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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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条例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

陕西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五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省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打造中药秦药品牌。

第八条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机构、学术团体及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省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及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规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

第三条【原则】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和认定】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行登记、认定管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专利、商标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对外合作】国家鼓励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但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

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九条【登记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申请登记。

(一)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二)具有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三)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受理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开的、广泛传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调查登记。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工作的通知-陕中医药发[2014]22号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工作的通知-陕中医药发[2014]22号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工作的通知(陕中医药发〔201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名医、名科、名院“三名”战略,收集整理、继承应用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提高全省中医药学术水平,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目标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全省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编辑出版《陕西省名中医学术经验集》,以保存、发扬名(老)中医的宝贵学术经验,并将其推广应用于临床。

通过传承创新,促进全省中医药临床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二、项目内容以名(老)中医工作室为平台、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为抓手,组织名(老)中医继承人及工作室团队成员从名医成长经历、学术思想形成及特点、临床辨证思维及用药规律、临床经验方总结、典型病案示范等方面,对全省107位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进行系统收集整理,编辑出版《陕西省名中医学术经验集》。

三、组织管理成立《陕西省名中医学术经验集》编辑委员会(附件1),负责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工作的规划、部署及督导。

编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我局及省中医药研究院文献信息研究所相关人员组成,我局负责整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献信息研究所负责组稿、修稿、统稿及联系出版社等具体工作。

同时成立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工作专家组(附件2),负责研究确定《陕西省名中医学术经验集》编写体例、审核稿件,对整理工作进行全程指导。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中药汤剂是中药的传统剂型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医辨证论治、个体化治疗的特点。

由于缺乏统一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各地或各单位的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规定也不够完善,造成药房给付的中药饮片与医师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临床疗效,出现了医患纠纷和医疗安全隐患。

为保障医疗安全,保证临床疗效,经过征求各级中医院对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的意见,并通过有关专家的反复修订,制定了《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010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

二、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要掌握此规定,规范化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用名。

医师在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对饮片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按照《陕西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进行调剂;对未按规定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用名的应由处方医师修正后再给予调剂;对有特殊炮制要求的中药饮片,调剂时应临方炮制配用。

四、对本次未列入我省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规定的中药饮片,根据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不断修订补充。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职工学习掌握此规定。

今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执行情况将纳入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医院管理年和其他相关业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级各类中医医院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陕卫妇发[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35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07【实施日期】2002.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第三章教育与科学研究第四章扶持与保障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社会发展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按照继承、保护、扶持、提高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为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事业。

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中医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中医事业发展。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城乡中医医疗保健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办好非营利性的中医医院。

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中医科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中医科室。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陕食药监安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陕食药监安发〔2013〕62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药品“三统一”的工作部署,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监管,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用药,降低医药费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把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三统一”、保障中药饮片质量、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举措,积极推进传统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机制创新,鼓励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中药代煎试点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通过实施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工作,努力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进一步提高中药煎制质量,做到中药饮片质量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控制,煎药软硬件设施先进,质量追溯设施、制度完备,质量责任追究能落到实处,总体质量管理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

(二)方便群众用药,扩大服务范围,加强质量监督。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患者及时吃到煎好的药,代煎时间明显缩短,并增加送药上门服务;向患者和大众媒体开放药品检验、配制、煎药等现场监控视频,随时接受公众监督。

(三)价格合理下降。

实现患者药价在现有价格基础上合理下降,中药饮片的进价、加价、售价公开透明。

二、中药集中配制和代煎服务的基本要求(一)确保质量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中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医,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对人体进行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医学活动。

第三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其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第四条中医医疗机构分为以下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科;(二)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四)民族医医院;(五)中医门诊部;(六)中医诊所;(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八)其他中医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药服务规范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中医医疗人员第六条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三)具有相应的中医药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四)具有相应的中医药诊疗经验和能力。

第四章中医医疗活动第七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中医药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二)合理使用中医药技术,提高中医药治疗效果;(三)加强中医药质量管理,确保中医药质量;(四)开展中医药教育和培训,提高中医药技术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为《中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摘要,具体内容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正式文件。

中医药“一法一条例”考试试题

中医药“一法一条例”考试试题

中医药“一法一条例”考试试题一、单选:(每题2分,共6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起施行。

[单选题] *A.2016年12月25日B.2017年1月1日C.2017年7月1日(正确答案)D.2018年1月1日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单选题] *A.2016 年 12 月 25 日(正确答案)B. 2016 年 12 月 1 日C.2017 年1月1日D. 2017 年1月25日3.制定中医药法是为了() [单选题] *A.继承和弘扬中医药B.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C.保护人民健康D.以上均是(正确答案)4.国家鼓励中西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单选题] *A.相互学习B.相互补充C.协调发展D.以上均是(正确答案)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单选题] *A.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正确答案)B.中外合资中医医疗机构C.民营中医医疗机构D.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6.《中医药法》共计多少章多少条()。

[单选题] *A.10章60条B.9章63条(正确答案)C.9章60条D.10章63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第五条是() [单选题] *A.关于中医药的地位、发展方针和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

B.是关于中医药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正确答案)C.本条是关于建立中医药教育体系的规定。

D. 以上都是。

8.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单选题] *A.3年内B.5年内(正确答案)C.10 年内D.终身9.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单选题]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D.广告监察部门10.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心药制剂的,按()给予处罚。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经2003年6月11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坚持科学公正、务实高效;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把我局建设成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省政府职能部门。

领导干部职责四、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领导全面工作,对省政府负责。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五、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建议。

受局长委托,完成临时任务或专项任务,代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外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总分:29.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A1型题(总题数:26,分数:26.00)1.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的部门是( )∙A.国务院事务管理局∙B.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C.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E.国务院发展与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分数:1.00)A.B. √C.D.E.解析:2.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技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 )∙A.中医药学科发展带头人∙B.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C.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D.中医药理论人才∙E.中医药科研人才(分数:1.00)A.B.C. √D.E.解析:3.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何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A.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D.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数:1.00)A.B. √C.D.E.解析:4.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按规定经依法审批后发给( )∙A.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药品生产批准文号∙D.经营许可证∙E.制剂许可证(分数:1.00)A. √B.C.D.E.解析:5.为了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 )∙A.卫生区域发展规划∙B.区域社会发展规划∙C.城乡社区发展规划∙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E.城市社区发展规划(分数:1.00)A.B.C.D. √E.解析:6.民族医药的管理应(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行∙B.按照民族自治管理地方法规执行∙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D.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执行∙E.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分数:1.00)A.B.C.D. √E.解析: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对在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机关是( )∙A.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B.各级医疗机构∙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D.各级人事管理部门∙E.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分数:1.00)A.B.C. √D.E.解析: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 )∙A.现代医药卫生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B.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C.现代医药科技发展前沿技术培训∙D.中医药理论的培训∙E.中医药现代化知识培训(分数:1.00)A.B. √C.D.E.解析: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施行的日期是( )∙A.2004年1月1日∙B.2003年9月1日∙C.2003年4月7日∙D.2003年12月1日∙E.2003年10月1日(分数:1.00)A.B.C.D.E. √解析:10.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 )∙A.《中药品种保护条例》∙B.《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C.《麻醉药品管理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分数:1.00)A.B.C.D. √E.解析: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培训计划为中医药人员接受( )∙A.继续教育创造条件∙B.高等教育创造条件∙C.外出学习提供便利∙D.脱产学习提供帮助∙E.医药前沿技能培训创造条件(分数:1.00)A. √B.C.D.E.解析:12.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 )∙A.定点医疗机构标准∙B.当地社会发展规划∙C.中医医疗机构床位设置标准∙D.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E.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分数:1.00)A.B.C.D. √E.解析:13.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参保人员( )∙A.提供专科医疗服务∙B.提供基本医疗服务∙C.提供商业医疗保险服务∙D.宣传医学保健知识∙E.提供特色医疗服务(分数:1.00)A.B. √C.D.E.解析: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计划,以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 )∙A.业务培养提高∙B.继续教育制度∙C.学历教育制度∙D.高水平业务骨干技术能力∙E.高等专业教育制度(分数:1.00)A.B. √C.D.E.解析:15.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者,给予奖励应参照( )∙A.《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C.《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D.《科学技术保密活动》∙E.《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分数:1.00)A.B.C. √D.E.解析: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 )∙A.开展各项中医药业务活动∙B.提供中医医疗服务∙C.提供康复服务活动∙D.进行现代设备诊断服务∙E.提供保健咨询业务(分数:1.00)A.B. √C.D.E.解析: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我国政府制定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 )∙A.部门规章∙B.卫生行政规章∙C.行政法规∙D.法律∙E.行政规章(分数:1.00)A.B.C. √D.E.解析:18.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 )∙A.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章的规定∙B.《知识产权保护协定》∙C.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章的规定∙D.《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E.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分数:1.00)A.B.C.D.E. √解析:19.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核心目的是( )∙A.保护人体健康∙B.继承、创新中医药∙C.保持中医药特色∙D.保护传统医药学∙E.发展传统医药学(分数:1.00)A. √B.C.D.E.解析: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 )∙A.中医药对外交流∙B.高新技术研究开发∙C.中医药人员的素质教育∙D.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E.药物研究开发(分数:1.00)A.B.C.D. √E.解析:21.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A.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B.发展中医药国际关系∙C.鼓励对外成果转让∙D.鼓励到境外举办中医医疗机构∙E.鼓励各种办学活动(分数:1.00)A. √B.C.D.E.解析:22.为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国家鼓励中西医( )∙A.相互学习、保持中医优势∙B.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C.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D.同步发展、相互交流∙E.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分数:1.00)A.B.C. √D.E.解析:23.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 )∙A.以国家为主投资开办中医医疗机构∙B.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事业∙C.以民间投资为改革方向开办中医医疗机构∙D.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E.开办中医药教育机构发展中医药事业(分数:1.00)A.B.C.D. √E.解析:2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 )∙A.鉴定、保管和利用工作∙B.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C.学习、培训∙D.收集、鉴定、利用∙E.保管、整理和研究工作(分数:1.00)A.B. √C.D.E.解析:25.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 )∙A.医疗机构开业证明∙B.医疗机构营业执照∙C.医疗机构规划证∙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E.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分数:1.00)A.B.C.D. √E.解析: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明确对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是国家( )∙A.积极保护中医药事业∙B.保护、支持、发展中医药事业∙C.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D.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E.保护、发展中医药事业(分数:1.00)A.B.C. √D.E.解析:二、B1型题(总题数:0,分数:0.00)三、A.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B.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C.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D.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E.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总题数:2,分数:1.00)27.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的是')(分数:0.50)A.B. √C.D.E.解析:28.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巾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的是( )(分数:0.50)A. √B.C.D.E.解析:四、A.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B.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C.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D.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E.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总题数:2,分数:1.00)29.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是( )(分数:0.50)A.B.C.D.E. √解析:30.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是( )(分数:0.50)A. √B.C.D.E.解析:五、A.中药技术人才B.中医从业人员C.中医医疗机构D.中医药教育机构E.中医药科研机构(总题数:2,分数:1.00)31.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是( )(分数:0.50)A.B.C.D. √E.解析:32.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 )(分数:0.50)A. √B.C.D.E.解析:。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陕卫药政发〔2018〕106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陕卫药政发〔2018〕10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8〕31号)要求,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

请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考省采购平台的标注结果,
尽快完成本院药品信息系统中基本药物的标注。

国家基本药物(2018年版)的相关政策将另行制定下发。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可通过
/yaozs/s7656/201810/c18533e22a3940d08d996b588d941 631.shtml下载使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中医药条例试题及答案

中医药条例试题及答案

中医药条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中医药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A. 规范中医药服务市场B. 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C. 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D. 促进中西医结合答案:B2. 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医药条例规定的中医药服务内容?A. 中医诊断和治疗B. 中医康复服务C. 西医手术操作D. 中药调剂答案:C3. 根据中医药条例,以下哪项不是中医药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A. 良好的职业道德B. 相应的专业学历C. 丰富的临床经验D. 必须通过国家中医药资格考试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4. 中医药条例规定,中医药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A. 中医药基础理论B. 中医药临床实践C. 中医药科研方法D. 西医药基础知识答案:A, B, C5. 根据中医药条例,以下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A.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中医药服务B. 使用假药、劣药C. 伪造、变造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证书D. 擅自提高中医药服务收费标准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6. 中医药条例规定,所有中医药服务都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答案:错误7. 中医药条例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8. 简述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服务人员的要求。

答案: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服务人员的要求包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资格,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实践技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

9. 中医药条例对于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有哪些规定?答案: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规定了: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的保护,鼓励中医药学术研究和经验总结,支持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和国际交流,以及鼓励中医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创新发展。

五、案例分析题10. 某中医诊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请问该诊所违反了中医药条例的哪些规定?答案:该中医诊所违反了中医药条例中关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年(卷),期】2003(1)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总页数】3页(P5-7)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总则;中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
法律责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
条例>的决定》修订) [J], ;
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J], 曹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J], 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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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条例(2020)2020年03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第五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省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打造中药秦药品牌。

第八条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机构、学术团体及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省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医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四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

具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可以按规定多点执业。

第十五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和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务。

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七条县(市、区)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指导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组织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协作。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

中医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可以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慢性病中医药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推动建立融入中医药内容的社区健康管理模式,开展高危人群中医药健康干预,提升基层中医药健康管理水平。

鼓励运用中医非药物疗法,发挥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室建设,支持康复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升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采取融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养老服务等于一体的医院发展模式。

鼓励中医医院、中医医师为养老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表述。

第二十四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的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和药品说明书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中药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中药材资源优势,推进生态种植,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功能完备的中药产业园,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设立本省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加强秦岭特有药用动植物和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品种保护、繁育和研究,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建立省级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加强中药材资源动态监测信息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中药材科技园、博物馆和药用动植物园等保育基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结,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

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中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作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支持发展本省道地中药材优势品种。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省道地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培育和保护区域中药材知名品牌。

第三十一条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中药材质量保障制度。

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完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建立中药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支持本省中药生产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和工艺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鼓励进行二次开发研究,提升产品质量和疗效。

鼓励企业研发药食同源的产品。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研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药复方制剂和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的中药新药。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或者协议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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