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几个成功解决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矛盾纠纷。
在某县城改造过程中,政府需要征收居民住房用地,而居民认为征收补偿不公,拒绝签字。
经过政府部门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政府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并承诺提供更好的安置条件,居民也同意签字放弃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工资拖欠的矛盾纠纷。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组织起来要求公司给予合理的工资,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政府部门介入后,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协调解决了拖欠工资问题,确保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校园暴力的矛盾纠纷。
某校园发生了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学校和家长们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同时加强了校园安全保障措施,成功遏制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以上案例都是通过各方的努力协商和调解,成功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未来的社会治理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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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浙11行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个人】江勤儿王平和【当事人-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俊涛【代理律所】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勤儿;王平和【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本院观点】2006年,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上诉人将案涉房屋的钥匙及相关权属证书交给了原审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3:45:38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11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勤儿(又名江程祖),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方杰(系上诉人儿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桂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这是一个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的文章,内容如下)某市某区2018年进行城市重建规划,涉及到一片老旧小区的拆迁工作。
但是在这个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补偿标准的不明确性以及权益保障的问题。
案例描述:小区内的一位居民李先生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方案表示不满。
按照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所提供的方案,李先生将得到一部分现金补偿和一套新房。
但是李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不公平,他的房屋价值与市场上的房价相差较大,且新房的位置不如原房屋的便利。
因此,李先生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过程: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评估他的房屋价值以及补偿方案。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决定委托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李先生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认为原拆迁方案对李先生的房屋价值估算不准确,且新房的位置不具备同等价值的交通便利性。
法院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评估机构的报告以及李先生提供的其他证据,裁定要求拆迁方提供更加合理的补偿方案。
根据法院的判决,拆迁方必须重新评估李先生的房屋价值,并提供更好地满足他需求的新房。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屋拆迁补偿中,往往存在着诸多争议和纠纷。
这也使得我们深思如何改进补偿方案,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以下是一些建议:1.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方案应当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的评估方法以及可能的补偿形式,避免因为标准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强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同时,评估机构应从各个方面考虑评估因素,避免低估或高估房屋价值。
3.加强法律规范与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拆迁补偿纠纷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4.加强信息公开透明:拆迁方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开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加以解决。
巴志合与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巴志合与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16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香云郭金华董小厂【审理法官】刘香云郭金华董小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巴志合;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巴志合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巴志合【当事人-公司】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艳立张恒【代理律所】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巴志合【被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是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废止勘验笔录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2:06巴志合与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6行终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志合,男,汉族,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宗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志合因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行初54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巴志合的委托代理人胡艳立,被上诉人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张恒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淮阳诉讼家庭房子纠纷拆迁案例
淮阳诉讼家庭房子纠纷拆迁案例原告观点原告高勇诉称,2019年8月6,淮阳县人民政府出动几百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高庄047号的房屋,上述情况由视频录像和照片为证。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举证原告高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
2、村民签字证明;证明原告房屋是合法房屋。
3、强拆照片和视频;证明县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
被告观点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我县政府依法具有征收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的前提下,我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的原告房屋的权力。
同时我县政府委托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我县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程序合法。
原告系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小孟楼行政村高庄村村民,其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以豫政土〔2010〕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淮阳县200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等土地管理文件依法征收了原告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在当地发布了征收土地的[2011]01号公告;由淮阳县国土局出台了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2011]01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交给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原告高勇,家有三口人,本人及其两子。
拆迁房屋面积322、26㎡,其房屋及屋内添附的物品评估价是236408元。
依照县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高勇应享受240平米的安置政策,前期做工作时本人未提反对意见,愿意配合工作,并且同意房屋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需要拆迁时,或受本村其他村民蛊惑,拒不同意拆迁。
因多次做工作没有达成协议,已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我县政府才在准备好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拆迁纠纷案例
拆迁纠纷案例案例名称:拆迁纠纷案例案例概述: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建设需求加大,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一些地区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市拆迁计划。
然而,在此过程中,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
本案例将详细介绍其中一宗拆迁纠纷案例,并由律师进行点评。
案例描述: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1月15日地点:某一城市建设规划区背景:2008年1月15日,某城市的政府决定对规划区内的一片老旧住宅区进行拆迁改造,以推动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根据政府规划,该区域将被拆迁重建为一片现代化的商业综合体,而住宅区的居民需要被强制迁离。
1.拆迁补偿问题(2008年1月15日至2010年7月30日):政府派出相关人员到住宅区与居民协商拆迁事宜。
然而,居民普遍反映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未能与市场价值相匹配。
例如,居民小张的三层小楼位于住宅区中心地带,市场价值较高,但政府仅给予其一套商品房和一定数量的补贴。
小张认为这样的补偿远远不够,坚决要求政府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2.拆迁手续不合法(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政府以改造规划的需要为由,迅速启动拆迁工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未依法经过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例如,政府未及时向居民提供拆迁通知书,未开展为期十五天的听证程序,致使部分居民对拆迁进行了强烈抵制,并组织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这一问题引发了群体性的拆迁纠纷。
3.强制拆迁暴力冲突(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在政府强制拆迁的过程中,部分居民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与执行拆迁任务的执法人员发生了冲突。
在某次拆迁中,多名居民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多人受伤。
此事件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导致了更多的暴力冲突和社会不稳定。
4.法律救济与调解(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8月10日):受害居民纷纷寻求法律救济,委托律师起诉政府追究其拆迁补偿不合理、程序违法的行为。
社会矛盾调解的成功案例分析
社会矛盾调解的成功案例分析社会矛盾,是当前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化,导致许多困扰人们生活的问题。
但是,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能得到有效的调解,就可以避免大量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成功的社会矛盾调解案例,以期对今后的调解工作有所启示。
一、企业与村民的围墙纠纷某市A企业新建厂房时,为了保护设备的安全,筑起了一面10米高的围墙,但围墙的建设却造成了当地村民的不满。
村民认为,围墙影响了他们的采光和通风,而且围墙的建设并未得到他们的同意,违背了村民利益。
此事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广泛关注,不少村民要求向政府部门投诉该企业的行为。
针对此矛盾,政府部门立即派出专人进行调解。
经过多方面的了解和考虑,调解人员建议企业拆除部分围墙,同时承诺对围墙进行加固,来达到安全防护的目的。
企业也表示愿意听取村民的意见,并真诚地与村民展开了对话和交流。
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企村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企业撤除了一部分高墙,并且加强了剩余高墙的防护措施。
村民则同意停止投诉企业,并强制执行了边界协议。
经过近一年的交流和努力,企业和村民之间的关系显著改善,成为一例成功的社会矛盾调解案例。
二、农民与企业的水资源争夺某市B地区的一个农村,生态环境优美,是一个农业大镇。
但一家本地企业天马行空地挖掘地下水,导致当地农民的田地干涸。
为此,数千名农民上街抗议,甚至开始堵路闹事。
政府部门意识到,此事一旦得不到及时的调解,将会引起更加严重的社会矛盾。
于是,政府部门召集了村民、企业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的调解。
通过调解,企业表示愿意在段时间内减少开采量并购买老旧的泵,同时负责修建蓄水塘以补充水源。
农民则同意暂时停止抗议,配合政府监督企业的开采情况。
最终,企业和村民的关系得到缓和,政府部门也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水资源开采管理制度。
通过调解,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平衡了水资源的利用,让企业和村民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化解。
拆迁协议无效成功案例
拆迁协议无效成功案例背景介绍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推动城市发展或其他公共利益而对居民住房进行强制性征收或搬迁的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通常会与居民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拆迁协议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公正的问题,导致协议的无效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拆迁协议无效成功的案例,以帮助相关当事人了解其权益。
案例一:拆迁协议中隐瞒信息在某市一次拆迁行动中,政府与居民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了补偿标准和搬迁安排。
然而,后来居民发现政府在协议中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
原来,政府对拆迁区域规划了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而协议中并未提及此事。
居民通过与律师合作,收集了相关证据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拆迁协议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与居民进行谈判。
案例二: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在某县城的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居民签订了拆迁协议,并约定了补偿方案。
然而,后来居民通过咨询法律专家得知,政府在协议中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协议中约定了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额,违反了国家拆迁补偿政策。
居民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拆迁协议无效,并要求政府按照法定标准重新进行补偿。
案例三:拆迁协议未经居民自愿在某市的一次大规模拆迁行动中,政府与居民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协议未经居民真实的自愿参与。
实际上,政府采取了威胁、胁迫等手段来强制居民签署协议。
居民通过社区组织和媒体曝光此事,并寻求法律援助。
最终,法院认定拆迁协议无效,要求政府停止强制拆迁,并重新进行谈判。
案例四:拆迁协议签订过程存在欺诈行为在某城市的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居民签订了拆迁协议,并约定了补偿方案。
然而,后来居民发现政府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政府在协议中承诺提供的新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而且协议中的其他约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居民通过起诉政府,最终法院判决拆迁协议无效,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协商和补偿。
总结以上是一些拆迁协议无效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表明在拆迁过程中,居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浙江温州拆迁案:涉及一百多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标准。
2. 北京黄庄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的商户,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使用市场价格对商户进行赔偿。
3. 广东南华村拆迁案:涉及约100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过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4. 湖南桃花源拆迁案:涉及多个拆迁户,由于征收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要求重新进行拆迁并合理赔偿。
5. 山东德州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因征收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6. 上海巴黎春天拆迁案:涉及多个商铺的拆迁案件,商户因赔偿不合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7. 河南周口拆迁案:涉及大量农民被拆迁,征收方未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8. 四川成都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充分征求意见和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法院判决拆迁无效。
9. 江苏扬中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10. 辽宁大连拆迁案:涉及大量居民被拆迁,拆迁方未进行补偿和安置,法院判决要求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指导案例号 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1)
指导案例号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1)指导案例号: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本案例是一起涉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
原告胡某在某市区内拥有一处房屋,因与市政规划不符而被政府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政府部门采取暴力手段,导致房屋及其内部财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胡某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对其进行赔偿。
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首先确定了本案的争点:1)政府是否有权对胡某的房屋强制拆除;2)政府在拆除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行使权力;3)胡某是否有权利获得行政赔偿。
在对这三个争点进行分析之后,法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政府是否有权对胡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在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充分履行法定程序,未公示相关拆迁方案,未与居民充分沟通,也未给予充分的补偿和安置。
因此,政府部门没有依据相关法规合规执行拆迁程序,没有合法合规的拆迁方案,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该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不正当侵害,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政府在拆除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政府在强制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原告财产受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并严格依法依规行使权力。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违背了这一原则,采取了暴力强拆的方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胡某是否有权利获得行政赔偿:对于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胡某有权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并要求政府对其进行赔偿,其中包括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但赔偿金额必须合理、公正,应当考虑到原告房屋的实际价值,拆除过程中原告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等情况。
最终,法院裁定政府部门应当对胡某进行赔偿,包括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原告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本案例对于类似房屋强制拆除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也为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树立了广泛的社会意识。
人民调解案例选篇
以下是一则人民调解案例:案例名称:张某某与某某村委会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张某某是某某村委会的村民,因征地拆迁问题与村委会发生了纠纷。
张某某认为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而村委会则认为张某某的要求过于苛刻。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尝试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观点。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根据调解协议,村委会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充分考虑了张某某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张某某对调整后的方案表示满意,并承诺会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此次调解成功,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分析:此案是一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具有典型的人民调解案例特征。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耐心细致的协商和调解。
同时,调解员还注重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和合作。
最终,通过多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解决了纠纷。
总结:人民调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服务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地解决了征地拆迁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示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同时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违法强拆成功追责案例
违法强拆成功追责案例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违法强拆事件也时有发生。
违法强拆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一些违法强拆案件也取得了成功的追责,为受害人维权树立了榜样。
2015年,某地发生了一起违法强拆案件。
当地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改造,采取了强制拆迁的方式,但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些拆迁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导致当事人的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
面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最终取得了成功的追责。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首先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得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支持。
律师团队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发现了拆迁行为存在的多项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充分展示了拆迁行为的违法性,并通过证据和法律条款,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并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这起案件的成功追责,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为其他受害人树立了维权的榜样。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成为了社会上的一股正能量,也为违法强拆行为敲响了警钟。
同时,政府部门和拆迁人员也意识到,违法强拆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再肆意妄为,这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说,违法强拆成功追责案例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在城市建设和规划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正义的法律保护。
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例
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例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强拆行为时有发生,而在这个过程中,行政赔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将以某市某小区的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例为例,探讨一下相关的情况。
该小区是该市的老旧小区,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改造,需要拆迁该小区内的房屋。
在拆迁过程中,一些业主对政府的赔偿方案提出了异议,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
在此背景下,一场涉及房屋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就此展开。
首先,业主方提出了房屋价值评估不合理的质疑。
他们认为政府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该小区所处地段的市场价值,导致评估结果偏低。
而政府方则表示,他们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市场行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评估,因此认为评估结果是合理的。
双方在评估结果上存在分歧,这也是后续纠纷的根源之一。
其次,业主方还提出了对赔偿标准的质疑。
他们认为政府在赔偿标准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因为在同一小区内,不同业主得到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而政府方则表示,赔偿标准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制定的,考虑到了不同房屋的面积、朝向、楼层等因素,因此认为赔偿标准是公平合理的。
双方在赔偿标准上的分歧也成为了纠纷的焦点之一。
最后,在整个赔偿过程中,双方的沟通和协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业主方认为政府在整个赔偿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导致赔偿方案的制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而政府方则表示,他们在赔偿过程中充分尊重了业主的意见,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在沟通协商上的分歧也成为了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该案件涉及到房屋强拆的行政赔偿问题,涉及到房屋价值评估、赔偿标准制定和沟通协商等多个方面。
在这个案例中,业主方和政府方在赔偿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也反映了我国在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政府能够更加注重对于房屋强拆行政赔偿问题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保障每一位市民的合法权益。
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雅丽;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刘雅丽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刘雅丽【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文鑫【代理律所】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雅丽【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织听证,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基本原则户籍所在地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电子政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8:36:17刘雅丽与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2行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丽,女,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文鑫,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雅丽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2行初7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1•【分类】其他正文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目录案例1 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案例2 罗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案例3 秦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4 赵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案例5 田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案例6 刘某等十余人诉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系列案案例7 孟某等78人诉某管委会、某区住建局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系列案案例8 王某朝等112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案例9 张某让、张某与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案例10 焦某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01.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刘志某系刘建某的父亲,刘建某系张某某的岳父。
刘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2018年,刘志某作为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张某某的补偿权益。
张某某认为该户的户主系刘建某,安置补偿协议应由刘建某代表该户与行政机关签订,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志某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仅是希望通过撤销之诉变更协议签订主体。
并了解到本案真正的争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刘志某(83岁)赡养的民事争议。
为实质化解本案纠纷,二审法院改变审理思路,从真正解决群众问题、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角度出发,针对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开展大量调解工作。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刘志某与其孙女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张某某撤回上诉,刘志某撤回另一起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大事。
美泰律师事务所胜诉的案例
美泰律师事务所胜诉的案例
美泰律师事务所胜诉的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提供两个:
1. 李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因某市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最终核算确认金额一百多万。
后村委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和母亲不符合村里一户一宅的政策,按照拆迁补偿政策不予以补偿,因此补偿协议书无效。
李某在2019年选择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律师团队研究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经过讨论制定了严谨的维权方案,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当事人李某的诉求。
2. 某电器公司所在工业园区位于征收范围内,原告房屋所处土地为某机械厂1998年申请立项,由于历史原因某电器公司房屋一直未做不动产权登记,但是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
此次征收开始,某电器公司一直未被看做独立的被征收人。
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案涉违法文书,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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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与魏某英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与魏某英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新保宋忠海李占永【审理法官】李新保宋忠海李占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魏某英【当事人】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魏某英【当事人-个人】魏某英【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祁晓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李冠军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向显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祁晓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李冠军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向显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祁晓锋李冠军向显通【代理律所】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曹镇乡政府所作出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23:48:15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与魏某英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4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东村某某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11761656290M。
法定代表人毛泓森,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峰,系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祁晓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英,女,199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庆成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庆成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小宇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邹小宇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庆成;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庆成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庆成【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温成健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郑蕾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温成健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郑蕾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波唐远雨温成健郑蕾冯红兵【代理律所】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庆成【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2:15:56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庆成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川01行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
宅基地拆迁纠纷庭前调解案例
宅基地拆迁纠纷庭前调解案例
纠纷简要情况:。
201x年村统一规划道路时,甲某约20米长的宅基在拆迁规划中,(200x年甲某交村委xxxx元,使用该宅基地)。
201x年甲某在筹建中被城管拆除(因违建)。
两年后被同村已某建成平房。
202x年x月拆迁时确权归属引起争议。
诉求调解。
被调查人甲某陈述:好的,在201x年村庄规划时,我的这一间屋的宅基地在规划中,和同村已某相临。
但也不是路的中心,所以我201x年想把他盖起来,但被城管制止了。
也就没再盖。
以后不知什么时间同村已某把他给盖起来了。
这不现在拆迁了,你们看怎么解决。
我说的都事实,
被调查人已某陈述;我的宅子和甲某的房子相临,中间这间是规划路的时候留的路。
实际上是俺的地,甲某盖的时候被我发现了,他把我的猪圈的石头也给用了。
是我打的12345,后来被城建给推倒了。
以后我在此处载了树。
过了一年又盖了平房。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庭前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有争议的宅基地地上付着物的赔偿归已某所有。
二;有争议的宅基地归甲某所有。
三;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有违约,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调解机关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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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刘成义律师电话张淑霞律师电话:
前序:
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跟拆迁人去争取合理补偿,往往采用不理睬或者拖延的方法,但等来的往往是被裁决、被强拆的结果。
补偿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是我们应该探讨和把握的观念所在。
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拆迁公司趁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非法强拆引起的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拆迁人对我的委托人胡某(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地区--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实施拆迁工作,并委托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按规定,胡某的房屋--前八家居民区XX 号房屋也在拆迁之列。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
2010年12月10日,胡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见此景,胡某立即报警,但近半个小时警察也没有到达现场。
胡某的房屋被强拆后,第三人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找到胡某,并要求胡某立即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原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即一处两居室回迁房、18万元补偿款也在兑现。
胡某无奈之下找到本代理人寻求法律帮助。
因本代理人长期从事拆迁安
置补偿纠纷业务,通过胡某的详细介绍,本代理人即为陈某出具相应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一、明察暗访,获取被强拆证据。
因胡某房屋不能证明为谁人所强拆,为此,本代理人通过与拆迁公司沟通,了解本次拆迁的内幕,确定了强拆单位,为诉讼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二、诉讼与调解同步进行。
本代理人按法律程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令外,还通过拆迁人的代理人以及拆迁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谈判、协商,经过漫长的过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为胡某多争取到了一套一居、一套两居(3万元\平米)、五十万的补偿款。
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制拆迁后面临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因而是一起棘手的拆迁补偿纠纷。
在新拆迁条例出来之前,相关拆迁部门只需经过行政裁决即可达到拆迁目的,但本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却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拆迁流程及途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
拆迁人的拆除行为及流程在本案中体现的全都是违法的,拆迁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拆迁流程:
拆迁流程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拆迁流程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强拆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