)

沈阳市全科社区工作者职业技能培训练习题《民政工作》一 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元旦春节期间 街道领导组织社区干部开展走访慰问困难群众、老党员、老职工、优抚对象活动为城乡低保边缘户发放临时救助金( D)元。

A.360B.480C.500D.6002.近年来沈阳市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财政状况等指标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目前我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B)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A.1200B.1400C.1600D.10003.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的( C)给予救助。

A.70%B.60%C.42%D.52%4.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 确保该家庭至少有( D)人就业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A.4B.3C.2D.15.对于学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给予不低于(B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并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

A.200B.500C.800D.10006.对于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条件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度”继续给予( D)的低保救助。

A.1至3个月B.1至6个月C.9至12个月D.6至12个月7.对于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清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 通过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福利机构代养等方式给予妥善照顾。

对于(C)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 安置到市儿童福利院。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8.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 B)年。

A.1B.3C.5D.79.王某在沈阳流浪乞讨于2015年8月9日被送进沈阳某救助管理站。

根据规定王某到(C )就超过救助期限。

A.2015年9月10日B.2015年8月24日C.2015年8月20日D.2015年8月19日10.优抚安置工作需确保其工作对象的生活水平( D)。

关于社区工作者待遇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社区工作者待遇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社区工作者待遇落实情况的报告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杨英周兆骏冯幼婷社区专职工作者作为社区建设的推动者和社区工作的主力军,在提升城市基层公共服务、推进城市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省、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为打造一支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稳定的社工队伍,对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要求,出台相关政策。

2007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中提出,社区专职工作者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我市于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宁波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甬民发[2006]110号),在市区建立起统一的专职社工薪酬保障制度。

为切实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在我市贯彻落实,遵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2009年6月至8月,市民政局开展了全市社工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的专项调研。

调研采取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了解各县(市)区落实社工工资福利待遇基本情况;统计每个街道和依法设立社区的镇(简称镇,下同)2008年社工薪酬和2009年社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实地走访了全市17个街道(镇)和17个社区,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倾听各方意见。

本次调查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对象不包括在社区挂职的行政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社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社工收入近年来有了切实保障和改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并积极加以改进。

现将我市社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全市上下建立了财政保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体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沈劳社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8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将我市用人单位(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所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管理1、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2、用人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报盘格式可通过沈阳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点击“数据录入软件下载”进入下载页面即可下载)。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1、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上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到地税申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后,缴纳失业保险费。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增减变化时,须在每月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转入、转出、停保等手续。

三、做实个人缴费记录1、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依据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做实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记录。

2、因没有进行参保登记或参保后没有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造成个人缴费记录不实影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关于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保险存在的问题

关于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保险存在的问题

关于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保险存在的问题
太和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的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决定以公益性岗位的形式为社区工作人员(社区书记、主任、委员以及社区干事)缴纳保险。

经向区就业局(承办单位)咨询,缴纳公益性岗位保险现有两种形式:1、单位录入形式缴纳;2、自由业者(个体)形式缴纳。

经与分配到我街的社区干事协商,本人不同意以个人形式缴纳保险,要求以单位录入形式缴纳。

可如果以单位录入形式缴纳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单位录入形式缴纳,需同时缴纳失业保险金;而合同到期后如不续聘,要按照相关条例支付解聘者一定的失业金。

二、根据区民政局的统一要求,现在只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2013年(1月—12 月)年度的保险。

而保险的缴费期是跨年度缴费(即本年度7月1 日—下年度6 月30 日)。

三、社区干事的聘任时间是2012年5 月1 日——2015 年4 月
30 日,这就存在如以单位录入形式缴纳保险,2012年5 月—12月分的保险该如何缴纳,解聘后2012年5月——2012年12 月这期间失业金该如何支付,由谁支付。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727(颁布时间)20010727(实施时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辽宁省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

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八月七日——结束——。

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7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个人缴纳3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4%提取,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充医疗保险;(四)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0.8%缴纳,个人不缴费;(五)工伤保险缴费由街道办事处按行业类别一类的行业基准费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金额。

个人不缴费。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月平均收入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月平均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上一年本市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遇有国家及本市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时,统一调整。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沈阳的迫切需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区工作目标管理按照建设全国一流社区的目标,把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

市民政局要对有关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各区负责对社区工作进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每年全市评选1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标兵单位”、100个“和谐社区示范活动先进单位”,按照每个标兵单位1万元、先进单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要及时进行调整或依法罢免。

二、强化社区队伍建设各区按照每个社区不低于3000户的标准,年内完成社区规模调整。

调整后的社区统一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卫生、治安调解、文体教育、计划生育、助残服务等工作岗位,每3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对3000户以上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的数量。

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的补贴标准。

统一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委员会主任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建立社区工作者专业认证和定期培训制度。

市委每年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委员会主任集中培训一次,各区委也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按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1、失业证;2、户口簿,身份证;3、二张寸;4、新开户的商业银行玫瑰卡;5、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申领。

因特别状况〔住院、行动困难等〕本人不能亲自申领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说明状况,并经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领。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缺乏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缺乏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拓展阅读:沈阳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受理单位:参保单位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基本流程:1.事业单位经办人员携相关要件,到所属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分局事业科;2.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事业科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3.审核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录入并确认。

申请材料: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④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⑤《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收费根据及标准:无办理时限: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手续齐全可当日办结。

监督途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沈阳社保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比例7月起,九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4个县市为1230元/月九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306元;个人:8%,112.4元医疗保险单位:8%,112.4元;个人:2%,30.6元失业保险单位:1%,15.3元,个人:0.5%,5.75元生育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4个县市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246元;个人:8%,98.4元医疗保险单位:8%,98.4元;个人:2%,24.6元失业保险单位:1%,12.30;个人:0.5%,6.15元生育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缴费流程城乡居民缴费流程:1.参保人员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6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2.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农信社或农商行;3.农信社或农商行依据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供应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划扣养老保险费,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4.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全都,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沈阳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如下:领取条件: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这是最主要的条件。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来讲,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关闭等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应征服兵役、收养、人身伤害等,并有申请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登记。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或拒绝再就业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从内容上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从程序上讲,须持相关材料,即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要求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从审核方面讲,为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是否具备继续求职就业和参加生产再就业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经审核确认其具备领取资格的,才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最长不超过26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最长不超过28个月。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另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失业登记;3. 本人在职期间非个人原因造成的中断参保;4. 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5. 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6. 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

如果符合条件而未领取的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原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即可。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等保障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而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公司、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及具体管理;社区委员会成立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底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及低保对象情况公开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月人均为205元;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暂行办法6

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暂行办法6

社区⼯作者社会保险暂⾏办法6晋城市城区社区⼯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暂⾏办法(讨论稿)第⼀章总则第⼀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好社区⼯作者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我区从2012年1⽉起,参照城镇企业职⼯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社区⼯作者办理养⽼、医疗、失业、⽣育、⼯伤五项保险。

第三条我区社区⼯作者的主管单位为晋城市城区社区建设管理中⼼,负责为社区⼯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续。

第四条社区⼯作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晋城市城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机构。

第⼆章参保原则第五条社区⼯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应参尽参的原则。

男45周岁以下、⼥40周岁以下,严格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男46周岁以上、⼥41周岁以上,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失业、⽣育、⼯伤四项保险,养⽼保险可尊重本⼈意愿,⾃主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保险或按规定领取养⽼补贴。

第六条社区⼯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财政补贴和个⼈缴费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补贴年限为男60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下。

凡社区⼯作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个⼈缴费部分交到指定帐户,区⾥再进⾏配套补贴。

第七条社区⼯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不重复参保的原则。

社会保险建⽴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不能重复办理。

第⼋条社区⼯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坚持在职在岗办理的原则。

第三章参保对象和办理程序第九条参加社区⼯作者社会保险的⼈员范围,按社区性质、⼈员⾝份进⾏资格确认。

参保对象指以下两类⼈员:1、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

经法定程序产⽣的社区党⽀部、居委会班⼦成员。

企业社区居委会两委成员除外。

2、专职社区⼯作者。

指有统⼀的招录⽤⼿续,由区财政发放⼯资,下派到各社区的专职⼯作⼈员。

第⼗条社区⼯作者的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由个⼈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核,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审核确认后,统⼀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沈人社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6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在沈各高等院校:为落实《辽宁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辽委发〔2009〕15号)和《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0年起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属于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分类救助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其他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二、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属于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重度残疾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属于低保边缘户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三、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仍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规定标准执行。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2022年,沈阳建立了新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以帮助贫困的失业者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沈阳市户籍居民,年满20周岁,没有收入或收入低于沈阳市地方贫困线且已经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申请者。

2.申请人在失业之前应连续在沈阳市城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费满4年以上。

3.申请人还应符合就业局签发的失业证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1.基本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每月发放基本失业保险金为申请者最近12个月收入的50%。

2.补充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月发放补充失业保险金为申请者最近12个月收入的15%。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自发生失业之日起计算,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领取方式
1.拨付方式:银行子户拨付。

2.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失业保险证及失业证明书等有效资料,持到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登记中心,由该部门审核,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全国失业保险电子信息登记系统里,然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3.每月的失业保险金将按照每月的发放日期由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登记中心等拨付。

总之,2022年,沈阳市将通过强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帮助贫困的失业者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沈阳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以确保失业者及时获得所需的援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社区工作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篇一:20XX年沈阳市民政局招聘社区工作者笔试考试大纲20XX年辽宁省沈阳民政局招聘社区工作者笔试招聘辅导简章社区工作者交流群③415235041沈阳分校咨询电话:400-6300-999024-2324132020XX沈阳社区工作者报名入口已经开通(点击进入)20XX年沈阳市民政局招聘社区工作者笔试考试大纲20XX年沈阳市民政局招聘社区工作者计算机考试大纲20XX年沈阳市公开招考社区工作者笔试考试大纲考试目的和要求本次考试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笔试主要测查与社区工作者职业密切相关的基础知识、考查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社区建设与管理、社区工作者素质与能力、社区工作实务与技巧、社区工作政策与法规。

考试内容《社区建设与管理》一、社区概述(一)社区的内涵与特征(二)社区的类型功能二、我国社区的发展与沿革(一)改革开放前后社区的发展(二)当前国内社区建设的模式(三)社区建设的历史之重(四)社区建设的未来走向三、国外城市社区典型模式借鉴(一)国外城市社区的演变(二)国外主要城市社区模式(三)国外城市社区发展的模式比较与启示四、社区建设(一)社区建设的涵义及特征(二)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社区建设的目标和主要内容五、社区管理(一)社区管理的涵义和特征(二)社区管理的重大意义(三)社区管理体制六、社区组织建设(一)社区组织概述(二)社区党组织建设(三)社区民间自治组织建设(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五)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建设七、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一)社区民主建设(二)城市社区法制建设(三)农村社区法制建设八、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实践模式(一)沈阳模式的有益探索(二)北京模式的成功范例(三)上海模式的实践操作(四)广州模式的建构成效(五)香港模式的实施运作《社区工作政策与法规》一、中央和辽宁省相关文件(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27号)(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XX〕240号)(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239号)(四)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XX]26号)(五)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XX]31号)二、沈阳市相关文件(一)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XX年12月10日)(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沈委办发[20XX]3号)(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创建和谐社区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XX]37号)(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沈委办发[20XX]35号)(五)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00]28号)(六)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6号)(七)沈阳市人民政府令: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第14号)(八)沈阳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XX]75号)(九)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XX]92号)(十)沈阳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社委办[20XX]1号)(十一)沈阳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星级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社委办[20XX]2号)(十二)沈阳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社委办[20XX]6号)(十三)沈阳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的通知(沈社委办[20XX]5号)(十四)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公共用法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20XX年12月6日) (十五)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民办发[20XX]2号)(十六)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沈民[20XX]51号)(十七)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人社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年12月6日)(十八)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沈民[20XX]77号)(十九)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20XX]17号)(二十)沈阳市民政局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区公共用房建设规范的通知(沈民[20XX]45号)(二十一)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文明办沈阳市民政局共青团沈阳市委沈阳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义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民[20XX]11号) (二十二)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目标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沈民[20XX]38号)(二十三)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事务听证制度的通知(沈民[20XX]173号)(二十四)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民[20XX]25号)(二十五)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民[20XX]43号)(二十六)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办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沈财社[20XX]265号)(二十七)沈阳市档案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沈阳市家庭建档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沈档发[20XX]7号)(二十八)沈阳市档案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和谐社区档案管理考评细则》的通知(沈档发[20XX]8号) (二十九)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平安社区(村屯)”建设的实施意见(沈公发〔20XX〕86号)(三十)沈阳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低碳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沈环保〔20XX〕41号) (三十一)沈阳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XX年沈阳市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环保〔20XX〕91号)(三十二)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社区工作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沈劳社发〔20XX〕22号)(三十三)沈阳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三十四)沈阳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创建沈阳市“妇女之家”的意见考试样题试题类型包括选择、判断、实践应用。

考试样题仅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示例: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和()三个方面。

a.社区自治B.单位自治c.区域自治d.族群自治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的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一个错项。

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得部分分。

示例:以下属于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的是()。

a.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B.依法组织社区有关监督活动c.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d.依法完成街道办事处的交办任务E.依法组织社区居民举办各种活动答案:aBc三、判断题全市星级和谐社区创建的评定标准分为五星级社区、四星级社区、三星级社区3个档次。

总分达到490分(含)以上的社区评定为“五星级社区。

”答案:(√)四、实践应用题答题要求:应试人员需对提供的背景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按要求做答。

示例: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计生政策的宣传、计生指标的申办等多项工作都离不开社区,因此,可以说计生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部分。

为彰显社区计生工作的重要性,社区应在门前悬挂计生工作牌匾。

请结合《沈阳市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管理规范》谈谈这一做法是否妥当,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1、应首先说明这一做法不妥当。

2、根据《沈阳市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说明依据为:①按照《沈阳市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管理规范》,社区门脸只能悬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牌匾,并在社区门脸上方醒目位置悬挂中国社区标识。

②各职能部门可按照需要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区用房门前悬挂牌匾或标志。

3、因此,尽管计生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能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却不能在社区门前悬挂相关工作牌匾。

篇二:20XX年辽宁沈阳市民政局招聘社区工作者笔试考试大纲下载20XX年沈阳市民政局招聘社区工作者笔试考试大纲沈阳市20XX年公开招考社区工作者笔试考试大纲考试目的和要求本次考试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笔试主要测查与社区工作者职业密切相关的基础知识、考查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社区建设与管理、社区工作者素质与能力、社区工作实务与技巧、社区工作政策与法规。

考试内容《社区建设与管理》一、社区概述(一)社区的内涵与特征(二)社区的类型功能二、我国社区的发展与沿革(一)改革开放前后社区的发展(二)当前国内社区建设的模式(三)社区建设的历史之重(四)社区建设的未来走向三、国外城市社区典型模式借鉴(一)国外城市社区的演变(二)国外主要城市社区模式(三)国外城市社区发展的模式比较与启示四、社区建设(一)社区建设的涵义及特征(二)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社区建设的目标和主要内容五、社区管理(一)社区管理的涵义和特征(二)社区管理的重大意义(三)社区管理体制六、社区组织建设(一)社区组织概述(二)社区党组织建设(三)社区民间自治组织建设(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五)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建设七、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一)社区民主建设(二)城市社区法制建设(三)农村社区法制建设八、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实践模式(一)沈阳模式的有益探索(二)北京模式的成功范例(三)上海模式的实践操作(四)广州模式的建构成效(五)香港模式的实施运作《社区工作者素质与能力》一、社区工作者职业界定(一)社区工作者的含义(二)社区工作者的角色二、社区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与能力(一)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二)社区工作者的政治能力三、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与能力(一)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取向(二)社区工作者的职业作风(三)社区工作者的职业技能四、社区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一)社区工作者要掌握的专业理论(二)社区工作者要确立的重要视角(三)社区工作者要具备的基本知识与素质五、兼职社区工作者的素质与能力(案例说明理论)(一)兼职社区工作者(二)兼职社区工作者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三)兼职社区工作者的选择与培养六、社区志愿者的素质与能力(一)社区志愿者(二)社区志愿者的素质与能力(三)全面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与技巧(一)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分析技巧(二)社区工作者基本工作方法技巧(三)社区工作者的礼仪八、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一)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概述(二)我国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与专业化发展对策(三)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社区工作实务与技巧》一、社区工作的基本流程(一)申请与接案(二)进行预评估(三)制定服务计划(四)组织实施计划(五)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六)结案(七)典型案例二、群众服务(一)老年人服务(二)青少年服务(三)儿童服务(四)妇女服务(五)残疾人服务三、社会服务(一)社会保障服务(二)社区救助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