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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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赔偿金与补偿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什么?赔偿金与补偿金在公司辞退你的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1.赔偿金是公司违法的情况下用的名词,例如你被公司无故炒了,那么劳动仲裁就可以写赔偿金。

2.补偿金是公司无理由辞退了,自愿作出补偿时候用的名词。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的34种情况对应的补偿金是这样的,如果我们不是因为重大错误被公司辞退的话,至少可以拿到n加一的赔偿金。

N呢是你在这个公司的司龄按半年递增,没有满半年的也按半年算,乘上月平均工资就是你的赔偿金额。

比如我呢,在上一家公司待了两年零七个月,n就是三而不是2.5,那按照n加一的赔偿就可以拿满四个月的工资。

划重点,月平均工资不是你的税后工资,它的计算方法是将你过去12个月中获得的税前应发工资,加上年终,年末奖金,餐补,车补以及各种福利的总和除以12加一呢,就是要多发你一次上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不给你发代通知金,就要提前30天通知你,给你时间交接工作,找新工作,那这30天呢,也是要正常给你发工资,交社保的。

所以说如果你被辞退了,可以拿到的n加一赔偿是四、零乘上月平均工资加上上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这一笔赔偿金呢,不需要交税,公司需要全款一笔打到你的工资卡上。

除了赔偿金,别忘了还有年假和调休假,没有休的年假要折算三倍工资,没有休的,调休假要折算两倍工资。

那如果公司不给你折算,就需要让你把这个假休完,休假的当天也是要给你发工资的。

被辞退的这个月呢,只要你上了一天班,按照劳动法,工资都必须给你缴纳。

社保千万记得确认好这个事情,社保断交可不好。

再画个重点,离职日期不是你被告知被辞退的那一天,而是你和公司谈好了赔偿,正式签合同的那一天。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很多的的劳动合同纠纷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市场会看到这些字眼,就是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很多人都会以为赔偿金其实就是经济补偿金,他们是不一样的,以下分享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性质———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王天玉• 2012-08-21 10:07:16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2 年第3 期《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但伴随着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的争论也始终没有停歇,甚至是愈演愈烈。

就经济补偿金制度而言,我们认为,其性质和适用范围仍然存有疑问,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并以此梳理第46 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该项制度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争议最大问题之一。

对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的不同,也就意味着后续制度构建的不同,这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同。

因此,学界就此提出了很多观点,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学说: 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二是法定违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三是社会保障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1]对于这三项观点,学界已有相关评说和一些新的认识。

[2]审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纵览比较各国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金属性的金额给付。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46 条全面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这其中包括几种情况。

首先,劳动者依据本法第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适用经济补偿金,而该法第38 条规定的内容中既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例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又有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一、引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详细探讨。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1.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属于法定补偿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其性质属于法定补偿,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失去劳动岗位的一种补偿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失去劳动岗位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而支付的一种补偿。

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能会面临一段时间的失业,此时经济补偿金可以帮助劳动者度过失业期,减轻其生活压力。

3.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过去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肯定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一种肯定。

劳动者在为企业工作期间,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和智慧,为企业创造了价值。

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表彰其过去的贡献。

4.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奖励性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既有补偿性,也有奖励性。

补偿性体现在对劳动者失去劳动岗位后的生活保障,奖励性体现在对劳动者过去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肯定。

因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既是对劳动者失去劳动岗位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劳动者过去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奖励。

三、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论经济补偿金基于倾斜保护原则的性质界定

论经济补偿金基于倾斜保护原则的性质界定

论经济补偿金基于倾斜保护原则的性质界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也不断提高,但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经济补偿金成为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经济补偿金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本质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经济补偿措施,其核心目的就是对于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者弱势群体进行经济赔偿。

然而,经济补偿金的设计中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在具体金额上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针对经济补偿金基于倾斜保护原则的性质进行界定,以期提高经济补偿金的使用效果和公正性。

一、倾斜保护原则的提出倾斜保护原则,在英国被称为“平等基金”(Equality Fund)。

它是一种通过充分考虑群体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的倾斜型社会保障制度。

该原则,充分考虑到不可避免的人类事实,即人类差异性的存在,比如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人际关系和个人经历等因素,将不同群体的考虑因素、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相互配合的维度,并根据不同的公平标准,调整不同群体的福祉水平,以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二、经济补偿金的倾斜保护原则下的性质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在现有的社会制度下,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因其弱势所该拥有的特殊照顾和优待的原则。

在经济补偿金的使用和确定中,倾斜保护原则应引用。

这是因为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弱势群体在与强势群体交易过程中,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倾斜保护,经济补偿金就是其中一种效果明显的举措。

从制度性质上来说,经济补偿金属于补偿性制度,其终极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倾斜保护原则的指导下,经济补偿金应该具有下列性质:1. 基于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经济补偿金应该给予那些因为特定原因而导致经济受到侵害和损失的人。

这样,弱势群体就能够在与强势群体的交易中,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和差别对待。

2. 更加优厚的补偿标准因为弱势群体的存在,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该更高。

强势群体在交易中已经得到了更加优厚的交易条件,如果在受到损失时,与弱势群体的赔偿条件一样,就会导致其所受的损失更加严重。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1.劳动贡献补偿说。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

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上述三种学说均有一定道理,但又都有一些不足。

首先,用人单位的经营是连续的,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和成果,不仅是当时公司业绩的一部分,也是公司以后累积成长的一部分。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的时间,可见劳动贡献补偿说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已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予以补偿了,况且,该说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适用范围相矛盾,因为如果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贡献补偿,则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依照法律只有部分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其次,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这些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可被认为就是用人单位违约,经济补偿金因此也就被认为是法定违约金。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可能因此也使得人们把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视为法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经济补偿金概述(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在外国有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有的国家将经济补偿金称作遣散费,有的叫作离职费。

经济补偿金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

经济补偿金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容当事人进行约定。

法定性包括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范围以及适用标准,都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随意更改。

2、经济补偿金的单方性。

经济补偿金始终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具有补偿性。

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只须满足法定条件即可,而无须支付任何对价。

3、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经济补偿金的类型广义上说,经济补偿金有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分。

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下文仅在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语境下,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做一个系统的详细的总结与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应当注意的是,此种经济补偿金适用前提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此项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反之,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递交辞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以防发生纠纷后的举证不利情形。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今。

三金的区别与联系

三金的区别与联系

一、三者区别1.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既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

就劳动贡献补偿说而言,其内在的逻辑是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结束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都应以其过去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

从这一理论看,无论是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显然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劳动者死亡,其过去的劳动贡献已经形成,对死人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什么不合理。

同时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在劳动者没有找到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起码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2.赔偿金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3.违约金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从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可以通过是否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相联系来分析具体法律条文和具体合同条款中的违约金是不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从而判断该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很明显这一违约金规定具有补偿性性质。

对于第二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推出这里补偿金的范围也应是不能过分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二)责任主体及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只是用人单位一方,而劳动者则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而赔偿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主体都是双方,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产生时,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向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经济补偿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发生重大技术变革或者经济性决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的性质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

我们来看一下经济补偿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或者发生重大技术变革,可以进行员工的解雇。

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的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裁减人员和重大技术变革,还包括了经济性决策等其他原因造成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以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金额也是劳动法所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十二个月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工龄不满一年的,也要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进行的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劳动者违法行为或者劳动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这其中的原则就是要通过经济补偿的支付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

我们要强调的是,经济补偿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性质,意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和资源优势,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劳动法通过规定经济补偿,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保障,避免劳动者陷入失业和收入下降的困境。

经济补偿也能够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一、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一种补偿。

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的延伸,与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1. 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

三、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1. 协议约定: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首先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如果协议中有明确的补偿金额,则按照协议约定支付。

2. 法定标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额,或者约定的金额不合理,可以参照以下法定标准:(1)按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比例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四、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1.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劳动者支付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期间:如果劳动者在履行保密义务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五、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效力1. 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2.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总之,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是保障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补偿,它是由企业或政府针对消费者、员工或其他相关方的失误、故障或其他不当行为而提供的补偿。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呢?下面我们来一一了解。

一、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性质在申请经济补偿金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金融补偿,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赔偿金或任何形式的奖励金。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补偿,由企业或政府为消费者、员工或其他相关方提供,以补偿其损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申请经济补偿金的资格想要申请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首先,你必须是直接受到不当行为影响的消费者、员工或其他相关方,而不是通过代理或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

另外,你必须能够证明你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影响。

最后,你必须在适用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一般是不超过一年。

三、寻找合适的渠道申请经济补偿金想要成功申请经济补偿金,必须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申请。

如果你是消费者或员工,那么你可以向你的雇主或消费者组织提出申请。

如果你是其他相关方,你则可以向政府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申请。

不同的申请渠道可能需要不同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因此,在选择申请渠道时要仔细考虑。

四、准备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成功申请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之一是准备好正确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

优秀的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详细的证明文件、发票/收据等。

在准备材料时,你还需要仔细研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要求。

为了确保顺利申请,你可以请专业机构或律师帮助你准备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

五、等待申请结果申请经济补偿金后,你需要等待申请结果。

通常,申请结果会在数周或数月内确认。

如果你的申请成功,你会因为经济补偿而获得一定的赔偿,这可以帮助你消除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后果。

总之,申请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才能够成功获得赔偿。

对此,我们需要积极留意并主动申请,正确把握申请资格、申请渠道、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等细节。

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区别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是劳动法中常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经济赔偿相关,但在具体的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会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进行详细的解析和区分。

一、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涉及劳动者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现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工资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满十年的,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每满一年的增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工资。

二、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或者相关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通常是由用人单位作为补偿劳动者的一种方式。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劳动者受到的损失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涉及的具体金额。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赔偿金的数额通常需要进行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三、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获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

代通知金通常是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规定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金。

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通常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造成劳动者无法及时知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能否将经济补偿金写在离职证明

能否将经济补偿金写在离职证明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那么,在离职证明中是否可以写明这个经济补偿金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一般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是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关于在离职证明中是否可以写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否合适,需要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来看。

在我看来,将经济补偿金写在离职证明中,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有力保障。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让劳动者在离职后能够明确知晓自己所应得的权益,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情况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存在争议,最好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益,在离职证明中写明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好地了解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情况,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不仅涉及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也涉及到法律的约束和社会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

经济补偿金理论:劳动法上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

经济补偿金理论:劳动法上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

经济补偿⾦理论:劳动法上经济补偿的适⽤范围及其性质劳动法上经济补偿的适⽤范围及其性质谢增毅中顾法律⽹ 2012-02-10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国际劳⼯组织的公约称之为“离职补贴”(severance allowa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资遣费”,英国称之为“遣散费”(redundancy pay),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性质和功能也⼀直是学者争论的热点问题,迄今仍存在诸多争论,实践中,涉及经济补偿的案件也占有较⼤⽐例 [1]。

国际劳⼯组织1982年《雇主提出终⽌雇⽤公约》(第158号公约)规定,当雇主解雇雇员时,被解雇的⼯⼈有权得到离职补贴(severance allowance)或其他单独的离职福利,其数额应根据⼯作年限和⼯资⽔平⽽定,并由雇主或由雇主缴纳费⽤的基⾦直接⽀付。

因⼯⼈⾏为严重不端⽽遭解雇时,雇主可不⽀付离职津贴或福利。

[2]由于国际劳⼯组织的公约法律约束⼒不强,⽽且公约规定了很多灵活措施,加上各国劳动法的体系和制度差别甚⼤,经济补偿的适⽤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差异明显。

相应的,对经济补偿性质的认识也颇为困难。

⽬前,我国学者对经济补偿的考察主要从国内制度的规定出发,对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补偿制度的考察并不多,这将影响对经济补偿性质和功能的全⾯和客观评价。

本⽂主要从⽐较法⾓度考察主要国家和地区经济补偿的适⽤范围,在此基础上探讨经济补偿的性质和功能以及研究⽅法,并分析指出我国经济补偿制度的利弊。

⼀、主要国家和地区经济补偿的⽴法规定 [3] (⼀)英国的经济补偿制度 在英国,劳动合同解除成为现代劳动法的核⼼问题。

[4]许多劳动纠纷都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

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的规则既有普通法的规则,也有成⽂法的规定。

普通法奉⾏合同的基本原则,将雇主和雇员视为平等主体,除了预告制度外,并没有对雇员提供过多保护,雇主⽆需正当理由即可解雇雇员。

为了实现“就业安全”( employment security)的⽬标,加强对雇员的保护,英国开始制定成⽂法,以填补普通法的不⾜。

要求员工待岗被判经济补偿金

要求员工待岗被判经济补偿金

要求员工待岗被判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因工作性质发生的特殊情况,给员工提供一定基金对
其经济损失,赔偿其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失,以补偿员工的费用。

经济补偿
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赔偿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经济损失。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发生变更、解除
或终止,造成一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义务,
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三.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要求员工待岗
当企业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工作时长、不受其他任何待遇,
一段时间要求员工待岗,此时需要在全额劳动报酬基础上发给经济补偿金。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双方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以补偿员工受到的劳动合同中变更、解除或
终止的经济损失。

3、因故免职
当企业因故免去员工职务时,应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以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

四.怎样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1、按法律规定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造成一方经济损失的。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

它是通过一种合同形式,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探讨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意义、特点以及应用范围,并分析其在不同情境下的利弊。

首先,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意义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经济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希望能够尽快解决争议,以避免长期的法律诉讼过程。

通过签订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并以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从而避免了长时间的纠纷和诉讼过程。

其次,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的特点在于其一次性的性质。

与分期付款或定期支付不同,一次性赔偿协议要求被赔偿方在一定时间内收到全部赔偿金额。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被赔偿方能够尽快获得补偿,从而满足其经济上的需求。

同时,对于赔偿方来说,一次性支付可以减少其财务负担,避免长期的经济压力。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可以用于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合同违约的赔偿、侵权行为的赔偿等。

在劳动关系中,一次性赔偿协议可以用于雇主与员工之间的解雇赔偿,通过协商确定一次性支付的金额,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在商业合作中,一次性赔偿协议可以用于合作伙伴之间的分手赔偿,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然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一次性支付可能导致被赔偿方在短期内获得大量资金,而缺乏理财规划和管理能力,可能导致财务上的困扰。

其次,一次性赔偿协议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赔偿方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来获得更有利的协议,而被赔偿方可能因为信息不足而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因此,在签订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赔偿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该谨慎对待,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些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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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某公司诉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限制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帮助的义务化或法定化,其具有帮助性、义务性、基准性三大特征,该理论对于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劳动条件【keywords】Labor Contracts Law ; Economy compensates gold ; Working conditions一、问题提出与思路设定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发展,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多发,其中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成为关注焦点。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加详尽。

经济补偿金作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更好的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然而,理论上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仍存在争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在实务运用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需要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陈某某合同纠纷案①的特殊就在于,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根据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界定来分析劳动者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本文即要通过陈某某合同纠纷案,分析、界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二、案情及诉讼过程某公司诉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5746号①陈某某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5746号原告某公司诉称,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原告自2008年10月开始全面停工停产,并通知被告回家待岗。

经与公司工会讨论后,决定自2008年11月起按每月人民币400元标准支付员工放假期间工资,并将该决定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员工。

原告自2008年11月起支付被告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支付被告工资至2009年5月,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工资差额3,360元及2009年5月工资960元。

原告同意为被告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且每月制作报表,但由于没有资金而只能暂时缓缴,原告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和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于2000年7月27日进原告单位工作。

2008年10月起原告停产,被告无法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部分请求。

被告不服,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9,81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外来从业人员,2000年7月27日进原告单位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09年7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起,原告单位停工停产,原告通知被告待岗,当月发放被告960元。

原告经与工会协商后,自2008年11月起每月向员工发放生活费400元,并将该决定通过手机短信向员工进行告知。

2009年1月至4月原告未能发放生活费。

员工经多方交涉,2009年5月27日经政府部门协商,由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先行出资,垫资了被告2009年1月至4月期间的生活费1,600元和2008年年休假工资487.69元。

此后原告支付了被告2009年5月、6月生活费400元/月。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工资卡对帐明细、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为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原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212.62元,对被告陈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裁判理由及争议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有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38条第1款即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被告认为,用人单位停工停产,长时间不能为其提供劳动岗位,造成被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且2009年起用人单位拖欠其基本生活费,被告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按照当时规定执行。

鉴于2008年10月后原告单位停工停产,仅发放生活费,故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标准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212.62元。

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为何应该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理论基础(一)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要分析本案中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首先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①其作为劳动法中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具有补贴、制裁和法律制约的功能。

②《劳动合同法》第46条总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依照这几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其中第46条第1款直接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本案来看,被告一方可以依第46条第1款和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界定在清楚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后,就本案而言,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合理界定,以帮助理解本案的判案依据。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通说①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载《甘肃科技》,2004年第6期,第168页。

认为,经济补偿金不是对过去贡献的补偿,也不是对未履行部分的违约补偿,而是对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的一种帮助,经济补偿金更多的体现公平。

①而学界更是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形成了四种基本学说:劳动贡献肯定与补偿说、社会保障说、法定违约金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②就本案而言,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的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所谓“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是指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

③相对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更需要帮助,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就体现了帮助义务说的帮助性质。

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 (1)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 用人单位根据客观原因而非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称为非过失性解除; (3)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外, 劳动者在“被迫辞职”时也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④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扩大解释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01]14号)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陈某某合同纠纷案中,陈某某的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适用了被动解除的扩大解释。

用人单位的停工停产造成未能提供工作岗位的情形属于15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形,陈某某当然可以以此为由获得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能够通过基准法的形式使“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以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资助。

⑤帮助义务说主要特点有:第一,经济补偿的帮助性质。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就在于对劳动者提供帮助。

对于劳动者而言,“被动结束劳动关系”相对于主动结束劳动关系,会使其利益受到①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②樊蓉《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③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270页。

④杨飞《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三金”问题》,载《团结》2006年第6期,第41页。

更大的威胁,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需要更多的准备和经济上的帮助。

①此处的被动结束劳动关系,同样适用上文所提的扩大解释,即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只在一定范围内,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形时才能发生,且支付的数额也是有限的。

即使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其支付范围和数额仍然是有限的,这就体现了其帮助的性质。

第二,经济补偿的义务性质。

所谓帮助义务的义务化或法定化,主要指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关系后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这一最需要帮助时给予的帮助,这种帮助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自愿,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②对劳动者而言,支付其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可以暂时保障其后的生活需要,以减缓劳动者失去工作之后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压力;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③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安排,其支付的情形和标准不是根据劳动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出现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经济补偿的基准性质。

劳动基准是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劳动条件最低标准,是对于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义务的法定设置,国家通过劳动基准这种调整手段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并维护社会利益。

④所以,当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就经济补偿的基准性质要求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是一项体现社会法属性的基准法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此项义务,国家也可以公权力介入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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