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审核(保荐机构专题培训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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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注意避免短线交易

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后在六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具体到非公开发行中,对于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的,保荐机构一定要认真核查上述人员是否有在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卖出股票的行为。

关注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二、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

穿透计算主要是针对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为了防止认购人数超过200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从14年起我们在审核中对此予以关注,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违

约赔偿条款);

3、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

的);

4、关于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是否存在结构化、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

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5、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发行对象,但需要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认购资金来源核查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时应当在穿透披露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

二、保荐机构应当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保荐工作底稿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出资人对上述情形出具的承诺及签字确认。

四、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新增监管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增加透明度)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修改机制

1、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根据公司内

部程序自行调整发行底价。

2、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的,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审会前调整一次发行底价,调整次数以一次为限。

3、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定向定价发行方式的,在

审期间不允许其调低发行底价,可以调高。

4、无论公司采取询价方式还是定价方式,修改发行底价必须重新召开股东

大会,不能仅根据前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中止程序)

六、股东大会有效期及计算方式

股东大会批准非公开发行预案的有效期是十二个月。比如某公司今天(7月25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非公开预案,有效期是到明年的7月24日。很多公司自行约定有效期为24个月是无效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效期是为了确定价格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原先设定的发行底价或发行价格就无效,需要重新确定发行底价。(发审会前还处于有效期,非封卷前)

七、发行方案调整与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发行方案如果仅仅涉及募集资金规模的调减,履行董事会程序即可,不用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价格;

如果涉及方案的实质性调整,比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事先确定的重要战略投资者放弃认购,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并重新确定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的不影响)

八、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

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

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

2、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4、前募报告及鉴证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提供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规定出具文件;

2)未按照上述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效

益情况,不重视信息披露质量;

3)截止日的问题;

4)前次募集资金范围包括重大资产重组;

5)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

(二)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的主要问题

1、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大比例变更;

2、前次募投项目进度大幅延缓;

3、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与预期相差较大;

4、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与同类非募投项目效益趋势相悖。

九、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1、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上市公司应按照实

际用途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不得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变

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三年的定价定向非

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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