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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贷审会是本外币信贷业务审查机构。

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信贷业务,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7人或9人。

其中:主任委员1名,委员6名或8名。

第四条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在风险管理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五条根据本行授权授信审批制度,对超过审贷中心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统一由贷审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贷审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位。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

第七条贷审会上由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介绍有关信贷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委员须按国家经济、经营政策和贷款通则,认真负责地审查每笔信贷业务,主任委员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

第九条贷审会委员认为审查依据不充分,可要求相关信贷部门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查。

第十条贷审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象为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或主任委员的总结性结论。

表决时,委员不得弃权,持“不同意”意见的委员应注明主要理由。

被审议对象有3票(含)以上不同意者不能通过。

第十一条贷审会同意的信贷业务,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贷审会否定的信贷业务,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行长同意可复议。

第十二条贷审会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三条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审会运作程序,有效提高贷审会防范风险和化解大额信用风险的水平,促进本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信贷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章程、相关制度,以及《银监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审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本行行长室领导下的信贷业务经营决策的议事机构,对全辖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本行行长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信贷决策负总责,贷审会主任委员负直接决策责任。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事项。

(二)依据相关制度和调查论证结果对自然人、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确定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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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篇资产负债业务类**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信贷经营方针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在分行行长领导下评审各项授信业务,并就评审事项中属于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提出评审意见、对超权限授信业务提出申报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委托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先调查评审、后审批决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业务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授信业务,不得发放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和成员组成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1、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需报总行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质量认定;3、对客户综合授信方案;4、其他需评审的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共7人;其中,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授信管理部统计员兼任。

负责收集整理评审项目资料,通知开会时间、地点等会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记录和评审结论反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条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节奏和进度,在表决前不应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不应影响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的正确判断和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行信贷审批决策机制,提高信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则为操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本行专门设立负责全行授信及信贷相关业务的审议决策机构,为行领导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意见,同时实现对有权审批人的权力制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信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审批部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信审会委员由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五条部门委员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负责人担任,部门委员为固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部门委员可由部门中层副职或部门唯一指定人员参会。

第六条专家委员从本行具备信贷从业、风险管理等工作经验人员中产生,由授信审批部通过对行内人员履历筛选,提交主任委员审定后在行内建立专家委员名单库。

其中入专家委员名单库的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银行或相关从业经历6年以上,信贷或相关岗位1/ 12(对公、零售、风险、法规、计财等)工作3年以上,熟悉经济和金融政策,对信贷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等有深入认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财务或法律知识基础,风险意识和责任心较强。

第七条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

第八条信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作为信审会常设机构,负责信审会的会议组织和日常工作,信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信审会职责。

信审会通过集合不同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专家委员集体审议,从信用、合规等多角度充分揭示风险,并提出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全行信贷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的机构。

(一)审议超经营机构、授信审批部负责人转授权的个人授信金额超过500万、对公授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信贷业务。

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使信贷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授信审查委员会是规避贷款风险,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的议事组织,协助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授信审查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授信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人人表决的审议原则。

凡属于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授信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

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临时不能主持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条授信管理部为授信审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六条授信审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1.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2.待审授信事项及资料的复审;3.传达并督促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4.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结果填制授信审查委员会《表决结果统计表》;5.下达《议案审结通知书》;6.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对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进行管理,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记录、委员表决票交本行领导和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资料档案应包括:⑴提交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申报资料;⑵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⑶记载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原始记录簿、委员表决票;⑷授信审查委员会已通过议案报批表及附件资料;⑸议案的批复文件存根和资料;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7.协调和落实授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授信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各类授信申报事项。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规范信贷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立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本行负责审查相关信用资产业务和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产品等表外信用业务的集体审查机构,接受本行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条审贷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常务委员1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候补委员若干,由客户部负责人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客户经理担任;审贷会设秘书1人,由合规风险部内勤担任。

第四条审贷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审贷会办公室主任。

主要工作:1、受理经营单位需上审贷会的授信项目,并准备会议及相关材料;2、负责召集审贷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审贷会会议结果;4、负责审贷会审议材料的入档保管。

第三章审贷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五条审贷会职责1、审议以下范围的信贷业务项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信用方式授信;特殊业务根据制度规定需审贷会审议的授信。

2、审议超本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项目;3、审议审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授信业务;4、审议审贷会已批准的但需变更重大执行条件的信贷业务项目;5、审议大额资金拆借业务;6、审议项目贷款;7、审议银团贷款;8、审议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属上述1、2款范围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9、审议抵贷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方案;10、审议发生重大风险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化解方案;11、审议其他信贷事项。

第六条审贷会会议的召集1、审贷会按照授信需求召开。

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审贷会会议。

2、审贷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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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集体审议程序,切实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成立xx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贷审委实行民主讨论,记名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三条贷审委成员由贷审委主任、常任委员和备案委员共计7名组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可设专家委员(包括法律及有关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贷审委负责对各贷款经营单位送审项目综合各委员意见形成集体决议,为总行有权审批人决策、批准授信业务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贷审委集体审议形式可采取召开贷审委会议和贷审委成员会签方式。

原则上应以召开贷审委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但低风险项目、已落实上一次贷审会条件的复议项目以及特殊情况报总行行长批准的项目可采取会签方式进行审议表决。

第六条贷审委委员职责:(一)贷审委主任:由总行副行长轮流担任,为总行行长指定的贷审委会议牵头人,负责保障审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会议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二)常任委员:由贷审委主任、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以及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担任,按规定出席贷审委会议,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备案委员:从无参会项目的城区支行行长(副行长)中产生, 按规定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专家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会议可聘任法律人员或行业专家提供法律和行业咨询意见。

专家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贷审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贷审委审议项目资料的接收、整理,完成资料的齐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做好贷审委会议记录和结果汇总、上报、传递及通知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召开及流程第八条贷审委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会议。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 ,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

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

贷审会决议否决或者不允许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允许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者续议的决策。

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

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位。

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位。

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位。

XX农商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农商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贷款审查委员会科学决策、民主管理、高效运行的作用,明确贷款审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水平,按照“审贷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本行章程及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人员组成1、贷款审查委员会由9人组成,分别是:本行行长、本行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本行分管风险资产的副行长和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合规管理部、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本行行长为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

本行董事长、监事长可列席或派代表列席会议。

2、贷款调查组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和风险资产管理部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1、贷款审查委员会是本行经营管理层贷款审查、审批的决策机构,对行长负责,接受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2、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拟定信贷政策、管理办法、年度信贷计划和工作目标等。

审议相关部门拟定的信贷和风险管理专题报告,确定阶段工作管理目标和重点。

3、对超过授权(本行行长)范围的贷款发放进行审核和决策,对授信企业和年度贷款客户分类管理进行审核和决策,对企业执行优惠利率进行审核和决策,对超过授权外的票据业务进行审核和决策。

4、审议提交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其它信贷事项以及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审议程序1、贷款审查委员会需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成员确定后,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2、会议由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指定人员代为主持。

3、贷款调查组可派一名成员参加会议,负责调查结论陈述、会议材料准备、会议内容记录、材料收集整理。

4、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首先由贷款调查岗成员对审贷项目作简单的说明。

并提供企业相关资料、调查报告等。

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依据调查岗汇报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风险防范的要求,对每一笔贷款慎重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规范信贷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建立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是)本行负责审查相关信用资产业务和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产品等表外信用业务的集体审查机构,接受本行行长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条审贷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分管行长担任;常务委员1 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候补委员若干,由客户部负责人和具备相关能力的客户经理担任;审贷会设秘书1 人,由合规风险部内勤担任。

第四条审贷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审贷会办公室主任。

主要工作:1、受理经营单位需上审贷会的授信项目,并准备会议及相关材料;2、负责召集审贷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

3、负责整理各委员的发言意见,形成综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审贷会会议结果;4、负责审贷会审议材料的入档保管。

第三章审贷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五条审贷会职责1、审议以下范围的信贷业务项目: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信用方式授信;特殊业务根据制度规定需审贷会审议的授信。

2、审议超本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项目;3、审议审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授信业务;4、审议审贷会已批准的但需变更重大执行条件的信贷业务项目;5、审议大额资金拆借业务;6、审议项目贷款;7、审议银团贷款;8、审议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属上述1、2款范围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9、审议抵贷资产的抵入和处置方案;10、审议发生重大风险的信贷业务项目的化解方案;11、审议其他信贷事项。

第六条审贷会会议的召集1、审贷会按照授信需求召开。

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审贷会会议。

2、审贷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授信审批制度,规范信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信审会委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金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信审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主持信审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信审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信审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信审会工作职责包括:(一)审议、核定集团成员单位、银行机构、同行业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资金业务的各类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总额度、授信产品额度、产品期限、担保方式等);(二)审议、核定公司资产分类;(三)审议、核定其他事项。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五条信审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信审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信审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信审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信审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信审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信审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一)凡认为授信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

凡投“同意”票者,可写出“同意”理由和先决条件、管理要求;(二)凡认为授信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

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三)凡认为授信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贷款前期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授信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

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的理由及条件。

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XXXX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三个办法、一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XX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第三条贷审委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行长担任,副主任有分管信贷工作副行长担任。

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下同)由行班子成员,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1、分析辖内信贷运行情况,评估信贷风险状况,提出应对措施;2、审议辖内信贷资产的结构安排,研究客户发展规划和金融产品开发方案,报有权人审批实施;3、根据监管部门信贷业务权限(或授信)的管理规定,确定、变更本行信贷业务权限;4、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大十户(最大一户)贷款占资本总额比例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5、审议辖内信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6、研究、审议辖内信贷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7、指导、协调基层贷审小组工作。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五条贷审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表决,如遇紧急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

客户部门列席会议,接受委员对送审事项的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

第六条贷审委(小组)实行系统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贷审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贷审委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对送审事项须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

第七条贷审会办公室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工作纪律及责任第八条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签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是银行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它对银行的信贷风险和风险控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制定了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管理
办法,以下为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信贷管理、降低银行风险,促进银行的稳健发展而制定的。

二、组成
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由银行领导班子成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律师等组成,由银行行长兼任主任,其他委员由行长
任命。

三、职责
1.制定信贷审批政策和流程,确保信贷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2.审核重大信贷业务,包括授信额度较大、贷款期限较长、抵押物价值较高等业务,确保银行风险可控。

3.审核信贷业务的逾期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4.审核信贷业务审批的过程记录和审批意见,确保审批程序规范。

5.审批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银行风险可控,通过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控制,银行才能保持安全、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四、权利
1.有权要求银行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的汇报,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风险管理方案。

2.在信贷业务中有否决权,即拥有否决不符合规定的信贷业务的权利。

3.要求信贷管理部门对信贷风险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及时查找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问题。

五、义务
1.要求银行各部门配合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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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

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

第六条审议范围(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八条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做出统一规定,并报联社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贷审会;信用社可视情况设贷审会或信贷审查小组;第十条贷审会(小组)设主任委员会(组长)1名,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担任。

银行信贷会议制度模板

银行信贷会议制度模板

银行信贷会议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审批程序,提高信贷决策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信贷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银行信贷决策的主要形式,分为信贷审批会议、信贷评审会议、信贷风险评估会议等,各类会议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会议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风险可控、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会议的组织实施、参会人员、议程安排、表决方式等均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会议设立信贷决策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信贷政策制定、信贷风险控制等工作。

信贷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信贷决策委员会成员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专家、风险管理专家等组成,成员名单由银行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信贷决策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决议执行等。

三、会议类别与议程第八条信贷审批会议主要议程包括:(一)信贷申请项目的介绍;(二)信贷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三)信贷风险评估部门的评估意见;(四)信贷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信贷评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一)信贷政策及制度的修订;(二)信贷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三)信贷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四)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十条信贷风险评估会议主要议程包括:(一)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二)信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三)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参会人员与表决方式第十一条信贷审批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一)信贷决策委员会成员;(二)信贷审查部门、信贷风险评估部门、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信贷评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一)信贷决策委员会成员;(二)信贷业务部门、信贷审查部门、信贷风险评估部门、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信贷风险评估会议参会人员包括:(一)信贷决策委员会成员;(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信贷审查部门、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三)其他相关人员。

信贷穿透审查制度范本

信贷穿透审查制度范本

信贷穿透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穿透审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用途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审查和评估,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合规。

第三条信贷穿透审查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审慎性、全面性、动态性原则,确保信贷资金投向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领域。

二、审查对象和内容第四条信贷穿透审查对象包括:(一)个人信贷业务: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二)企业信贷业务: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三)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抵质押、保证等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信贷穿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违约历史等;(二)还款能力:借款人的收入、财产、负债、现金流等;(三)担保措施:抵质押物、保证人的合法性、价值、变现能力等;(四)借款用途:贷款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风险可控性等;(五)关联交易:借款人与关联方的交易往来、利益输送等;(六)风险防范:借款人是否存在潜在风险、风险防控措施等。

三、审查流程第六条信贷穿透审查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受理:信贷业务部门收到贷款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进入穿透审查;(二)调查: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核实审查内容;(三)审查:信贷业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评估信贷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四)审批:信贷业务部门将审查意见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五)反馈:信贷业务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借款人;(六)后续监控: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审查措施第七条信贷穿透审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信用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二)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担保措施等;(三)与借款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访谈,了解其经营理念、还款意愿等;(四)对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五)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等。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一、制度概述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委员会审批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委员会的职责1. 对于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投资计划,财务指标等信息进行审查。

2. 根据银行制定的贷款政策和法律法规,审议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3. 对于高风险客户,给出相应的建议并在必要时给予否决。

4. 定期汇报审批情况,并对审批结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和分析。

5. 与风险管理部门对接,确保贷款审批程序的规范,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三、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成员由银行授权任命,其中需要包括银行高管、风险控制专家、市场专家等多个领域的人才,旨在提高审批质量和风险控制精度。

其中,银行高管任命会长,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四、审批程序1. 借款企业递交贷款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资料。

2. 资料审核环节: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如资料不完整或有问题,应要求借款方补充或改正。

3. 风险评估环节:根据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活动报告等资料,综合评估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偏好等。

如果企业有拖欠汇款,逾期贷款,信誉不良等情况,则进行更为严格的评估。

4. 委员会审议,并按照标准程序决定贷款申请是否批准。

5. 审批结果通知借款方。

五、注意事项1. 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尊重市场规律和纪律,不接受任何违法违规的申请。

2. 为了保证客户的权益,相关信息应当得到严格保护,不得泄露。

3. 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并协同处理。

4. 对于审批过程中的纠纷或疑问应当投诉或申诉,提高公开透明度,维护客户和银行的利益关系。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模板 draft,请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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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集体审议程序,切实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成立xx市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贷审委实行民主讨论,记名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三条贷审委成员由贷审委主任、常任委员和备案委员共计7名组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可设专家委员(包括法律及有关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贷审委负责对各贷款经营单位送审项目综合各委员意见形成集体决议,为总行有权审批人决策、批准授信业务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条贷审委集体审议形式可采取召开贷审委会议和贷审委成员会签方式。

原则上应以召开贷审委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但低风险项目、已落实上一次贷审会条件的复议项目以及特殊情况报总行行长批准的项目可采取会签方式进行审议表决。

第六条贷审委委员职责:(一)贷审委主任:由总行副行长轮流担任,为总行行长指定的贷审委会议牵头人,负责保障审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保证会议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二)常任委员:由贷审委主任、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以及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担任,按规定出席贷审委会议,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备案委员:从无参会项目的城区支行行长(副行长)中产生, 按规定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专家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贷审委会议可聘任法律人员或行业专家提供法律和行业咨询意见。

专家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贷审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贷审委审议项目资料的接收、整理,完成资料的齐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做好贷审委会议记录和结果汇总、上报、传递及通知等工作。

第三章会议召开及流程第八条贷审委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会议。

遇特殊情况经总行行长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

需提交贷审委审议的事项原则上实行“本周送审、下周上会”的制度,即本周内送至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审查中心进行审查的项目,经风险审查后,除退件或提请补充完善资料外的项目,于送审后的第二周报贷审委进行审议。

第九条贷审委秘书将审议项目清单报总行行长审阅并批准会议相关事项,包括审议内容、会议时间、会议牵头人等。

第十条贷审委秘书在会前一天应将需贷审委会议审查项目资料以电子文本发送参会委员,条件允许时,可以向委员印发纸质文本,供委员分析研究。

第十一条贷审委会议流程(一)会议牵头人清点到会委员结构和人数,达到规定后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项目情况介绍。

由业务经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介绍项目情况。

(三)风险审查情况汇报。

风险管理部风险审查中心向贷审委报告风险审查评估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供贷审委委员参考。

(四)会议讨论。

贷审会委员提出质询,业务经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回答相关问题,贷审会成员进行讨论并独立表决。

(五)会议表决。

审议结束后,参会委员要填写《投票表决表》,表决以记名方式书面表决,贷审委秘书处对表决情况进行汇总,并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六)会议记录。

由秘书处落实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主要为纸质文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讨论事项,并真实记录各参会人员的会上发言。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审议决议的报送(一)贷审委会议结束后,贷审委秘书处根据表决情况和贷审委会议记录制作《xx市商业银行贷审委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讨论事项、审议情况和表决结果等,经贷审委会议牵头人审阅并签字后,报有权审批人作决策参考。

(二)总行行长授权内的授信业务,由贷审委秘书处填制《xx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连同《xx市商业银行贷审委会议纪要》、风险审查意见及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等呈报总行行长签批。

(三)超过总行行长授权的授信业务,由贷审委秘书处填制《xx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连同《xx市商业银行贷审委会议纪要》、风险审查意见、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以及经总行行长签字的《授权申请书》等呈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直接签批或出具《特别授权书》授权于行长签批。

(四)超过董事长授权的授信业务,由贷审委秘书处填制《xx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连同《xx市商业银行贷审委会议纪要》、风险审查意见以及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等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作出授权后,再由董事长直接签批或授权于行长签批。

第十三条审批结论的下发贷审委秘书处将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后的《xx市商业银行贷审会授信业务审批表》发送至送审单位,送审单位按照审批意见具体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每次召开贷审会的贷审委员人数固定为7人,参会委员优先从常任委员中选择,且参会常任委员不得少于5人,即每次贷审会最多可从备案委员中选择2人作为贷审委员参加贷审会。

第十五条贷审委召开会议时,送审单位应派业务经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列席会议,接受贷审委成员对审议事项相关情况的咨询。

审议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授信业务时可邀(聘)请行内或者行外专家参加会议,为决策提供咨询。

第十六条贷审委会议结论分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否决3种。

由贷审委委员在审贷会现场独立签署各自的意见。

在签署意见时,应明确表明“同意”、“复议”或“不同意”。

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同意”票数与“复议”票数之和达到三分之二票以上(含)的,可以复议。

“同意”票数与“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三分之二票以上的,即被否决。

同意、复议和否决的授信业务,均需报经总行最终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方可通知贷款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贷审委委员均有等票表决权。

表决意见必须明确,条件清晰。

不得签署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等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意见;不得签署不具有操作性意见;不得签署单纯拖延决策的意见;不得签署没有最后结论的意见。

第十八条“同意”。

要对项目名称、业务品种、金额、用途、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进行确认。

“有条件同意”的要写明必须执行的附加条件及要求(如签署的附加条件不具有可行性,则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复议”。

认为申报材料事实不清楚,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

“复议”需注明要求补充资料及需进一步核实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否决”。

认为申报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信贷的政策、我行的信贷政策或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及对我行整体风险管理存在影响因素等。

“否决”必须注明明确的否决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总行贷审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的业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需重新提交贷审委会议审议:(一)需变更执行条件的,应报贷审委秘书处备案。

执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提高抵质押率、降低保证金比例、变更担保人、改变还款方式及期限等,须重新提交贷审委会议审议。

(二)实施前借款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风险因素,应停止办理授信业务。

如贷款经营单位需继续实施授信,应及时作出书面分析报告,如实反映借款人目前情况,经风险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后重新提交贷审委会议审议。

(三)经总行贷审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的业务,如贷款经营单位在项目批准后3个月内未办理需重新提交贷审委审议。

如遇特殊情况,可报贷审委秘书处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经总行贷审委会议审议“否决”项目贷款经营单位申报复议应有充足合理的理由,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复议:(一)信贷调查获得新的实质性有利的信息,可明显降低授信业务风险。

如借款人新增实力更强的股东、增加资本金投入、其他融资到位、争取到更有利的政策、获得新的重大合同等有利因素可以消除或很大程度上消除主要风险隐患;(二)申请授信条件发生实质性有利的改变。

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授信金额、改善担保、增加业务流程的可控性等因素可以消除或很大程度上消除主要风险隐患;(三)能够提出明确充足的理由,认为审议结果不当。

对业务情况没有实质性有利的改变,也没有通过进一步信贷调查获得实质性有利信息,仅仅对原审贷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不得作为申请再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同一项目提请贷审委复议最多不超过二次。

经过二次复议后仍否决的业务,不得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贷审委否决的审议项目,有权审批人无权同意批准实施,但可要求贷审委复议;贷审委审议通过的项目,有权审批人有权否决。

对于贷审委否决后由有权审批人提起复议的项目,首先由业务经办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再由贷审委秘书处填制《xx市商业银行贷审会否决事项提请复议申请表》(附件1)并报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实施复议。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贷审委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贷审委会议,应事前通知贷审委秘书处,并向会议牵头人请假。

贷审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或代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贷审委委员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面见客户、接受客户宴请等。

第二十七条参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我行授信业务审查程序,独立判断,各委员之间可以对项目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客观公正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见解,不得相互抵毁和相互串通,不能私下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委员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贷审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如审议的授信业务属参会委员关系人时,该委员应主动向会议牵头人说明情况,由会议牵头人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

如审议的授信业务属会议牵头人关系人时,应向行长提出申请回避,并由行长重新确定会议牵头人。

第二十九条参加贷审委会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xx市商业银行贷审会否决事项提请复议申请表附件1xx市商业银行贷审会否决事项提请复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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