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 术语和定义1.3.1 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5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3.2 技术内容1.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它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为了控制和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详细内容,以中国为例:
一、悬浮物: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悬浮物的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45毫克。
二、生化需氧量(BOD):
BOD是用来衡量有机物对水体的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中国的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BOD排放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25毫克。
三、化学需氧量(COD):
COD主要表示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量,是测量水体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污染程度的指标。
中国的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COD不得超过60毫克每升。
四、氨氮:
氨氮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的重要指标,它是评价污水处理工艺效果和水质的主要参数之一。
我国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的排放标准为每升不得超过5毫克。
五、总磷:
总磷是指测量水体中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量,它是衡量水体富
营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中国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总磷应该控制在每升不超过1毫克。
以上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要介绍。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上述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参数和指标需满足,如pH值、重金属等,以确保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一、前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我们致力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通过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1. 废水排放标准(1)悬浮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2)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3)生化需氧量(B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4)氨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5)总磷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6)总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7)重金属排放标准:不得超过X毫克/升。
2. 污泥处理标准(1)污泥沉淀干化处理后,重金属含量应不超过X毫克/千克;(2)污泥废弃物应符合X标准,严禁随意倾倒。
三、排放标准的合规性控制1. 监测与记录我们将建立完善的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标准的合规性。
2. 污染物去除工艺控制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采用高效的去除工艺,如曝气、沉淀、过滤等,以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去除,达到排放标准。
3. 建立应急预案我们将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四、责任与承诺1. 员工责任所有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做好相关记录和监测,确保排放合规。
2. 环境保护承诺我们承诺将通过持续改进设备和工艺,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确保排放标准的达标。
五、结论以上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整版式。
我们将以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作出贡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污水排放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规定,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一、水动力损失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水动力损失(ΔH)的标准值一般为
0.5m/s~1.0m/s,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1.5m/s~3.0m/s。
2.最低限值:污水出水水动力损失(ΔH)最低限值为0.2m/s~
0.5m/s。
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标准值一般
为50mg/l~15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最低限值
为30mg/l~50mg/l。
三、总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总氮的标准值一般为10mg/l~3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4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出水中总氮的最低限值为5mg/l~
15mg/l。
四、氨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标准值一般为3mg/l~
15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最低限值为1mg/l~5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前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变得至关重要。
然而,若不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加以规范和控制,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则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计划,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1. 悬浮物排放标准悬浮物是城镇污水中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其浓度直接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效果。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悬浮物排放标准如下:a. 悬浮物总量应小于XX mg/L;b. 悬浮物粒径应小于XX μm。
2.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污水中的主要成分之一,其高浓度排放将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控制有机物的排放,标准如下:a. COD(化学需氧量)应小于XX mg/L;b. BOD(生化需氧量)应小于XX mg/L;c. TOC(总有机碳)应小于XX mg/L。
3. 氮和磷排放标准氮和磷是污水处理厂排放中的重要指标,高浓度的氮和磷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排放标准:a. 氨氮应小于XX mg/L;b. 总氮应小于XX mg/L;c. 总磷应小于XX mg/L。
4.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城镇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其超标排放将严重危害水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以下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对重金属排放的标准要求:a. 铅(Pb)应小于XX mg/L;b. 镉(Cd)应小于XX mg/L;c. 汞(Hg)应小于XX mg/L;d. 其他重金属(如铬、铜、锌等)应小于各自的相应标准。
四、排放监测和处罚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监测数据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18918----2002 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primary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重要设施,其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
为了保障水质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排放污染物时,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都有详细的要求,要求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需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障水体的水质安全。
其次,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日常运行中,需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需要从源头控制,加强污水处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也至关重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发生泄漏和排放超标情况。
另外,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和检查,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对于排放超标的处理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污染物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最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随着环保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和提高。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
综上所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障水质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监测和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 技术内容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_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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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目
号
值
1 总汞
0.01 26 甲基对硫磷
1.0
不得检
2 烷基汞
出
27 五氯酚
5.0
3 总镉
0.05 28 三氯甲烷
0.3
4 总铬
1.5
29 四氯化碳
0.03
5 六价铬
0.5
30 三氯乙烯
0.3
6 总砷
0.5
31 四氯乙稀
0.1
7 总铅
0.5
32 苯
0.1
8 总镍
0.5
33 甲苯
0.1
9 总铍
0.001 34 邻-二甲苯
4.1.2.2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级处 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应进行二级强化和除磷处 理,执行二级标准。
4.1.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入稀释能力小于 2 倍的河道或季节性河流,并作为 河道景观补充水时,宜进行深度处理,执行一级标准。
序号 1 2 3 4
控制项目 含水率(%) 有机质(%) 蠕虫卵死亡率(%) 粪大肠菌值
标准值 25~65 >10 >95 10-1~10-2
4.3.3 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业时,应达到表 6 的要求
表 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序 控制项目
号
1 总镉 2 总汞 3 总铅 4 总铬 5 总砷 6硼 7 矿物油 8 苯并(a)芘 9 总铜 10 总锌 11 总镍
100
位/kg 干污泥
13 AOX
500
500
14 PCB
0.2
0.2
4.4 取样与监测
4.4.1 取样方法
污泥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再用 4 分法缩分样品数次。
4.4.2 监测频率
监测频率每周一次(聚氯二恶英/聚氯呋喃(PCDD/PCDF)除外,根据需要进行监测)。
4.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9 执行。
80
100
2 BOD
1-5 万
m3/d
50
80
100
<1 万 m3/d60
80
100
>5 万 m3/d10
20
30
1-5 万
m3/d
10
20
30
<1 万 m3/d15
20
30
3 SS
15 20 30
4 动植物油
1
3
5
5 石油类
1
3
5
6 LAS 7 总氮
0.-N 9 总 P(以 P 计)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 7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 控制项目
号 1 化学需氧量(COD) 2 悬浮物 3 动植物油 4 石油类 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6 总氮 7 氨氮 8 总磷 9 色度 10 pH 值 11 粪大肠菌群数 12 总汞 13 烷基汞 14 总镉
用水或生态用水的要求。主要处理工艺有:化学混凝处理,过滤、膜处理、化学 氧化等处理。
4.技术内容
4. 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两类。
基本控制基目主要是常规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可以去除,包括:BOD5、 CODcr、SS、动植物油、石油类、LAS、总氮、NS3-N,总 P、色度、pH、粪大肠菌 群数,共 12 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0.4
10 总银
0.1
35 对-二甲苯
0.4
11 总铜
0.5
36 间二甲苯
0.4
12 总锌
2.0
37 乙苯
0.4
13 总锰
2.0
38 氯苯
0.2
14 总硒
0.1
39 对-二氯苯
0.4
15 苯并(a)花 0.00003 40 邻-二氯苯
0.4
16 挥发酚
0.5
41 对硝基氯苯
0.5
17 总氰化物 0.5
15 总铬
16 六价铬
17 总砷
测定方法
重铬酸钾法 重量法 红外光度法 红外光度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方法来源
GB11914-89 GB11901-89 GB/T16488-1996 GB/T16488-1996 GB7494-87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钼蓝比色法
1)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多管发酵法
1)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高锰酸钾氧化一二苯碳 酰二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二苯碳酰二胼分光光度
法
GB7467-8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GB7467-87
银分光光度法
4.2.3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按照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废气排放量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1氨
2 硫化氢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5
4.0
0.06
0.32
3 甲硫醇
0.007 0.02
4 甲硫醚
0.07
0.55
5 臭气浓度
20
60
6 甲烷气(厂区最高浓度%) 1
1
7 氯气
0.4
0.6
法
GB5750-85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
光光度法
GB11895-89
27 挥发酚
蒸溜后用 4-氨基安替比
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8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碘量法(高浓度)
1)
29 硫化物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
法(低浓度)
1)
30 甲醛
选择控制项目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或是影响生物处理,在城市污水 处理厂不易去除,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源。如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微污 染物等。这一类污染物应在源头控制,根据安全性原则和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污 染的类别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控制。本标准选择控制项目包括汞、 铬、镉、砷、铅、镍、铍、银、酚、氰、硫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三 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共计 50 项。
4.1.2 标准分级
根据排入水体的环境要求,按处理厂的规模和所采用的处理工艺类别(即:一级强 化处理、二级处理、二级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将标准分为四级。
4.1.2.1 国家和地方划定的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仅 限于现有及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成(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可先进行 一级强处理,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的执行四级标准。
4 动植物油 5 石油类
1 3 5 20 1 3 5 15
6 LAS 7 总氮
0.5 1 2 5 15 20 — —
8 NH3-N 9 总 P(以 P 计)
5 5 25 40 11 3 5
色度(稀释倍 10 数)
30 30 30 50
11 PH
6-9 6-9 6-9 6-9
粪大肠菌群 12 数*(个/L)
24 乐果
1.0
49 丙烯腈
2.0
可吸附有机卤化
25 对硫磷
1.0
50 物
1.0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总排放口,总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 置。
4.1.4.2 监测频率为每 8 小时一次,取日平均值。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7 执行。
4.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03 104 104 —
*:粪大肠菌群为夏季(或根据当地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控制指标
表 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量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序 基本控制项目
号
单位 mg/L 一 级 标二 级 标三 级 标 准准准
1 COD
>5 万 m3/d50
5
5
25
0.5 0.5 3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30
11 PH 粪大肠菌群数*(个
12 /L)
6-9 6-9 6-9
103
104
104
*:粪大肠菌群数为夏季(或根据当地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控制指标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
单位 mg/L
序 选择控制项
序
标准
标准值
选择控制项目
42 2,4-二硝基氯苯 0.5
18 硫化物
1.0
43 苯酚
0.3
19 甲醛
1.0
44 间-甲酚
0.1
20 苯胺类
1.0
45 2,4-二氯酚 0.6
21 硝基苯类 2.0
46 2,4,6-三氯酚 0.6
22 有机磷农药 0.5
邻苯二甲酸二丁
47 酯
0.2
23 马拉硫磷 5.0
邻苯二甲酸二辛
48 酯
0.3
4.2.4 取样与监测
4.2.4.1 在下风向厂界外 5m 处采样,每周监测一次。
4.2.4.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8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的污泥挥发性固体含 量应小于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