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贿物品如何确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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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非常严格。

一、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收受的财物的数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属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的标准是根据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情节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情节标准包括多种情节,例如受贿数额巨大、多次受贿、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等情节。

在具体立案时,要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情节,对于情节严重的受贿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主体是指受贿行为中的具体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体标准是指受贿行为中的主体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具体来说,受贿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

对于不同身份的受贿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证据是指证明受贿行为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证据标准是指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在受贿罪的立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全、审查受贿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总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受贿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受贿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罚没收入管理【发文字号】计办[1997]80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97.04.22【实施日期】1997.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计办〔1997〕8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特制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

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四、在国家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办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暂行办法。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浅议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浅议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浅议贿赂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作者:吴国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6期一、基本案情[案情一]万某(个体工头)为了感谢缪某对其承接工程时的关照,在缪某新房装修中送了一批大理石材给缪某,缪某收下。

缪某曾问万某该批石材多少钱,万某回答1.8万余万元。

案发后,经查证该批石材万某实际支付了3万元,那么本案中,就缪某收受该批石材款该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缪某受贿石材款数额是1.8万余元;另一种观点认为缪某受贿石材款数额是3万元。

[案情二]王某(某建筑公司老总)为得到国家工作人员赵某的关照,顺利承接某工程,其准备按照工程量的5%给予赵某30万元的“好处费”,但赵某提出直接收现金不妥当,要求王某与A公司签订虚假分包合同,让王某将钱以支付A公司工程款的名义打到A公司账上,赵某从A公司支取30万元。

为此,王某需要额外支付1.8万元的税金(6%税率),那么本案中如何认定赵某的受贿数额。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受贿数额是3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受贿数额是31.8万元。

二、评析意见(一)受贿犯罪法益侵犯:受贿人刑罚衡量基础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权钱交易”动态关系,这种“权钱交易”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形式也可以是间接形式,既可以是事中发生的,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发生的。

这种“权钱交易”的典型结果是,受贿人通过出卖权力(主动或被动)获得财物,行贿人通过支付财物获得期待利益。

虽然有时候行贿人在支付财物后没有获得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对受贿人进行法律评价,因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职务行为的无不正当报酬性)。

[1]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并不要求行贿人必然获利受益。

由此可见,受贿罪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违反了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禁止规范,基于责任刑和预防刑[2]的需要,对行为人处以刑罚。

收受黄金字画受贿金额司法解释

收受黄金字画受贿金额司法解释

收受黄金字画受贿金额司法解释问:受贿犯罪中,收受古玩字画、玉器珠宝等“雅贿”者不乏其人,而受贿犯罪作为数额犯,受贿金额大小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实践中,对并无统一市场价格的贵重物品,如何认定数额?答:古玩字画等物品相较于普通财物来说,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价格波动较大。

实践中在认定被调查人受贿贵重物品数额时往往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行贿人购买价格、鉴定价格、市场因素等进行综合考量。

从被调查人的认识因素来看。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之前在工作上给过商人乙一些帮助,收受乙送的一幅宋代名画。

若甲对画的价值有概括的认识,即认识到可能值钱,但不了解具体金额,且来者不拒,无论价值大小都一概收受,则甲受贿数额为画的实际价值。

按照乙购买时支付的价格计算,如无法查清购买价格,则参考行受贿时段对被调查人最有利的时间为基准日进行鉴定得出的价格。

但若甲收受的宋代名画经过鉴定为赝品,实际价值仅百元左右,而乙误以为是真品购买,支付了50万元。

由于甲收受的画实际价值仅百元左右,若认定其构成受贿,则显失公平;若认定甲不构成受贿,乙实际支付的价值却是50万元。

实务中,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受贿、不计算数额,而作为情节进行认定。

在被调查人对财物价值有明确认识的情况下。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一日,甲逛古玩市场遇到乙,对一幅宋代名画爱不释手,乙当场花50万元买下送给甲。

此时由于甲乙二人对该画的价格都有明确认识,即乙认识到他实际上替甲支付了50万元,甲认识到其实际上收受了乙50万元,画只是一个载体,这种情况与收受50万元现金本质相同。

即便该画经过鉴定为赝品,实际价值不足千元,甲的受贿数额仍为50万元。

实践中也存在被调查人认识错误的情况。

一种情况为被调查人实际收受的物品价值远远高于其意图收受的物品价值,且若其意识到物品真实价值则会拒收。

比如上述案例中,甲乔迁新居,乙送给甲一幅宋代名画,甲拒收,乙便谎称系一位爱好书画的好友临摹,不值钱,甲才收下。

刑法163条金额标准

刑法163条金额标准

刑法163条金额标准刑法16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和对单位行贿的处罚,其中金额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根据该条款规定,单位行贿的金额标准是指单位行贿的数额,也就是行贿所涉及的钱款数目。

金额标准的确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法163条金额标准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首先,根据刑法16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的金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是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二档是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第三档是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根据不同的金额标准,对单位行贿的处罚也有所不同。

其次,刑法163条金额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要考虑的是行贿数额的大小,因为金额标准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次要考虑的是行贿的对象和目的,因为这些因素也会对金额标准的确定产生影响。

最后还需要考虑的是行贿的方式和手段,因为这些因素也会对金额标准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再次,刑法163条金额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确定金额标准时,需要慎重考虑每一个细节,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合理。

最后,对于刑法163条金额标准的确定,我们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刑法163条金额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对金额标准的研究和分析,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地确定金额标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标准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对受贿行为中涉及的具体数额进行规定和界定,以便对受贿行为进行量化和惩处。

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对受贿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惩处。

受贿数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受贿数额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在我国,受贿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严格规定,对于受贿数额的划分和惩处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受贿数额标准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的范围。

其次,受贿数额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受贿行为的形式和数额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受贿数额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另外,受贿数额标准的执行必须严格监管,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对于受贿行为,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受贿数额标准的执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对于违反受贿数额标准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受贿数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受贿数额标准的有效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受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职人员收受的贿赂是赝品或是伪劣物品,受贿数额该如何认定

公职人员收受的贿赂是赝品或是伪劣物品,受贿数额该如何认定

公职人员收受的贿赂是赝品或是伪劣物品,受贿数额该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贿赂案件中,时常有些行贿人依据被拉拢对象的喜好,在行贿中送一些古董字画或一些贵重物品。

对于这些物品的真伪和价值,有时受贿人并不一定了解,加之行贿人出于不同的心态,在送礼时有时会故意拔高或压低这些物品的价格,更是造成了受贿人对物品实际价值的错误认识。

对于上述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在物品为赝品时,在计算受贿数额时,该如何认定呢?是按行贿人说的或购买的价格计算,还是按实际价值计算呢。

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我们知道,贿赂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更是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管理秩序。

收受贿赂的多少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因此,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的根据之一。

为了便于讨论,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收受他人5万元的物品,鉴定时为赝品价值仅为5000元的话,受贿数额到底应定为多少呢?收受他人5000元的贿赂和5万的贿赂,显然后面的主观恶性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一些。

如果按鉴定价值认定数额,似乎不能准确反映受贿人当时主观心态。

但是,如果按5万元认定受贿数额,又似乎与实际客观情况不符。

观点不一致,就会造成罪与非罪的巨大的差别。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3万元,只有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多次受贿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一些情形的,受贿立案标准为1万。

如果以实际价值5000元认定受贿数额,显然达不到受贿犯罪标准。

否则,以5万元为认定数额,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个人认为,对于受贿人不知物品实际价值也不了解其虚假价值的,一般应以物品的鉴定价值来认定受贿数额,这样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和案件的办理,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

同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受贿时主观上虽不知其实际价值而错误地认为其虚假价值的,从而“相应”地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反映的该物品在行贿时行贿人和受贿人达成“”共识“或默认的价格进行计算。

贿赂定罪标准

贿赂定罪标准

贿赂定罪标准
贿赂定罪标准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判断是否应当对贿赂行为进行定罪的标准。

一般来说,贿赂定罪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象:贿赂行为必须是针对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具有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而非普通公民。

2. 贿赂行为:贿赂行为必须是以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手段,以获取或者维护权力、利益等目的的行为。

3. 意图:贿赂行为必须是有意的,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该行为的非法性,且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进行的。

4. 目的:贿赂行为必须是为了影响公职人员的行为,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5. 数额:贿赂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数额,一般来说是指超过法定标准的数额。

以上是常见的贿赂定罪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略有不同。

对于贿赂行为,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判断,对其进行定罪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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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标准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对受贿行为中的受贿数额进行界定和规定的标准。

在我国,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标准,是对受贿行为的一种规范和限制。

受贿数额标准的确定,对于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受贿数额标准的确定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受贿数额标准。

比如,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受贿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些规定明确了受贿数额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受贿数额标准的确定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受贿数额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

因为受贿数额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不能一成不变。

只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好地发挥受贿数额标准的作用。

受贿数额标准的确定,对于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明确了受贿数额标准,才能更好地规范和限制受贿行为,提高受贿行为的违法成本,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同时,明确了受贿数额标准,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受贿的对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受贿数额标准的确定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

受贿数额标准的确定对于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受贿数额标准,才能更好地规范和限制受贿行为,提高受贿行为的违法成本,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贿赂量刑标准

贿赂量刑标准

贿赂量刑标准在新中国有《刑法》的颁布实施,贿赂行为也被赋予了明确的定义和刑罚。

有关贿赂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依据犯罪金额的大小,或事件的严重性定制。

一、贿赂量刑标准类型根据《刑法》规定,贿赂行为可分为轻微和重大两种类型,而有关的量刑标准也因此存在差异。

1、轻微贿赂的量刑标准若贿赂行为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其他价值物品不超过3000元的价值,或者收受贿赂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则可以构成轻微贿赂罪行。

此类贿赂行为一般会被处以拘役十日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若情节较严重者,可处以拘役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管制或者罚金,严重者可处以拘役十六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并处罚金。

2、重大贿赂的量刑标准若贿赂行为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其他价值物品超过3000元的价值,或者收受贿赂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则可以构成重大贿赂罪行。

一般情况下,处以拘役十六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若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拘役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管制或者罚金。

二、特殊情形下的贿赂量刑标准以上叙述的是一般情况下的贿赂量刑标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1、公职人员贿赂若遭受贿赂的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等级较高,或者贿赂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危害,量刑标准将会较上述标准严格。

公务员贿赂一般会处以拘役十八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2、有关涉及贿赂的重大犯罪有关贿赂的重大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影响到国家利益,要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处以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三、贿赂行为的处罚以上就是有关贿赂行为的量刑标准,但是除此以外,法律还规定了针对贿赂行为的处罚方式。

1、返还贿赂首先,当事人贿赂行为被认定,应当返还涉受贿赂钱物,若无法返还或者已被消费,则应当支付货币补偿。

2、追究责任其次,有关贿赂行为的当事人也会受到惩罚,可以处以公开谴责或者采取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取决于贿赂行为的严重性。

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标准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

对于受贿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受贿数额标准。

这一标准的确立,对于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其中,数额较大的受贿罪是指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在其他情节下数额较大的受贿行为;数额巨大的受贿罪是指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或者在其他情节下数额巨大的受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罪是指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受贿行为。

这一分级标准,充分考虑了受贿行为的不同情形,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受贿行为给予了相应的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其次,受贿数额标准的设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受贿是腐败的一种表现。

通过规定受贿数额标准,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受贿数额标准的设立,不仅对受贿行为本身进行了规范,也对受贿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打击腐败的力度,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持。

另外,受贿数额标准的设立,也有利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制约,可以有效地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醒他们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在这样的法律规范下,国家工作人员将更加自觉地维护廉洁自律,增强自我约束意识,避免触犯法律底线,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总的来说,受贿数额标准的设立,是我国法律对受贿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的重要举措。

这一标准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对于构建廉洁政治、清正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谋取特定好处,利用其职权侵吞国家财产、买卖便宜、聚敛公款、收受贿赂、肆意虚报数额、变相挪用财政拨款等手段,窃取他人利益而剽窃国
家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普遍叫做贪污犯罪、行贿犯罪、贿赂犯罪。

当事人贪贿犯罪,应根据其犯罪数额来定一定的量刑金额,量刑金额应根据犯罪行为
的凶险性以及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把握适当。

(一)由收受贿赂行为产生的量刑金额标准
1、贪污著称:当事人恶意贪污国家财物超过属于他职权范围、片面滥用职权并取得
较大利益的,则用金钱数额的三倍至十倍给予处罚,或将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惩罚财
产数额上限,一般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1、一般行贿:行乞行为可承受数额超过五千元,以十倍贿赂数额给予处罚,但不超
过五万元;贿赂数额不足五千元,以五千元数额给予处罚。

2、聚敛公款:将公款挪作私用的,以聚敛公款数额的十倍给予处罚,但数额不超过
五万元。

3、收受礼金:如收受礼金数额超过二千元的,以收受礼金数额的十倍给予处罚,但
数额不超过五万元。

2、买卖便宜:当事人贩卖便宜数额较大,以便宜数额的一倍至三倍给予处罚,但不
超过五万元。

总之,关于贪贿犯罪的量刑金额标准,应根据犯罪行为及其影响程度认定其量刑数额,对于贪污著称、贪污私分、行贿、贿赂、买卖便宜、收受贿赂、虚报报销等情形,量刑金
额的上限一般为:五万元,但也会随着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有所调整,作
出不同的处罚。

如何认定王某受贿数额

如何认定王某受贿数额
8号 )第 四条第一项 规定 : “ 被盗财物有有 效价格证 明的 ,根据有效价格证 明认定 ; 无 有效 价格证 明 ,或 者根据 价格证 明认 定盗 窃数额 明显不合 理 的 ,应 当按 照有关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办 理盗窃 刑事 案件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法释 [ 2 0 1 3] 数额 ,但暂扣涉案贿物 时必 须按 规定作
专业 资质 的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并 出具鉴 定书 ,鉴定结果及 时告知原 物持 有人或 保管 人。 ”本案 中 ,虽不 按鉴 定价认 定
性 利益 ,所 以只能 以实际支 付 的资费 为准。 同样 ,受贿 物 品如果是 具有财 产价值
或财产属性 的财物 , 计算数额 时也 不能简单地一 概以鉴定价值论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定价值认定 。 第 二 ,贿 物数 额 的认定 应 结 合 行 为人对贿物价值 的认知程度来确 定 ,遵 循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本 案贿物数额 的 认 定 ,关键是王某是否 明知林 某购买贿
和 田玉雕 一块 ,购买 价 2 6 0 0 0元 ; 古木雕一对 ,购买价 1 9 8 0 0元 。待王某从北 鱼 源自如何 认 定王 某 受贿数额
. 目 江苏 省 南京 市纪 委 案件 审理 室
基本 案情
王 某 , 中共党 员 ,2 0 0 6年 3月至 案 发任 A市环 境 保护 局 副 局长 ,分 管 环境评 价 、排 污监管 等工作 。应 A市蓝天 生物技术 有 限公 司法定代 表人林 某 的请 托 ,王某 在环 境影 响评 价 、项 目申报 、排 污监管 等 方面 为其 谋取 利益 。 2 0 0 7年 1 2月 ,王某 在北京开会期 间 ,林某专程去 北京 宴请王某 ,饭后 陪王某 到北 京某古 玩市 场。 王某 和林 某一起 对看 中的物 品讨价 还价 ,最 后 由林 某 出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3篇)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3篇)

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机构的设立须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估价机构必须取得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九条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____机构和场所;(二)有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金不少于____万元人民币;(四)有____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估价专业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者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一)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厉害关系的;(二)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三)涉案物品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贿赂犯罪之“财物”认定

贿赂犯罪之“财物”认定

贿赂犯罪之“财物”认定
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贿赂犯罪中,财物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对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应如何认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实际情况,这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直接给予的财物,以及以其他形式提供的利益。

直接给予的财物指的是明确的金钱、财物等;而以其他形式提供的利益则是指以不同方式提供的、可以给受贿人带来利益的东西,如股权、股票、房产、车辆等。

这些财物都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范畴。

其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认定还应考虑实际情况。

在贿赂案件中,有时候贿赂行为并非直接给予金钱或财物,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如支付高额消费款、提供旅游、接受服务等。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贿赂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受贿人是否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因素来判断。

最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认定也需要注重司法实践的指导。

在贿赂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确保对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进行准确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与相关领域的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提高贿赂犯罪的查处效果。

总之,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认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我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进行准确的认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12月26日省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第六条办案机关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

第七条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第八条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九条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共同承办。

受贿立案金额是怎么规定的

受贿立案金额是怎么规定的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页眉可删)受贿立案金额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讲,实施了受贿行为的,其实并不一定就构成此罪,此时还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金额才行。

在这方面最近新出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文中就来告诉大家受贿立案金额是怎样的。

受贿立案金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

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1、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贿赂外币、字画、文物、房产、空饷,犯罪数额怎么定?

贿赂外币、字画、文物、房产、空饷,犯罪数额怎么定?

贿赂外币、字画、文物、房产、空饷,犯罪数额怎么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范围主要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①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受贿罪属于刑法中计赃定罪的一个罪名,受贿数额对于受贿行为的司法认定而言,不仅涉及刑事追责条件和入罪门槛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和影响着刑罚的轻重。

因此,侦、诉、审不同司法环节,对此都应当充分注意、严格审查并认真评判,以依法采信证据和准确认定事实为基本要求,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处理案件奠定基础。

近期在惩治腐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中,认定传统受贿行为和新型受贿行为都在数额认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值得深入加以探讨。

一、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和基本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即贪污罪处罚条款)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1997年刑法第383条作出修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行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行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现实⽣活中有些⼈为了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的,通过钱财等物品向国家机关⼯作⼈员进⾏贿赂,贿赂的⾦额达到⼀定的数额会构成⾏贿罪,那么⾏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由店铺为读者进⾏解答。

⾏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作⼈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数额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续费)的⾏为。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以⾏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以⾏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以上⾏贿的;(⼆)将违法所得⽤于⾏贿的;(三)通过⾏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实施⾮法活动的;(五)向司法⼯作⼈员⾏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

第⼋条犯⾏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贿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款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条第⼀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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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认定“雅贿”案件犯罪数额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陆志刚闵江南

如何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认定“雅贿”案件犯罪数额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陆志刚闵江南

如何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认定“雅贿”案件犯罪数额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陆志刚闵江南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玉石、字画等“雅贿”案件时有发生。

“雅贿”物品具有高雅性、专业性、易损性等特点,往往存在购买价、鉴定价等不同价格,且我国法律法规并未针对“雅贿”物品的价值认定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导致认定“雅贿”犯罪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财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实财物价值的证据。

应按照《条例》等法律规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准认定“雅贿”犯罪数额。

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还要求主客观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社会危害性。

实践中,存在有的行受贿双方对“雅贿”物品的价值认知不一致,有的行受贿双方认知与物品实际价值不一致等情形,所以不能一刀切地以鉴定价格或购买价格认定犯罪数额。

结合实践,当前对“雅贿”犯罪数额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雅贿”物品,但是在卷证据证实其对“雅贿”物品价格确不知情,因其只具有收受“雅贿”物品的概括故意,不知道具体价格,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无论行贿人以多少价格购买,均应当以鉴定价格认定犯罪数额。

如,某县委书记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乙谋取利益,乙为感谢甲的关照,出资50万元购买一幅书画作品送给甲,但未告诉甲该画的价格,司法机关对该画进行真伪及价格鉴定,经鉴定价值40万元,司法机关以鉴定价40万元认定受贿金额。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雅贿”物品价格且予以收受,或者看中指定物品,要求行贿人购买指定物品的,因其具有收受具体价值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以购买价认定受贿数额。

如甲看中了某名画,并明知价格为100万元,要求乙陪同一起到商场购买,授意乙支付购买费用,乙遂出资100万元购买该名画并送给甲,司法机关以购买价10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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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贿物品如何确定数额
2011年04月06日来源:检察日报
雅贿自古有之,随着近来一些贪腐大案的曝光,在反腐领域又成为一个热词。

从字面分析雅贿即是高雅式贿赂,最常见的是行贿者附庸权力掌控者的雅趣而投其所好奉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文物藏品,或者投领导所需帮忙出书立著等等。

雅贿给权钱交易蒙上了一层高雅、文化的面纱,正是这层面纱受到行受贿者推崇,以为送的不留痕迹,收的心安理得。

但究其行为本质,落脚点仍逃不出一个“贿”字,必然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是,此类案件涉案物品价值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若物品在案发前已自行变现为真金白银,还可直接以此数额定罪,但若尚未来得及变现或收受者打算长久收藏的情形下,雅贿物品价值的准确认定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由于雅贿物品价值不适宜依据简单的市场规则予以确认,加之雅贿品真伪难辨,给认定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比如行贿人花10万元购入一幅字画送与受贿人,但案发后经鉴定该字画为高仿品,价值仅为4000元,使得对该行贿物品价值的认定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适用刑期的巨大差异。

正是由于雅贿物品价值受主观主宰、价值波动大等因素,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受贿数额时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购入价格计算。

此种观点认为,行贿物品系行贿人支付相应对价换取所得,无论该物品的真实价值是高也好、低也好,在行贿人这里已经有了真实的也是最直接的市场货币衡量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物品实际所值价格计算。

此种观点认为购买或卖出的交易价值往往易受多种条件的影响而与物品的实际价值
存在巨大差异,甚至不鲜见假作真、真作假情况,既然雅贿物品作为刑事司法的一种依据,应该依据专门的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涉案物品价值,这样也保持了司法严肃性与公信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行受贿双方心理认可的价格予以计算。

此种观点认为雅贿物品的鉴定价值在双方非专业人士情况下很难有准
确认识,但行贿者与受贿者在进行权钱交易时一般在心中对物品已有一个价值的衡量,即办多大事拿多少东西,东西的分量自然以双方的心理认可为准,不宜以行贿者购入时的不稳定价格以及双方难以准确掌握的鉴定价值认定。

对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应当以实际鉴定价格为依据,同时辅助参考第三种观点的双方心理价位因素,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作为除外处理。

从感性角度来看似乎第三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考量了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因素与主观状态,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操作上的困难,从证据收集与认定角度难以实现这一理想化状态,因此,需要以司法鉴定价格为依托,在此基础上将主客观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才能避免单独的客观归罪或者主观归罪而导致的不公正处罚结果。

为此,应规范相关立法,明确鉴定机构、规范鉴定程序。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纠正对受贿罪唯数额论的偏颇做法,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情节”作为量刑要件,定罪量刑时应该综合考量谋取利益、违规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虽然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受贿数额不应是唯一标准,这样也可以减缓“数额”在定罪量刑中所承载的压力。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 毕静姚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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