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50号1999年12月15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单位│原价格│更正价格│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0.3g×100ml │瓶│ 580.00 │554.40 │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10×2ml×60万u│盒│ 6.50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2.5mg×30│盒│ 19.00 │21.50 │

└────┴──────┴───────┴─────┴──────┴─────┘原价格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1980号文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19

•【字号】黑价经字[2006]22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黑价经字〔2006〕227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和调整工程分包增加材料设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建招[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交易中心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于2004年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经过近三年的运行,招标人、投标人对收费标准基本予以认可。据此同意全省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4]126号)。

二、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深入开展,材料设备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越来越多,目前尚未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为了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做好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工作,完善交易服务的收费项目,现制定材料、设备交

易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表,招标、中标双方按收费标准各交纳50%交易服务费。

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中标价(万元)│收费标准(元/宗)│├─────────────┼─────────────┼─────────────┤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7.04

•【字号】黑价格字[2005]137号

•【施行日期】2005.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收

费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七月四日黑价格字〔2005〕137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重新制定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质技监特发[2005]146号)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中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4]54号)文件,经过近一年的试行,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反映良好。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现对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接受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和全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重新批复如下:

一、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委托提供评审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提供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评审报告书15000元/每项次;

(二)提供锅炉清洗与水质监测评审申请报告书10000元/每项次;

(三)提供气瓶充装与检验评审申请报告书10000元/每项次;

(四)提供锅炉设计图纸鉴定报告书按T≤10吨1200+400×(T-1),T>10吨5000+100×(T-20)的公式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X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X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X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XXX《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

XXX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XXX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XXX关于印发《招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XXX、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装备招标署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装备招标署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黑价格字[2002]7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黑价格字[2002]7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2]75号2002年4月11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药品价格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即对通知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的原则,现将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公布如下(略),从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另外,黑价格字(2002)44号附表中,序号1(医保号72)注射用乳酸环丙沙星,规格应为0.2g,单位应为支,特此更正。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字〔2010〕33号发文时间:2010-01-2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

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继续实行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国土资函[2009]306号)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是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及相关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行为。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符合中介服务机构规定,具备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资质。

二、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所需文书、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不含地籍测量)、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三、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宗地面积在150(含15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50-150元;

(二)宗地面积在15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地100-350元;

(三)宗地面积在500-1000(含1000)平方米的,每宗地300-700元;

(四)宗地面积在1000-2000(含2000)平方米的,每宗地500-1200元;

(五)宗地面积在2000-5000(含5000)平方米的,每宗地1000-2500元;

(六)宗地面积在5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每宗地2000-4000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药品及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药品及医疗器械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6]6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

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6〕63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省级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黑食药监财函〔2016〕3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规定,现将我省省级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取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是指该部门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为质量管

理体系核查)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取的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按照附件1规定执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按照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有关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规定执行。

四、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8]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规〔2018〕2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放开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车用气销售价格;

(二)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的文化体育活动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来源:时间:2011-4-2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

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2]226号2002年10月22日)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你公司《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请示》(黑招发(2002)3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89号)精神,考虑到目前药品招标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为保证药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可采取按费率收费或按品种收费的方式进行。

按费率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48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执行。

按品种收费的,参考省公正价格事务服务中心关于你公司药品招标成本的认证结论(黑公价认字[2002]第11号),其收费标准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数量收取服务费。即中标品种数量在400种(不含400)以下的,每品种收取1500元;400至800种(不含800)的,每品种收取1000元;800种以上的,每品种收取800元。具体收费方式由你公司与中标人协商确定。

二、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489号文件精神,你公司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价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2.22

•【字号】黑价格字[2005]286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

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黑价格字〔2005〕28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将药品降价的好处让利给患者,决定今后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以中标价(实际进价)为基础,最高加价率统一确定为15%,不再实行差别差率。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含2006年1月1日前开展招标工作,但未正式执行的招标),在此之前开展招标的,亦可按此通知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招标人、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

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15号2000年5月10日)

省医院:

你院《关于省医院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医政[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院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麻醉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气管导管、一次性吸氧面罩、挠动脉测压延长管(进口)、一次性专用泵注射器、漂浮导管、单腔管、一次性回吸器、双腔管、单双腔深静脉穿刺包、换能器、下回路、喉面罩、光导咽喉镜及镜片、螺纹管,以上材料可按进价加10%差率计价收费,其它不得另行收费。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在你院停止执行。

二、麻醉收费标准

1、脊神经破坏镇痛术每次收费200元;

2、局部麻醉每次收费小50元,中70元,大100元(具体划分由你院提出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3、中心静脉穿刺术每次收费50元;

4、双腔气管插管术每次收费50元;

5、漂浮导管植入每次收费100元。

三、彩色超声收费

1、外周围血管(双下肢动脉血管、双下肢静脉血管、双上肢静脉血管、双上肢动脉血管均各为一个系统)每系统每次收费240元;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2 0 1 2年第4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总第92期 2012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

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

主办: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

电话:(0451)82633805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

邮编:150001

目录

地方文件

黑价联〔2012〕1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

黑价联〔2012〕1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

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4)

黑价联〔2012〕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16)

黑价联〔2012〕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

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7)

黑价联〔2012〕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1)

黑价联〔2012〕1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2)

黑价联〔2012〕1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3)

黑价联〔2012〕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征收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3)

黑价联〔2012〕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收取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行字[2005]17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23

【实施日期】2005.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黑价行字〔200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